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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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9•【文号】农办市[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农办市〔2012〕2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相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我部决定于10月下旬在江苏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应用模式,认真分析农业农村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准确把握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推进举措,推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

二、会议内容会议将采取典型交流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期一天半。

(一)典型交流。

会议将安排6个省级农业部门交流工作经验,侧重选择在农业农村信息化总体推进、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物联网应用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单位。

(二)现场考察。

会议将组织参观首批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无锡市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三)认定示范基地。

会议将认定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示范基地,以鼓励近年来积极投身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并起到良好示范带头作用的有关地区和机构。

(四)专题研讨。

会议将分别以农业物联网应用、农业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追溯和“三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主题举办专题研讨,组织有关部委、专家、企业和部分农业部门介绍发展形势、推进策略和工作经验。

助力扶持乡村振兴的150条政策-共10页

助力扶持乡村振兴的150条政策-共10页

助力扶持乡村振兴的 150 条政策针对土地、产业、文化、金融、农村建设、生态管理等乡村发展热点问题,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我们分类整理了最全的150 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少不了它。

一、土地相关政策1 、2022 年3 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2 、2022 年2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3 、2022 年1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4 、2022 年12 月发展农旅融合可获建设用地指标奖励5、2022 年12 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6 、2022 年12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7 、2022 年11 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的通知8 、2022 年7 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9 、2022 年7 月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0 、2022 年4 月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11 、2022 年2 月《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22-2030 年)》二、产业相关政策1 、2022 年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2 、2022 年1 月国农办1 号文件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3 、2022 年1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茶园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4 、2022 年12 月农业部推动创建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先导区5 、2022 年1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宣传推介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6 、2022 年10 月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7 、2022 年9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宣传推介第二批全国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的通知8 、2022 年8 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9 、2022 年8 月农业部《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工程建设规划(2022-2022)》10 、2022 年8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的通知11 、2022 年8 月发改委等七部门:创建300 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12、2022 年8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2 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和发布2022 年度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结果的通知13 、2022 年8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14 、2022 年6 月关于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辟创新示范工作的通知15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广西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方案2022--2022 年)》的通知16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17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18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辟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辟创新示范工作的通知19 、2022 年6 月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 、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提质行动的通知21 、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2、2022 年4 月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局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23 、2022 年4 月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24、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垦农作物良种展示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25 、2022 年4 月关于征集2022 年种植业领域农业行业标准项目立项建议的通知26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年农业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27、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的通知28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监测工作的通知29 、2022 年2 月农业部关于2022 年农业品牌推进年工作的通知30 、2022 年3 月财政部农业部发布2022 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31 、2022 年2 月关于做好2022 年农业主推技术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32 、2022 年1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33 、2022 年1 月中央一号文件34 、2022 年1 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35 、2022 年1 月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辟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36 、2022 年1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三、文化相关政策1 、2022 年7 月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的通知2 、2022 年6 月农业部关于发布第四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的通知3 、2022 年5 月财务司“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工作实施方案4 、2022 年5 月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的通知5 、2022 年4 月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6 、2022 年2 月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四、农业金融相关政策1 、2022 年3 月国家××局、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推荐金融支持旅游扶贫重点项目的通知》2 、2022 年2 月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 、2022 年2 月关于印发《2022-2022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4 、2022 年11 月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创业创新的通知5 、2022 年11 月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6 、2022 年8 月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7 、2022 年8 月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22) 1340 号)8、2022 年8 月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2】1454 号)9 、2022 年8 月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0、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11 、2022 年7 月关于做好2022 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农业走出去支撑工程)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12 、2022 年7 月关于2022 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13 、2022 年7 月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14 、2022 年7 月关于政府参预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 模式的通知15 、2022 年6 月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6 、2022 年6 月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7 、2022 年6 月关于做好2022 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18、2022 年5 月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发布2022 年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和2022 年拟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中国传统村落名单的通知19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20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 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的通知21 、2022 年5 月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22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合力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23 、2022 年5 月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4、2022 年 4 月住建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推进商业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25 、2022 年4 月关于印发《2022 年农业综合开辟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的通知26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种大县财政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27、2022 年2 月关于做好2022 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28 、2022 年 1 月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五、农村建设相关政策1 、2022 年1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2 年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2 、2022 年12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2 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3 、2022 年12 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建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4 、2022 年12 月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2】2166 号)5. 、2022 年11 月国家××局《全国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2)》6 、2022 年11 月农业部关于发布2022 年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的通知7. 、2022 年10 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全国农村人居环境调查工作的通知8.、2022 年10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人材培训等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9 、2022 年10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 年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10 、2022 年10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双新双创”博览会农村创业创新有关活动的通知11 、2022 年10 月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12 、2022 年9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 年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13 、2022 年9 月农加发等《关于促进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14 、2022 年9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15 、2022 年8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哺育活动的通知16 、2022 年8 月住建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名单的通知17. 、2022 年8 月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发布2022 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名单的通知18 、2022 年7 月国家××局、农业部联合发布《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9 、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通知20 、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2 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21 、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22 、2022 年7 月住建部关于保持和彰显特色小镇特色若干问题的通知23 、2022 年7 月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七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通知24 、2022 年7 月住建阅关于做好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调查推荐工作的通知25 、2022 年7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新型职业农民哺育工作的通知26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哺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27、2022 年6 月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28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整省推进示范的通知29 、2022 年6 月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30 、2022 年6 月农业部关于发布第一批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名单的通知31、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评估确定工作的通知32 、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安全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33 、2022 年6 月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34、2022 年6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措施落实催促检查工作的通知35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十佳农民”2022 年度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36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寻觅最美农技员活动”的通知37、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工作的通知38 、2022 年5 月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推荐工作的通知39 、2022 年5 月农业部推动落实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政策40 、2022 年5 月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41 、2022 年5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42 、2022 年4 月农业部关于开展2022 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43 、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休闲观光牧场的通知44 、2022 年 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45、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垦农作物良种展示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46 、2022 年4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七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通知47、2022 年4 月农业部关于开展2022 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48 、2022 年4 月农业部关于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的通知49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一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50 、2022 年3 月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51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52 、2022 年3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53、2022 年3 月中共中央××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 年农村实用人材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培训计划的通知54 、2022 年2 月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印发休闲观光牧场典型模式的通知55、2022 年2 月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局关于印发农家乐 (民宿) 建造防火导则 (试行)的通知56 、2022 年1 月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通知57、2022 年 1 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规划(2022-2022 年)》的通知58、2022 年1 月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四批漂亮宜居小镇、漂亮宜居村庄示范名单的通知59 、2022 年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60 、2022 年 1 月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第二批)名单》的通知61 、2022 年1 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2022 年度资助项目人选的通知六、生态管理相关政策1 、2022 年2 月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2022 年12 月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2】2136 号)3 、2022 年9 月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4 、2022 年7 月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22—2022 年)》的通知5 、2022 年6 月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6 、2022 年6 月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7 、2022 年3 月农业部《2022 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安排》8 、2022 年1 月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2851 号)9 、2022 年1 月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2849 号)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 о л ь к о для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 о л ь к о 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

