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种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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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一、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起施行。

A、2000年12月1日B、2001年12月1日C、2002年12月1日D、2001年1月1日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于()起施行。

A、2006年12月24日B、2007年2月1日C、2006年2月1日D、2007年12月24日3、《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A、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B、遗传材料或者繁殖材料C、繁殖材料D、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4、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A、栽培种、野生种B、栽培种C、野生种D、栽培种或野生种5、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A 遗传性状B 生物学特征C 遗传力D 形态特征6、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A 可以从事B 可以参与C 不得参与D不得参与和从事7、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不得经营、推广。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认定。

A 发布广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B 生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C 发布广告林业主管部门D 生产林业主管部门8、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A 认可制度B 许可制度C 备案制度D 登记制度9、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A 3B 2C 4D 510、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A 必须工商行政管理机构B 必须税务管理机构C 必须工商管理机构机关D 不必税务管理机构11、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良种基地建设—种子园(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课件)

良种基地建设—种子园(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课件)

• (3)研究遗传参数

为制定育种策略、改进育种方法、提高育种效率提供依据。
• 3.4 良种示范区 • 是遗传改良成果的检验,是种子园产品的一种示范。需用生产性种子
设立对照。 • 交通方便,便于参观。 • 土地类型具代表性,小区面积应该大些。
• 4. 种子园规划 • 4.1 任务与要求 • 根据国内外发展水平与趋势、技术经济指标,确定营建的规模与技术
• (3)基建 • 含种子园工区职工宿舍、常规科研实验室(包括常规种子检验室)、
干燥房、仓库和凉棚等。 • (4)设备 • 运输工具、机灌设备、干燥设备、通讯线路和照明以及必备的科研仪
器等。
• 4.4 经费概算与经济效益 • 4.5 组织与措施 • (1)组织与领导 • (2)建制 • (3)资金 • (4)建园材料的来源和施工技术要求 • (4)科研任务与要求
尚未经过验证的种子园。 • 包括初级无性系种子园和初级实生苗种子园。
• 根据子代测定资料,对初级种子园内的无性系和植株进行去劣疏伐, 称为去劣疏伐种子园(rogued seed orchard)或称为改建种子园。
• 用经过子代测定的优良无性系重新建立的新的种子园称为第一代生产 性种子园,或称为1.5代种子园(one and a half generation orchard)。
• 初级种子园的遗传增益,来自混合选择和家系选择带来的增益,它比 经过半同胞子代测定后进行去劣疏伐而改建的种子园,和1.5代种子园 所获得的增益小,但后者周期比较长。
• 初级种子园、去劣疏伐种子园和1.5代种子园同属于一个世代。
• (2)改良种子园 (advanced generation seed orchard) • 由经过改良的繁殖材料建立起来的种子园。 • 如由初级种子园子代选优建立的第二代种子园及更高时代的种子园。

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扶持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和林业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 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种业发展措施,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突出发展优势特色品种,鼓励支持种业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保障供种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农业、林业遭遇自然灾害时的救灾备荒以及市场余缺调剂,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储备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种子储备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七条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0月25日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林木育种与种子管理术语

林木育种与种子管理术语

林木育种与种子管理术语在林业中,林木育种与种子管理是关键的技术之一。

通过育种和种子管理,可以培育出具有良好品质和适应力的林木品种,提高林木的生长速度和产量。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林木育种和种子管理相关的术语,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领域的知识。

一、林木育种术语1. 遗传改良:利用遗传学原理和育种技术,改良植物的品质和性状,提高其经济和生态效益的过程。

遗传改良可以通过选择育种、杂交育种、突变育种等方法实现。

2. 选择育种:通过选择具有优良性状的个体,进行繁殖和选育,提高品种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选择育种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亲本,进行严格的选择和筛选。

3. 杂交育种:通过不同品种或种属之间的杂交,利用杂种优势,创造出具有优良性状的新品种。

杂交育种可以提高林木的适应力、生长速度和产量。

4. 突变育种:利用自然或人工诱变,获得具有新性状的变异体,通过选择和繁殖,创造出新品种。

突变育种可以提高林木的抗病虫害能力、耐逆性等性状。

5. 基因工程育种: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直接对植物的基因进行修改和调控,创造出具有特殊性状和功能的新品种。

