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2〕3号)
无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0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2年5月13日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总页数】9页(P5-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D62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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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附件: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最新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When the golden brilliance of the sun penetrated the clouds and shone in front of me, I opened my eyes diligently, but I couldn't see an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天津市年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导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征收土地补偿是国家所明文规定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阻碍国家发放补偿款项,那么天津市年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内容中包含土地补偿,青苗补偿等,具体的标准按照各地制定的安置补偿进行。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征收土地补偿是国家所明文规定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阻碍国家发放补偿款项,那么天津市2018年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内容中包含土地补偿,青苗补偿等,具体的标准按照各地制定的安置补偿进行。
一、天津市2020年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天津市青苗补偿标准
天津市青苗补偿标准
天津市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征收补偿中,对
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所进行的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根据该条例,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进行补偿时,应当按照青苗的种类、生长情况、受损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其次,天津市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农业发展情况、土地资
源利用状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
对于不同的青苗种类,应当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并且根据青苗的生长情况和受损程度进行差异化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天津市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还应当注重与农民的沟通和协商。
在确定补
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总的来说,天津市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充分
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希望天津市能够在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为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津规资源发〔2021〕26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乡规划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区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规划资源局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一、启动土地征收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方可启动征地。
区人民政府在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政务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村民小组无固定办公地点的,可一并在村所在地公告),并留存影像资料和送达回执。
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178号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 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 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 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 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 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 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50-70元/m3 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 0元/座5 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 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 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8 台田石堰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9 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 不包括田间毛渠。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我国特有的制度。
房屋征收问题的实质是存量土地的利用问题,是土地利益的再分配问题。
下文是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欢迎阅读!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指导下,对于因征地而需要补偿的相关标准规定。
征地补偿是指政府或其他组织依法征收土地后,对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安置补助、生产补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对于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天津市根据征收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土地利用价值,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其次,对于安置补助,天津市根据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政策,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此外,针对因征地而影响生产经营的农民或土地所有者,天津市还制定了生产补助政策,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
最后,天津市还对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提供社会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不受损害。
在执行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得的补偿标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效果。
总之,天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和有效的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为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补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7】23号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7〕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 004〕28号)精神,我市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我市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有关情况。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七年四月八日
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014_36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是重置成本价或市场价。
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类似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各区县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七、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市2008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市2008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津政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市2008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08〕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0号)明确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650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3800公顷。
按照总量控制、优先滨海新区、保障市重点工程、调控房地产市场、支持区县经济发展的原则,并经2008年第15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分解确定了全市2008年土地利用计划。
为做好计划落实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形成合理的供地结构,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和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需要,促进行业协调和产业结构优化;切实安排节能降耗工程、环境治理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用地;积极为民生项目提供用地保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支持设施农业、小城镇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
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
新项目首先使用批而未供的存量土地,切实无法安排的,方可使用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对增量土地指标实行额度管理并与出让方案挂钩,防止出现新的土地指标空置。
三、强化用地控制指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项目供地等环节,按照行业、区域特点,对各类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不予供地或核减用地规模。
天津市占地补偿标准
天津市占地补偿标准天津市占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因为征地而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
天津市占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良性互动。
天津市占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
首先,天津市占地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尊重他们的意愿,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合理补偿他们的土地、住房、果树、菜地等各项利益,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其次,天津市占地补偿标准应当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的规划和需求,科学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避免因补偿标准过高而影响城市建设的进程,也避免因补偿标准过低而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只有合理衔接城市建设的需求和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才能实现城乡共同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天津市占地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在执行补偿标准时,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和合理。
综上所述,天津市占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严格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补偿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实现共赢局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津国土房资[2011]470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1〕470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分离制度,建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等具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实施征地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管理工作,会同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加强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落实到位,依法依规为我市和各区县经济建设做好用地保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对跨区县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征地协调服务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推动项目报批。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认真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提高征地补偿的透明度,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到实处。
二、积极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确保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8号)要求,与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沟通配合,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天津市拆迁补偿标准
天津市拆迁补偿标准天津市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介绍天津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天津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土地等财产,政府会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般来说,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安置补助等内容,具体的标准会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其次,天津市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政府会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对于租赁房屋的住户,也会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助和租金补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再次,天津市对于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也是比较严格的。
在进行土地拆迁时,政府会按照土地的类型、用途、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对于农民的土地补偿,也会考虑到其耕种成本、失地补偿金等因素,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天津市在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也会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政府会进行公开招标,选择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天津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比较完善和合理的。
在城市建设和拆迁过程中,政府会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利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断努力,天津市的城市建设能够更加顺利和有序进行。
