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交所交割细则(四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尊敬的上交所交割相关部门:我们根据上交所交割细则的要求,制定了以下交割细则范文,供贵所参考:第一条交割品种交割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交易所指定的标的资产。
第二条交割时间和地点交易双方应根据市场规定的交割时间和地点完成交割事宜。
第三条交割费用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交割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手续费等。
第四条交割方式交易双方可选择线下交割或线上交割方式,具体细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认。
第五条交割文件交易双方应准备并签署相关的交割文件,包括交割通知书、过户指令书等。
第六条交割责任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履行自己的交割责任,如有违约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割违约处理如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市场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冻结账户等。
第八条其他事项其他涉及交割的具体事项和细则,根据市场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感谢贵所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上交所交割细则(二)上交所etf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____、____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____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____、____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通知-上期交办字[2010]355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通知
正文:
----------------------------------------------------------------------------------------------------------------------------------------------------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通知
(上期交办字[2010]355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有关精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我所将于2010年12月24日正式启动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
一、试点品种为铜和铝。
二、试点区域为洋山保税港区,指定保税交割库名单另文公布。
三、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执行。
四、保税交割具体操作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五、各指定保税交割库自2011年3月16日起接受并办理期货保税标准仓单相关业务申请,制作期货保税标准仓单的货物须为我所注册品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结束——。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举办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培训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举办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上期交会员字[2010]360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举办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培训的通知(上期交会员字[2010]360号)各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提出的“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探索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精神,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平稳推进,定于2010年12月29日举办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培训。
具体安排如下:一、培训对象各会员单位业务人员。
二、培训形式本次培训采用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各会员单位在公司总部自行组织集中收看网络视频直播内容。
三、培训时间、地点会议时间:2010年12月29日下午15:30-16:30四、议程15:30-15:40 领导讲话15:40-16:00 期货保税交割的意义和作用16:00-16:30 《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解读五、网络视频技术测试2010年12月29日上午10:00,我所将进行网络视频会议技术测试。
请已经开通网络视频演播室的会员落实专人负责查收技术测试邮件,邮件将于12月27日发出。
未收到测试邮件或还未开通网络视频演播室的会员请及时致电技术专线4006789657,尽快落实网络视频演播室的开通及测试准备工作。
会议重要,请各会员单位务必参加。
网络视频会议联系人:潘莉 021-******** 189********周军 021-******** 189********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02•【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2〕128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2〕128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的公告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的要求,满足市场需要,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我所开展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现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2022年12月2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上期综合业务平台功能,保障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的有序运作,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委托,通过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
第三条保税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和能源中心已上市品种的保税标准仓单。
第四条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五条仓单交易商经申请备案,可以参与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
第六条仓单交易商申请参与交易所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必须具有对应品种保税货物贸易资格。
仓单交易商申请参与能源中心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必须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并且具有对应品种保税货物贸易资格。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补充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上期办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补充通知(上期办发[2011]28号)各会员单位、指定保税交割仓库:根据上期交办字[2010]355号《关于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通知》,我所将于2011年3月16日(周三)起接受并办理期货保税标准仓单相关业务申请。
为确保业务顺利开展,现就相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与保税升贴水三个计算公式中相关参数参照附件1执行。
二、制作期货保税标准仓单的货物须为我所注册品牌(注册品牌清单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锭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申请者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进境备案清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经审定合格为有效。
三、保税交割仓库收费标准参照附件2。
四、保税标准仓单货物的报关、报检等相关业务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报关行办理。
我所推荐的报关行信息参见附件3。
以上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与保税升贴水计算公式中相关参数2.保税交割仓库收费标准3.推荐的保税交割业务报关行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附件1: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与保税升贴水计算公式中相关参数一、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与保税升贴水计算公式如下:保税交割结算价=[(含税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二、计算公式中相关参数:1、相关费用:即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费,暂定为4元/吨2、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进口关税税率: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燃料油作为重要的能源品种,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燃料油期货的交割流程,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并试行。
以下将对这一细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交割单位和交割品级的规定是细则的重要内容。
燃料油期货的交割单位被设定为_____吨,交割品级则明确了各项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交割的燃料油符合一定的标准,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同时也为交易提供了明确的基准。
