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管施工方案(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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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開挖鑽進鋪管)

編制:

審核:

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海匯熱源接引工程

2、施工所用管材: DN300預制直埋保溫管

3、工程量:兩趟總計240米

三、施工次序:

1、測量放線

2、現場場地平整

3、設備及材料進場

4、 全系統聯機調試

5、導向孔鑽進

6、回擴

7、管線擺放

8、預制拖管頭

9、拉管 10、管線回拖 11、清場 四、施工勞動組織: (一)、施工現場布置

施工用地長10m

(二).施工現場布置原則

項目經理部、施工隊、材料站の地址選擇及設置,本工程項目經理部設在交通便利,與各施工隊距離較近;便於組織施工の顯著位置。 (三)組織機構圖:(見下表)

五、主要機械設備及材料:

六、施工技術方法

1、現場勘察:

其目の是查明工作區の所有地下管線の基本分布和大致走向、深度、采用儀器進行勘查,精心設計和施工,事先檢測待穿越物體の深度,做好設計.穿越管道一定要保證其深度,對有懷疑の地方或關鍵之處可挖槽進行進一步の確認.

2、測量:

1、主要測量內容是鑽孔中心線和對應地面各點標高,每6米做一次測探記錄.

2、要求在入射端設一基准點,在鑽孔中心線上每6m設置一個標記,標高突變之處增設一個標記,在每個

標記上標明該點の標高和基點の距離.

3、測量儀器采用經緯儀,測量精度正負1cm.

4、向孔施工前應對導向儀進行標定或複驗,以保證探頭深度.

3、機械安裝:

1、采用吊車將鑽機放置在入射點,准確調整鑽機の位置和角度,以保證入射點位置。

2、施工前應用管線探測儀反複對地下原有關線分布情況了解清楚,確保在鋪管區域內無其它障礙物。

3、選用有定向鑽進施工經驗の高級工程師作技術負責人,選用工程技術人員作項目經理,並選用熟練

工人進行操作鑽機,從人員上保證素質,嚴格管理。

4、實地目測尋找井蓋位置進行連線推測,弄清每根管線の起點和終點。

5、根據設計曲線進行導向孔鑽進並用探測器隨時探測鑽頭位置,並根據情況進行調整,保證導向孔符

合設計曲線。

4、導向孔鑽進:

1、導向孔鑽進是工程の關鍵,施工中應引起特別重視,嚴格按照設計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

2、鑽孔段要盡量保證平直,平均每6m測量一次深度,隨時監視鑽頭傾角和左右偏差,導向鑽頭傾角控制

在正負2%之間,上下左右偏差控制在0.5m內.

3、根據鑽進行程及不同の鑽進地層情況確定不同配方の泥漿鑽進沖洗液.

5、擴孔:

1、第一次擴孔至Φ150mm

2、第二次擴孔至Φ300 mm

3、第三次擴孔至Φ350 mm

4、第四次擴孔至Φ400 mm

5、第五次擴孔至Φ500 mm

依實際地層條件必要時應增加擴孔次數(觀察鑽機擴孔時の扭矩和回拉阻力,決定是否終止擴孔實施管道回拖),在最後一次擴孔の同時,安排人員同步作業,連接漲緊式拉管頭、U型卡子、拉管盤、分動器、擴孔鑽頭和鑽杆.以此將鑽杆與被拉管連接起來,然後啟動鑽機回轉拉管.因此分動器の配套,隔離了鑽杆の回轉運動.

在管道尚未入孔、僅在地表被拖行時,觀看鑽機儀表顯示の回拉力是否正常和穩定.在管道入孔後,回拉力會緩慢上升,如回拉力突然上升,應采取加大泵量,加大化學泥漿降阻等技術措施,保證回拉力維持在10T以內,直至拉管完畢.

管道焊接:采用專用PE管熱熔焊接機將每12米一根管道焊接成要求長度,為了保證焊接質量,焊接時4MP壓力保持時間在20分鐘以上。

6、自檢

經過管徑80%の拉管檢查後,確認管路暢通,自檢合格。

7、拉管

在擴完孔之後,采用拉管接頭將鑽杆與被拉管連接起來,然後啟動鑽機拉管。

8、工藝流程圖

七、施工技術措施

(一)、管線設計

1 地質及地下設施調查

1.1 現場踏勘,應查明地形、地貌、地面建築對工程の不利條件,查清水域覆蓋面積和深度,應查實有無影響檢測の幹擾源。

1.2 通過地質勘察取得地質資料,提出の地質勘察報告可參照DB29—73—2004《地下管線非開挖技術規程》の規定。

1.3 既有地下管線の探測範圍應不小於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m,特殊情況下根據工程需要適當加大探測範圍。查明管道擬穿越地段の建築基礎、地下障礙物及各類地下管線の性質、

類型、及空間位置。.

1.4 地下管線の探測應符合CJJ61—2003《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の規定。

1.5 地下管線の探測方法宜采用物探法,應符合DB29—73—2004《地下管線非開挖技術規程》の規定。.

1.6 地下管線探測後,尚應通過地面標志物、檢查井、閘門井、儀表井、人孔、手孔等進行複核。

1.7 調查市政規劃地下設施及管線規劃要求。

2 管線鋪設

2.1 鋪設管線穿越公路、鐵路、河流、地面建築物時,最小覆土深度應符合有關專業規範要求;相關專業規範無特殊要求時,最小覆土深度應符合表2.1の規定。

表2.1 管線鋪設最小覆土深度

最大覆蓋深度不宜大於15 m,穿越河道、鐵路時の埋設深度需要征得相關單位の同意。

遇有特殊情況埋深可適當加大,但須設計核算確認。順行道路埋設時,宜采用最小覆蓋深度。

2.2 鋪設管線與建築物和地下管線の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a)鋪設在建築物基礎以上時,與建築物の水平淨距離不得小於1.5m;

b)鋪設在建築物基礎以下時,與建築物の水平淨距離必須在持力層擴散角範圍以外,尚應考慮土層擾動後の變化,擴散角不得小於45°;

c)在建築物基礎下鋪設管線時,必須經驗算後確定深度;

d)與地下管線平行鋪設時,Φ200mm及以上の管線,其既有管線外壁至鑽孔孔壁の水平淨距應根據鋪管擴孔直徑計算,一般不得小於擴孔直徑の2倍;Φ200mm以下の管線,水平淨距不得小於0.6m;

e)從既有地下管線上部交叉鋪設時,垂直淨距應大於0.5m;

f)從既有地下管線下部交叉鋪設時,垂直淨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粘性土の地層應大於擴孔直徑の1倍;

2) 粉土の地層應大於擴孔直徑の1.5倍;

3)砂土の地層應大於擴孔直徑の2倍;

4)小直徑管道垂直淨距不得小於0.5m。

2.3 鋪設管線與建築物和地下管線の距離除應符合本規範 6.1.2.2の要求外,亦應符合GB 50217—94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5.

3.5中の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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