天津农村拆迁政策赔偿标准是什么-
Failure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 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天津农村拆迁政策赔偿标准是什么?天津农村拆迁政策赔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
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
农村草房补偿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天津农村拆迁政策赔偿标准是什么?宅基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
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
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
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农村草房补偿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二层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
此外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四大类可获得赔偿的无证房屋除了以上宅基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从今年起这四类无证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赔偿了。
1、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
2、要拆迁的老房子只要在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相传的祖屋认定成功后可获得赔付。
4、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可获得赔付。
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是不是拿到补偿的款项就完了呢?其实被征地拆迁的农民还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因此被征地拆迁的农民不仅能拿到钱,而且还不用担心养老的问题了。
这四类拆迁将不予补偿1、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将不予补偿;2、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予以适当补偿;3、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将不予以补偿;4、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将不予以补偿;除此以外国家为了保障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严格禁止以下三种的拆迁行为的发生:1、禁止强拆、暴力拆迁等行为;2、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3、拆迁一方须具备相应的拆迁文件和资质,禁止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拆迁。
天津市地上物补偿标准
天津市地上物补偿标准天津市地上物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拆迁等过程中,对于影响地上物的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天津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地上物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首先,天津市地上物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地上物的使用价值、残值、损失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地上物的类型、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确保补偿金额与地上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合。
其次,天津市地上物补偿标准应当明确补偿的方式和程序。
当地上物被征收时,征收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依法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当事人有权要求参与评估过程,并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征收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协商,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天津市地上物补偿标准应当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合理安排搬迁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对于因征收导致的生产经营损失,征收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天津市地上物补偿标准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同时,加强对征收单位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补偿义务,防止出现违法征收、低价征收等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天津市地上物补偿标准是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应当合理、公正、合法地确定补偿金额,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地上物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专用法律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专用法律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专用法律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津国土房法[2007]21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贯彻实施《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津政发[2006]114号),我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专用法律文书格式范本,其中前6项为区、县协调机关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协调案件时使用,第7项至第30项为市裁决机关和裁决机构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案件时使用。
第31项、32项为协调和裁决机关(机构)共同使用。
本格式范本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案件专用法律文书格式范本(共32项)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案件专用法律文书格式范本目录序号名称页数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申请书2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申请笔录3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4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案件受理通知书5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意见书6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未达成协调结果告知书7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书8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笔录9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10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裁决申请受理通知书11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裁决申请答辩通知书12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3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补正通知书14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调查笔录15撤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笔录16天津市人民政府撤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标准裁决申请审批表17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撤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决定书18天津市人民政府不同意撤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决定书19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中止决定书(申请人)20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中止决定书(被申请人)21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终止裁决决定书(申请人)22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终止裁决决定书(被申请人)23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调解告知书24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案件调解笔录25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调解协议书26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延期决定书(申请人)27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延期决定书(被申请人)28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案件审议笔录29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结案审批表30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书31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文书送达回证32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卷宗。
天津市征用土地附着物和幼苗补偿标准.doc
天津市征用土地附着物和幼苗补偿标准.天津市征用土地附着物和幼苗补偿标准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确定的补偿金额为本市平均水平。
在实际实施中,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本标准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金额,浮动幅度不超过30%。
任何浮动必须在土地征用提交审批时说明。
四、本标准颁布实施前,已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不包括的项目,可通过协商或由相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及附件(一)征地过程中,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计算。
1.猪圈为砖木结构平房,檐口高度约为2.2米(檐口高度浮动范围为20厘米)。
这些墙是24面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质芦苇屋顶,瓦屋顶,木质门窗,没有上下环梁。
围墙是一块砖(一面或两面墙),高约1.0米。
它有水泥内墙和外墙,易于供电和供水。
2.简易猪舍简易结构棚,檐高约1.8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为24面墙,内外墙清水,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屋顶,木质门窗,简易电源和供水。
3.砖木结构平房,为鸡舍和鸭舍,檐高约2.2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24面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质芦苇屋顶,瓦屋顶,木质门窗,无上下圈梁,供电供水简单。
4.鸡舍和鸭舍结构简单,檐高约1.2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24面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屋顶,木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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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物价局
【内容分类】用地管理【颁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8-12-15
【失效日期】
【文号】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
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
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
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5.羊舍
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
6.简易牛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
7.简房
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或土地面,石棉瓦顶,无供电、供水。
8.厕所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预制板顶,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
9.简易厕所
砖木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内墙水泥抹灰,水泥地面,石棉瓦顶。
10.温室、大棚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3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配有上水和防寒沟。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和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2.5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7米,长度约50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跨度约12-14米,长度约50-60米,内部竹竿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11.围墙
包括:水泥抹灰砖墙、清水砖墙、土坯墙。
12.场地
包括:泥结碎石、素混凝土(200毫米)、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13.道路
包括:泥结碎石道路、素混凝土道路(200毫米)、钢筋混凝土道路(250毫米)、沥青道路(2步灰土,300毫米,碎石垫层,沥青路面)。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二、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一)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二)对变压器,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三、苗木补偿标准
(一)苗木主要指我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臭椿、国槐等树种。
(二)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m处树干的直径。
(四)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按补偿时点的市场价格计算。
苗木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四、果树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苗木期、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四个阶段进行。
1.幼果期是指果树从栽植起到第一次结果这一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幼果期年限不同。
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从定植到三年生以内;桃树、李、杏二年生以内;葡萄、枣一年生以内。
2.初果期是指果树开始结果到具有一定的经济产量这一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初果期年限不同。
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4-5年;桃、李、杏等树龄3-4年;葡萄、枣等树龄2年以内。
3.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
根据生长年限,苹果、梨、柿子、红果、
核桃等树龄6年以上,桃、李、杏等树龄4年以上,葡萄、枣3年树龄以上。
(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树,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果树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一)补偿金额包括池塘开挖维护费用和养殖物补偿。
已清坑的只对池塘开挖维护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水产养殖补偿标准表
金
额单位:元
六、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
对于间作套种的,按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产值计算。
青苗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