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住权的可以卖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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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5•【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二、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四、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六、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七、楼某熙诉杜某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八、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九、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十、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十一、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十三、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一)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二)基本案情吴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养。

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

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

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

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

房子居住权的法律规定(3篇)

房子居住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居住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居住于某房屋的权利。

第三条居住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居住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居住权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害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国家对居住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章居住权的设立第七条居住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居住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达成居住权设立协议;(三)居住权期限明确,一般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期限;(四)居住权设立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居住权设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居住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三)居住权期限;(四)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居住权设立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居住权设立协议签订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居住权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居住权设立协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居住权证书。

第三章居住权的变更第十二条居住权人需要变更居住权期限、居住地点等内容的,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重新签订居住权设立协议,并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居住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居住权期限可以依法延长,但不得超过原居住权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终止。

居住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继续享有居住权,但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居住权的转让第十五条居住权人有权将其居住权转让给他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居住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居住权期限尚未届满;(三)居住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解读之居住权

《民法典》解读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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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居住权必须以登记为要件,自登记时才设立,未登记的,不发生设定居住 权的效力。而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是否登记一般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 第三,取得租赁权,是以支付租金为条件,而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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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居住权的设定期限没有限制,而租赁期限则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民法 典》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就使居 住权人有了更为稳定的居住利益。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 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 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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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之处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 并以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 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 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立法层面 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也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 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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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居住权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则属于债权。居住权具有物权对世 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所有特征,居住权人对房屋可以进行专属的、排他的 利用,从根本上有效地保障居住权的稳定与安全。而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则具有相 对性,租赁权人的权利义务受制于与债务人的预先约定,同时也只能对抗特定的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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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居住权并未限制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但如果该房屋设立有居 住权,即使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一方依然能根据合同,在约定 期限内继续居住。这一点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一样。 所以,对于打算购买二手房的朋友来说,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也就是说,以后 购买二手房,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 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避免买了房却住不进去的尴尬。

2024年二手住宅交易额外条款

2024年二手住宅交易额外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二手住宅交易额外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二手住宅交易概述1.1 住宅描述1.2 交易双方1.3 交易价格1.4 支付方式1.5 交付日期2. 额外条款2.1 房屋维修责任2.2 邻里关系协调2.3 物业费用承担2.4 装修限制2.5 房屋保险3. 交易过程中的费用3.1 交易税费3.2 手续费3.3 搬家费用4. 违约责任4.1 卖方违约4.2 买方违约5. 争议解决方式5.1 和解5.2 调解5.3 仲裁5.4 法律诉讼6.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6.1 合同生效条件6.2 合同变更6.3 合同终止7. 其他约定7.1 房屋交接7.2 房屋钥匙交付7.3 参观权利8. 附件8.1 房屋所有权证8.2 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8.3 房屋买卖合同8.4 房屋装修合同8.5 房屋交接单9. 合同签订日期10. 合同签订地点11. 卖方签字12. 买方签字13. 见证人签字14. 附件签字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二手住宅交易概述1.1 住宅描述1.1.1 住宅地址:市区街道号1.1.2 住宅面积:平方米1.1.3 住宅户型:室厅卫1.1.4 住宅建筑结构:结构1.1.5 住宅建造年份:年1.1.6 住宅现状:(如:毛坯、简装、精装等)1.2 交易双方1.2.1 卖方:(姓名/公司名称)1.2.2 买方:(姓名/公司名称)1.3 交易价格1.3.1 住宅总价: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1.3.2 支付方式:1.3.2.1 定金:万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1.3.2.2 首付款:万元,于日期前支付;1.3.2.3 尾款:万元,于房屋过户完成后支付。

1.4 交付日期1.4.1 房屋交付日期:年月日2. 额外条款2.1 房屋维修责任2.1.1 卖方承诺,在房屋交付后,如出现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维修责任。

什么是居住权呢

什么是居住权呢

什么是居住权呢房⼦的产权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归居住权⼈所有,所以除了产权发⽣变动的这种状况,居住权⼈在其他情形下没有什么权利去对抗所有权的,⽐如说房⼦的产权⼈决定卖房⼦的,居住权⼈⽆权⼲预。

