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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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Abstract (3)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一)金融监管体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4)

(一)监管体制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4)

(二)监管方式独立性不够 (4)

(三)监管协调性差 (4)

(四)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5)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5)

(六)金融监管配套法规不到位 (5)

(七)现行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地方金改创新 (5)

三、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6)

(一)加紧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6)

(二)完善监管当局监管控制体系 (6)

(三)建立“四位一体”的金融监管方式体系 (6)

(四)强化金融监督主体及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8)

(五)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 8 (六)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8)

(七)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配套机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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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法律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2014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同意上海市筹建上海华瑞银行。4个月后,新华社发布消息,上海银监局已经批准上海华瑞银行开业,这是国内第二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接着,华瑞银行在上海自贸区开始试营业,仅覆盖简单的存贷汇业务,比如存款仅能使用存折,而不能使用银行卡业务等。

国内首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是微众银行。2014年7月2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微众银行成立。同年12月12日,微众银行获批开业。微众银行由腾讯公司发起,腾讯持股30%,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立业集团分别持股20%,其他共持股3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两家中小型民营银行获得批准成立,可以追溯至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媒体披露: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已确定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共有10家民间资本参与,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等。2014年,中国银监会先后批复成立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

此外,同年3月11日,银监会还确定了首批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名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在同年新设金融机构中,有14家民营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108家民间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村镇银行。

放宽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增强市场竞争和多元化发展的改革步伐在2014年进展迅速。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是打破银行业垄断的破冰之举。微众银行等民营银行的出现是在给民间资本机会,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与2013年不同的是,2014年银行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从基础制度到具体业务规范均有所覆盖。

部分规范性文件既包括《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基础性规范,也包括《关于2014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具体业务规范。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5)》指出2015年,市场化、法治化将是银行监管发展的方向,如何适应经济新常态、寻求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平衡将是银行业面临的挑战。

“完善银行立法体系。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普惠金融、民间融资等立法空白领域将被填补;根据市场的变化,可能对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法等基本法律进行修订完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5)》中对此作了部分描述。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制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混业经营”,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业务。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然而,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就会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

(二)监管方式独立性不够

从理论上说金融监管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三种。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是以法律手段为主要手段、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助手段。但是,现实状况则表现为法制建设滞后、法制观念淡薄,行政干预较多,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只注重金融监管问题的定性,缺乏对金融监管问题的量化标准,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的制约。

(三)监管协调性差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自成系统,条块分割,各司其职,它们之间的协调合作至关重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建立三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它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但是,这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缺乏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如明确的职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的安排,无法成为一个长效机制。然而,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无可避免地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即在涉及审批权力的地带呈现权力设置的重复和资源控制的重复,在涉及责任追究的地带呈现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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