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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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Abstract (3)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一)金融监管体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4)
(一)监管体制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4)
(二)监管方式独立性不够 (4)
(三)监管协调性差 (4)
(四)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5)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5)
(六)金融监管配套法规不到位 (5)
(七)现行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地方金改创新 (5)
三、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6)
(一)加紧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6)
(二)完善监管当局监管控制体系 (6)
(三)建立“四位一体”的金融监管方式体系 (6)
(四)强化金融监督主体及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8)
(五)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 8 (六)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8)
(七)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配套机制 (9)
1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
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法律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
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2014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同意上海市筹建上海华瑞银行。
4个月后,新华社发布消息,上海银监局已经批准上海华瑞银行开业,这是国内第二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
接着,华瑞银行在上海自贸区开始试营业,仅覆盖简单的存贷汇业务,比如存款仅能使用存折,而不能使用银行卡业务等。
国内首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是微众银行。
2014年7月2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微众银行成立。
同年12月12日,微众银行获批开业。
微众银行由腾讯公司发起,腾讯持股30%,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立业集团分别持股20%,其他共持股3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
两家中小型民营银行获得批准成立,可以追溯至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媒体披露: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已确定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共有10家民间资本参与,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等。
2014年,中国银监会先后批复成立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
此外,同年3月11日,银监会还确定了首批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名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在同年新设金融机构中,有14家民营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108家民间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村镇银行。
放宽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增强市场竞争和多元化发展的改革步伐在2014年进展迅速。
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是打破银行业垄断的破冰之举。
微众银行等民营银行的出现是在给民间资本机会,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与2013年不同的是,2014年银行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从基础制度到具体业务规范均有所覆盖。
部分规范性文件既包括《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基础性规范,也包括《关于2014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具体业务规范。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5)》指出2015年,市场化、法治化将是银行监管发展的方向,如何适应经济新常态、寻求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平衡将是银行业面临的挑战。
“完善银行立法体系。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普惠金融、民间融资等立法空白领域将被填补;根据市场的变化,可能对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法等基本法律进行修订完善。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5)》中对此作了部分描述。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制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混业经营”,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业务。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
然而,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就会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
(二)监管方式独立性不够
从理论上说金融监管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三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是以法律手段为主要手段、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助手段。
但是,现实状况则表现为法制建设滞后、法制观念淡薄,行政干预较多,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只注重金融监管问题的定性,缺乏对金融监管问题的量化标准,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的制约。
(三)监管协调性差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自成系统,条块分割,各司其职,它们之间的协调合作至关重要。
我国从2003年开始建立三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它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
但是,这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缺乏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如明确的职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的安排,无法成为一个长效机制。
然而,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无可避免地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即在涉及审批权力的地带呈现权力设置的重复和资源控制的重复,在涉及责任追究的地带呈现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
管效率的降低。
(四)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保障,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也制定了一套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的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控制作用。
具体表现在:金融机构执行会计制度不严,财务报表数据缺乏真实性,没有严格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等。
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许多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难以承担金融监管的严格要求和艰巨任务,无法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而真正懂得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熟悉金融业务和相关法律、了解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的专业人员十分缺乏,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六)金融监管配套法规不到位
从理论上说金融监管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三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是以法律手段为主要手段、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助手段。
但是,现实状况则表现为法制建设滞后、法制观念淡薄,行政干预较多,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只注重金融监管问题的定性,缺乏对金融监管问题的量化标准,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的制约。
(七)现行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地方金改创新
随着我国第一轮以大银行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的成功,我国的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地方的小型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上。
各类金融组织和产品创新活动、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垂直管理、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往往出现一些监管交叉或监管真空的领域。
同时,由于监督链条过长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严重制约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目前各地大量存在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股权投资基金等,其经营实质上就是金融业务,但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往往对其疏于监管。
众多的市场主体和庞大的社会融资规模,已经超出了现有监管部门的掌控范围和能力,金融风险防范的难度很大。
三、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加紧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回顾2014年,各金融监管部门为顺应金融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按照中央的具体部署实行了多项改革举措。
例如,存款保险制度的破题,为银行业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建立拉开了序幕;金融监管改革试水“负面清单”管理的步伐也在加快…… 2014年金融监管领域改革的特点是,一方面不断完善基础性制度,比如突出监管市场化;另一方面不断解决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新问题,比如互联网金融等。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5)》在对上述国内金融监管重大事件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对2015年进行了展望,并认为“2015年将是决定中国金融改革成败的关键一年”。
在经济步入新常态的2015年,宏观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在面对金融创新时,金融体系的压力进一步增大。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5)》预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利率市场化和银行业市场化退出机制具备了制度保障,其改革步伐将不断加快。