什么是居住权呢?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居住权呢居住权是指对他⼈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的权利。

居住权的内容:第⼀、居住权⼈享有对房屋的使⽤权,但此种使⽤权须限于居住的⽬的。

第⼆、居住权⼈享有附属于房屋使⽤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有权为居住的⽬的⽽对房屋进⾏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以收取租⾦,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例如承租⼈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的同意。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居住权第三百六⼗六条 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的⽤益物权,以满⾜⽣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七条 设⽴居住权,当事⼈应当采⽤书⾯形式订⽴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法。

第三百六⼗⼋条 居住权⽆偿设⽴,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登记时设⽴。

第三百六⼗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条 以遗嘱⽅式设⽴居住权的,参照适⽤本章的有关规定居住权的取得是有⼀定的条件限制的,就⽐如说是⽗母的房⼦,成年的⼦⼥居住在⽗母房⼦当中的话,只有居住权,⽗母的房产在法律层⾯上来讲跟⼦⼥没有任何关系,像这种情况下,居住权就是⽆偿的,如果是租⽤的房⼦,居住权的设⽴就是有偿的。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忽视的居住权。

张大爷和老伴儿在自己的老房子里住了几十年。

他们有三个子女,后来张大爷的老伴儿去世了,他自己身体也不太好。

这时候,子女们商量着要把房子卖了分钱,完全没考虑张大爷还住在里面呢。

按照法律规定,老年人对自己的住房有合法的居住权。

这房子虽然是家庭财产,但不能因为子女想卖就卖,得先保障老人的居住需求。

张大爷觉得很委屈,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孩子,怎么能这样对待他呢?后来,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子女们认识到了错误。

他们重新商量了一个方案,在老人在世期间,房子不卖,并且好好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老年人的居住权是不容侵犯的。

子女不能只盯着财产,而忽略了老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就像你不能把鸟的窝给拆了,还让鸟没地方住呀,老人的家就是他们最后的避风港。

案例二:养老金被冒领。

李奶奶每个月有一笔养老金,这可是她的生活依靠。

可是有一段时间,她发现养老金到账的金额越来越少。

她一开始以为是政策调整,也没太在意。

后来偶然间和邻居聊天,才发现自己的养老金可能被冒领了。

原来,李奶奶的一个远房亲戚,偷偷拿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一些手续,每个月从银行领走一部分养老金。

这可不得了,这就好比有人偷偷从你的口袋里拿钱一样。

李奶奶赶紧报了警,经过调查,这个亲戚被依法处理了,银行也把被冒领的养老金补发给了李奶奶。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老年人的养老金是他们的合法收入,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那些想打歪主意的人,最后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同时,老年人也要保管好自己的重要证件,可不能让坏人有机可乘。

案例三:遭受家庭虐待。

王爷爷年纪大了,身体不太灵活,生活需要人照顾。

他和儿子一家住在一起,可是儿子和儿媳经常对他恶语相向,有时候还不给饭吃。

王爷爷每天过得胆战心惊的。

这就是典型的家庭虐待老年人的情况。

邻居们看不过去,向社区反映了这个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上门了解情况后,对王爷爷的儿子和儿媳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们这是违法行为。

我国居住权与所有权的矛盾与解决办法

我国居住权与所有权的矛盾与解决办法

我国居住权与所有权的矛盾与解决办法摘要: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居住权,以保障居住权人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但是与此同时也滋生了许多社会矛盾,尤其是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矛盾屡见不鲜。

本文以认定居住权的对象为房屋的一部分为前提,针对最常见的三种现象,即转让、抵押、出租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展开论述,分析二者之间的矛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居住权;所有权;居住权的对象1.居住权概述1.居住权的概念与对象1.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当事人对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以居住为目的所享有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占有、使用相对人房屋的权利。

居住权并不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用以保障丈夫去世后丧失了对丈夫遗产继承权的妻子以及被解放的奴隶居住的权利,这在当时极大的促进了罗马人权的进步与发展。

在我国,居住权未能编入《物权法》是因为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我国法律已经对赡养父母等做出了规定,夫妻之间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对于居住权进行设置,且居住权的使适用范围较为狭窄,设定居住权多此一举。