农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农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农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农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示范基地的面积和规模:例如,蔬菜基地的面积需要在500亩以上,畜禽、蛋、奶基地需要满足相应的规模要求,如生猪养殖年出栏1万头以上,肉禽养殖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禽年产蛋200吨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水产基地以海水养殖为主的面积在15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3000立方米以上。

2.示范基地需要形成特色、可复制推广的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并且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3.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明显效益。

4.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以及相关的辅证材料。

请注意,申报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具体政策和规定有所变化,建议在申报之前详细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

5.示范基地需要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够为周边地区提供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6.示范基地需要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技术条件,能够为周边地区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7.示范基地需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为周边地区提供可复制的商业模式和经验。

8.示范基地需要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能够为周边地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

在申请过程中,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辅证材料,例如示范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示范基地的成果和效益证明等。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要提交一份申报说明,详细说明申报的目的、意义、依据、可行性等方面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报要求和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政策和规定有所变化,建议申报单位在申报之前仔细阅读相关的申报指南和要求,并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农市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农市发〔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智慧农业建设,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落地落实,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2024年10月23日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智慧农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落地落实,加快智慧农业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基本思路。

聚焦智慧农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瞄准农业农村生产管理面临的难点问题,组织实施智慧农业3大行动,通过政策拉动、典型带动、技术驱动、服务推动,形成一批可感可及的工作成果,加快推动智慧农业全面发展,有力支撑农业现代化建设。

