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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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一、瓦斯事故防范工作方案
一、矿井瓦斯灾害情况 根据皖
北煤电恒源公司部署, 级与二氧化碳
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量为 min, 最
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 年来瓦斯鉴定结果均为低瓦斯矿井。
二、工作目标
矿井开拓布局合理 ;通风系统完善可靠 ; “一通三防”机构健全 ; 瓦
斯超限停止作业 ; 监控系统功能健全、运行可靠。
三、瓦斯事故预防性措施 1、加强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完善可靠。
(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 一翼或
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 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3)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 行分区
通风。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 方可开掘巷 道。回采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4)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5)掘进工作面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 得采用
扩散通风。正确选择通风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维护与管理, 防止大量漏风。
(6)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布置通风设施、优化通风网络、 避免角
联通风,使整个通风系统达到安全、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 要求。
( 7)加强巷道维修,确保通风巷道失修率不超过 7?,严重失修 率不
超过 3?。矿井总进、总回风巷严禁堆放杂物,主要进、回风巷 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的 2/3 。采掘工作面料场要码放整齐,并限 量存放。采掘工作面的有效通风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 70?,消灭 爬行巷道,减少小于或等于 90°的拐弯巷道,使风流畅通,降低矿 井风阻。井下人员一旦发现巷道变形、严重失修、冒顶等要立即向矿 调度所汇报, 调度值班员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 总工程师组织人 员维修,保证风路畅通。
恒源煤矿每两年均组织一次瓦斯等 2016 年度矿井最大绝对瓦斯涌出 t ,矿井被定为低瓦斯矿井, 且近
(8)矿井的开拓开采过程中,尽可能地均衡布置采掘工作面,使风量合理分配,提高风量利用率,降低通风能耗。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以风定掘”的方针,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杜绝微风、无风作业。
(9)通风区每月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矿井风量分配计划,作到合理分配,及时调节,减少漏风,提高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保证井下瓦斯、温度和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认真执行测风制度。井下各用风地点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当采掘布局变化、通风系统调整和巷道贯通时,也应对全矿井风量进行一次测定。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
(11)加强巷道贯通的管理,通风区在巷道贯通前应预测贯通后对通风系统的影响,以及贯通巷道的风向和风量,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时必须有通风区队长或通风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区队长亲临现场,由总工程师全面指挥贯通工作。贯通后,通风区立即组织人员调整通风系统,同时检查瓦斯和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2)强化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风时,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严禁人员进入。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凡井下出现掉电,发现人员要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迅速查明原因,恢复供电。
(13)全矿突然停电,导致全矿停风时,严格按照主扇停风措施执行。
2、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
(1)矿井应按规定配齐瓦斯监测装置,包括监测系统及各种传感器、断电仪、便携式瓦检仪。
(2)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测机构,并按规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监测工。
(3)矿井应有监测中心室,装置维修室,携带式瓦检仪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
(4)装置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断电闭锁控制方式,电缆敷设等都必须《规程》规定,被控开关
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并实行挂牌管理。
(5)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仪。
(6)中心站室(配备机载断电仪者除外)必须悬挂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计算机必须配置2 台,其中1
台备用。
(7)监测装置应保证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每隔15 天调校一次,其它传感器按其调试方法每隔15 天调校一次。
(8)监测中心必须保证连续监测,设备功能正常。按时打印安全监测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发现瓦斯超限,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汇报处理。
(9)必须建立设备仪表及传感器使用管理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及检修记录等各类台账,绘制通风监测监控统图。监测系统数据库应保证瓦斯、一氧化碳等历史数据保存两年以上。
3、严控井下火源,防止瓦斯引燃引爆
(1)防止明火。禁止在井口房、通风机房周围20 米以内使用明火、吸烟或用火炉取暖;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易燃品入井,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烧焊作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和抛洒在巷道、硐室或采空区内。防止煤炭氧化自燃,加强火区检查与管理,定期采样分析,防止复燃。
(2)防止出现爆破火焰。井下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井下爆破作业,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选用炸药和雷管,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不准使用;炮眼深度和装药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炮眼装填要满、要实,坚持使用水炮泥;禁止使用明接头或裸露的爆破母线;爆破母线与发爆器的连接要牢固,防止产生电火花;爆破员尽量在进风流中启动发爆器;禁止放明炮、糊炮。
(3)防止出现电火花。井下电气设备选用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定期、经常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和修理,否则,不准使用;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和防短路保护装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井下杂散电流;所有电缆接头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严禁带电作业;发放的
矿灯要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和撞击灯头和灯盒。
(4)防止出现其他引火源。矿井中使用的如塑料、橡胶、树脂等高分子材料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规定值。在发热的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在摩擦部件金属表面溶敷活性低的金属;使用难引燃性能的合金工具。综合机械化机组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遇到坚硬岩石时,应采用爆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