在交割地点方面,交易所指定了特定的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
这些地点经过精心筛选和评估,具备良好的储存条件、物流设施和管理规范,以保障交割的顺利进行。
交割地点的分布也充分考虑了市场的需求和物流的便利性,有助于降低交割成本,提高交割效率。
交割流程是整个细则的核心环节。
卖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预报、入库检验等程序。
入库的燃料油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以确保其符合交割品级的要求。
在交割过程中,交易所会对交割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交割费用,细则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这包括交割手续费、仓储费、质检费等各项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式。
明确的费用规定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提前做好成本预算和风险控制。
在交割违约处理方面,细则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对于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交割义务的一方,交易所将根据违约的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收取、限制交易等。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诚信和秩序,保障交割的顺利完成。
同时,细则还对交割中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规定。
交易所通过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手段,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在交割期间,交易所会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相关制度和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此外,为了保障细则的顺利实施,交易所还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准确地向市场公布交割相关的信息,包括交割仓库的库容情况、交割预报情况、质量检验结果等,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交割的进展和相关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2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交所交割业务,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上交所进行的交割业务。
第三条上交所交割业务包括股票交割、债券交割及其他交割业务。
第四条上交所交割业务的参与方包括交易所会员、交易对手方以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交割业务的义务。
第六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交割业务的义务。
第七条相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上交所交割业务的具体办法由上交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股票交割第九条股票交割是指股票交易完成后的一系列清算、结算和交割等流程。
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股票交割资格。
第十一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清算、结算和交割资格。
第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在股票交割前应当将交易对手方的资金、股票账户信息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股票交割完成后,交易所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上交所,上交所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股票持仓信息。
第三章债券交割第十四条债券交割是指债券交易完成后的一系列清算、结算和交割等流程。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债券交割资格。
第十六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清算、结算和交割资格。
第十七条交易所会员在债券交割前应当将交易对手方的资金、债券账户信息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债券交割完成后,交易所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上交所,上交所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债券持仓信息。
第四章其他交割业务第十九条其他交割业务包括期货交割、期权交割等。
第二十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其他交割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其他交割业务资格。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在金融市场的舞台上,黄金期货一直是备受瞩目的重要角色。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引,确保交易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进行。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这份细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交割的基本规定是整个细则的基石。
交割单位设定为 3000 克,交割应当以标准重量 3000 克的金锭进行。
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这一规定保障了交割品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减少了交割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方面,交易所规定交割的黄金应当符合国标GB/T 4134-2003 中规定的标准金锭。
金含量不小于 9995%,这一标准确保了交割的黄金具有较高的纯度和品质。
交割地点的设置也是关键的一环。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金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它们必须具备良好的仓储条件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黄金的安全存储和准确交割。
交割流程的明确规定让交易各方心中有数。
卖方客户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而买方客户则需要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足额货款交到交易所。
在交割日,交易所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交割。
关于交割违约的处理,细则中也有清晰的规定。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交付的标准仓单不符合规定,或者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都将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在交割费用方面,包括交割手续费、仓储费等。
这些费用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交易各方在交易前就能够准确计算成本,做出合理的决策。
同时,为了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交易所还对交割过程中的检验、出入库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交割的黄金进行准确的检验和鉴定。
出入库的流程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黄金的数量和质量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影响。
上交所交割细则(三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尊敬的上交所交割相关部门:我们根据上交所交割细则的要求,制定了以下交割细则范文,供贵所参考:第一条交割品种交割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交易所指定的标的资产。
第二条交割时间和地点交易双方应根据市场规定的交割时间和地点完成交割事宜。
第三条交割费用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交割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手续费等。
第四条交割方式交易双方可选择线下交割或线上交割方式,具体细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认。
第五条交割文件交易双方应准备并签署相关的交割文件,包括交割通知书、过户指令书等。
第六条交割责任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履行自己的交割责任,如有违约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割违约处理如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市场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冻结账户等。
第八条其他事项其他涉及交割的具体事项和细则,根据市场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感谢贵所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上交所交割细则(二)尊敬的上交所管理层:我谨代表我所公司对上交所交割细则进行以下反馈和建议。
首先,对于交割品种的选择,建议上交所进一步扩大品种范围,增加更多具有市场需求的交割品种。
目前,上交所主要的交割品种有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金融产品,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引入更多的商品期货品种,如大宗商品、农产品等。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也有助于提升上交所的交易活跃度和市场影响力。
其次,对于交割方式的规定,建议上交所提供更多的交割方式选择,以适应不同参与者的需求。
除了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外,可以考虑引入电子交割和线上交割等方式,方便交易参与者操作和交割,提升交易效率和便利性。