但是总体来说仍是利大于弊的。

我国将居住权纳入《民法典》物权编之中,是《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顺应了时代和历史发展的要求,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还实现了房屋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2.居住权的对象居住权的对象是什么,理论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居住权的对象限定为整个住宅,也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均可以为居住权人居住,及占有、适用,对于住宅的一切均有排他的权利。

这种认定方式使得一个住宅仅仅存在一个居住权,不利于房屋使用最大化,第二种观点认为,居住权的对象可以限定为住宅的某个或某几个房屋,如果采用这样的认定方式,那么很多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房屋的其他部分可以正常使用,不会受到居住权的限制,可以出租、转让等等。

居住地是什么意思

居住地是什么意思

居住地是什么意思居住是指当事人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了常住户口,享有相应的权利。

而居住地是作为自然人(也称住所地)与户籍地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表示居住权。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居住权利受法律保护。

公民有权决定、使用、迁徙家中的财产;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人,可以依法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居住在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人为住所。

这里指“被拆迁人”。

并不是说每个公民都有权利申请到房屋所在地去居住(或工作),并且该地方对自己有着非常大的意义,有更多的保障来让自己能够安居乐业。

只有拥有户口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包括住宅、医疗、养老等方面法律关系)以及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服务和基本权利。

一、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理由相信用益物权人有能力对其房屋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居住权人对自己份额内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未经用益物证权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用益物证他权人,不得出租用。

”由此可见,在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居住权人可以对该不动产主张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设置一定数额的占有、使用费用,满足一定条件后还可以将该房产出租并获得一定收入。

二、居住权的权利内容及规定。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种,是指自然人基于其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而依法享有的对住宅占有、使用部分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其稳定并且长期生活必需品需求且能够保持居住使用关系稳定为目的而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其基本原则就是对他人财产和个人人身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全面覆盖。

住宅所有权人拥有对住宅使用的完全使用权,以满足其稳定且长期的生活必需品以及满足其生活必需品一般人无权享有的条件。

居住权人有了对住宅占有、使用上的用益物经营权,可以将住宅出卖给他人实现自己的财产权和实现对家庭成员的其他利益关系;也可以转让、继承;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取得住宅物所有权。

同时以“居住权人处分权人也有收益权”为其进行居住活动,还可以转让、继承他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财产权益。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居住权是指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这里以一个案件来解释一下杨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3月5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3年2月18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房屋一套登记在男方王某名下,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女方可以继续一直居住(无时间要求)。

该房屋建筑面积67.68平方米,2011年登记在王某名下。

2018年8月2日,王某之母林某通过赠与取得503号房屋产权。

2018年9月12日,503号房屋通过存量房屋买卖登记在案外人名下。

关于503号房屋来源,双方均认可为王某父亲单位分房拆迁所得,另补交购房款十几万元,杨某称购房款为其与王某婚内共同支付,王某称购房款为其父母支付。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某赔偿其因居住权被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2.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杨某提交贝壳网网页截图一组,证明同小区同等面积或户型房屋售价每平米4至4.5万元之间,租金为每月4000至5000元。

王某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表示不清楚房屋售价,房屋租金应当在每月3000元左右。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最早出现的居住权司法解释。

家事案件最常见的居住权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离婚时通常约定一方有居住权;另一方面,遗嘱设立居住权,比如子女不孝顺,老人由保姆照顾,老人可以给保姆设立一个居住权,保障她的居住,但没有权利租或者卖出房子,且子女没有权利将保姆赶出去。

但是因为现行的法律对于居住权规定不明确,认为居住权只是债权的一种不能对抗物权。

房改房“所有权”与“居住权”对抗的法律处理

房改房“所有权”与“居住权”对抗的法律处理

房改房“所有权”与“居住权”对抗的法律处理【提示】房产所有人持有权属证,能否要求居住人腾让房屋,发生此类纠纷的大多为家庭成员,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大有为同,根据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不动产权属人享有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是完整的所有权,而居住权仅指对他人所有的房屋实际占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居住使用权人不能对抗所有权人,但现实生活中常发生类似所有权人要求同住的家庭成员腾房的纠纷,遇到居住权与所有权对抗的情况下,如何裁判体现着法官适用法律的智慧和案结事了人和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运用。

