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
浅论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监管
浅论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监管作者:李嘉睿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4年第1期李嘉睿(渤海大学,辽宁锦州 121001)摘要:本文探讨了伴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风险监管也在随之逐步完善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同时本文认为有效的保险业风险监管也是完善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要一部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风险监管制度,防止市场失灵、优化保险资源配置对于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保险业;风险;监管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01-0096-02在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全球化进程中,经济周期、金融危机伴随着整个社会发展。
自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几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大量公司破产,人们的风险意识越来越强烈,保险监管成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险业风险监管保险业风险监管是为了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制定并执行相关规则的机制。
它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主要包括政府对整个保险市场体系控制和监督政策等制度制定方面;微观层面主要是指对政府保险机构的设立、准入、经营范围以及资本充足性、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监管行为。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风险监管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分业监管模式,具体的监管执行由中国保监会以及地方保监局负责,对我国保险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这些管理和监督包括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保险费率及保险条款以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资金投资运作等等。
在法律政策方面,我国先后颁布并实施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等保险法律规定;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标志着我国保险基本法的建立。
2002年我国加入WTO后,为了适应我国和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首次对《保险法》修正并将偿付能力纳入监管范围。
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2009年再次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强调监管制度从基于业务规模、单一的风险因素向多种因素转移,并且国家保监会也开始督促保险公司改善其偿付能力。
对健全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研究
经采用 过 。
部 门 , 据 国 务 院授 权 履 行行 政 有 建立 起来 , 险 消 费 者 利 益 保 根 保
3 .实 体 主 义 。监 管 机 构 对 管理 职 能 , 然 近 年来 逐 步淡 化 护 机制 还 不 健 全 , 险 费 率 市 场 虽 保
对保 险公 司 的经 营活 动 的各 个方 管 理 , 有行 政管理 的色 彩 ; 具 另一 风险监 ’ 和 风险识 别还 没有 形成 ? 贝 4 面进 行监 管 。该 方式 目前 为大 多 方 面又 要 承 担 培 育 市场 、 护 市 完 整 的量化 指标体 系 。三是 监 管 维
数国家所采用 , 随着市 场经济 场 秩序 的职 能 。这 两种政 策取 向 机 制有 待进 一步完 善 。监管 组织 但
系 的重要 组 成 部 分 , 促 进 经 济 对
一
( )构 建 保 险 监 管 体 系 的 三
方 面看 , 险业 “ 保 经济 助 推器 和 几 种思 路 。从 世 界 各 国来 看 , 保
功 平稳 发展 和保 障人 民生 活安 定发 社 会稳 定 器 ” 能 发 挥 的好 坏 直 险监管 体 系 大 致 分 为公 示 主 义 、
据保 险法规 对 保 险机构 实行 监督 是 1 5 8 1年美 国 的新 罕 布 什 尔 州 容和 方法 , 不直 接进 行 限 制 和 管
和管 理 , 以确保 保 险人 经营 环境 , 首 先成 立 了保 险委 员会 。该 保 险 理 。英 国曾经采 用 过 。 维护 被保 险人 利益 。保 险监 管体 委员会 由三 人 组 成 , 由州 长 亲 自
外延
新 , 险 监 管 体 系 也 在 不 断 丰 富 人 、 东 、 保 股 公众进 行 分析 和判 断 的
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督的不足
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督的不足作者:米霏来源:《商情》2017年第04期【摘要】监督制度对于每个国家来首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各行各业都要与之相适应。
对于我国保险行业来说,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属于我国朝阳产业,同时也离不开监督制度。
然而,我国保险行业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应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我国保险监督体系仍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本文首先以当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作为出发点,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保险监督保监会监管不足建议引言任何行业想要健康发展都离不开相关的制度制约,否则这个行业会变得异常混乱。
对于当今保险行业来说,保险产品具备很强的专业性,但很多保险工作者文化素质过低,对保险知识了解的不够透彻,。
真实有些保险人违法经营,利用被保人对保险不理解的基础上,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于销售的信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诚然,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并未完善,还存在诸多漏洞,这些漏洞很可能成为阻碍保险行业发展的绊脚石。
因此,我国必须要充分分析当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中的不足,进而提高行之有效的策略。
一、我国保险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监督体系层次少,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
我国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层次简单,主要是通过保监会领导地方保监局为主。
这种保险监管系统层次少、过于粗略,不能够对整个保险市场实施有效微观管理,只能够起到宏观管理的作用。
例如当今我国基层地区与偏远地区的保险市场依然混乱。
所以,保监会体系必须要进行科学的划分,增加保险行业监督层次,弥补保险监督体系漏洞。
此外,法律作为一种作为基础、作为有效的监督手段,能够有效在保险监督中发挥作用。
但是,我国对保险监督层面上的立法并不全面,至今也并未形成一部完善的保险监督法,即使是有关于保险行业监督相关的法律与监管文件中,也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二)保险监督体系与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存在的差距。
我国保险相关法律条文并不规范,例如保险会内部体系不一致、保障行业随意性大的问题。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蓉(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江苏苏州215021)【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我国原有的保险体系已不再适应新的发展潮流,完善保险体系,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我国现有保险行业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对保险业的改革有所帮助。
【关键词】保险行业;问题;对策一、我国现有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保险业较之于过去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是依旧存在着些许问题,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居民缺乏保险意识,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