工作布局。

在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上,加快打造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农业农村用地“一张图”和基础模型算法等公共服务产品;在产业布局上,着力推动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培育一批智慧农场、智慧牧场、智慧渔场,推进全产业链数字化改造;在示范带动上,支持浙江先行先试,探索推广“伏羲农场”等未来应用场景。

行动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上台阶”的工作安排,分阶段推进。

2024年,全面启动智慧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智慧农业重点领域应用拓展、智慧农业示范带动3大行动8项重点任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2019年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2019年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2019年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农办人〔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才工作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2019年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人〔2019〕1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座谈会精神,做好2019年农业农村人才重点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业农村部2019年人才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乡村人才振兴作出贡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3月20日农业农村部2019年人才工作要点农业农村部2019年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2019年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座谈会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强化乡村振兴的人才支撑。

一、深化农业农村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一)加强党对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的领导。

完善党管农业农村人才体制机制,健全组织部门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全系统协调联动、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新格局。

加强对农业农村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把培养人才和发挥人才作用摆在乡村振兴战略全局中通盘考虑,依靠人才引领推动乡村振兴、在乡村振兴中培养造就人才。

(二)强化农业农村人才政策创设。

深化农业农村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系统研究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政策举措,建立以品德、业绩、贡献为导向的农业农村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

修订部系统职称评审有关政策文件,探索实施部系统专业技术人才分类评价。

农业农村部关于成立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成立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成立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08.14•【文号】农农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成立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农农发〔202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建了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本届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及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生产流通、综合政策7个评审组,涵盖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各个方面。

委员会由来自有关部门及单位推荐的专家、部门代表组成,每次评审会议前根据需要从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参会的评审委员。

