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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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第一步,对于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安徽省也有着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按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安徽省幼儿园的办园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场地设施要求。

1. 幼儿园的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面积应当满足每个幼儿的活动和休息需要,保证室内外活动场地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

2.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手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3. 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休息室等场所应当明亮通风,设施设备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保证孩子们的安全和舒适。

二、教育教学要求。

1. 幼儿园应当有一支具有专业资质的教师队伍,教师要具备相应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组织开展幼儿教育教学活动。

2. 幼儿园要制定和实施符合幼儿发展规律和特点的教育教学计划,保障幼儿的全面发展。

3. 幼儿园要注重幼儿的身心健康,制定健康保健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安全隐患排查。

三、管理服务要求。

1.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2. 幼儿园要建立家园联系机制,积极与家长沟通,促进家校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3. 幼儿园要加强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四、安全保障要求。

1. 幼儿园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场地设施、食品饮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安全监管,确保幼儿的安全。

2. 幼儿园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幼儿园要建立幼儿保健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

总之,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管理和服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希望广大幼儿园能够认真落实这些标准,为幼儿的美好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提高民办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和管理民办幼儿园的重要依据。

设区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

各地制定的具体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三)民办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学前生源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四)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五)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民个人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的住所。

三、办园条件与教育设施(六)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

(七)民办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生均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八)民办幼儿园园舍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

应有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等。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生均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九)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应相对独立。

利用平房举办的,应当有独立院落。

利用多层民用建筑举办的,必须设置在首层。

利用商业建筑举办的,不得超过第三层。

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

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安全、消防等鉴定材料。

(十)民办幼儿园应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提供安全、健康、适宜的环境和设施,规范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标准。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的第一所学校,其建设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成长和教育质量。

因此,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幼儿园的场地和建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
证宽敞、明亮、通风和安全。

场地内应有适宜的活动空间和绿化环境,建筑物应保证结构牢固、安全无隐患。

其次,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也要符合标准,包括教室、活动室、图书室、游戏室等,以及桌椅、玩具、教具等,要求安全、卫生、适用。

再次,幼儿园的卫生设施和用品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包括厕所、洗手间、饮用水设施等,要求干净、整洁、方便孩子使用。

最后,幼儿园的管理和服务也应符合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安全防范、急救设施等方面,要求健全、完善、有效。

在实际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严格
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标准得到落实。

同时,幼儿园管理者和教职工也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项标准,不断提升幼儿园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总之,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不断完善和提升建设标准,才能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为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希望相关部门、幼儿园管理者和教职工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安徽省幼儿园建设标准的执行,为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

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12、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13、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米。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规模在1个班或2个班的幼儿园称为幼教点。

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场地。

第四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1、3班(1轨),90人;2、6班(2轨),180人;3、9班(3轨),270人;4、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1、小班(3-4周岁)20-25人;2、中班(4-5周岁)26-30人,3、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标准安徽省办园基本

幼儿园标准安徽省办园基本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

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的为幼儿园,规模不足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的为幼教点。

(条例)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选址要求)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1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规模:(一)3班(1轨),90人;(二)6班(2轨),180人;(三)9班(3轨),270人;(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一)小班(3-4周岁)20-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2010)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有关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详见表1。

表1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第六条?幼儿园房舍建筑在三层及以下,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的建设要求;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装饰要符合环保要求,采光和通风性能良好;护栏应不低于1.2米,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第七条?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由活动辅助用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配电室、门卫传达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第21、22、23条)五、设施设备标准第八条?(设施设备标准)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

一、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安徽省一类园评估指301组,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有黑板、电化教学设备、键盘乐器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并定期更新补充。

安徽省民办学校(高中、初中、小学)设置基本实用标准

安徽省民办学校(高中、初中、小学)设置基本实用标准

实用标准文档安徽省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一、办学指导思想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重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

3、坚持全面育人,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4、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5、纳入省及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1、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高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2、聘任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之比不应小于2:1。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3、教职工人数按每个教学班3-4人配备。

四、办学经费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

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 500万元。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有不少于10亩土地的独立的校园。

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应相应增加校园面积,以保证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城市高中应达到14平方米以上,县镇及以下高中应达到25平方米以上。

2、学校有总体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比例适当。

3、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办公用房。

有住宿学生的学校,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应达到6平方米。

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I类实验室标准,城市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类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

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的为幼儿园,规模不足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的为幼教点。

(条例)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选址要求)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规模:(一)3班(1轨),90人;(二)6班(2轨),180人;(三)9班(3轨),270人;(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一)小班(3-4周岁)20-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

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

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规模在1个班或2个班的幼儿园称为幼教点。

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场地。

第四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1、3班(1轨),90人;2、6班(2轨),180人;3、9班(3轨),270人;4、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1、小班(3-4周岁)20-25人;2、中班(4-5周岁)26-30人,3、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不小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不小于2平方米。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规模在1个班或2个班的幼儿园称为幼教点。

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场地。

第四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1、3班(1轨),90人;2、6班(2轨),180人;3、9班(3轨),270人;4、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1、小班(3-4周岁)20-25人;2、中班(4-5周岁)26-30人,3、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不小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不小于2平方米。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一 )办学指导思想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 )领导机构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园长 )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 )师资队伍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

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 2 名教师、 1 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 1 名保育员。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接受政府管理监督的幼儿园。

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提高办园质量,确保幼儿健康成长,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介绍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幼儿园的场地和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幼儿园场地面积应满足每个幼儿的活动和生活需要,室内活动场地应不少于3平方米/人,室外活动场地应不少于4平方米/人。

同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间、饮水设施、安全出口等基本设施,保障幼儿的生活和安全需求。

其次,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队伍应符合相关要求。

园长及教职工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持有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职工人数应与幼儿数量相适应,保证每个班级都有足够的老师进行教学和照顾工作。

此外,教职工应定期接受幼儿教育培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再次,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内容,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养和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同时,幼儿园应配备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资源,如玩具、图书、游戏设施等,为幼儿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最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运营应规范高效。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明确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要求,确保园所的正常运转和秩序井然。

同时,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家园共育的良好氛围,共同关心和教育幼儿。

综上所述,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教育质量,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才能让民办幼儿园发挥应有的教育功能,为幼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按照规定规范办园,为幼儿的成长保驾护航。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8-02-27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教基〔2006〕3号(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物价局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规模在1个班或2个班的幼儿园称为幼教点。

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场地。

第四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1、3班(1轨),90人;2、6班(2轨),180人;3、9班(3轨),270人;4、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1、小班(3-4周岁)20-25人;2、中班(4-5周岁)26-30人,3、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一)办学指导思想1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 、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 、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1 、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 、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 , 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1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

教师队伍稳定。

2 、教师应持有幼儿师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岁。

3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 、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 、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 、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 、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 2 名教师、 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 1 名保育员。

安徽省民办普通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安徽省民办普通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安徽省民办普通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一、办学指导思想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

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

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

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的为幼儿园,规模不足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的为幼教点。

(条例)二、选址与规模第三条(选址要求)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

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一、幼儿园规模:(一)3班(1轨),90人;(二)6班(2轨),180人;(三)9班(3轨),270人;(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一)小班(3-4周岁)20-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标准第五条(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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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团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

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

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办学经费
1、举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

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2、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

2、幼儿园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得当;园舍建筑富有儿童情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3、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的30%。

4、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城市、县城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

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厨房,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厨房。

所有房舍安全、适用。

5、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

6、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

幼儿桌椅应符合幼儿身高。

7、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

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城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6种和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4种和8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以上。

8、厨房有必要的炊用器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

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以及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

城市、县城及具备3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器械和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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