基因工程育种可以提高林木的抗病虫害能力、耐逆性等性状。

6. 品种保护:对新培育的品种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保障育种者的权益。

品种保护可以通过申请品种权、合同保护等方式实现。

二、种子管理术语1. 种源选择:选择适合特定环境条件的种源,保证种子的质量和适应力。

种源选择要考虑生态因素、地理因素、遗传因素等多个因素。

2. 种子收集:采集成熟的种子,保证种子的质量和保存能力。

种子收集要选择健康的母株,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时间。

3. 种子处理:对种子进行除杂、除翅、消毒等处理,提高种子的发芽率和存活率。

种子处理可以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

4. 种子贮藏:将种子保存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延长种子的保存期限。

种子贮藏要注意温度、湿度、通风等因素。

5. 种子检测:对种子进行品质检测和纯度检测,保证种子的质量和纯度。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第六章 林木种子的生产和经营
造林用种的种源 林木良种生产基地 采种与种子调制 种子储藏与品质检验 种子休眠和催芽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第一节 造林用种的种源
种源的概念 母树林选择的具体要求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第一节 造林用种的种源
母树林在我国实现林木良种化、基地化、 专业化过程和林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是 重要的良种基地(种子园、母树林、采穗 圃),是解决当前造林良种供应的最适用、 有效的方法。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一)我国林木种子生产的三个发展阶段
2.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 使林木种子 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良种化业务都陷入 了停顿状态。种子管理机构被撤消,基 地建设被停止,种子生产处于放任自流 阶段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一)我国林木种子生产的三个发展阶段
3. 1979年以后 1979年林业部成立了种苗局, 恢复了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全国30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中,145个重点种子生 产地区(市)和480个种子生产县,都建立 了种苗管理机构。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 1979年林业部成立了种苗局,恢复了中国林木 种子公司。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 145个重点种子生产地区(市)和480个种子生产 县,都建立了种苗管理机构。
• 1980年以来,全国共建设了740余处良种基地, 每年生产良种50余万kg,优良无性系穗(根)l.5 亿条。
地区。 ③造林地与种源气候条件的差异应最小。
林木种子生产以及经营
二、母树林的选择
1. 气候条件
纬度 况好
使用造林地以北的种子,造林效果比相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冷 地 —— 暖 地 调 种 子 的 纬 度 不 宜 超 过 3 度 , 暖地——冷地调种子的纬度不应超过2度。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核准内容:包括:种子界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

核准条件: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准程序:(1)申请生产、经营主要林木良种及部省联营、省办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中心苗圃、种苗示范基地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须分别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请材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

林木种子生产技术

林木种子生产技术

林木种子生产技术1. 引言林木种子是指用来繁育和种植树木的种子。

种子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影响到林木的生长和发展。

因此,林木种子生产技术是林业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林木种子生产技术的相关内容,包括种子采集、处理、储存和加工等方面。

2. 种子采集种子采集是林木种子生产的第一步。

种子的采集时间要选择在种子成熟但未脱落的时候,这通常是在秋季。

常见的采集方式有手工采集和机械采集两种。

手工采集适用于小面积、分散分布的林木。

机械采集适用于大面积、集中分布的林木。

在采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选择健康、有繁殖价值的个体进行采集;•避免病虫害的个体;•根据不同的树种,选择合适的采集器具。

3. 种子处理种子采集回来后,需要进行处理以提高其存活率和发芽率。

种子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清理将采集回来的种子进行清理,将杂物、病虫害种子等剔除,以保证种子的质量。