农药登记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确保科学、公平、公正。

现将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支持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工作,各位评审委员要尽职履责,共同做好农药登记评审工作,为推动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农业农村部2023年8月14日附件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委员会职务主任委员(1人,职务出任)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主任委员1 潘文博(农药管理司)副主任委员(8人,部门人员为职务出任)1 宋宝安中国工程院、贵州大学院士、教授副主任委员院士、研究副主任委员2 柏连阳中国工程院、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员3 邓子新中国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院士、教授副主任委员4 黄修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副主任委员副司长、一5 陈恺民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副主任委员级巡视员6 丁琼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副司长副主任委员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一级巡视员副主任委员7 朱恩林(农药管理司)8 刘学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副主任委员办公室(5人,职务出任)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一级巡视员办公室主任1 朱恩林(农药管理司)2 刘学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3 黄辉处长办公室成员(农药管理司)4 宗伏霖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处长办公室成员5 赵永辉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处长办公室成员产品化学组(30人)1 单炜力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CCPR主席、研究员委员2 陈军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高级工程师委员3 彭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委员4 蔡磊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研究员委员5 孙修炼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研究员委员6 束长龙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7 曹立冬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8 黄啟良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9 邱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0 顾爱国国家农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京)正高级农艺师委员11 刘丰茂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12 王鹏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13 吴学民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14 杜凤沛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15 范志金南开大学化学学院教授委员16 向文胜东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17 彭东海华中农业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委员18 龚静鸣华中师范大学化学学院教授委员19 彭国雄重庆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20 马志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教授委员21 邵兵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委员22 吴迪北京市植物保护站高级农艺师委员天津市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推广研究员委员23 李二虎与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24 王雪娟河北省农药检定监测总站研究员委员25 王岱峰辽宁省农药检定站研究员委员正高级26 张耀中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委员农艺师27 刘全科湖北省农药检定管理所高级农艺师委员28 韦滢军广西壮族自治区植保站高级农艺师委员29 赵毅重庆市农药检定所高级工程师委员30 于福利陕西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推广研究员委员药效组(53人)1 刘学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研究员委员2 汪中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委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3 王小艺研究员委员森林生态环境与自然保护研究所4 李梅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委员5 鲁亮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 许松涛研究员委员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处长委员7 郭永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职务出任)处长8 刘万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委员(职务出任)副处长9 张帅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委员(职务出任)10 杨峻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委员11 陆宴辉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2 崔海兰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3 彭焕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4 王秋霞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15 姜昕研究员委员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16 张友军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7 李宝聚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8 吴青君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9 马艳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研究员委员20 仇贵生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研究员委员21 傅强中国水稻研究所研究员委员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22 冯岗研究员委员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23 刘西莉中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二级教授委员24 梁沛中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研究员委员25 王登中国农业大学草业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委员26 段留生北京农学院教授委员27 燕继晔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研究员委员28 杨雪清沈阳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教授委员29 高聪芬南京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教授委员30 牛冬冬南京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教授委员31 马忠华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委员32 林海萍浙江农林大学林业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委员33 陈雨安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教授委员34 罗朝喜华中农业大学植物科学技术学院教授委员35 谢宁深圳大学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副教授委员36 姬志勤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植物保护学院研究员委员37 南小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学院副教授委员38 曾晓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委员39 刘洪霞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委员40 刘晓艳湖北省生物农药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员委员41 刘勇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42 周小刚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43 孟威辽宁省农药检定站研究员委员44 张振铎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高级农艺师委员45 林正平黑龙江省植检植保站推广研究员委员46 沈迎春江苏省农药总站研究员委员47 杨荣明江苏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研究员委员48 邹华娇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推广研究员委员正高级49 金岩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委员农艺师正高级50 马利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委员农艺师正高级51 苏小记陕西省植物保护工作总站委员农艺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52 蒙全推广研究员委员港南区植物保护工作站53 杨恩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委员残留组(23人)监督处处1 李富根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委员长、研究员2 周萍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3 王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4 陈辉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委员5 王松雪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委员6 李熠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研究员委员7 郑永权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8 董丰收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委员9 金茂俊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10 潘灿平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11 赵尔成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副研究员委员12 武文卿山西农业大学园艺学院副研究员委员13 王伟浙江大学原子核农业科学研究所副教授委员14 操海群安徽农业大学教授委员15 姜洁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委员16 黄小龙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教授级高工委员17 董茂锋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委员18 张志勇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委员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委员19 王新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20 周小毛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二级教授委员正高级委员21 潘洪吉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农艺师22 武丽芬河北省农药检定监测总站推广研究员委员23 赵莉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研究员委员毒理学组(24人)总农艺师、委员1 陶传江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研究员2 李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3 宋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4 张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5 贾旭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6 杨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7 白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 许建宁研究员委员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 肖经纬研究员委员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10 文海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研究员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研究员委员11 王永安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12 李远播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3 李国君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委员14 肖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委员15 郭隽上海市生物医药技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委员16 刘锐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研究员委员17 魏雪涛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委员18 李阳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委员19 曹传旺东北林业大学林学院教授委员20 王莹沈阳医学院病理教研室副教授委员21 黄振烈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委员22 高蓉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委员23 曾涛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委员24 陆剑飞浙江省植保检疫与农药管理总站推广研究员委员环境影响组(26人)1 姜辉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原副总师、研究员委员2 于洋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委员3 林军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研究员委员4 卜元卿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委员5 孔德洋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委员正高级6 金小伟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员工程师正高级委员7 方国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物灾害防控中心工程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委员8 于彩虹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9 刘新刚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委员10 赵高峰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11 方华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委员江苏省农业科学院12 余向阳研究员委员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13 郭昌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委员14 赵晓丽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委员15 徐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委员16 陈联国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委员17 查金苗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委员18 耿岳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副研究员委员19 彭文君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研究员委员20 马晓东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副教授委员21 吴祥为安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委员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委员22 张勇植物保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安徽省农业科学院23 段劲生研究员委员植物保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危研究员委员24 陈列忠害因子与风险防控国家重点实验室25 钱忠海江苏省农药总站推广研究员委员26 刘洪斌湖南省农药检定所高级农艺师委员生产流通组(12人)副总师、研1 简秋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委员究员2 杨光亮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教授级高工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管理师委员3 符纯华农业生产资料与棉麻局4 范志磊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高级工程师委员5 张建军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正高级6 林立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委员工程师7 李锦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委员8 杜传玉黑龙江省农药检定站推广研究员委员9 黄晓华浙江省植保检疫与农药管理总站高级农艺师委员10 宁伟文安徽省农药检定所副所长委员11 邱高辉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四级调研员委员12 李智文陕西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正高级农艺师委员综合政策组(11人,部门/单位委员)1 李文星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二级巡视员委员2 朱泽闻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处长委员3 刘绍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副总师、研究员委员4 张文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二级巡视员委员5 卢玲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副处长、正高级工程师委员6 史根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调研员委员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7 范成凯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二司四级调研员委员8 彭小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抽检司二级调研员委员9 徐广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处长委员10 王金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处长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1 樊慧群二级巡视员委员农业生产资料与棉麻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2•【文号】农市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业部2013年2月2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2021修订)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2021修订)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应用创新,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引领驱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提升了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字化、服务在线化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形成典型示范、可复制推广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区域平衡、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程序分为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和认定授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制定出台有关制度要求,推动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配合农业农村部对本区域示范基地建设进行指导、监管。

