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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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赣府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3】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现将《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6日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省空气质量,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其中南昌、九江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到2015年,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拆除旁路;燃煤电厂、水泥厂完成脱硝治理;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石化行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全省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2022-03-07|编辑:biaozhunwang|【大中小】部门规章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5号)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26【实施日期】2001.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的防治,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污染防治必须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其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污染防治的各项产业、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污染防治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有计划地建设烟尘控制区、环境噪声达标区,推广清洁能源,建设与完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实行环境污染集中控制和区域性综合防治。

(三)支持和鼓励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鼓励污染防治设施运营专业化、市场化;(四)加强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风尚;(五)对在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五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五号)《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6月26日经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6月26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物料堆存与运输、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石材加工、土地平整、矿山开采等活动中以及因地面裸土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防治结合、源头管控、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信息共享和资金保障机制。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赣环法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各设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省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于4月8日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明确了我厅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5项,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4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4月8日省政府《决定》印发之日起,厅各有关处室(单位)对未列入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经办处室要与受委托单位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提高行政效率,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增设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审批条件,不得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在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间。

二、对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厅有关处室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权限落实到位。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赣环法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3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二、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原则,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并于制定或变更后15日内报省厅备案。

四、本《细化标准》自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6月28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十四、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十六、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十九、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二十、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十二、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相关名词解释1.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6年发布)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西省【发布时间】2016-06-17【生效时间】2016-06-17【关键词】废气管理,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为: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当事人当年度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4、符合以下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3)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4)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6)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7)当年度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细化为:1.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4.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5.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由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2月5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3日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2月5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装卸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保洁、矿山开采、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生产加工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机制,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8〕99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8〕99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6月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6日景德镇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景德镇市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乐平市、浮梁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施工单位要配备扬尘治理设施,建立扬尘治理制度,明确负责人。

在扬尘治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并采用硬质围挡,减少施工作业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在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围挡底部砖墙不得低于20厘米,并外砌混凝土,与地面不得有缝隙;工期1个月以上的,围挡顶部必须安装高压雾化喷淋设备,每隔2—3米设置1个喷头,除下雨时段外,施工期间必须开启喷雾(淋)系统。

(二)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对裸露的地面和堆场,必须采取绿化或覆盖密目网(每100平方厘米不少于2000目)等压尘措施。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新的一年,新的开始。

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也将在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其中全国的有17部,地方的有10部。

一、中央(共17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根据修改后的计生法,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新法还修改了有关节育强制措施的条款,育龄夫妇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与措施。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

那么,今后婚假是否只剩下3天呢?专家指出,计生法修改后,婚假时间等具体问题还需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法规条例,现在判断为时尚早。

2、《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持证人提供六项基本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等。

此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

条例还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按照城市不同规模作出规定。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doc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doc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发布日期:2000-12-26执行日期:2001-3-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六章其他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的防治,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污染防治必须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其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污染防治的各项产业、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污染防治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有计划地建设烟尘控制区、环境噪声达标区,推广清洁能源,建设与完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实行环境污染集中控制和区域性综合防治。

(三)支持和鼓励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鼓励污染防治设施运营专业化、市场化;(四)加强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风尚;(五)对在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卫生、建设、环境卫生、渔政、工商、国土资源、水利、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和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及时查处破坏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3日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的防治,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污染防治必须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其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污染防治的各项产业、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污染防治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有计划地建设烟尘控制区、环境噪声达标区,推广清洁能源,建设与完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实行环境污染集中控制和区域性综合防治。

