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2015年81号文(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化学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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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技术解读

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技术解读

图1 新版危化品目录示例
CAS号是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简称CAS)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的唯一识别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更为方便。

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采用CAS号检索。

新版危化品目录增加CAS号也是基于提高日常的检索和查阅速度。

由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将被新版危化品目录取代,为了便于日常查询,新版危化品目录采取了在“备注”的方式将所有剧毒化学品标识出来,凡是在“备注”栏有“剧毒”字样的即为剧毒化学品。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年第83号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公告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附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7日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印发附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附录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015版名录删除危险化学品名单

2015版名录删除危险化学品名单
187
33646
沥青半导体漆
188
33646
沥青防污漆
189
33646
沥青底漆
190
33646
沥青绝缘漆
191
33646
沥青清烘漆
192
33646
沥青清漆
193
33646
沥青耐酸漆
194
33646
沥青锅炉漆
195
33646
沥青磁漆
196
33646
沥青醇酸氨基烘漆
197
33646
环氧防腐漆
198
33646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删减化学品条目
序号
危规号
名称
别名
UN号
备注
1
13007
硝基芳香族衍生物钾盐[爆炸性的]
0158
2
13015
硝化纤维素[含增塑剂≥18%]
0343
3
22003
空气[压缩的]
1002
4
22004
空气[液化的]
1003
5
22026
稀有气体混合物,如:氦氖混合气
1979
163
33645
干性醇酸树脂(以二甲苯、乙酸丁酯、200#溶剂油等为溶剂的)
164
33645
无油醇酸树脂
165
33645
不干性醇酸树脂(以二甲苯、200#溶剂油等为溶剂的)
166
33645
不饱和聚酯树脂
167
33645
甲醇改性三羟甲基三聚氰胺甲醛树脂
168
33645
苯代三聚氰胺甲醛树脂
苯鸟粪胺树脂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危险品的定义原则详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时间:2015.04.02来源:《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 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历史变迁与改革举措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历史变迁与改革举措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历史变迁与改革举措摘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实施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旨在规范企业生产和市场准入。

长期以来,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过宽,企业提交的材料繁多,取证周期长,证后监管乏力。

2017年是生产许可证改革频次最多、力度最大的一年,主要是精简产品目录,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受理程序,改进审查方式,优化检验环节,实行先证后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2018年是生产许可证改革的收官之举,有效地规范了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通过开展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二、数字见证改革轨迹1984年,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为87种。

1992年,先后发布了9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到1992年为487种。

1994年,先后撤销205种和150种,到1994年为132种。

1998年,增加了4种,到1998年为136种。

2001年,减少了10种,到2001年为126种。

2003年,减少到86种2011年,减少到61种。

2016年,减少到60种。

2017年,减少到38种。

2018年,减少到24种现在进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是涉及质量安全和产业政策方面的产品,如:劳动防护用品、钢铁、水泥、人民币鉴别仪、危险化学品、化肥等。

其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7类,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17类。

可见,历次调整,劳动防护用品始终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之中,足见其重要性。

三、改革密锣紧鼓(1)2016年11月21日,在上海召开“放管服”改革座谈会议,提出要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

(2)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向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转变。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解读

非目录中的产品危险性不明,合规更难
目录的发布将加快中国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的实施与落 实,非目录中的产品因为危险性不明确反而可能导致更 多的合规工作。 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需要符合《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如取得相关许可证明 ,需制作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对 于有特殊危险性的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 品,还需向相关部门取得特别许可,建立相关档案备查 。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 告
2015年 第5号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现予公布,请自行下载(网址:)。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15年2月27日
4.举例
2.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 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 :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二〇一五年二月说 明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1.物理危险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3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12月10日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有关发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发证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核发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性审查及事务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