3.2 浸种将清理后的种子进行浸种处理。

一般来说,浸种可以促进种子的萌发和发芽。

浸种的方法有水浸种、酸浸种、热水浸种等。

根据不同的树种和种子特性,选择合适的浸种方法。

3.3 破败有些种子在外层有坚硬的外壳或层状结构,需要进行破败处理以促进发芽。

常见的破败方法有机械破败、化学破败和人工热破败等。

3.4 防霉处理种子容易受到霉菌的侵害,因此需要进行防霉处理。

防霉处理可以使用化学药剂或天然的防霉剂。

4. 种子储存种子储存是保持种子活力的关键环节。

种子储存的环境、温度和湿度都会影响种子的质量。

以下是种子储存的一些常见方法:4.1 干燥储存将处理好的种子放置在干燥的环境中进行储存。

干燥储存可以降低种子的湿度,减少霉菌的生长,并延长种子的保质期。

4.2 冷藏储存将种子放置在低温环境中进行储存。

冷藏储存可以延缓种子的老化速度,保持较长的存活期。

4.3 冷冻储存将种子放置在极低温度下进行储存。

冷冻储存是一种较为长久的储存方法,可以保持种子活力数年。

5. 种子加工种子加工是种子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山东省种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山东省种子条例》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扶持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和林业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 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种业发展措施,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突出发展优势特色品种,鼓励支持种业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保障供种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种植业正文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扶持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新品种权,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林木种子标准化、产业化,发展现代林木种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品种选育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种子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现代林木种业发展,并将林木种子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兴林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保障林业生产安全。

对储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和林木种子工程建设;(三)保护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及新品种;(四)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和林木良种繁育、推广;(五)监督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发范围与机关第五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应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并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

第六条经营林木种子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再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子有剩余的、林木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一)生产主要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生产主要林木其他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一)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种苗示范基地、苗圃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二)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林学概论-第6章

林学概论-第6章

第六章
林木遗传改良 与种子生产
第一节
林 学 概 论
二、林木良种选育
1、引种
(2)引种的意义
① 通过引种可获得育种原始材料。 ② 可以在短时间内丰富本国或本地区的树种资源。 ③ 引种是保护珍稀濒危树种和开发利用林木种质
资源的有效手段.
张骞出使西域带回来的植物
第六章
林木遗传改良 与种子生产
第一节
林 学 概 论
① 引进树种的筛选 ② 种苗检疫 ③ 登记编号 ④ 引种栽培试验 ⑤ 鉴定与推广应用
第六章
林木遗传改良 与种子生产
第一节
林 学 概 论
二、林木良种选育
1、引种
(5)引种注意事项
① 引种必须结合种源试验和优树选择开展试验, 要重视引进外来树种的种内差异
② 引种试验成果的推广必须逐步进行,要选多种 立地类型进行比较栽培,要依据适地适树原则 选择造林地
第六章
林木遗传改良 与种子生产
第一节
林 学 概 论
二、林木良种选育
2、选择育种
选择育种,简称选择或选种,是指从自然界挑选 符合生产需要的,或淘汰不符合需要的群体或个体, 通过培育、鉴定、筛选出优良的品种或类型,以供生 产中繁殖推广。
选择育种的实质是进行树木种内变异的选择。当 前林业中应用最多的选择途径和方式有:种源选择、 优树选择和无性系选择。
林木遗传改良的根本任务是选择和繁育林木优良 品种。
林木品种是指由人工选育出来,产量和品质符合 生产需要、性状遗传稳定,能适应一定自然和栽培条 件的林木群体。在林业生产中,一般把通过选育,性 状有一定提高的品种,泛称为林木优良品种。把优良 品种中的优质种子称为良种。
第六章
林木遗传改良 与种子生产

林木种子生产与贮藏

林木种子生产与贮藏

林木种子生产与贮藏在林业种植领域,种子是种植树木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林木的生长发育和质量。

因此,种子的生产与贮藏对于林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林木种子的生产与贮藏,以及相关的技术和策略。

一、林木种子的生产1. 种子来源林木种子可以从自然环境中获得,也可以通过人工育苗获得。

自然环境中的种子来源可能受到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适宜的气候条件、采种时间等。

相比之下,人工育苗能够提供更加可靠的种子来源,以满足大规模种植的需求。

2. 种子收集与处理在进行种子收集时,需要选择健康、成熟度适宜的种子。

收集后需要进行处理,包括去除碎屑、清洁和消毒等步骤,以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存活率。

3. 种子质量检测种子质量检测是确保种子的生产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般来说,种子质量与其大小、重量、形状、萌发率等参数密切相关。

通过对种子进行检验,可以筛选出高质量的种子,以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生长发育。

4. 种子繁殖与选育为了提高林木的品种质量和适应性,种子繁殖与选育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适当的交配和遗传改良,可以培育出具有良好品种特性的新种子。