【基本案情】王天利与柳思思系夫妻关系,曲文莉系王天利的母亲。

2008年曲文莉将回购的公房通过公证遗嘱给王天利,2009年10月份,王天利在外地的妹妹来京后,要求母亲撤销了遗嘱,并代理母亲曲文莉诉求王天利腾让房屋。

王天利不得已先后提起所有权、共有权确认之诉,法院以产权证登记为曲文莉所有而驳回了权属主张,王天利无耐另诉用益物权,要求保住居住条件。

争议房屋源于王天利的父亲在世时承租的公房,房改时王天利出资回购,是否享有共居资格,在法律上形成争议,曲文莉诉求王天利腾让案件与居住权案件未能并审,王天利另案提请用益物权争议。

【无争事实】1、1992年以前王天利的父亲王海龙承租原工作单位的公有住房,1992年8月份危改拆迁过渡,1993年10月份回迁安置到此房。

拆迁前后王天利、柳思思一家人一直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户籍也迁入此房,已有十八年时间,系共同居住人。

2、2000年2月份原承租人王海龙去世,2000年5月份房改,由王天利、柳思思出资购买此房,考虑到对母亲的安慰,产权证登记在曲文莉名下。

【居住理据】房屋作为家庭的一项重大财产,是维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必然需要,国务院房改政策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对象是家庭,由此决定购买公有住房后的权属应归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承租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购买承租公房按家庭人口计算。

签了购房合同没有网签可以卖吗?

签了购房合同没有网签可以卖吗?

Winners do what losers don't want to d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签了购房合同没有网签可以卖吗?导读:签了购房合同没有网签是不可以卖的,一般是必须要在网签了之后再办理房产证才可以有买卖的权利;一般在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还需要直接到房管部门办理网签手续,并进行备案才能获得房产证件。

一、签了购房合同没有网签可以卖吗?根据我国法律签了购房合同没有网签,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如果买了该类房屋且已经实际居住的,买房人的居住权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如果房屋产权取得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那么视为合同履行,双方均不得反悔。

需要注意的是,买方确实需要买卖无产权证房屋的可以在买卖无产权证房屋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或者产权证取得后过户的期限。

二、网签流程是怎么样的?首先,买卖双方协商好相关的合同的条款还有内容。

其次,操作人员登录地产的中介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可以作为《存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然后一起提交到系统中。

同时,在合同提交完毕以后,相关的操作人员就可以从系统中联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还有相应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或者是《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最后,等到合同提交以后,相关的人员就可以从网上打印出《转移登记申请表》,等到当事人进行签字盖章以后,就可以持申请表还有其他的相关材料到房屋的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好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三、房子网签后必须要备案吗?房子网签后必须要备案。

1、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所以需要登记备案,原因是当合同文本签订后,必须要到房地产交易核心登记备案才能生效,由于开发商向核心送来的时间不固定,办理日期也各有不同。

2、开发商为了提高效率,不会逐户的办理,而会采取分批办理的形式,这样就致使买卖合同的备案时日会相应延后。

3、网签和备案区别就在于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子合同3篇

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子合同3篇

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子合同3篇篇1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子合同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和租户之间签订的一份协议,规定了房东在租赁期间出售房屋的情况。

这种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房东在出售房屋时需要向租户提前通知,以及租户在收到通知后的处理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子合同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因为房东可能会在租赁期间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出售房屋,而这时候与租户签订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子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房东需要在出售房屋之前提前通知租户的时间。

这是为了确保租户有足够的时间来做出应对措施,比如寻找新的住所等。

通常情况下,这个通知期限会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一般来说会在30天以上。

其次,合同中还会规定租户在收到通知后的处理方式。

通常情况下,租户有权选择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租赁协议或者提前终止租赁协议。

如果租户选择继续履行租赁协议,那么在协议到期后,租户需要按照新的房屋所有者提出的条件来和新的房屋所有者签订新的租赁协议。

如果租户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房东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违约金。