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录第⼀章总则第⼆章⽣产许可程序第⼀节申请和受理第⼆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对审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节集团公司的⽣产许可第五节委托加⼯备案第三章核查⼈员的管理第四章审查机构的管理第五章检验机构的管理第六章证书和标志第七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管理第⼋章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对重要⼯业产品实⾏⽣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实⾏⽣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产许可证不得⽣产实⾏⽣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未取得⽣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统⼀管理⼯作,对实⾏⽣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产品⽬录,统⼀审查要求,统⼀证书标志,统⼀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业产品⽣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的⽇常⼯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业产品⽣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管理核查⼈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产许可证审查发证⼯作,具体产品⽬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业产品⽣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产许可证审查发证⼯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业产品⽣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的⽇常⼯作。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_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_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3月9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2002版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2015 版目录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措施之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合理使用GHS制度中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中元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wbr>版)而2002版名录主要是依据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确定的危险性分类标准,将化学品危害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7大类和17 小项(其中不包括放射性物质),详见表2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13010二硝基(苯)酚碱金属盐[干的或含水<15%]0077
130114, 6-二硝基-2-氨基苯酚钠[干的或含水<20%]苦氨酸钠0235
130124, 6-二硝基-2-氨基苯酚错[干的或含水<20%]苦氨酸错0236
13013硝化二乙醇胺火药
13014硝化纤维素[含乙醇^25%] 0342
13015硝化纤维素[含增塑剂218%]0343
22038八氟-2-丁烯全氟-2-丁烯2422 22039氯二氟甲烷
22040氯三氟甲烷
22041氯三氟乙烷
22042氯四氟乙烷
22043氯五氟乙烷
二氯一氟甲
22044烷
二氯二氟甲
22045烷
二氯四氟乙
22046烷
三氯一氟甲
22047烷
氯二氟澳甲
22048烷
22049 7臭三氟甲烷
氯二氟甲烷和氯五氟乙烷共沸
碳计算的任何有机物,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添加剂)
更易爆炸]
0223
11084硝钱炸药钱梯炸药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 险的物质和物品
13005二亚硝基苯0406
13006二硝基邻甲(苯)酚钠[干的或含水<15%]0234
13007硝基芳香族衍生物钾盐[爆炸性的]0158
22005氮[压缩的]1066
22006氮[液化的]液氮1977
22007氨[压缩的]1046
22008氨[液化的]液氮1963
22009氛[压缩的]1065
22010液化的]液氛1913
22011氮[压缩的]1006
22012氮[液化的]液氮1951
22013氮[压缩的]1056
22014ME液化的]液氮1970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实行指南(试行)一、《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公司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严禁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同样时(无论此中文名称能否一致),即可以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三、公司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允许证。

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公司(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公司进行管理。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而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 70%的混淆物(经判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立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看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安全行政允许时,应注明混淆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六、关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而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淆物或危险特征还没有确立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公司应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判定与分类管理方法》(国家安全看管总局令第60 号)及其余有关规定进行判定分类,经过判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立原则的,应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国家安全看管总局令第53 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有关安全行政允许手续。

七、化学品只需知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 项闪点判断标准即属于第2828 项危险化学品。

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

其列举的涂料、油漆产品以成膜物为基础确立。

比如,条目“酚醛树脂漆(涂料)”,是指以酚醛树脂、改性酚醛树脂等为成膜物的各样油漆涂料。

各油漆涂料对应的成膜物详见国家标准《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 2705-2003)。

胶粘剂以粘料为基础确立。

比如,条目“酚醛树脂类胶粘剂”,是指以酚醛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为粘料的各样胶粘剂。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上):正文条款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上):正文条款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上):正文条款解读(试行)于2015年8月19日由安监总厅管三〔201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80号正式发布,并于9月2日在网上公布。

今年5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已经正式实施,《目录》作为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其《实施指南》的发布将对今后企业合规和政府监管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实施依据。

目录实施指南主要包括两部分:十一条正文和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因此我们的文章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目录实施指南条款解读、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解读、目录实施指南发布后企业应对措施。

在此篇中我们主要针对《目录实施指南》的正文中容易产生疑问的条款进行一一分析:1. 第三条,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此处物质状态指的是气、液、固态等形态。

此条相当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补充。

除了55号令中规定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外,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也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第四条,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目录》第1674条是关于柴油的条目,如果柴油的闭杯闪点≤60℃,则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即生产或经营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

然而由于柴油是复杂烃类(碳原子数约10~22)的混合物,批次不同或牌号不同,闪点的变化幅度较大。

通常会出现一个企业生产或经营的柴油既有低于60℃也有高于60℃的情况,那是否要取证及如何取证呢?《目录实施指南》则针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有一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60℃,该企业就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年)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年)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年)
(征求意见稿)
工艺、设备目录的工艺、设备的,按照停产整改类有关要求执行,且只需停用相应的装置设备。

2.关闭退出类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首先应按照适用的行业类别,满足相应行业的设计规范中关于外部距离的要求,如石油化工须符合《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精细化工企业须符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其次对于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的,还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的有关要求确定其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27
氨基甲酸胺
ammonium carbamate
(2-carbamoyloxyethyl)
(2-氨基甲酰氧乙基)三甲 trimethylammonium
28
基氯化铵
chloride;carbachol
氯化氨甲酰胆碱;卡巴 考
29
3-氨基喹啉
chloride;carbacholin 3-amino quinoline 2-aminodiphenyl;o-
加压气体
38
八氟丙烷
octafluoropropane;perflu
全氟丙烷
oropropane
76-19-7
加压气体
39
八氟环丁烷
octafluorocyclobutane;fr
eon C318
RC318
115-25-3
加压气体
octafluoroisobutylene;pe 全氟异丁烯;1,1,3,3,3-
基苯
2237-30-1
cyanoaniline
皮肤致敏物,类别1
11
2-氨基苯胂酸
2-arsanilic acid;oaminobenzene arsonic
邻氨基苯胂酸
2045-00-3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
30
2-氨基联苯
aminodiphenyl;o-
邻氨基联苯;邻苯基苯
phenylaniline;biphenyl-2-