在中国,多年来“卖保险”已成为坑蒙拐骗的代名词,广大居民对“买保险”望而止步。
调查显示,70%的居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有少数人对保险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从而导致我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偏低,致使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不能够迅速扩大。
(2)保险业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地大物博,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的配置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面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这些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与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比起来,都有明显的优势。
长此以往,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会加深区域间的利益冲突,大量人、财、物流向发达地区,导致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被压缩,形成恶性循环,延缓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进程。
(3)保险公司同质化现象严重。
我国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有很多家,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体制和营销方式、保险产品与服务对象的选择、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模仿和克隆现象比较严重,各保险公司之间经营管理模式的差异性不够明显。
(4)我国的保险业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
经过多年的保险业建设,可以说我国初步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是较之于国外的发达国家,我国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第一,保险监管的内部关系还不够清楚。
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成立了保险监会,但是他与保险机构的职能关系不够明确,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论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团
保 . 时 成 立 商 业再 保 险 公 司 。 允 许 境 内 同 各 公 司 之 间 分 保 和 互 换 业 务 , 许 各 类 分 允
分 保 比 例 降 低 为 2 % , 取 消 了禁 止 向 国 0 并 外 分 出的 规 定 . 只保 留 了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部
年 来屡 屡 出 现 。在 这 里 , 家 作 为 总 监 控 国
量保持 变动性 和稳定性 的统一 。
4国家 调 控 与 市 场 调 控 的 结 合 。 所 有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来 看 , . 从 完 全 由 市 场 自 由竞 争 而 无 需 政 府 调 控 的农 产 品 市 场 是 不 存 在 的 。可 以这 样 说 , 界 农 产 品价 格 政 策 的走 向将 是 在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的 基 世 础上 , 当的进行 政府调 控。 适 参 考文献 :
fl dz i K e i s i “ h so t n fr t n o Ru s n l An re wicn k, T e lw r s mai f a o o si a
a rc lue” OECD Die trt fr giut r , rco ae o Agiut r, F s e e a d rc lue ih f s n i
再 保 险 的 监 管 主 要 集 中 于 对 法 定 分
保 的具 体 规 定 。法 定 分 保 一直 采 用 比侧 分
保 的 形 式 ,9 5年 以 前 《 险 企 业 管 理 暂 19 保
再 保 险 是 保 险 的 保 险.它 作 为 风 险 的
底 , 民 币 业 务 一直 不 办 理 分 保 。 随 着 其 人
『】李典 军 ,9 9 《 罗斯 与东 欧各 国农业 改革 的比较分 析) < 4 1 9 :俄 ,东 欧 中 亚 研 究》 5期 ・ 济 第 经 『】林 跃勤 ,0 5 《 罗斯 农 业经济 改革及其 对 中国 的借 鉴) < 5 2 0 :俄 ,新
2024年我国保险业开放问题论文
2024年我国保险业开放问题论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放进程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保险业开放的现状、问题与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对策建议。
一、中国保险业开放的历史背景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然而,早期的开放进程相对缓慢,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份额有限。
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步伐逐渐加快。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准入政策的放宽和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中国保险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升。
二、中国保险业开放的现状目前,中国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外资保险公司与本土保险公司共同竞争的市场格局。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寿险、财险、再保险等多个领域。
同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也在稳步提升,成为推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中国保险业开放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本地化程度仍然较低,对市场环境、消费者需求等方面的了解不够深入。
其次,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服务质量等方面与本土保险公司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此外,监管政策的不完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等因素也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三、中国保险业开放的问题与挑战监管体系不完善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政策和法规体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创新空间。
同时,监管标准的不统一和监管效率的不高也给外资保险公司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和风险。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市场份额的扩大,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
本土保险公司为了维护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纷纷加大创新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
外资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保险业创新发展与监管体系的完善
保险业创新发展与监管体系的完善保险业是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行业。
然而,在这个全球化、信息化、一体化的时代,保险行业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和创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保险业创新发展与监管体系的完善。
一、保险产品创新保险产品是保险业的核心。
在保持传统产品优势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推出创新型保险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比如,一些健康险公司推出了包含健康管理服务的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健康管理领域的优势。
此外,一些新兴产业如共享经济、智能家居等,也给保险产品的创新带来了机遇。
