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政策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二十年,一个惊人变化正在发生!中废通Feijiu网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等税收数据,对再生物资回收企业实施风险分析识别,筛查具有增值税税负异常、购销品名背离、经营“两头在外”、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风险特征的企业,为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准确导向。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出现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异常、虚开发票风险趋高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秩序,防范税收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出现的相关税收问题,认真梳理、排查本地区存在的税收风险隐患,剖析问题产生原因,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行业税收管理。
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争取理解与支持,加强与财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二、跟踪分析收入变化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收入情况的持续跟踪和分析,发现行业和企业的税收异常变动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分析,及时发现税收异常增长背后的税收风险和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三、加强行业风险分析和应对税务总局将把再生物资回收行业作为今年下半年风险分析的重点,予以持续关注,分析中发现的高风险企业名单将及时推送各地。
各省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等税收数据,对再生物资回收企业实施风险分析识别,筛查具有增值税税负异常、购销品名背离、经营“两头在外”、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风险特征的企业,进行风险任务推送,为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准确导向。
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推送的风险任务,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风险应对,并及时反馈应对处理结果。
【老会计经验】废旧物资回收优惠政策的妙用
【老会计经验】废旧物资回收优惠政策的妙用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能由一家小型乡镇企业发展成如今年创利税180万元的企业,其产品被评为省名优产品,原因何在?该企业老总说,税收筹划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事情还得从1994年说起。
1994年,该厂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所用的原材料为废旧纸张和定点销毁的人民币。
由于废纸是从小型废品收购站或个人手中收购的,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定点销毁的,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企业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均不能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税负较重。
因起初规模较小,所用原材料不是很多,企业没有过多地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到了1998年,该厂规模逐渐扩大,当年的销售收入达到1430万元,缴纳增值税98万元,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达到6.9%,比一般工业企业平均3%-4%的实际税负率高出近一倍.企业老总感到吃不消了:企业生产形势很好,产销两旺,可始终难以赚到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后续发展.为了寻求解决良方,该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向当地国税机关求救。
国税机关了解情况后,向企业领导指出:企业税负偏高难以挣到钱是因为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出路只有一条,再办一个厂。
也就是对纸厂人员进行分流,一分为二,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申办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为该厂提供生产所用废旧原材料,同时也为其他企业提供生产所用废旧物资.这么做管用吗?国税机关从理论和实际操作两方面作了分析. 理论依.根据《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的精神,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该企业申请开办一家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公司后,就合法地获得了两项好处:首先,废旧物资经营公司收购的废纸,可以以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扣除,既解决了原企业收购废旧物品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又可使废旧物资经营公司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其次,废旧物资公司向纸厂提供原材料,可以向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厂据以抵扣进项税.实际操.为了直观说明企业设立废旧物资经营公司获得好处的大小,下面进行成本、利润的量化分析.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物资公司收购废旧物资后,需要销售给纸厂,销售价格定多少将直接影响筹划的效果。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税政策及风险提醒-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税政策及风险提醒-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文件,指出了2006年的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法之剑直指七大重点行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就是其中的重点行业之一。
近年来,通过国家管理的加强和整顿力度的加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非常不易,一些不法分子便把目光投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用的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大肆造假偷逃国家税款。
从调查情况来看,利用废旧物资发票偷骗税款的现象有上升之势,据此,国家把打击废旧企业做假偷税做为了税务检查重点。
做为正常经营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该如何合法规避涉税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呢?本文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及企业操作实务,提出若干方略。
一、废旧物资相关政策规定
进一步明确废旧物资相关政策,是规避涉税风险的关键,因为合法是没有风险的前提,不按税法规定操作,涉税风险自然不可避免。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这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就。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分析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方式的升级,废旧物资的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废旧物资包括废品、废料、废机械设备、废电器电子产品等,在回收利用中可以实现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
由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的影响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中国的税收体系,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和宏观调控手段,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鼓励。
首先,国家对废旧物资的回收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时减免所得税的政策,使企业得以更好地实现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从而促进废旧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大自然的压力,节约资源。
其次,国家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实行免于关税政策。
在进口废旧物资产生的关税费用得以减免,增加了废旧物资进入国内市场的数量和效率。
国家的跨境贸易巨大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并能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
最后,国家鼓励对废旧物资进行投资和扶持。
这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能够进行更多的研发和质量控制,从而更好地保证回收利用的可靠性和生产的质量。
二、地方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的影响除了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地方税收政策同样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地方政府可以基于特定市场环境和环境污染程度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进程。
首先,地方政府可以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在废品回收行业工作的人员,一定数量的年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