4-amiynloadmipinheenyl;p-
31
4-氨基联苯
amino dipheny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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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溴化钠
56
氧化锌
57
一水合硫酸锰(硫酸锰)
58
二水合5-磺基水杨酸(5-磺基水杨酸)
59
二水合草酸(草酸)
60
草酸铵
61
草酸钠
62
丁二酮肟(二甲基乙二醛肟)
63
二水合柠檬酸三钠(柠檬酸三钠)
64
L(+)-酒石酸
65
邻苯二甲酸氢钾
66
六次甲基四胺
67
氯化羟胺(盐酸羟胺)
68
脲(尿素)
69
一水合柠檬酸(柠檬酸)
21
五水合硫代硫酸钠(硫代硫酸钠)
22
硫氰酸铵
23
硫氰酸钾
24
硫氰酸钠
25
硫酸铵
26
硫酸钡
27
硫酸钾
28
硫酸铝
29
硫酸镁
30
十二水合硫酸铁(Ⅲ)铵
31
六氰合铁(Ⅲ)酸钾(铁氰化钾)
32
三水合六氰合铁(Ⅱ)酸钾(亚铁氰化钾)
33
六水合硫酸铁(Ⅱ)铵(硫酸亚铁铵)
34
氯化铵
35
氯化钾
36
氯化锂
37
六水合氯化镁(氯化镁)
98
2-氰基-4-硝基苯胺
99
乙酰乙酰苯胺
100
1-氨基蒽醌
101
2-羟基-3-萘甲酸
102
溴氨酸钠盐(1-氨基-4-溴蒽醌-2-磺酸钠盐)
103
1-萘酚-4-磺酸(NW酸)
104
2-氨基-8-萘酚-6-磺酸(γ酸)
105
对氨基乙酰苯胺
106
2-萘酚-3,6-二磺酸二钠盐(R盐)
107
2-萘酚-6,8-二磺酸二钾盐(G盐)
38
氯化钠
39
氯化亚铜
40
二水合氯化亚锡(Ⅱ)(氯化亚锡)
41
氯金酸(氯化金)
42
七水合硫酸锌(硫酸锌)
43
七水合硫酸亚铁(硫酸亚铁)
44
十水合四硼酸钠(四硼酸钠)
45
四水合钼酸铵(钼酸铵)
46
碳酸钡
47
碳酸钙
48
碳酸钾
49
碳酸氢钠
50
无水硫酸钠
51
无水碳酸钠
52
无水亚硫酸钠
53
线状氧化铜
54
溴化钾
70
偶氮胂Ⅲ[2,7-双(2-苯砷酸-1-偶氮)-1,8-二羟基萘-3,6-二磺酸]
71
葡萄糖
72
三水合乙酸钠(乙酸钠)
73
四苯硼钠
74
四水合酒石酸钾钠(酒石酸钾钠)
75
无水乙酸钠
76
乙二胺四乙酸
77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78
乙酸铵
79
蔗糖
80
苯甲酸
81
草酸钠
82
邻苯二甲酸氢钾
83
氯化钾
84
氯化钠
85
碳酸钙
86
无水碳酸钠
87
氧化锌
88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89
五水合硫酸铜(Ⅱ)(硫酸铜)
90
无砷锌粒
91
2-萘酚
92
1-萘胺-8-羟基-3,6-二磺酸单钠盐(H酸单钠盐)
93
蒽醌
94
2-氨基-1-萘磺酸(吐氏酸)
95
J酸(2-氨基-5-萘酚-7-磺酸)
96
N-苯基-1-萘胺-8-磺酸(苯基周位酸)
97
猩红酸双钠盐
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化学品名单
序号
产品名称
1
工业用三乙醇胺
2
工业氢氧化镁
3
漂白液
4
1,4-二氧六环
5
丙三醇
6磷酸三丁酯7来自乙醇(95%)8
乙酸丁酯
9

10
碘化钾
11
粉状氧化铜
12
还原铁粉
13
活性炭
14
焦硫酸钾
15
磷酸二氢铵
16
磷酸二氢钾
17
磷酸钠
18
磷酸氢二铵
19
磷酸氢二钾
20
十二水合磷酸氢二钠(磷酸氢二钠)
108
1-萘胺-4-磺酸钠
109
1-萘胺-8-磺酸(周位酸)
110
邻羟基苯甲酸(水扬酸)
111
间氨基乙酰苯胺
112
6-氯-2,4-二硝基苯胺
113
3-氯-2-甲基苯胺
114
1-萘酚
115
对氨基苯磺酸钠
116
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
117
硅铁
118
低碳硅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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