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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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借鉴范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借鉴范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 ] 157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编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 ] 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1 总则2 术语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

城市给水排水及垃圾处理

城市给水排水及垃圾处理

城市给水排水及垃圾处理城市的给水排水和垃圾处理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它们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环境卫生状况。

本文将探讨城市给水排水以及垃圾处理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系统构成、运作原理、技术发展等方面。

给水系统城市给水系统是指提供居民生活用水的系统。

一般而言,城市给水系统由水源、处理厂、水管网和用户组成。

水源可以是地下水、河流、湖泊等,经过处理成为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水,通过管网输送到用户家中。

给水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水源城市的水源多种多样,包括地下水、河流、湖泊等。

选择适宜的水源对于给水系统的运行至关重要。

处理厂处理厂是将原始水源经过一系列过滤、消毒等工艺处理后变成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关键环节。

处理厂需要保障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水管网水管网是连接处理厂和用户的输水管道系统。

水管网需要覆盖城市各个角落,保证居民都能够方便获取到清洁的饮用水。

用户用户是给水系统的最终受益者,他们需要合理利用资源,节约用水,并保护水质环境。

排水系统城市排水系统是指将居民生活污水、雨水等排放到污水处理厂或水体中的系统。

排水系统可以分为雨水排水系统和污水排水系统。

雨水排水系统雨水排水系统用于排放降雨后形成的雨水,避免城市内积水导致水患。

雨水排水系统一般通过下水管道将雨水引流到排水沟、河流等水体中。

污水排水系统污水排水系统则是处理居民生活污水的系统。

污水经过下水道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净化后再排放。

污水排水系统的建设能够有效减少城市污水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垃圾处理系统城市垃圾处理系统是指对居民生活产生的固体垃圾进行回收、处理和处置的系统。

垃圾处理系统包括垃圾分类、垃圾收集、垃圾转运和垃圾处理等环节。

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比如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等。

垃圾分类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垃圾收集垃圾收集是指定时定点对居民垃圾进行收集,确保城市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新版新版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新版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ProjectsofMunicipalWaste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目录1总则2术语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垃圾处理量垃圾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垃圾焚烧厂规模厂址选择全厂总图设计总平面布置厂区道路绿化5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一般规定垃圾接收垃圾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一般规定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辅助燃烧系统炉渣输送处理装置7烟气净化系统一般规定酸性污染物的去除除尘二恶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氮氧化物的去除排烟系统设计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一般规定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利用垃圾热能供热9电气系统一般规定电气主接线厂用电系统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照明系统电缆选择与敷设通信10仪表与自动化控制一般规定自动化水平分散控制系统检测与报警保护和开关量控制模拟量控制电源与气源控制室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给水排水给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及废水处理12消防一般规定消防水炮建筑防火13采暖通风与空调一般规定采暖通风空调14建筑与结构建筑结构15其他辅助设施化验维修及库房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一般规定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工程施工及验收一般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竣工验收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一、项目背景和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是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项目的目的是规划和建设一套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系统,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条件。

二、项目范围本项目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包括垃圾收集站点、转运站、处理厂和填埋场等。

2·给水设施的建设:包括水源开发、水处理厂、水污染控制设施和供水管网等。

3·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排放控制设施等。

三、用地指标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指标1·1 垃圾收集站点:每座垃圾收集站点占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并设有垃圾分类区域、转运设备和管理办公区。

1·2 垃圾转运站:每座垃圾转运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并设有转运设备、中转仓库和管理办公区。

1·3 垃圾处理厂:每座垃圾处理厂占地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并设有垃圾处理设备、垃圾填埋场和管理办公区。

2·给水设施用地指标2·1 水源开发区域:根据水资源评估结果确定,建议用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并设有水源保护设施和管理办公区。

2·2 水处理厂:根据城市供水需求确定,每座水处理厂占地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并设有处理设备、储水池和管理办公区。

2·3 水污染控制设施:根据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确定,建议用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并设有水污染防治设备和管理办公区。

2·4 供水管网:根据城市规模和人口密度确定,建议占地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并设有管网设施和管理办公区。