这种政策能够帮助扩大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规模,同时也为工作人员的收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其次,地方政府可以实行减免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
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得到了一定的降低,进而更好地推动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进程。
废品回收纳税筹划
关于废品回收的税务筹划税收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
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营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凭废旧物资发票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生产企业不得凭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
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个条件(不包含个人和个体经营者):1.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单位,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3.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的业务分开核算,不能分开的,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某市一家自行车额加工厂,主要是收购废旧自行车进行加工,产品销售适用税率是17%,一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9.97万,该厂一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该厂收购废旧自行车一年的净额达600万,本公司生产耗用煤120万,电费70万,水费10万(6%税率),修理修配成本11万,企业所得税25%,如何进行纳税筹划,降低该厂的税负?注释:进项税额合计120*0.13+10*0.06+70*0.17+11*0.17=29.97方案一:从个人处收购废旧自行车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从个人处直接收购废旧物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从个人处收购的废旧自行车600万元。
应缴增值税:1000*17%-29.97=140.03(近似为140)增值率为:140.03/1000=14%营业税金及附加:140.03*(3%+7%)=14.003(近似为14)利润额:1000-600-120-70-10-11-14=175所得税:175*0.25=43.75实际税负:(140+14+43.75)/(175-43.75)=150.67%方案二:从废品站收购自行车假定从废品站收购自行车成本仍然为600万销项税:1000*17%=170进项税:600*10%+29.97=89.97应交增值税:170-89.97=80.03增值税率:80.03/1000=8.003%营业税金及附加:80.03*(3%+7%)=8.003利润额:1000-600-120-70-10-11-8.003=180.997所得税:180.997*0.25=45.25实际税负:(80.03+8.003+45.25)/(180.997-45.25)=95.98%方案三:自行成立专门公司收购自行车收购废旧自行车600万由成立回收废品公司回收,同时卖给加工厂660万元,由税法相关规定可知,回收公司收购的废旧自行车免税1.回收公司销售额:600*(1+10%)=660利润额:660-600=602.加工厂销项税:1000*17%=170进项税:660*10%+29.97=95.97应交增值税:170-95.97=74.03(近似为74)营业税及附加:74*(7%+3%)=7.4利润额:1000-660-120-70-10-11-7.4=121.6合计利润额:121.6+60=181.6所得税:181.6*0.25=45.4实际税负:(74+7.4+45.4)/(181.6-45.4)= 93.1%案例评价从上表可以看出,方案三最优。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形成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保化”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目标第五条到2024年底,我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废旧物资回收率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
第六条 2024年,全国废纸回收率达到60%,全国废铁回收率达到70%,全国废塑料回收率达到50%,全国废玻璃回收率达到40%。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家根据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需要,设立专门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地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同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监管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方式和措施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利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回收、合作回收、代理回收、预约回收等。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通过注册登记、检验检测等途径,获得相关资质和证书。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体系,确保回收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信息化平台,及时发布废旧物资回收价格、回收渠道和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奖励和扶持政策第十三条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要点
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较多的利用废旧物资偷逃增值税现象,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我们对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共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2户,经营规模也各自不同,有国有企业,有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为个人企业),注册资金大多为30万到50万元(个别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注册资金几百万元),但经营收入数额却非常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年度增长幅竟达十几倍,由上年的200万左右上升到2000—300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经营收入额明显不相适应,财务核算不正规,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商品的种类大多集中在废旧金属上,如废旧钛材、废钢铁。
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定期核定纳税人的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税,相反则不享受免税。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
01
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通过完善税收政策,可以降低再生资源产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其市场竞
争力,促进该产业的发展。
02
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通过支持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保护生态
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03
适应国际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许多国家都在加强对再生资源产业的支持,
根据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阶段和市场需求,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再生资源企业给予差异化的优惠措施。
防止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严格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制度,防止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确保 优惠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激励机制
设立特别奖励政策
设立针对再生资源产业的特别奖励政策,对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 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缺乏系统性的税收政策体系
01
目前的政策多为零散的税收优惠措施,缺乏全面、系统的政策
体系。
政策执行力度不足
02
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困难,导致政策效果打折
。
缺乏对环境污染的惩罚性措施
03
目前政策缺乏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性措施,不利于促进再生
资源产业的发展。
完善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的必要性
经济效益
税收政策对再生资源产业环境保护效果的 评估,包括对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碳排放 、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评估。
社会效益
税收政策对再生资源产业经济效益的评估 ,包括对产业产值、就业创造、财政收入 等方面的评估。
税收政策对再生资源产业社会效益的评估 ,包括对社会文化发展、科技创新、国际 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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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标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2002﹞893号