第三章示范基地类型及标准第七条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四类: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

第八条生产型示范基地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为对象,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动态感知、监测预警、精准作业、智能控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探索出了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生态改良、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九条经营型示范基地以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仓储、交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初加工、分类分拣、智能分仓、物流配送、仓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溯源等方面,促进了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的各类主体。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农市发〔202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21〕4号)精神,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四种类型申报,申报主体侧重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教学科研单位。

侧重遴选运用互联网理念和信息化技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现代种业和耕地保护建设,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进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保障长江禁渔等当前“三农”工作重点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示范典型,以及信息化技术装备的创新研发主体。

二、申报认定程序(一)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及有关单位(含中央直属单位、国家级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高校等)要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应用水平高、创新措施实、示范效应强的农业农村信息化主体,注重向市场主体倾斜。

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国家级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高校每家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申报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公平公正,确保质量”原则,组织专家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推荐名单报农业农村部。

初审工作可视需要采取实地考察、材料评审、现场或网络答辩等方式。

(三)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审公示并按程序报批,最终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发布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并授牌。

三、有关事项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出具正式报送文件;要帮助申报主体准备申报书及辅证材料,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1、2)纸质版(含光盘)寄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电子材料发至指定邮箱。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农法发〔2019〕4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农法发〔2019〕4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农法发〔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执法装备配备是农业行政执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条件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制定不同层级农业执法装备标准,统筹配备执法装备”的要求,农业农村部编制了《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分级分类提出了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建设。

要将执法装备配备作为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根据《标准》并结合本地区执法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本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需求项目和数量,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尽快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认真落实执法装备配备财政保障要求。

要按照支出与事权相适应原则,加强与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执法装备配备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农业执法装备建设投入,确保执法装备配备能够满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09•【文号】农产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农产发〔2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乡村产业,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我部编制了《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0年7月9日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

乡村产业内涵丰富、类型多样,农产品加工业提升农业价值,乡村特色产业拓宽产业门类,休闲农业拓展农业功能,乡村新型服务业丰富业态类型,是提升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产业。

近年来,农村创新创业环境不断改善,新产业新业态大量涌现,乡村产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存在产业链条较短、融合层次较浅、要素活力不足等问题,亟待加强引导、加快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为加快发展以二三产业为重点的乡村产业,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2020-2025年。

第一章规划背景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

必须牢牢抓住机遇,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加快发展乡村产业,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第一节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发展乡村产业意义重大。

发展乡村产业是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根基。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基础。

