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可比性原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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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可比性原则说明
亦称统一性原则,指不同会计主体同一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
这一原则要求不同会计主体同一会计事项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要一致,会计报表指标及其口径要相同。
可比性原则的目的在于扩大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决策相关性,使会计主体在相互比较中寻找并解释他们之间的相似和投资决策,管理者据此进行经营决策。
如此等等。
对可比性原则还有另外两种解释。
一种是,可比性原则是指同一会计主体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应录相互可比,不同会计主体同一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
即可比性包括一致性。
另一种解释是,同一会计主体不同会计期间的纵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称为一贯性原则;不同会计主体同一会计期间的横向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称为统一性原则。
即用一致性原则保证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用统一性原则保证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统一性和一致性构成可比性的两个因素,而从属于可比性。
可比性原则必须以一致性原则为前提,以客观性原则为基础。
只有同一会计主体的前后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一致,才能使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比较相关有用;只有各个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并且具有可比性,他们之间的比较才会相关有用。
相关的或可靠的会计信息不一定就是可比的会计信息,为增加可比性,不同会计主体应尽可能采用统一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并以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为规范。
但过分强调会计方法和程序统一追求可比性,则可能会削弱甚至破坏相
关性和可靠性。
如果统一性掩盖了各会计主体之间真正的差别,其可比性也将大大削弱。
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主体提示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并且在改变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将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