另外,对于交割期限的规定,建议上交所在交割细则中明确规定交割期限,并设立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这样可以规范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防止恶意操纵和不当操作,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最后,建议上交所加强与其他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连续交易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交易时间:上期所连续交易的交易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3:00。
2. 交易合约:连续交易合约是指上期所主力合约及相关期货品种的交易合约。
3. 报价范围:连续交易的报价范围为合约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上下限。
4. 交易规则:连续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撮合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报价相符时成交。
5. 市场监管:上期所对连续交易进行市场监管,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监管措施包括价格波动监控、成交量控制等。
6. 风险管理:上期所通过限制连续交易的价格波动幅度、调整保证金制度等风险管理措施,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7. 交割规定:连续交易的合约到期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交割或平仓。
需要注意的是,上期所连续交易细则可能根据市场状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投资者在交易前应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试行)(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的说明《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分为总则、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保税标准仓单的流转、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保税交割结算及发票流程和附则,共六章二十一条。
现就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开展保税交割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法规依据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提出的“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探索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上海期货交易所与上海市金融办、上海海关、外管局、财政局、税务局、商委、证监局、综合保税区等部委和机构共同研究、推动期货保税交割工作,现已达成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一致意见。
海关总署已就保税交割相关海关政策做出正式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就增值税的免征范围正式批复,中国证监会已批复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为开展保税交割提供了政策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均未对期货保税交割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规定,开展保税交割业务与现行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不相抵触。
在试运行期间,若涉及相关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调整的,待试点成功后一并修订。
二、明确期货保税交割的含义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保税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期货交割的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
现行状态下,海关总署同意在洋山保税港区对进口保税储存的铜和铝两个品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保税交割业务试点。
简单讲,保持现有交易规则体系不变,保持完税货物进行实物交割不变,在交割环节,新增保税货物进行实物交割。
原来进口的货物需要进口报关后才能进入期货交割,开展保税交割后,保税货物利用保税仓库在完成进口报关前就可以进入交割环节,不必先行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和相关税费。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3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便利市场各方参与期货交割业务及相关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个或者多个交割库及其联合方,通过集团化管理、运营和合作,经交易所批准,可以为某期货商品提供标准仓单等集团交割业务、异地提货等集团交收业务。
承担集团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集团交割中心)负责对加入集团的成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集团所有成员遵守交易所规定。
集团成员不能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的,集团交割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根据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集团成员包括仓库、厂库等交割库和交收库等。
仓库和厂库可以签发标准仓单并为客户办理交割业务;交收库不能签发标准仓单,可以开展商品交收业务。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集团交割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设立运营满两年。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时开始,下同)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1.17•【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3〕120号•【施行日期】2023.11.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3〕120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1月21日(即11月20日晚连续交易)起实施。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规定实施前的相关提示工作。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修订对照表2.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3年11月17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铜、铝、锌、铅、镍、锡、氧化铝、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黄金、白银、天然橡胶、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丁二烯橡胶和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6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自2024年4月18日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 条文修订对照表2. 《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4月18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的管理,增强期货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六)应当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八十二条交割热轧卷板质量规定交割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旳生产厂生产旳注册商品。
交割热轧卷板旳外形、尺寸、重量及容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23《碳素构造钢和低合金构造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23《一般构造用轧制钢材》等有关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旳每批商品旳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旳360天内,每一仓单旳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旳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旳生产日期。
第八十三条交割商品旳规格每一仓单旳热轧卷板,应当是同毕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旳商品构成。
第八十四条交割热轧卷板旳包装与堆放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274-2023《碳素构造钢和低合金构造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23《一般构造用轧制钢材》等有关规定。
用于交割旳热轧卷板每一仓单旳标旳实物应当作为一种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八十五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旳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八十六条计量和溢短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
每张热轧卷板原则仓单旳实物溢短不超过±5%。
磅差不超过±0.3%。
第八十七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原则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旳,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对应旳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旳,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三章天然橡胶旳交割第八十九条交割单位: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九十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