要聚集更多资源要素,发掘更多功能价值,丰富更多业态类型,形成城乡要素顺畅流动、产业优势互补、市场有效对接格局,乡村振兴的基础才牢固。

农业部认定40家单位为首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农业部认定40家单位为首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浙 江省 平 湖市 农业 经济局
福 建 省派 活 园科 技信 息 有苏省 无锡 市人 民政 府
福建 省武 夷 山市农 业局
江 苏省 常州 市农 业委 员会
湖北 垄上 行新 农会 信息 科技 有 限公 司 广东 省农 科院 彩 田农 业科 技 信 息 中心 广 西壮族 自 治 区田东 县农 业局 成 都天地 网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 司 重 庆市 农业 信 息 中心 陕西省 西 安市 长安 区农 业信 息 与培训 中心
技术创新型 :
中 国农业 科学 院农 业 资源 与农 业 区划研 究所 中国农业 科 学院 农业信 息 研 究所
中国农 业大 学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信息
中 心
辽 宁 省农 村经济 委 员会信 息
中,
吉林 省农 业委 员会
北 京农 业信 息技 术研 究 中心 上 海农 易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农业部认定 4 0 家单位为 l 首 批 全 国 农 业 农 村 信 息 化 示 范 基 地 授 牌 仪 式 首批全 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本刊讯 ( 记者 杨 勇) 从农业部获悉,为鼓励和引导信 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引领
农 业农 村信 息化 发展 ,提 升 农 业农村 信 息化 水平 ,促 进现 代农 业 快速 、健康 发展 ,农 业部 决定组 织开展 全 国农 业农 村
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经各省 ( 区、市 ) 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部属有关单位推荐和专家评 审,决定首批认定黑龙 江省农 垦总局等 4 0家单位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如下 :
整体推进型 :
黑龙 江省 农垦 总 局
吉林省农业综合信息服务 有 限公 司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1.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立法协调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7日。

农业农村部2021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13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7.29•【文号】农办计财〔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开展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总体要求推进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紧密联系实际,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建立涉农补贴领域“五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

围绕人民群众最关注、与群众切身利益最相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结合涉农补贴领域特点,采用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农业部关于认定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认定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认定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
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01
•【文号】农市发〔2017〕11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认定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

农市发〔20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和公布2013年度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结果的通知》(农办市〔2017〕19号)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推荐,中央直属有关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直报,以及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决定认定山东省农业信息中心等104家单位为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认定为示范基地的单位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农村数字经济,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农业现代化的加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
农业部
2017年11月1日。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数字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数字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数字化建设指南》的通知本刊编辑部(整理)
【期刊名称】《农业工程技术》
【年(卷),期】2022(42)27
【摘要】加快数字化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

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在数字技术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上先行突破,用数字化引领驱动农业现代化,农业农村部特制定了《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数字化建设指南》,要求各级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10-11)
【作者】本刊编辑部(整理)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18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数字化建设指南》
3.《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数字化建设指南》印发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数字化建设指南》的通知(农办市[2022]12号)
5.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人就《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数字化建设指南》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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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建设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建设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4.20•【文号】农办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建设的通知农办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和先进技术进村入户到企,充分展示部分地区先进农业技术生产模式和发展经验,我部在全国遴选了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基地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基地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先进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推动先进农业技术传播,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示范展示平台。

建设主体要按照有一定面积规模、有综合引领性配套技术、有稳定科技支撑团队、有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四有”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建设,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的先行区域,打造优质品种和绿色技术的展示窗口,搭建农技推广服务和农民及新型经营主体观摩学习的优质载体。

要进一步强化突出科技对基地的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提质增效的重要支撑,体现现代农业技术的先进性、集成性、综合性,发挥好基地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落实好基地建设运行各项任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基地当作引领当地农业发展的高标准样板,推进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农民培训在基地融合贯通,组织基地建设主体编制工作方案、协调科技合作、指导开展建设并给予积极支持。

建设主体根据基地主导产业,加强与科技支撑单位的对接协作,提升自身技术应用和转化能力,确定示范展示的先进技术模式,在基地开展技术集成和试验示范展示,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地转化应用并加强推广。

以数字化推动中国渔业现代化——中国农业大学国家数字渔业创新中心巡礼

以数字化推动中国渔业现代化——中国农业大学国家数字渔业创新中心巡礼

专题报道Special Coverage
农业信息化 2023.03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决策部署,按照《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关于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的部署要求,根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农市发〔202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农业农村部近日启动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了解示范基地认定标准,本刊编辑部走访了部分2021年入选的示范基地,于本期《农业信息化》杂志专题报道栏目推出“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专题”,集中展示示范基地形象和成就,推广示范基地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模式,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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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1.25•【文号】农办市〔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农办市〔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近期,我部对《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20〕478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现将新修订的调查制度及修订说明(附件1、2)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统计职责意识《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是我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的,并报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的一项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分县数据是农业农村领域重要的基础数据,也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支撑。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履职尽责,认真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保障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经费和人员力量,全面做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工作。

二、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新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对部分指标进行了修订,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创造条件,通过适当形式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培训指导,确保统计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相关报表变化。