3·污水处理设施用地指标3·1 污水收集系统:根据城市污水排放情况确定,建议占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并设有收集管网和管理办公区。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1 总则2 术语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05 年10月1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 ] 157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编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 ] 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172009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172009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CJJ117-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65号国务院有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在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前言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由华中科技大学等单位负责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经验,在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和经验,考虑适应国内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的基础上,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召开审查、复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必须严格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地址:武汉市珞瑜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东校区;邮政编码430074),今后修订时参考。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规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1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前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的要求,在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的基础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国产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编制组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与设备、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

第二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 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8%~10%(小型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取上限)。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应按工程建设规模确 定。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t/d)分为下列四类: I 类:1200~2000; II 类:600~1200; III 类:150~600; Ⅳ类:50~150。 注:以上规模类别 II、III、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 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 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灰渣 处理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
第三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 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 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I 类:1000~3000;
II 类:450~1000;
III 类:150~450;
Ⅳ类:50~150;
V 类:≤50。
注:以上规模类型 II、III、IV 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 类含上下限值。
第四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二节
第十二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05]157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和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建设用地预审、核定和审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的要求,提高绿化覆盖率,并应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绿地率=××100%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组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不同的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施不同,但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内容基本相同。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ﻫ建标[2009]151号ﻫ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ﻫ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ﻫ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前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的要求,在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的基础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国产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编制组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分类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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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相关概念及选址要求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瓶站两者全部功能的基地。
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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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六、公共厕所
相关规范
名称
编号或文号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实施日期 2006.6.1 1999.2.1 2005.10.1 1995.1.1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 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1、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 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2、水源为含藻水、高油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3、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3、 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4、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接表8.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 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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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水厂
污水厂分类
污水厂内部组成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污
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1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前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的要求,在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的基础上,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国产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编制组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号)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2005)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工业企业场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CJ/T18—1999)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_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_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1 总则2 术语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1垃圾处理量3.2垃圾特性分析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4.1垃圾焚烧厂规模4.2厂址选择4.3全厂总图设计4.4总平面布置4.5厂区道路4.6绿化5 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5.1一般规定5.2垃圾接收5.3垃圾储存与输送6 焚烧系统6.1一般规定6.2垃圾焚烧炉6.3余热锅炉6.4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6.5辅助燃烧系统6.6炉渣输送处理装置7 烟气净化系统7.1一般规定7.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7.3除尘7.4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7.5氮氧化物的去除7.6排烟系统设计7.7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8.1一般规定8.2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8.3利用垃圾热能供热9 电气系统9.1一般规定9.2电气主接线9.3厂用电系统9.4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9.5照明系统9.6电缆选择与敷设9.7通信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0.1一般规定10.2自动化水平10.3分散控制系统10.4检测与报警10.5保护和开关量控制10.6模拟量控制10.7电源与气源10.8控制室10.9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 给水排水11.1 给水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12 消防12.1一般规定12.2 消防水炮12.3 建筑防火13 采暖通风与空调13.1 一般规定13.2 采暖13.3 通风13.4 空调14 建筑与结构14.1 建筑14.2 结构15 其他辅助设施15.1 化验15.2 维修及库房15.3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1 一般规定16.2环境保护16.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 工程施工及验收17.1 一般规定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17.3 竣工验收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节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 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 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十四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一次规划设计, 控制建设总用地面积;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应考虑分 期建设之间的协调;附属设施用地宜按照建设总规模一次建设,若项目各期之间的时 间跨度较大时,亦可考虑分期建设,分期办理用地。 第十五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 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 离,满足正常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宜与 水处理构筑物分别集中布置,避免相互之间的环境影响。 第+六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的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在厂(站) 区内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卫生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危险性构(建) 筑物的设置位置及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规 范的规定。
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和 综合处理工程项目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等设施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的要求,提高绿化 覆盖率,并应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Ⅰ类:1200~1200; Ⅱ类:600~1200; Ⅲ类:150~600; Ⅳ类:50~150。 注:以上规模分类, 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上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 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 灰渣处理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1 的规 定。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新版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新版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 J J新版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垃圾处理量垃圾特性分析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垃圾焚烧厂规模厂址选择全厂总图设计总平面布置厂区道路绿化5 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一般规定垃圾接收垃圾储存与输送6 焚烧系统一般规定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辅助燃烧系统炉渣输送处理装置7 烟气净化系统一般规定酸性污染物的去除除尘二恶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氮氧化物的去除排烟系统设计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一般规定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利用垃圾热能供热9 电气系统一般规定电气主接线厂用电系统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照明系统电缆选择与敷设通信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一般规定自动化水平分散控制系统检测与报警保护和开关量控制模拟量控制电源与气源控制室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 给水排水给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及废水处理12 消防一般规定消防水炮建筑防火13 采暖通风与空调一般规定采暖通风空调14 建筑与结构建筑结构15 其他辅助设施化验维修及库房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一般规定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 工程施工及验收一般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竣工验收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前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以确保项目的有效运行和环境保护。