二、科技驱动保险业变革科技在保险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无人机、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应用,将会使得保险行业变得更加高效、便捷、贴心。
同时,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如網絡攻擊、人工智能疏漏等。
因此,保险行业需要充分发挥科技实力,加强创新研究,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三、保险销售渠道变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传统的销售渠道已经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正在尝试新的销售模式,如线上销售、社交销售等。
这些方式既能够减少销售成本,又能够提升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同时,也会面临新的监管挑战,因此需要配套的监管政策与规章制度。
四、完善监管体系随着保险业创新发展的不断推进,监管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监管机构需要保持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推进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监管部门也应当鼓励保险公司把握新机遇、推进创新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保险业的创新发展和监管体系的完善是一体两翼。
只有保险公司不断推进创新发展,结合监管部门的指导与规范,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保险业正在迎来更加靓丽的明天。
社会保障学考试问答题及答案(优.选)
社会保障学考试问答题及答案1、社会保障的功能有哪些?答:(1)保障基本生活,提高生活质量;(2)保证劳动力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3)维护社会稳定;(4)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
2、简述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的主要思想及历史意义。
答:(1)主要思想:政府和国家介入济贫救灾领域;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赡养老人和残疾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
(2)历史意义:它客观上促进了社会保障形式的重大变化,使政府和国家介入济贫救灾领域,是一个制度化的机制,赋予国家救济贫民的责任。
开创了国家立法救助的先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并且为欧美各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通过立法来保证社会保障措施的实行,是社会保障历史进程中的一大飞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3、简述《贝弗里奇报告》的主要内容。
答:报告分析了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问题,对以往提供的各种福利进行了反思,并据此提出政府要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工作、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建议。
报告设计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提出国家将为每个公民提供9种社会保险待遇,还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并根据本人经济状况提供国民救助。
提出社会保障计划应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自愿保险。
并提出六条原则:基本生活资料标准补贴一致的原则;保险费标准一致原则;补助必须充分的原则;全面和普遍性的原则,即社会保障应覆盖全体居民并包括他们不同的保障需要;管理责任统一的原则;区别对待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是什么?答:工业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生产技术日新月异,突飞猛进,社会的体制和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但同时,失业,工伤、疾病和贫困等社会问题凸显,矛盾丛生。
为了减轻这些问题带给人们影响和困扰,必须以政府为主体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劳动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产品大量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大幅度提高,使得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可能。
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业作为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也在逐步壮大。
作为保险业的监管机构,我国保险监管总局目前正在出台一系列,从而更好地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然而,在保险业的监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采取一些对策来进一步完善保险业的监管机制,让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一、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公司治理结构需完善保险业的公司制度现状很难满足监管的要求。
部分中小保险企业的治理结构比较混乱,缺少专业化的董事会结构与高效的决策机制,很难全面把握业务运营的风险控制,未来的发展难以有保障。
2.监管体系需要健全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与成熟市场化的国家相比,有很多的不足之处。
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资源配置、监管责任认定等方面还需要健全和完善。
现行机构设置不足以满足社会、市场和业务的发展需要。
3.监管数据方面存在短板保险监管部门在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等方面存在一些短板。
现有的统计方法、统计内容和统计手段都面临一些明显的不足,很难全面、准确地把握保险业发展的趋势。
4.业务创新缺乏保险业发展的空间和潜力都相当大,但是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业务创新的力度有些薄弱。
部分保险公司只是走集束化的路线,缺少开放性和自主性的探索,难以推动保险业的创新和升级。
5.市场竞争环境有待优化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例如重资本、重规模的市场格局相对单一,新兴渠道尤其是互联网渠道进入缺乏足够的竞争力,未来的市场活力尚未被充分挖掘。
二、对策与建议1.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完善在治理结构上,保险公司要加强聘用外部独立董事、监事委员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良性发展。
2.监管体系需要健全从监管体系方面,可以考虑从监管机构与监管方法两个方向进行改革。
监管机构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保险监管机构;监管方法可以多样化,采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等方式来保障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年级:指导老师:职称:教学点: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保险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法律体系仍有许多缺陷和不易操作的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保障保的险业是不可或缺的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保险市场运行规划必须与国际接轨。
为了使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完善和改进现有法律规范。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现有法律规章对保险业原则的缺失,在格式合同中的责任义务不尽明确,合同陷阱的预防。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修改和完善现行保险业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也能促使保险合同的完善,以达到减少合同纠纷的目的。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查阅资料的方法:去书店和档案馆查阅有关保险业历史及案例的书籍文章。
走访调查的方法:到当地保险公司询问调查当前保险业界的动态及保险业在运作过程中的状况和纠纷容易产生的原因。