这些新种子可以传承和发扬已有的优良特性,以不断推动林木种植业的发展。

二、林木种子的贮藏种子的贮藏是确保其长期保存和使用的关键。

以下是常见的种子贮藏方法:1. 干燥贮藏将种子置于干燥的环境中,使其失去一定的水分,从而防止种子的腐烂和发霉。

常用的干燥贮藏方法包括风干、低温干燥、真空干燥等。

2. 低温贮藏将种子置于低温环境中,可以有效延缓其新陈代谢和老化速度,延长其贮藏寿命。

一般来说,低温贮藏的温度范围在0摄氏度以下。

3. 昆虫防治种子贮藏过程中,昆虫是主要的破坏因素之一。

因此,进行科学的昆虫防治是确保种子贮藏质量的重要环节。

可以使用适量的杀虫剂或采取物理方法,如高温烘干等,以杀灭或防治昆虫。

4. 定期检查和更新在种子贮藏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种子的质量和存活率。

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更新种子。

同时,需要定期更新贮藏条件和设备,以确保贮藏环境的稳定和适宜性。

种子法

种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 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 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 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 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 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 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 施。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对贮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贮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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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 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 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证, 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 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 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 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 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 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第二十九条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 ↓↓↓← ↓↓↓↓←↓农药广告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流程图申请人向农机安全监理站提出申请不合格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告知理由经办人办理现场查验、审核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流程图申请人向农机安全监理站提出申请不合格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告知理由经办人办理现场查验、审核复核发牌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改装改型核准初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改装改型核准初审流程图申请人向农机安全监理站提出申请不合格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告知理由经办人办理现场查验、审核复核发牌制证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和增驾许可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和增驾许可流程图申请人向农机安全监理站提出申请不合格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告知理由经办人办理审核考试(科目一)制发准考证明考试(科目二、三、四)复核、制证驾驶理论培训合格驾驶、操作培训合格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流程图申请人向农机安全监理站提出申请不合格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告知理由经办人办理现场查验、审核复核发牌制证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流程图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重庆市内各区县(自治县)之间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程序图示从重庆市内调出的植物检疫程序图示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审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审批流程图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水产种苗生产许可水产种苗生产许可流程图区县管权限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区县管权限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流程图运输、邮寄和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市境准运证核发运输、邮寄和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市境准运证核发流程图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流程图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流程图。

江苏省种子条例

江苏省种子条例

江苏省种子条例【法规类别】种子【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2.19【实施日期】2004.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2012)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江苏省种子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种子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种子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品种选育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保护科研成果,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学校合作进行种子的选育、生产并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并对贮备的种子定期检验更新。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省级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并定期公布本省可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林业考试题目 (2)

林业考试题目 (2)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1.《种子法》的施行日期和修改日期分别是在和。

A.2000.7.8;2004.8.28B.2000.12.01;2004.08.28C.1991.6.24;2000.12.1D.1989.3.13;2000.12.12.《种子法》所称的种子包括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①根②茎③苗④花⑤芽⑥叶⑦果实⑧籽粒A.⑦⑧B.①②③④⑥⑦⑧C.①②③⑤⑥⑦⑧D.①②③④⑤⑥⑦⑧3.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

A.林木种子的进出口B.各级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建设C.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D.种质资源普查、保护4.国家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批准。

A.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5. 负责受理和审查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A.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B.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C.国家林业局科技司D.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6.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实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A.国家林业局;行政赔偿B.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补偿C.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奖励D.国务院;行政给付7.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审定。

A.国家级或者省级;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B.省级;省级审定C.国家级或者省级;国家级审定D.省级;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日8. 申请人应当在每年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逾期提出审定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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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林木种子生产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要紧农作物和要紧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要紧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要紧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规定,“要紧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要紧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核准内容:
包括:种子界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

核准条件: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养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不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把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准程序:
(1)申请生产、经营要紧林木良种及部省联营、省办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中心苗圃、种苗示范基地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须分不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请材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

(2)省林业种苗与基地治理总站承办人审查提出承办意见。

(3)承办意见报站负责人审批。

核准同意的,核发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讲明缘故。

核准时限和收费:
该项目核准时限为15日。

按照《种子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收取证照的工本费。

核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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