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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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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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规范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2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用于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阶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勘察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2 监督检查总体要求
2.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做到依法行政、科学检查,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并严格保守检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以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原则;检查中要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察看现场,查阅资料,着重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2.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安全生产情
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有关人员应对反映的情况以及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3.1 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制定与实施;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执行情况;
4)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包括度汛方案、专项措施等;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管理;
6)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
7)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管理;
8)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等。
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见附录一。
3.2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3)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4)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设计文件的管理等。
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见附录二。
3.3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审查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监理例会制度及执行情况;
5)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情况;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
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见附录三。
3.4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包括:
1)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2)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与人员到位;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8)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9)三类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单位内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及执行情况等。
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见附录四。
3.5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包括:
1)现场施工管理,包括管理措施、基坑支护、临时用电、文明施工等;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与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3)安全设施、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与救援设施;
5)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6)消防管理制度与设施等。
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见附录五。
3.6 监督检查人员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检查工作需要,增加相关检查内容。
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4.1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在工程建设的适当阶段,组织开展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参建单位及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
4.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组成员一般由监管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4.3 监督检查组应在监督检查单位或施工工地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介
绍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
4.4 监督检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资料,针对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实施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了解安全生产的状况。
4.5 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的要求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制定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要求和方法等。
4.6 监督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内容和结果作出评价和纪录。评价可分为四级,(A)该项检查内容总体状况满足要求;(B)该项检查内容总体状况大部分满足要求,个别地方需进一步完善;(C)该项检查内容总体状况基本满足要求,部分需进行整改;(D)该项检查内容总体状况不满足要求,需立即进行整改。
4.7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负责人应向监督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要求。
4.8 监督检查组应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督检查组织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说明其特征、主要危害形式和程度。
4.9 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有关部门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并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5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