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2020051518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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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
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经营部在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同时,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
区或分柜摆放。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凭
兽医处方笺方可销售。
第五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动物种类、年龄、体重及数量;
诊断结果;
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
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处方笺应当保存
二年以上。
第六条、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七条、经营部不网购兽用处方药,不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不购买和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人用药、禁用药等。
第八条、分别建立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购进、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
第九条、经营部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
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