除此之外,合同中还会规定一些其他的重要条款,比如保留租户的优先购买权等。

这些条款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纠纷。

在签订合同之前,房东和租户都需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总的来说,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子合同是一种保障房东和租户权益的重要文书,在出售房屋时对双方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生活中,我们需要重视这种合同的签订,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篇2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子合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房屋租赁业务的日益火热,房东们纷纷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租客。

但是在房屋租赁期间,有些房东可能会考虑到卖掉自己的房子。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东和租客之间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子?如何签订合同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房屋租赁期间卖房子合同的相关内容。

出卖人关于居住权的声明

出卖人关于居住权的声明

出卖人关于居住权的声明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系位于房产证号为
之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 所有权人/ 共有权人,现欲出售该房屋。

本人承诺:
(一)该房屋现有居住权情况为: 未设定居住权/ 已设定居住权。

(二)未设定居住权的,本人承诺在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不擅自新设居住权。

(三)已设定居住权的,现有居住权设定情况为:
姓名:身份证号:期限:
姓名:身份证号:期限:
姓名:身份证号:期限:
本人承诺于办理该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 前日内/ 后日内解除或消灭现有居住权,并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居住权的注销手续。

(四)如本人未如实陈述居住权设定情况、或擅自新设居住权、或未如期将居住权解除或消灭的,该房屋的买受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且本人应当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该房屋的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上述承诺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日期:。

设置居住权的流程

设置居住权的流程

设置居住权的流程居住权的设置可是个挺重要又有点复杂的事儿呢,咱今儿就好好唠唠这流程。

一、啥是居住权。

咱得先明白居住权是个啥。

居住权就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比如说,你把房子给别人设置了居住权,那这个人就能合法地住在这房子里啦。

这就像是给了人家一把特殊的“居住钥匙”,但房子的所有权可还是你的哦。

二、协商。

这设置居住权的第一步啊,就是大家得好好商量商量。

不管是你想给家人、朋友设置居住权,还是有其他啥特殊情况,都得先坐下来谈。

这就像大家一起商量今晚吃啥一样,得把各种事儿都聊清楚。

比如说,这居住权的期限是多久呢?是一直住到这人去世呢,还是就住个几年?还有啊,居住期间的一些费用怎么算?像水电费、物业费这些,是居住的人自己交呢,还是你这个房子主人交?这些事儿都得在协商的时候定好。

要是没商量好就糊里糊涂地设置居住权,以后可容易出乱子的。

三、书面合同。

商量好了之后呢,就得签个书面合同啦。

这书面合同就像是个约定的凭证,把你们商量好的事儿都白纸黑字地写下来。

合同里得写清楚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这些重要的东西。

可别小看这个合同哦,这就像是个保护大家权益的小卫士。

要是以后有啥分歧了,就可以拿出这个合同来看看到底是咋回事儿。

写合同的时候啊,最好能写得详细一点,别含含糊糊的。

比如说居住权的期限,如果是五年,就明确写五年,从哪年哪月哪日开始到哪年哪月哪日结束,这样就清楚得很啦。

四、登记。

签了合同还不算完事儿呢,还得去登记。

这就像是给这个居住权一个官方认证一样。

一般是要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去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去登记的时候啊,要带上相关的材料,像身份证明啊、房产证啊,还有刚刚签好的居住权合同这些。

登记机构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的,要是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就会把居住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啦。

这一登记,这居住权可就有了法律的保障呢。

比如说,如果有人想把这个已经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子卖了,那买房子的人就得知道这房子有居住权的存在,不能随随便便就把住在里面的人赶走。