【发文日期】2002-10-10
【实施时间】2002-10-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增值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
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二、关于税款损失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将增值税不能返还的30%部分确定为税款损失额。
企业税收优惠——废旧物资收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优惠——废旧物资收购的税收筹划依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
所以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和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其税负有明显差异。
我们可以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具体筹划方法是分设独立的法人收购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
例如,某造纸厂以生产各种类型的纸张为主要业务,其生产的原材料主要是废纸。
其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1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为6万元。
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税负率=(34-6)÷200=14%如果该造纸厂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按上述规定,收购的废纸可以按10%抵扣进项税额。
该例中,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收购100万元废纸,并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该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回收公司来讲:购进废纸=100(万元)销售收入=100×(1+10%)=110(万元)利润=110-100=10(万元)对造纸厂来讲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0%+6=17(万元)应纳增值税额=34-17=17(万元)税负率=(34-17)÷200=8.5%显而易见,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造纸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纸,可抵扣税金1.1万元。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防税收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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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防税收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现行税法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同时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且有相应的仓储场地;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账簿,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这三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免税资格认定。
生产企业购入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由于税收制度上的缺陷和税务机关监管上的乏力,使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用废生产企业似乎找到了获取非法税收利益的通途,有的甚至通过设立关联回收企业和用废企业大肆偷逃国家税款。
笔者认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正视其面临的税收风险,否则苦果只能自行承担。
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的相关要求
(一)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拆本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也不得跨县(市)区域使用和自行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公司废料税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废料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废料产生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废料税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废料税收管理的合法性;2. 效率原则:提高废料税收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3. 保护环境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废料对环境的污染;4. 节约资源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浪费。
第二章废料分类与界定第四条公司废料分为以下类别:1. 有害废料:指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有害的废料,如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2. 一般废料:指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无害,但需要处理的废料,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3. 可回收废料:指可以回收利用的废料,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
第五条废料界定标准:1. 有害废料:参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危险废物名录》执行;2. 一般废料: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3. 可回收废料: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废料申报与核算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废料产生、收集、储存、处理等环节的台账,确保废料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七条废料申报流程:1. 废料产生部门填写《废料申报单》,详细记录废料名称、数量、产生时间等信息;2. 废料产生部门将《废料申报单》报送至公司环保管理部门;3. 环保管理部门对《废料申报单》进行审核,确保废料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4. 环保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废料申报单》报送至财务部门。
第八条废料核算:1. 财务部门根据《废料申报单》和公司相关制度,计算废料产生税额;2. 财务部门将废料产生税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章废料处理与回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废料处理与回收体系,确保废料得到妥善处理和有效回收。
第十条废料处理:1. 有害废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2. 一般废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3. 可回收废料:鼓励内部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公司废料收入税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废料收入的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废料并出售所得收入的企业。
三、废料收入定义废料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再用于生产、销售的产品、材料、边角料等,经出售所得的收入。
四、税收政策1. 废料收入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废料收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废料被收购的,直接做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仅缴纳企业所得税。
(2)废料出售给其他单位的,不论开具何种发票,均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2. 税率(1)增值税:按照13%的税率计算。
(2)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税率计算。
五、废料收入核算1. 会计核算(1)企业应将废料收入纳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按照实际收入金额进行核算。
(2)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2. 税务申报(1)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废料收入的相关纳税申报表。
(2)企业应如实申报废料收入,不得隐瞒、虚报。
六、税收优惠政策1. 对于综合利用废料、资源再生利用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2.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积极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监督检查1.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废料收入税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2. 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八、违规处理1. 企业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2.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皖国税函[2001]654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654号2001年12月17日)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规范税收管理,现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免税资格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并销售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销售的企业。
