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六章 代 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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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律体系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表6-1法律体系概述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

民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一编 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一编 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民法的渊源(北科2014年研)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被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是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圣才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20题)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一、概念题1.非法人团体(山东大学2016年研)答:非法人团体,也称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包括:①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法律对其限制较少。

②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③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合伙(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相关试题:狭义合伙(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3.有限合伙(中山大学2010年研;武大2014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有以下特征:(1)有限合伙与无限责任结合,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有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担任,执行合伙事务。

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4.个人独资企业(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包括:(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2)雇工经营;(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5.隐名合伙(人大2010、2005年研;北科2010年研)答: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九章担保物权⼀、概念题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武汉理⼯2010年研)相关试题:抵押权(东财2015年研;华农2011年研;东财2011年研;北邮2005年研;东财2011年研;浙⼤2005年研)答:(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①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或者第三⼈不移转占有⽽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对于抵押⼈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不履⾏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设⽴的⽬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设⽴都需签订书⾯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①设⽴的对象不同。

抵押权设⽴的对象⼀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②设⽴的内容和⽅式有所不同。

船舶抵押权是在海商融资活动中产⽣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2.浮动抵押(⾸都经贸2010年研)答: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浙⼤2006年研)相关试题:权利质权(⼈⼤2009年研;上海海事⼤学2009年研)答:(1)质权,是指债务⼈或第三⼈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特点有:①质权以占有为公⽰⽅法;②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留置效⼒,并就标的物直接⽀配以实现质权。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六章 法的要素)【圣才出品】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六章 法的要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的要素1.在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法的要素模式理论有哪些?答:法的要素的分类,是指将复杂的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即法要素的“模式”问题。

近代以来,流行的法要素模式的理论主要有四种:(1)“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

这一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时,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

(2)规则模式。

规则模式由新分析法学派的英国法学家哈特倡导,他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这一模式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批判规则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

他认为,所谓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个要实现的目标,一般说来,这个目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面貌方面的某种改善;所谓原则,是指另外一种标准规范,亦即某种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者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而非旨在促进或确保某种被认为值得追求的经济的、政治的或社会的情势。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社会法学派泰斗庞德认为,人们使用的法律这一概念有三种含义: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

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和法律理想,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标准。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是:(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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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民法典(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中南财大2012年研)答:民法上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总财产在特定的时间体现为金钱价值时,可能是正数,可能是零,也可能是负数。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以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中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4.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六章 法 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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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人1.试析法人的本质。

答:法人的本质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及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意义重大。

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归纳起来有三种:(1)法人拟制说。

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

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

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不采取此说。

(2)法人否认说,即不承认法人的存在。

这种学说包括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人主体说。

前者认为拟制的团体是不存在的,后者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

该学说一直没有成为通说。

(3)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

该说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

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强调团体的价值及其重要性,适合于这个时期民事立法的需要。

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

组织体说说明了法人的组织特征。

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即采组织体说。

2.试述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尽管和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能力,但两种权利能力并不完全一样,存在着以下区别:(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法人则因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不同。

各个法人因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不同。

(2)自身性质的限制。

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等。

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私法上的扶养义务,法人当然不能负担。

此外,各种财产权,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一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法人均能享有。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六编 继承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六编 继承 【圣才出品】

第六编继承权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

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一、概念题1.遗嘱继承(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有: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②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

③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④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能力(人大2007年研)答: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设立遗嘱方式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亦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代书遗嘱(人大2004年研)答: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口头遗嘱(人大2006年研)答: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1)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3)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遗赠(人大2015年研;北科2012年、2007年研;浙大2006、2000年研)答: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六编 继承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六编 继承 【圣才出品】

第六编继承权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一、概念题1.继承权的丧失(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其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2.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人大2002年研)答:继承权从发生到消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始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始同步的得行使期间。

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待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待权”或“客观权利”。

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

近亲属中有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效遗嘱,除处于后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继承权外,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即得以行使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客体。

此时的继承权,伴随继承的开始而升阶为得行使状态,法学上称之为“继承既得权”或“主观权利”。

继承既得权的效力比继承期待权要高,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终级目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继承权效力的圆满性。

二、简答题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②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中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③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法》第30条);④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人,同样适用于母系;⑤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不论男子或者女子都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二章~第十四章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二章~第十四章 【圣才出品】

第二编物权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针对另一方特定的债务人才能产生效力,而不能针对与债权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效力。