阅读教材:认真阅读经济法学、民法学和商法案例教材。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主要是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有关原则的缺失和现行保险法律表述的简易和现有保险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建议加强监管,同时认为在立法方面应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法律体系完善和配套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2010年9月份前准备有关资料,10月份集中资料撰写论文初稿,11月份完成论文。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现状2、列举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参照案例加以说明。
3、笔者本人对完善保险法律的探讨:①完善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②参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保险法规配套立法;③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七、参考文献:1、《经济法学》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保险学》,许谨良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3、《商法案例教程》王志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保险学管理与实务》赵青梅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5、《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目录绪言:我国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务经历了历史发展阶段和恢复运行阶段,从单一的国家行政运作,向商业化转化,现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和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我国的保险事业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因此本文就当前保险业务的法律关系谈谈自己初浅的见解。
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和监管体
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组长:唐巧2011282111组员:欧莹2011282132黄楠2011282130罗浩2011282117陈杰2011282128 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述一:社会保险基金的含义与特点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特定社会风险,并为其在暂时活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活劳动机会,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二:社会保险基金的功能社会保险是广义保险范畴中的一个部分,是处理社会风险的一种手段和机制。
人们在朗动和生活中会遇到各种风险与困难,其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由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这直接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安定,进而对社会生产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社会保险正是国家针对特定社会风险所采取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专门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机会的社会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物质生活保障保证社会保险实现其对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保险基金三: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构成,通过雇员与雇主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构成法定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形式。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实质所谓基金是指经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形成的具有规定用途的物质资料的实物形式和货币形式的统一体。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保障社会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活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而集中起来的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是社会保险的核心问题。
社会保险的本质是处理社会风险的一种社会互助行为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述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内涵(P118)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国家授权专门管理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常稳定运行的制度和规则体系的总称。
我国保险监管论文
我国保险监管论文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保证保险事业顺利进行,这就对中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监管工作应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应该更加完善。
法律监管无疑是保险监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规武器,但必须充分估计到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公众对保险法律认同程度甚低的客观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
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
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
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
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
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
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
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与法律完善
司 的 法 定 再 保 险 , 内优 先 分 保 等 方 面 有 了规 定 。 有对 于再保 险组 织 的管 理规定 。 国 任何法 规 中都没有 明
19 9 6年 ,I C(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 ) PC 中 进行 了体 制改 革 , 确再 保 险公 司 的管 理 是否 应遵 守保险公 司 的规 定 , 同 有了 中保集 团下属 的 中保 再保 险公司 , 公 司于 1 9 时缺 少 执行 的 依据 , 府 监管 表 现为 极大 的随 意性 。 该 99 政 年 改组 , 命名 中 国再保 险公司 , 为独 立的法 人 , 国 可见 我 国对 于再保 险 的监 管还有 待进一 步完善 。 成 我 的再保 险 市场这 才 初具规 模 。中国加 入 WTO 以 后 , 逐 步取 消了对 中 国再 保 险业 的限制 , 2 0 年 “ 一 自 06 十 1 2我 国再保 险市场发 展现 状 的法律根 源 . 自 1 4 中 国人 民保 险 公司 成立 4 之后 , 9 9年 7年 中
五” 开局之 年 , 国彻底 取 消 了法定 分保 , 我 全面 实行 商 国才 有 了第 一家 专 业再 保 险公 司—— 中保 再 保 险有 各 业分 保 , 保险 市场 步入 了新的发展 阶段 。然而 与 商 限公 司 。而 在此之前 , 家保 险公 司虽然 都有专 门机 再 业分 保 随之而 来 的现 实状况是 , 国再保 险长 期以 来 构 负 责本 公 司的 再保 险 业 务 , 我 但基 本 只是 分 出业 务 , 形成 的 问题 也迅 速 凸显 出来 。主要表 现在 : 一是 高精 大 部分公 司 只购买再 保 险保障而 不承 担再保 险分入 。 尖、 风险、 高 新型 业务 在 国 内难 以获 得 充足 的再 保 险 自 1 8 9 8年 , 内开 始 实行 法 定 再保 险 , 根 据《 险 国 即 保 , 支持 ; 定分 保取 消后 , 法 短时 间 内国 内商 业 分保 市 场 企 业管 理暂 行条 例 》 每 家 保 险公 司 应将 其经 营 的全 承 保 能力 不足 以及存 在一 些 不利 于 国 内再保 险市 场 部保 险业务 的3 向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办理再 保险 。 O 9 5 开始 执行 《 保险法 》 除人 寿保 险业务外 , 中“ 发展 的 因素 , 出现 再 保 险贸 易逆 差 ; 直接 保 。