居住权合法手续办理流程

居住权合法手续办理流程

居住权合法手续办理流程居住权呀,这可是个挺重要的事儿呢。

要是想办理居住权的合法手续,咱得一步一步来哦。

一、了解居住权相关规定。

二、协商与协议签订。

要是想设立居住权,相关的当事人得协商好。

这就像是两个人做买卖,得先谈妥条件。

比如说居住的条件呀,住多久呀,有没有啥特殊的要求之类的。

谈好了之后呢,就要签订居住权协议啦。

这个协议可不能马虎,得把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写清楚。

像居住权人的居住范围是哪间屋子,能不能使用一些附属设施,还有房屋所有人有没有啥监督权之类的。

协议里还得注明居住权的期限,是终身的呢,还是有个具体的年限。

写协议的时候呀,就跟写情书一样认真,每个细节都得考虑到,可不能稀里糊涂的。

而且签字的时候,得是双方真实的意愿,不能有啥强迫或者欺诈的情况哦。

三、登记申请。

签好协议了,下面就要去办理登记申请啦。

这就像给居住权上个户口一样。

要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去申请。

去的时候呀,要带上相关的材料。

比如说居住权协议的原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屋的产权证明啥的。

这些材料就像上战场的武器一样,一个都不能少。

到了登记机构呢,要按照人家的要求填写申请表。

这申请表上的信息可都得如实填写,不能瞎编乱造。

要是填错了或者漏填了,就可能会影响办理的进度呢。

四、登记审查。

提交了申请之后,登记机构可不会直接就给办了。

他们得进行审查呢。

就像老师批改作业一样,得仔仔细细地看。

他们会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实等等。

这个审查的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咱们就得耐心地等。

有时候可能还会需要补充一些材料,这时候可别嫌麻烦,按照要求尽快补上就好啦。

五、登记发证。

如果审查通过了,那可就大功告成啦。

登记机构就会给颁发居住权登记证明。

这个证明就像是居住权的身份证一样,可重要了。

拿到这个证明之后,居住权就正式合法设立啦。

居住权人就可以按照协议的规定,安心地在房子里居住啦。

办理居住权合法手续虽然有点麻烦,但只要一步一步按照流程来,就没啥大问题啦。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永久居住权合同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永久居住权合同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永久居住权合同示例文章篇一:《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永久居住权合同》甲方(出让方):姓名:[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甲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甲方电话]乙方(受让方):姓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乙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电话]鉴于甲方拥有[房屋具体地址]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居住权,但该房屋暂无房产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出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居住权出让1. 甲方同意将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出让给乙方,乙方有权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生活,就像鸟儿找到了永远可以栖息的枝头。

这对乙方来说,可是个大事儿啊,就好比找到了一个安稳的小窝。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合理使用该居住权。

2. 乙方支付给甲方居住权出让金共计人民币[X]元(大写:[大写金额])。

这笔钱可不是个小数目,乙方辛辛苦苦攒起来的,就像小蚂蚁一点一点搬运食物积攒起来的财富。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日内将该款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房屋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现状、可能存在的问题等。

要是甲方瞒着乙方一些重要的事儿,那可不行,就像把坏苹果藏在好苹果堆里一样不道德。

- 甲方应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行使居住权,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的居住生活。

如果甲方总是来捣乱,那乙方的日子可怎么过呀?- 在乙方居住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与房屋居住相关的事务,比如和邻居协调一些小事儿之类的。

这就好比是两个人一起抬东西,得互相搭把手。

2. 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房屋进行合理的装饰、装修,但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

这就像是给房子穿上漂亮的衣服,但不能把房子的骨架给拆了呀。

-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将房屋用于非法活动。

要是在房子里干坏事,那可就是把好好的地方给弄脏了,就像在清澈的池塘里倒污水一样。

房屋保留居住权买卖合同

房屋保留居住权买卖合同

房屋保留居住权买卖合同一、合同双方。

甲方(卖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联系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买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联系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二、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要出售的房屋位于______(具体地址),这房子啊,可温馨啦。

建筑面积是______平方米,户型是______(几室几厅之类的)。

房子的朝向那也是很不错的,阳光能照进来好大一片呢。

三、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 房屋价格。

咱这房子的价格呢,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定为______元整。

这个价格呀,可是考虑了房子的各种情况定下来的呢,甲方觉得这价格挺合理,乙方也觉得自己能接受。

2. 付款方式。

乙方打算这么付款哦。

在签订本合同的时候呢,先给甲方付定金______元。

然后在______(具体日期)之前,把剩下的房款______元一次性付给甲方。

要是乙方没有按时付款呢,甲方可是会有点小生气的哦,而且按照约定,乙方可能要承担一些违约责任呢。

四、房屋居住权保留。

这可是个很重要的事儿呢。

甲方虽然把房子卖给乙方了,但是甲方想要保留居住权。

这个居住权的期限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直到______(具体日期)。

在这个居住权保留期间呢,甲方可以正常在房子里居住、生活。

乙方可不能随便打扰甲方的正常生活哦。

就像租房子一样,甲方在这个期间就相当于租客,不过这个租客有点特殊啦。

乙方呢,也要尊重甲方的居住权。

比如说,不能在没有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把房子出租或者再卖给别人。

如果乙方要是违反了这个约定,那甲方可就不乐意了,乙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五、房屋的交付。