第九十一条国产天然橡胶旳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九十二条包装:(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旳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
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原则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上期交法字[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上期交法字[2008]20号)各会员单位、指定交割仓库:为了适应国家新的关税政策,经研究,我所拟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现予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十九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doc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交割是结算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股票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
下文是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欢迎阅读!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保税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保税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四条某一期货商品的实物交割可实行保税状态下或完税状态下的单一交割或混合交割。
实物交割包括到期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五条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具有保税功能、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地点。
第六条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用于提取保税商品的凭证。
第二章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七条入库申报(交割预报)货主向保税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货主名称、及拟入保税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八条入库申报审批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保税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保税交割。
第九条签发保税标准仓单商品运抵保税交割仓库后,保税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
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保税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保税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三章保税标准仓单的流转第十条保税标准仓单用于实物交割、充抵保证金及提货。
第十一条保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与完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相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
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佚名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
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有关精神,上海期货交易
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1(000)002
【总页数】1页(P44-44)
【关键词】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保税;财政部;国际航运
中心;国际金融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有关精神,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三、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 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保税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保税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四条某一期货商品的实物交割可实行保税状态下或完税状态下的单一交割或混合交割。
实物交割包括到期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五条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具有保税功能、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地点。
第六条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用于提取保税商品的凭证。
第二章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七条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保税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货主名称、及拟入保税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八条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保税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保税交割。
第九条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商品运抵保税交割仓库后,保税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
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保税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保税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三章保税标准仓单的流转
第十条保税标准仓单用于实物交割、充抵保证金及提货。
第十一条保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与完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相同。
第四章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十二条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提货(出关、出境)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由保税交割仓库办理保税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十三条提货
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保税交割仓库在对保税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保税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保税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保税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保税标准仓单进口报关手续的办理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货物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在保税标准仓单注销的同时向仓单持有人开具。
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第五章保税交割结算及发票流程
第十五条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
(一)买方到期交割取得保税标准仓单,以当月该合约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进行货款结算。
当月到期合约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为含税交割结算价扣除相关税费,含税交割结算价为各品种最后交易日后按照现有规则产生的含税的交割结算价。
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货款根据交割数量和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
保税交割结算价=[(含税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交割数量
(二)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期转现保税交割货款=(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交割数
量
(三)以上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期货品种,公式中升贴水为考虑交割品级、品质和仓库地区分布等因素对交割结算价的调整。
公式中升贴水及相关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文通知。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适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对实行保税交割的期货品种,交易所在每个合约到期后,同时公布当月合约含税交割结算价和保税交割结算价。
第十七条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发票流程
(一)客户开发票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
(二)卖方期货公司会员或卖方非期货公司会员开发票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开发票给买方期货公司会员或买方非期货公司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开发票给客户;
(五)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完税标准仓单、含税交割结算价是指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中的标准仓单、交割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10年12月2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