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保险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中规模最小又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市场将成为各国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面临机遇和挑战。
一、有效竞争不足——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
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对于恶性竞争形成的原因,一种观点认为,是由保险公司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数量增长,代理人市场混乱等因素所造成,因此需要强化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由于保险公司过于集中形成了竞争过度,因此要限制市场准入。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控制新设保险公司,但从实际效果看,问题并未得到根治,这表明上述两种判断均没有抓住要害。
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具有较高垄断程度的不完全竞争市场。
其基本特征,一是市场竞争主体数量过少(至2000年末,中国大陆仅有31家保险公司,其中9家外资保险分公司因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受到严格管制而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竞争),二是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由于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了无形的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在这样的市场中,有效竞争明显不足。
经济学将不完全竞争定义为企业对产品价格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并因此而获得超额利润。
由于中国保险商品的价格受到政府严格管制,不完全竞争并不表现在价格上,(注1)而是表现为:①企业竞争行为扭曲——既然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经营者当然感受不到市场的压力,不计后果的高风险活动泛滥便成为自然结果;②压低赔付率,抑制投保人正常的合理赔偿要求以获得超额利润。
2024年保险行业学习“国十条”的心得体会(2篇)
2024年保险行业学习“国十条”的心得体会国十条的出台对保险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保险行业面临着一个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回顾中国保险业发展的这几十年,经历了很多的坎坷,也走了不少的曲折,现在机会终于在中国保险业“千呼万唤”中掀开了序幕。
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已经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一定意义上,保险业的现代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保险业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和谐的标志。
在我国人均gdp从____美元迈向____美元的关键时期,必须大力发展保险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国十条首先把保险业的意义说明的很透彻,保险行业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市场经济下的奉贤管理的有限手段,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先阶段中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大力发展保险业还对完善____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意义。
国十条在明确了保险业的社会意义后就指明、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知道思想,主题目标和主要任务。
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有一个指导思想,依据这个思想为方针,才不会偏离方向,才能事半功倍。
有了思想,指定了目标,还明确了任务,可以说中国的保险业面临着一次快速成长的机遇。
在国十条中,着重提到了农业保险。
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说,中国的主要产业是农业,农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农民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发展的首要问题。
虽然近期一直在提“三农”。
但很难落到实处,虽然有一部分农民富了起来,但大部分农民依旧站在贫困的边缘,三农问题解决不了,中国就不能谈和谐社会,中国的社会体制就不可能完善。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在中国很有必要,中国地域广大,气候种类多,面临的自然灾害频繁。
本来农民收入就很单一,一遇到受灾等情况,就出现无从应对,而且面积也很大,对当地的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
农业保险包含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人参寿险,意外等多个险种。
由于农村的各个方面的原因,生病了很少有人及时去看病的,时间长了就出现了“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情景。
浅谈我国保险监管的现况与发展建议
浅谈我国保险监管现状及发展建议兴湘学院2010级财务管理二班邓晓波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目前,我国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解决的对策是:加快保险监管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借鉴美国相对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关键词:保险监管;问题;制度;保险市场一、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况2005年至今,我国保险监管发展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阶段.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虽然,先前已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也早已实行,但现在已上升为法律而存在,这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放松。
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
再者,无论是保险巨头AIG还是其他金融巨头的危难,都验证了监管对其的重要性,更何况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的我国保险业。
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的潮流,实现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出台了建设规划。
在3月28日,保监会官网发布公告,下发《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将被暂停;暂停核准4S店买车险,兼业代理准入门槛高;全面治理保险代理市场.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问题,终于迎来保监会的重点整治二、我国保险监管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1、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长期以来,中国保险监管一直存在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的问题。
我国保险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险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者:钟鸣来源:《商情》2017年第19期【摘要】保险行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保险行业实施有效的监管直接影响经济的平稳可持续发展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针对我国保险监管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若干建议,以助于保险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可持续发展一、我国保险监管现状目前我国没有成型的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法规,至今我国保险市场上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等问题被强制退出保险市场。
