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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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贸易

固定资产控制度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固定资产的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企业部控制规---基本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所指固定资产是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IT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及器具、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部财务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运用状态良好;

(二)确保固定资产的计价真实、准确;

(三)确保固定资产的有关记录的真实、完整;

(四)确保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真实、准确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业务岗位责任制和部牵制制度,对不相容职务的岗位和人员的职责必须加以适当分离制约,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购建申请与购建计划编制人员实行分离;

(二)购建计划的编制与计划的复核、审批人员实行分离;

(三)购建预算编制与审核人员实行分离;

(四)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采购与验收与款项支付、保管人员实行分离;

(三)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部门的职责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一)使用部门: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的请购、领用、转移、报废及遗失申请,并作好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

(二)财会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入账及监督盘点。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请购设备的安全性和环境影响进行安全评估,负责固定资产的编号,同时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统筹及建立台帐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流转管理及实物管理,报废资产的管理及统筹盘点。

(四)采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买,出售作业。

(五)物流仓库:负责统筹验收固定资产及入库与领用管理。

(六)总经办:负责批准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报废审批手续等。

第六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围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围,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固定资产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七条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置(新建)预算,经本部门(公司)负责人签署同意购置(新建)的意见后,按计划管理权限上报。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

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八条采购部门收到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新建)申请后,会同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新建的申请评估,按照批准权限予以审批立项。并签署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部门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使用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商定固定资产购置(新建)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提出购置数量和投资金额的意见,报上级领导或组织有关会议审批后,下达计划。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由使用、技术、设备管理、合同管理、纪检、财会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法人授权,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质量、数量、价格、设计(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合同条款认真审查,财会部门重点审查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条款。具备招标条件的,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送达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共同组成验收组,会同仓库人员点收数量、检查品质及规格是否与购置计划和合同容相符。验收合格,由仓库开具《设备验收报告》相关人员应当签名确认,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需要安装调试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安装调试并出具《设备验收报告》抄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发票与合同、购置计划核对后,按照合同规定履约结算。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验收记录汇集整理技术档案,登记固定资产保管台账;财会部门根据复核后的计划、合同、发票、银行结算凭证、验收交接记录等凭据,编制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填制“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分别保管,同时交使用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的交付使用手续,应按以下手续办理:(一)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交付使用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由财会、工程、物资管理部门和施工、设计等单位积极配合,组成相应的竣工验收小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逐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后,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并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依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办理交接手续。

(二)综合性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置综合在一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时,不能按工程项目名称编制,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分别编制。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置完成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购置的设备(需要安装的在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转鉴定,各项数据必须达到原设计要求后,按全部造价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将新建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及有关资料交由财会部门列帐。

第十七条财会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建造成本。对于尚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八条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支付外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的款项,按付款审批程序,应符合《企业部控制具体规采购与付款控制度》、《企业部控制具体规工程项目控制度》和企业部控制具体规---货币资金控制度》等部会计控制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收单位要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捐赠单位提供了发票、账单等资料的,审核固定资产的数量、技术指标是否与发票、账单相符;捐赠单位未提供发票等有关资料的,验收小组根据初步确定的固定资产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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