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从事废金属回收经营的,还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明。
2、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尤其是“商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能按品种进行明细核算;能真实完整记载“现金”、“银行存款” 日记账;能准确核算征、免税货物销售额、进项税额。
3、企业存货管理规范。
废旧物资进、出库控制严格,交接手续完整,相关凭证齐全。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免税资格,由市、县国税局每年审核认定一次。
经审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享受免税政策。
二、纳税申报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后,仍应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为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其申报办法仍比照一般纳税人办理。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附表外,还应报送《废旧物资购、销明细表》;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报送分支机构的《废旧物资购、销明细表》。
废旧物资的抵扣政策
【废旧物资的抵扣政策】 请将废旧物资抵扣规定简要做个总结。
【解答】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般纳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防伪税控⼀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发票),并在增值税专⽤发票左上⾓打印“废旧物资”字样。
纳⼊防伪税控⼀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废旧物资专⽤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税率栏填写零; (⼆)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按增值税专⽤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具有⼀般纳税⼈资格的⽣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废旧物资专⽤发票⼀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发票注明的⾦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2007年6⽉1⽇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发票⼀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规模纳税⼈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电⼦⾳像制品的税率调整】 教材上,将电⼦⾳像制品的税率调整为13%,具体⽂件如何规定的?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明确如下: 为继续⽀持我国宣传⽂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宣传⽂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持政策通知如下:⼀、⾃2007年1⽉1⽇起,将⾳像制品和电⼦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13%。
“⾳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带、录像带、唱⽚、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式,使⽤计算机应⽤程序,将图⽂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机、电⼦阅读设备、电⼦显⽰设备、数字⾳/视频播放设备、电⼦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具有交互功能,⽤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化的⼤众传播媒体。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在推动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回收利用的背景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行业运作,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进行业务过程中必须合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将介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首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需要具备正当经营资格。
企业必须在相关政府部门注册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企业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及相关设施也需要满足相关规定。
其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该进行纳税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每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必须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需要持有国家税务部门颁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便合法开具发票。
接下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准确填写发票抬头和纳税人识别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抬头应准确填写纳税人名称,并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纳税人识别号是企业的唯一识别码,用于纳税人身份的确认。
正确填写发票抬头和纳税人识别号是法定要求,也有助于减少发票使用的风险。
2. 填写开票日期和发票号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按照实际开票日期填写开票日期,且不能违规填写。
同时,发票号码也要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填写,确保唯一性和连续性。
3. 清晰标注发票种类和金额: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需要明确标注发票的种类,即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发票上需要清晰标注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信息,确保发票内容准确无误。
4. 填写纳税人信息和销售方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需要填写纳税人身份信息和销售方的信息。
纳税人身份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信息包括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等。
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对于发票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5. 合规开票的金额计算: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金额计算需要遵循相关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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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
2、2009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
3、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
具体规定如下: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
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综上所述,如果武汉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
1、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对优惠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第10条就是废电池、电子电器产品。
综上所述,如果武汉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条件,可享受所得税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补贴
1、2010年6月24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
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
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2、2010年8月18日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拆解处理企业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后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3、2012年5月21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四、会计处理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
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于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所退税款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