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种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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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林木种子生产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要紧农作物和要紧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要紧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要紧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规定,“要紧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要紧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核准内容:
包括:种子界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
核准条件: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养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不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把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准程序:
(1)申请生产、经营要紧林木良种及部省联营、省办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中心苗圃、种苗示范基地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须分不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请材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
(2)省林业种苗与基地治理总站承办人审查提出承办意见。
(3)承办意见报站负责人审批。
核准同意的,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讲明缘故。
核准时限和收费:
该项目核准时限为15日。按照《种子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收取证照的工本费。
核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