在债权受到侵害以后,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物权是对世权,就对世权而言,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侵害的义务。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二是对内的优先性。

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对内的优先性,又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它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而债权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

④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法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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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六章法人一、概念题1.法人(东财2015年研;中财2013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2.法人拟制说(人大2011、2007年研)答: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

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

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

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

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3.财团法人(人大2013年研;浙大1998年研)答: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又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例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

4.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答: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又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包括:①设立行为的差别;②设立程序的差别;③设立人地位的差别;④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⑤内部组织不同。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第四部分模拟试题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宣告死亡2.诉讼时效3.提存4.无因管理5.交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法律后果。

3.简述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及适用条件。

三、法条评析(15分)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请对该条规定的民法理论基础,尤其是诉讼时效与债权和抵押权的关系加以评析。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及其例外。

2.继承权的丧失及法定事由。

五、案例分析(25分)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3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万元的违约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宣告死亡答:(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五章~第八章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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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伙1.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

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1)就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连带主义。

①《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除有限合伙人外,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即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②《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9条确认,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40条同时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③就合伙型联营,依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联营各方作出专门约定,才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即采分担主义,由联营各方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由于有限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就会出现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在清偿合伙债务时的顺序问题。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之别。

①并存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的过程中,⼀⽅因其违反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给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之间发⽣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之前,订⽴合同的当事⼈依据诚实信⽤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2)当事⼈⼀⽅违反先合同义务。

(3)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受有损害。

⼀⽅的缔约过失必须给对⽅造成了损害。

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伤害。

⽽且,损害和⼀⽅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有过错。

2.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1)产⽣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在合同订⽴的过程中;⽽违约责任发⽣在合同订⽴后当事⼈履约的过程中。

(2)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产⽣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则适⽤于合同订⽴中及合同不成⽴、⽆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

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违约责任,⽽不必去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约定责任承担形式,⽐如约定违约⾦的数额或⽐例,也可以约定定⾦条款,等等。

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来进⾏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规定,⽽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从责任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责任的内容,如约定违约⾦的计算⽅法、免责事由等。

(5)归责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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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代理
一、概念题
1.委托合同与代理(中南财大2003年研)
答: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

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建立代理关系(意定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①性质不同。

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

②标的不同。

委托合同的标的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代理的标的必须是法律行为。

2.滥用代理权(南京理工2011年研)
答: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

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代理人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使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三种类型。

3.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中南财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有何区别。

(简答题,苏州大学2012年研)
答:(1)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权利人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②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

(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3)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无权代理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中南财大2008年研;上交2006年研;浙大1999年研)相关试题:
(1)无权代理(中南财大2005年研;人大2007、2003年研;北科2004年研)(2)表见代理(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北师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北科2011、2010、2008年研;南师大2009年研;东财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1年研)
答:(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3)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具体如下:
①有无外表授权不同。

无权代理没有外表授权,表见代理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
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②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不同。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

5.复代理(南开大学2000年研)
答: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权划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力,称为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

6.代理权(南师大2006年研)
答:代理权是指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

代理权的取得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复代理的主要特征有:①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②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

7.双方代理(人大2005年研)
答: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

合同本应是双方当事人独立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双方代理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其后果必然有损被代理人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合法利益。

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此种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应不予承认。

8.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
答: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是指在间接代理中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代理关系消灭。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简答题
1.辨析: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

(首都师范2010年研)
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也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民法理论,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的适用范围
①代理各种民事行为。

这是最普遍的代理行为。

如代签合同、代理履行债务等。

②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缴税,代理法人登记等。

③代理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代理行为,这是当事人实现和保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

后两项代理的内容不是民事行为,是广义的代理,原则上适用民法上代理的有关规定。

2.辨析: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无条件享有复任权。

(首都师范2009年研)
相关试题:代理人无条件享有复任权。

(辨析题,首都师范2015年研)
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可见复代理附有条件,除非紧急情况,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2)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因为委托代理的基础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但是在尊重被代理人意思和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前提下,委托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享有复任权:①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②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③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④在紧急情况下。

如由于突患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

3.谈谈代理权滥用与禁止。

(清华大学2006年研)
相关试题:代理权的滥用有什么法律后果。

(清华大学2005年研)
答: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
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

(1)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①代理人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使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
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2)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①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

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①无效说。

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

②效力未定说。

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

③自己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涉及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

如果自己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②双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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