以下是详细的指标要求。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用地指标2.1 项目地块选址要求①项目地块应远离居民区、教育单位、医疗单位等人员密集区域,距离应大于500米。

②地块周边应有交通便利,供货、供水、供电等条件良好。

2.2 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面积要求①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面积应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和产生垃圾量确定,满足日处理垃圾量的要求。

②设施用地面积中,应包含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设备房、办公楼、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2.3 垃圾填埋场用地指标①垃圾填埋场的用地面积应满足垃圾堆放需求,考虑扩建空间和环境保护要求。

②垃圾填埋场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确保垃圾不外漏。

2.4 垃圾转运站、设备房等设施用地指标①垃圾转运站应考虑垃圾转运车辆的进出和垃圾转运的流线。

②设备房应满足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需求。

2.5 办公楼、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用地指标①办公楼应满足管理人员的办公需求,面积与人员规模相匹配。

②停车场应考虑管理人员和来访车辆的停放需求,设置合适数量的停车位。

3、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用地指标3.1 项目地块选址要求①项目地块应远离污染源,如化工厂、垃圾填埋场等。

②地块周边应有充足的供水资源,供电、通讯等条件良好。

3.2 给水工程设施用地指标①水处理厂、水源地、水质监测站等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日供水量和设备安装需求。

②水处理厂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非法进入。

3.3 污水处理工程设施用地指标①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考虑日处理污水量和设备安装需求,保持足够空间进行运营。

②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污水处理设备和池塘,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1、本文档涉及附件。

详见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用地规划图。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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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05]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和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建设用地预审、核定和审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规划预留在场外。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减少占地面积。

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节约使用土地。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减少工程项目的构成。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

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分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保
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管理和安全、卫生的要求。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应尽量组合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占地。

厂区建筑物和交通运输设施,应根据工艺技术与处理流程,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地势的要求进行合理布置。

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十四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一次规划设计,控制建设总用地面积;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应考虑分期建设之间的协调;附属设施用地宜按照建设总规模一次建设,若项目各期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时,亦可考虑分期建设,分期办理用地。

第十五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

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和管理的需要。

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宜与水处理构筑物分别集中布置,避免相互之间的环境影响。

第十六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的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在厂(站)区内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卫生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危险性构(建)筑物的设置位置及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和综合处理工程项目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等设施。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的要求,提高绿化覆盖率,并应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绿地率
100%
第十九条
务设施组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不同的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施不同,但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内容基本相同。

辅助工程设施包括:道路交通、维修车间、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暖通、通信、监测化验、加油站、计量、车辆冲洗设施及绿化等。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值班宿舍、食堂、浴室等。

第二十条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按照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处理工艺时为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小于各单项处理工艺所需用地面积之总和。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该工程项目主导工艺所需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25%。

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日处理能力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m3)分为下列四类:
I类:≥1200;
II类:500~1200;
III类:200~500;
Ⅳ类:<200。

注:以上规模分类,II、III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t/d)分为下列四级:
I级:≥1200;
II级:500~1200;
III级:200~500;
Ⅳ级:<200。

注:以上规模分级,II、III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二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处理与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作业设备,挖运土及环境保护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的垃圾容量,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8~l0m3垃圾。

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区绿地率宜为25%~35%;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根据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理计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8%~10%(小型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取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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