要切实做好报表报送督促和填报问题反馈工作,并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完善工作机制经商国家统计局,标“*”指标数据来源县级统计部门,在调查制度执行过程中,各地要加强与省级统计部门的沟通,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县级统计等部门进行协调,建立健全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数据共享机制,促进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数据统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20年我部继续在农业农村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0〕5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45卷。

经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56卷(附件1)、优秀文书12份(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但全国案卷质量整体有所下降,区域、行业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省份报送的案卷案情简单,不符合评查要求。

二、主要问题(一)事实认定问题。

有的认定当事人不准确,将非法人组织认定为个人或法人,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个人。

有的证据收集不充分,仅凭询问笔录、产品标签、企业回函、上级通报等孤证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或仅凭当事人自认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

有的认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缺乏相应证据。

有的入卷证据相互矛盾,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关于主要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

(二)法律适用问题。

有的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或款项混淆不清。

有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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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2.05•【文号】农市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农市发〔2021〕3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智慧农业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鼓励、引导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各环节各领域的应用创新,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引领驱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农业农村部2021年2月5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应用创新,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引领驱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提升了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字化、服务在线化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形成典型示范、可复制推广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区域平衡、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程序分为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和认定授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制定出台有关制度要求,推动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配合农业农村部对本区域示范基地建设进行指导、监管。

第三章示范基地类型及标准第七条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四类: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

第八条生产型示范基地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为对象,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动态感知、监测预警、精准作业、智能控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探索出了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生态改良、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九条经营型示范基地以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仓储、交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初加工、分类分拣、智能分仓、物流配送、仓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溯源等方面,促进了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的各类主体。

第十条管理型示范基地以优化管理职责履行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十一条服务型示范基地以面向农民和城市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便民服务能力和农民素质、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典型服务新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四章申报管理第十二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认定有效期为4年,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十三条申报类别及条件(一)生产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2.具有投入使用的规模化生产基地;3.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活动中广泛应用;4.在推进生产信息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开展了推广应用,社会效益明显;5.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模式,经济效益明显;6.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生产废弃物治理、循环利用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二)经营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2.现代信息技术在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3.与合作社或农户、农民等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拓展了周边农民的增收和就业空间,社会效益明显;4.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并形成了可持续的经营模式,经济效益明显;5.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三)管理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2.具有专业化的信息技术团队和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工具、产品;3.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覆盖业务范围或所服务管理部门达到40%以上,有效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节约了管理成本,并形成了成熟的管理模式;4.三年内在管理信息化方面获得有关方面肯定,社会效益明显;5.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四)服务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2.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服务中广泛应用;3.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便民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社会效益明显;4.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均服务人数2万人以上,形成了典型、可复制推广的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经济效益明显;5.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初审后形成省级推荐名单(含推荐排序)及初审意见报农业农村部。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一)申报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2.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二)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须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以下材料:1.正式上报文件;2.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3.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4.初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及初审意见。

第五章组织认定第十六条示范基地认定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0个。

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及区域布局、申报主体类别等因素,研究确定每次示范基地认定数量及各类型比重。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评分标准严格审查申报材料,视情况采用现场或线上汇报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评审,研究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由农业农村部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无异议,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发布示范基地名单并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类型)”。

第二十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以下情况申报:(一)已获得省级单位授予农业农村信息化相关示范资格的;(二)已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三)已获得农业农村信息化应用推广等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已获得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国家发明专利的。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部及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以多种形式指导支持示范基地的发展:(一)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鼓励申报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项目及神农奖、丰收奖等科技奖项;(二)农业农村部将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示范基地的宣传推广,强化正向激励,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典型模式,开展网上推介、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三)农业农村部组织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校等发挥智库作用,针对不同基地类型,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四)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建立持续稳定支持长效机制,鼓励示范基地率先承担农业农村改革试点示范任务,并制定相应的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农业农村部对示范基地采用分类抽查、“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部每年选取不同类型的示范基地进行抽查:被抽查示范基地应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当地被抽查示范基地报送情况并进行审核;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被抽查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并对示范作用发挥不足的示范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示范基地有义务根据农业农村部及所在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需要,提交示范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

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且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有欺瞒行为的或在经营期间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二)利用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或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的活动;(三)不配合示范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或经农业农村部抽查不合格的;(四)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专家评审标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2013年至2017年依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已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满后,可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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