1. 在乙方把全部房款付给甲方之后,甲方就要把房子交付给乙方啦。

不过呢,因为甲方还有居住权,所以交付之后,房子还是会有甲方在住着哦。

2. 交付的时候呢,甲方要把房子里的一些重要东西都给乙方交代清楚,像水电费怎么交啦,哪个钥匙是开哪个门的啦。

深圳市居住权合同

深圳市居住权合同

深圳市居住权合同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一、居住权设立的背景咱就说啊,在深圳这个超酷的城市里,大家都在为了生活奔波忙碌。

有时候呢,就会出现房子住的问题。

可能是甲方有闲置的房子,乙方又急需一个住的地方,所以咱们就想到了设立居住权这个事儿。

这就像是给乙方在深圳这个大城市里有了一个小小的温馨港湾的保障呢。

二、居住权的基本信息1. 居住房屋的具体情况那这个房子呢,得把具体的地址写清楚哦,包括是哪个区、哪条路、哪个小区、几栋几单元几零几。

这个房子的面积大概是多少,是精装修呢,还是简单装修的。

这些信息都要明明白白的,这样乙方住进去心里才有底呀。

2. 居住权的期限咱得确定一下这个居住权从啥时候开始,到啥时候结束。

比如说,是从签订合同的这一天开始算,然后持续个五年呢,还是到某个具体的日期为止,像到2025年12月31日这样。

三、双方的权利1. 乙方的权利乙方既然有了居住权,那就可以安心地住在这个房子里啦。

可以正常地使用房子里的设施,像厨房的炉灶、卫生间的淋浴喷头这些都可以正常用。

也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来布置房间,只要不破坏房子的主体结构就行。

比如说在墙上挂个自己喜欢的画,在房间里放个小书架啥的。

2. 甲方的权利甲方虽然把居住权给了乙方,但是甲方还是房子的主人呢。

甲方有权在合理的时间检查房子的状况,看看房子有没有被损坏呀。

如果房子需要进行一些大的维修,像屋顶漏水这种,甲方也有权安排维修人员进入房子进行维修。

四、双方的义务1. 乙方的义务乙方住在房子里,要爱护房子的一切设施。

如果水龙头坏了,要及时告诉甲方,不能就这么让它一直漏水不管。

每个月要按照约定的方式交水电费这些杂费。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典型意义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

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邱某光与董某峰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某军系董某峰之弟。

董某峰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其内容为:“我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某房遗赠给我弟弟董某军,在我丈夫邱某光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董某峰离世后,董某军等人与邱某光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峰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某房所有权归董某军享有,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判决生效后,邱某光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xx年初,邱某光发现所住房屋被董某军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其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遂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房屋虽为董某军所有,但是董某峰通过遗嘱方式使得邱某光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执行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裁定将董某军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邱某光名下。

民法典条文指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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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居住权的可以卖房子吗
有居住权的可以卖房子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因为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代表有房屋的所有权,比如老人有其子孙的房屋居住权但是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有居住权是不代表可以卖房子。

但是如果有房屋的居住权的同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卖房子的。

今天律伴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权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权义务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居住权关系
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

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

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

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
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居住权地权关系
传统物权法中的地上权,在中国被有的学者称为“基地使用权”。

但不论称谓如何,都可将此项权利的概念表述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由此可见,地上权与居住权同为他物权,同样只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享有处分权,同样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基础的实体支配权。

房屋产权
概述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

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

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

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

此外,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能设定权利质权的只有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和知识产权与一般债权这三种权利。

房屋所有权特点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1]。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

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

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

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好了,以上就是律伴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房屋产权与居住权的法律相关知识,希望各位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完整的认识,并且能让您知道您所遇到的问题的下一步该怎么去做。

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捍卫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询,请进入律伴网,咨询专业律师,相信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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