在简政放权领域,将进一步扩展放宽市场准入的范围,大幅减少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干预;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在金融领域的实施,明确和理顺监管职责。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5)》还预测,2015年将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比如,继续通过定向降准和差异化监管,有针对性地引导金融资源流向“三农”和中小企业。
推动巨灾保险在全国更多区域的试点,尽快落地实施养老和健康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适应了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特点,但从现实运行情况看,其有效性仍有待加强,因此应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能力。
(二)完善监管当局监管控制体系
首先、明确组织领导体系与职责划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跟踪监控、评价考核”的金融监管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建立辖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制定和实施金融监管工作规划,签订金融监管责任书和专项任务书;其次,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法律法规、统计、会计、审计、科技、货币政策等)为辅的内部高效运行和协调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合力和效能,达到金融监管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必须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竞争、自我约束、综合管理、安全稳健与风险预防、管理机制的一致性原则,进一步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金融机构依法经营、自我监管、社会审计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管格局,树立有效监督管理的全程化、全方位、持续性、审慎性监管意识,改进监管方式,同时要降低监管成本,注重监管成效。
(三)建立“四位一体”的金融监管方式体系
1、央行监管。
人民银行监管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核心目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
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
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
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
2、自我约束(自律)。
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
现阶段我们要着重于: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
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
可选择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
二是充实改善内控设施。
金融机构建立内控系统网络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内部控制的非现场监测条件,运用系统网络观测各经营机构的财务、资产等业务指标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基层行乱调账、乱改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是修改完善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目前要尽快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
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的重要内容。
3、行业自律。
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一是在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以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
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公会,并提倡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
二是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行业自律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管方式体系的有益补充。
4、社会监督。
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
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
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四)强化金融监督主体及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塑造具有独立性的监管主体,避免其他部门干预。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队伍的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
三是明确内部监管管职能,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利的滥用,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内控监督的权威和效力。
四是把内部监管与行业自律落实到实处,以充分发挥监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真正领悟行业内涵,把自律监管作为一种精神动力与追求,在实践中体现出来。
五是注重规范操作,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促进自律监管工作分全面发展。
金融监管是一个从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及市场推出监管所组成的一个体系与独立性的工程,在这个工程的构建中,立法者不仅要考虑到个规则的一致性,规则的相对稳定性,而且还要顾及法律规则的创新性和整合性。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虽然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较多,但不可否认,它有它的优势存在,我们需要公正客观地评价,然后指出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使之不断完善。
(五)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市场竞争首先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要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首先,必须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抓好自我监管;其次,积极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金融监管队伍,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职、权、利相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人才优胜劣汰和金融监管岗位竞聘、轮岗机制。
健全监管部门内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必要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派到国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跟班操作,学习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还可以采取选拔抽调一批熟悉金融业务和法律、外语、外汇、统计、审计、会计、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六)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
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
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
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首先.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撤销办法》和《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
其次,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于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依、有法难依的问题。
最后,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制定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七)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配套机制
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指导意见的热议越来越多,而处于“野蛮生长”的P2P 网贷等领域,也面临更加迫切的“良币驱逐劣币”的需求。
当然,指导意见如果出台,只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起点,还需要更多的配置保障机制建设。
首先,是需要进一步细分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具体监管思路。
我们看到,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范畴相对混乱,诸多的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要素掺杂在一起,各自的业务运行与风险特点差异较大,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
对此,还需要在深入梳理合理的业态划分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相应监管细则。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管细则的制定必须跳出监管主体分割、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路,真正以功能监管、业务监管为主,通过加强监管协调和配合,真正解决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导致的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
其次,需要着力解决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背后的根本矛盾。
例如,在P2P 网贷等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活动中,之所以会产生各种无序现象,归根结底还是背后的民间金融缺乏有效引导和法律规制。
只有加快推动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合法化,才能促使P2P网贷行业发展真正跳出民间金融的某些乱象,着力推动技术与服务创新。
再比如,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相对比较规范,但近年来也还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
究其根本,也是因为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电子支付方式、渠道、清算模式等的冲击,使得原有规则越来越难以适应整个零售支付市场的快速变化,因此同样需要在“打好制度根基方面着力”。
此外,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完善中,也面临与现有金融业态同样的矛盾与挑战,就是在金融信用环境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短板问题。
应该说,在金融运行中的很多矛盾问题,如中小企业融资难、消费金融发展不足、互联网金融组织不够规范等,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归因于信用体系的缺少,包括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
当然,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影响下,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来更好地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服务能力的大幅提升,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