处罚力度方面我国保监局态度温和。
在监管职能方面,中国保监会同时承担着引领行业发展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双重职责。
保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能的同时参股于多家国有保险公司,例如新华保险。
这种制度安排使得保监会同时具有保险业监管人和出资人的双重身份,也就是说要在保证经营效率的同时保证市场稳定。
这就导致保监会于其他国家部委部门的目标之间存在冲突。
二、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日益复杂的监管环境下,我国的保险监管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未建立市场退市机制是否具备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衡量一个市场成熟程度的一个指标,也是保证有效监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条件。
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因经营困难、管理混乱、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而退出市场,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考虑到强制关闭保险公司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也不愿强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
没有市场退出机制,就会形成政府对保险公司的隐性担保,让保险公司有恃无恐,以越大越安全的投机理念,盲目增资扩建,违规经营。
(二)在保险监管体系中,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保监会作为政府部门不仅肩负着规范保险市场、防范风险的任务,而且还承担着促进保险市场发展、提高保险公司国际竞争能力的任务,在这种双重任务和目标条件下,监管效果必然会受到影响。
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保险业是国家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福利和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监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等,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对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一、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1.监管体系不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保险监管部门之间在监管职责和法律依据的界定方面存在困难,导致监管效果不理想。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之间协作不畅,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2.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我国保险业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够明确,在监管中常常存在互相牵扯和协调不良等问题,导致监管不够严格、有效。
例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资管产品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部分金融机构滥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引发风险。
3.监管手段不足我国保险业监管手段不够灵活,监管部门在监管中经常存在监管工具不够丰富、现代化的问题,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例如,在2015年保险业暴跌事件中,保监会未能及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市场信心受到极大的打击。
4.监管资源不足目前,我国保险业监管部门面临着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不足,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例如,在保险销售方面,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不足,无法对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会导致不合理销售行为的发生。
二、保险业监管的对策1.完善监管体系为了提高监管效果,保险业监管部门可以在监管体系方面进行改革,强化监管职能,促进监管部门间的协作。
建议建立监管委员会,并统一规划和分配监管职责、加强跨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
长期来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可能是最有利于实现监管的方式。
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为了使监管部门间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避免错位监管和重叠监管。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对象不完全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
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
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
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
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
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
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
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
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
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
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
其次,保险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重视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因为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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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
一、我国再保险监管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再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
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
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
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
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
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
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可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
《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
《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
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
3.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分出公司、分出范围的限制
《保险法》对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监管部门的限制权。
《保险法》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5.对分出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
对于个别风险的再保险安排,《保险法》保留了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核权。
《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