(三)支持和鼓励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鼓励污染防治设施运营专业化、市场化;(四)加强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风尚;(五)对在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卫生、建设、环境卫生、渔政、工商、国土资源、水利、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和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及时查处破坏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知识试题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知识试题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知识试题一.填空题.(共_题,每题2.5分)1.大气污染防治按照 . 的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2.实行大气环境质量 .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 .3.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设置并规范使用 .5.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督监测,设置符合规定的 ,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6.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和制度.7.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市 .8.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9.实行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_.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制定 ,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二.单选题.(共_题,每题2.5分)1.>自( )起施行.( )A._年5月1日B._年1月9日C._年7月1日D._年6月5日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使用.因设备检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因突发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危害,并在( )小时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A.五 _B. 三 _C.三 24D. 五 243.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A.一B. 二C.三D. 四4.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的罚款.( )A.一倍以上二倍以下B.一倍以上三倍以下C.二倍以上五倍以下D.三倍以上五倍以下5.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 )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A.生态环境部门B.市人民政府C.县区人民政府D.气象部门6.>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 )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A.会商B.联合C.联动D.追责7.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罚款.( )A.五千元B.一千元C.二千元D.一万元8.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 ).A.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B.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C.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D.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 )的罚款;对单位处( )的罚款.( )A.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B.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C.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D.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_.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 ).A.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B.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C.五百元以下罚款D.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多选题.(共_题,每题2.5分)1.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门窗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 ).A.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B.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保持正常运行C.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D.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2.进行( ).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A.房屋建筑B.市政基础设施施工C.道路施工D.河道整治E. 建筑物拆除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 )等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A.物料堆放覆盖B.土方开挖湿法作业C.路面硬化D.出入车辆清洗E.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密闭运输4.城市建成区内( )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减轻扬尘污染.( )A.河流沿线B.道路沿线C.公共区域D.临时闲置土地E.建设工地中的裸露地面5.禁止在(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经营项目.( )A.居民住宅楼B.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C.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D.商住综合楼6.禁止在人口密集区域和( )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A.小区B.商场C.医院D.学校7.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等主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及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A.气象机构B.工业和信息化C.市人民政府D.农业农村8.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组织开展( )等应急措施.( )A.人工影响天气作业B.机动车限行C.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D.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9.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A.责令改正B.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C.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D.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_.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B.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的;C.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D.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原始监测数据的;E.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四.判断题.(共_题,每题2.5分)1.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对停放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4.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5.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可以强制报废.( )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动监测设施因故障或者检修暂停运行的,应当48小时内向本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手工监测,并在故障排除或者检修完成后立即恢复运行.( )7.鼓励和倡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减少大气环境污染.( )8.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不需要备案.( )9.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 )_.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大气环保意识,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自动站运行管理,建立预防人为干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工作机制,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月6日江西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技术统计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称气站)管理、规范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对县(市、区)辖区内所有应用于大气环境质量评价的气站监测数据统计方式进行规定,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比性,为我省大气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明确气站监测数据用于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时,在数据统计、整合、缺失、替代和修约等方面的技术规则。

适用于江西省县(市、区)辖区内所有气站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应用,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施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关于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有效性统计方法的通知(总站气字〔2016〕276号)三、术语和定义(一)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属于国家监测事权,以监测设区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原有分散的中小型”修改为“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

2.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3.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4.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将第七十七条第十项修改为:“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6.将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污染大气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赣府厅字〔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5号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我省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3〕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政府《实施细则》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下降比例和细颗粒物(PM2.5)控制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9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省环保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终期考核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其中南昌市、九江市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总比例和PM2.5控制情况,其他设区市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总比例。

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The State Council promulgate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Pollution Discharge Permits", which will come into force on March 1, 2021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大气污染习题库(附答案)

大气污染习题库(附答案)

大气污染习题库(附答案)1、( )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D、环保部门答案:C2、蚂蚁森林环保项目中,需要最少收集( )g能量值才可以申请种树。

A、17900B、215680C、19680D、146210答案:A3、《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A、地方人民政府B、人民政府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地方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A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 ( )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A、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B5、戒除以高耗能源为大家的”便利消费”嗜好。

不少便利消费方式在人们的( )中浪费着巨大的能源。

A、日常生活B、习惯C、不经意D、奢侈生活答案:C6、世界水日宗旨是唤起公众的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保护。

世界水日是哪一天?( )A、1212122022年5月22日B、1212122022年4月22日C、1212122022年6月22日D、1212122022年3月22日答案:D7、《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 ) 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A、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B、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C、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D、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答案:B8、《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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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X年3月1日起施行-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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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X年3月1日起施

备受关注的《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并将于201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12月1日下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防治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及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中的高排放和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城区内的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放或者限放的区域、时间。

应急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一项或者几项应急措施。

一是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是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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