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中心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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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中心各项制度
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综治中心各项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综治中心各项制度一、值班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障电话畅通,及时做好上传下达。
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坚决杜绝脱岗、漏岗现象,电话铃响三声必须有人接听,无人接听视为脱岗。接打电话、接待客人要遵行文明礼仪。
三、严格登记制度。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接收到的电话、电报,要注明接收时间,以便备查。对报告重要事件、重大问题的电话,要及时报有关领导阅示,并按照领导批示及时办理,不得漏办、迟办、私自更改办理意见,办理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
四、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时间为早上8点半,交接内容包括未办事宜、值班室卫生和室内物品等。对不符合交接要求的,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
五、值班人员短期请假或因公不能正常值班的,应主动事先自由结合调班,然后报请主管值班工作副主任批准;长期请假或因公不能正常值班的在征得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秘书科负责调整。
六、对擅离职守,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值班人员要追
究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综治中心各项制度1、首问首接责任制度。群众到本单位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及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并负责有为其服务不可推卸的责任。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每半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特殊敏感时期组织专题排查,认真分析研判,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
3、月例会制度。每半月召开一次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由政法委书记召集,请镇主要领导参加,听取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报告和问题反映,协调督办重大案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4、公开承诺制度。向广大群众公开综治中心的各项制度,公示工作中心主要人员的电话号码。让信访群众好办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综治资源统一调配制度。综治工作中心负责对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和综合成员单位等的人力、物力统一调配、协同作战,深入开展综合、维稳和平安建设各项工作。
6、案件限时结报制度。一般案件30天内办结,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在7日内告知当事人,经请求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天。
7、结案回访制度。各项案件办理要做到交办有通知、办理有限期、办结有回执、回访有意见。已结案的各类矛盾纠纷,中心工作人员或者办理单位要在15天内进行追踪回访,填写回访登记表。
8、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对干部的作风纪律教育,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切实做好服务中心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综合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驾驭工作、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
9、保密制度。不该说的机密绝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不记录。
10、责任倒查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由于失职、渎职处理不当、不作为等原因而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等情况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或党政纪处分。
综治中心各项制度1、议事协商机制。本中心建立半月一次的工作例会(联席会议),会议由综治中心主任主持,受主任委托也可由综治中心副主任主持。政法、公安、司法、信访、民政、安监、交通、教育、卫计等部门,视情况参加。
2、议事协商内容。听取辖区治安形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校园周边治安、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专题汇报和其他情况汇报,集中分析研究、梳理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议事协商纪要。每次例会过程中,明确专人做好会议签到和记录,就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建议、要求等形成专题会议纪要,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下发参会相关单位执行,抓好落实,并于下次议事前听取落实情况汇报,形成一件一件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协作配合制度综治中心的各派驻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派驻单位工作人员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派驻工作期间自觉接受和服从综治中心的领导、指挥、管理、调度和协调。综治中心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组团管理服务制度,整合工作力量,由专业技术人员和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团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点对点、面对面服务。对综治中心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
首问责任制度
1、遇到矛盾纠纷、突发案(事)件和群众来访时,中心在岗接洽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应第一时间登记备案,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分流交办。
2、如处理难度较大,应做好稳控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解决问题,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心主任。首问责任人对办理进展情况应全程跟踪督办,直至工作流程终结。
工作报告制度 1、定期上报预警信息和社会治安情况等
信息。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档案。
3、要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随调处、随报告。
4、要每月向区综治中心报告一次本月矛盾纠纷排查及调处情况,中心每月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汇总后向区委、政府报告。
5、重大事件需一事一报。
督查督办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各责任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为考核奖励提供依据。
2、对分流指派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督办意见。
3、督查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4、督查各责任单位对上级机关的指定受理意见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5、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开展跟踪回访活动,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6、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对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和办结情况。
考核奖惩制度
1、有下列表现的,给予有关人员表彰奖励 (1)在阶段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
(2)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在区委政法委年终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奖励,或推荐上报区委、全区政府表彰奖励,同时可向其所在单位推荐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工作决策严重失误,未能按要求完成本部门综治工作年度目标,或未能带领本部门人员完成调处任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做伪证阻挠查处工作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导致国家、集体、群众蒙受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