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污染防治法
固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新修订“固废法”解读一、前言自2022年9月1日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起,我国固体废物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的法规对固废的分类、采集、运输、处理、利用等环节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解读新修订的“固废法”,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依据,使其在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内容1. 固体废物分类新修订的“固废法”将固体废物分为三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分类标准,推广垃圾分类。
2. 固体废物的采集、运输和处置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分类要求采集和运输,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置。
其中,有关单位应该加强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优先采用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危(wei)险化处理等环保技术。
3. 固体废物处置与利用固废法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处置与利用范围、分类及可行性研究等要求。
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开展危(wei)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并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处置技术创新。
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确保固体废物的处置过程不产生环境污染。
此外,在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还应当注重废物的危害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积极采取减排和污染管理等措施。
5. 监管与执法固废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监管与执法机制,如加强对固体废物采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加强执法力量,打击非法固体废物处置和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附件清单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2. 《固废法》的解释说明3. 国务院关于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意见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可回收物:指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纺织品等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
2. 有害垃圾:指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害的固体废物,如废电池、废灯管、药品废物、化学品废物等。
环境保护--固废法
环境保护--固废法随着现代工业和城市化的发展,固体废弃物逐渐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之一。
其中,固废的处理和处置问题日益突显,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议题。
为此,我国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通称“固废法”,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提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就介绍一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 概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12月31日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处置和污染防治,推动了我国固体废物治理工作的发展。
2. 规定该法规定了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采取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置、分类利用的原则,优化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利用结构。
同时,该法对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环境风险评估、事故应急预案、固废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近20年来,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逐步提高,治理成果显著。
切实落实法律法规,在防治措施、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1. 全国固废处理设施多样化发展目前,全国各地建设了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从焚烧设施、填埋场、填埋场垃圾气发电设施、污泥压路填埋集中处理设施等各类处置设施,到沼气发电、有机肥料、禽畜粪污处理等各类固废资源化利用设施,全国治理状况不断得到提升。
2. 按类别划分实施固废分类在固体废弃物处理方面,各地区都在大力推行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制度。
各类废弃物按照不同的特性和危害等级分类,实施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形成了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3. 多元化发展,治理成效显著我国在处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大量采用热解、焚烧、填埋、压路、填洼、填坑、有机肥料和沼气发电等多种方法,综合治理结果明显,污染减少明显,环境保护效果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文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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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 垃圾、农业 固体废物等
0 2
第六章危险 废物
0 3
第七章保障 措施
0 4
第八章法律 责任
0 6
附录
0 5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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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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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逐条进行了释义,是学习了解固废法条文的官 方解读读本,其后还附录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法规规章文件、立法资料以及修订前后法律文本的 对照,方便读者查询使用。
目录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生活垃圾
0 1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固废法律法规汇总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项法律法规。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固态废物的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固废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固废处理与处置、固废再利用等方面内容,为固废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要求各地政府制定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并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再利用进行监督。
同时,固废法规定了相关责任,对违法者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惩罚措施。
此外,固废法对企业和个人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了严格的管理要求,促进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固体废物必须经过分类处理,不同性质的废物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此外,该条例还对固废处理单位的监督、监测和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固废处理过程的符合法规的要求。
3. 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建筑行业是固体废物的主要产生源之一。
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废弃物的来源、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根据该条例规定,建筑废弃物必须在施工单位负责的范围内进行分类和收集,并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置。
同时,建筑废弃物处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规则为了确保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效实施,司法部、环境保护部等国家机关发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规则》。
该规则对执法人员在固废管理执法过程中的权力、责任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执法规则的规定,固废执法人员有权对涉及固废管理的场所进行检查,收集证据并进行处理。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1995年通过以来,固废法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
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
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附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固废防治法分析研究
固废防治法分析研究前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不同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其他环保单行法之处在于,它不仅是一部为排污单位设置环境管理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还“贯穿渗透”了一般性生产型企业运营的全过程,对相关企业提出了全新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中,危汇网分析整理到有涉及到六大类企业,主要包括产生危废的企业,经营危废的企业(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企业,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电商、快递和外卖企业等。
其中,产生危废的企业,在新固废法中涉及到的责任最多,第六章专章对“危险废物”予以规定,从第74条到第91条,一共有18条,这是除了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9条)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之外,条款最多的章节,由此可知,产生危废的企业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废监管的重中之重。
1、新固废法有三大变化此前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新固废法的修订。
新固废法共9章126条。
危汇网分析整理认为,新固废法可以总结成三个“最”: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监管、最严厉的打击。
新《固废法》修订内容
2023年度:新《固废法》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健康权和生态环境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利用、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及有关活动,适用于固体废物的治理和监管。
第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四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方针,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优先采取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措施,依法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第五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治理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增强立法、执法、司法的协同配合,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和监管体系。
第二章固体废物排放和减量化措施第一节固体废物排放控制第七条污染源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的产生或者降低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安全环保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向公共场所、绿化带、水源地、居住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场所倾倒固体废物或者棄置固体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地点堆存、棄置固体废物。
第十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标准进行处理,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稳定、可靠、安全运行,确保处置效果符合要求。
第二节固体废物减量化措施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渐进式减量化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优先采取物质和能量的有效利用、再利用、循环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推广固体废物减量化技术,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章固体废物处置第一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第十四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分类投放,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工矿企业、社会机构、个人和其他单位、组织在生产、生活、科研、医疗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废弃物、渣土、污泥、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兼顾减量、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倡导循环经济,优先采取减量措施,坚决遏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组织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固体废物最高利用与最严管理第五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明确固体废物在生态环境优先考虑方面的地位。
第六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以最高利用为目标。
逐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七条禁止向环境中随意倾倒或者掩埋固体废物,禁止建造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要求的堆放场所、填埋场所和垃圾焚烧场所。
第八条固体废物的采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
涉及危(wei)险废物的采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危(wei)险废物管理规定。
第三章固体废物产生和减量第九条固体废物的产生应当从生产、生活、科研、医疗等过程中源头减量,采取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害人类健康或者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产品、材料。
第十一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妨碍固体废物减量的行为。
第四章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当按照最高利用原则进行选择,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023修正版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新修订“固废法”解读一、背景介绍固废是指生产、生活和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固态废物的总称,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固废处理和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是我国固废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为解决固废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更加全面有效地管理固废问题,我国决定对固废法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固废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对固废管理和处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解读1. 加强固废分类管理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了固废的分类管理要求。
根据固废的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将固废分为有害固废、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对每类固废的管理和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2.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新修订的固废法提出了“垃圾分类制度”的要求,促使各地区建立垃圾分类的长效机制,并要求居民对家庭固废进行分类投放。
这一措施旨在减少固废的总量,提高固废的资源化利用率。
3. 强化固废处理环境保护要求为了保护环境,新修订的固废法对固废处理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了强化。
对固废处理场所的选址、建设、运营和关闭等环节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固废处理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防止固废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4. 加强固废处置企业负责制新修订的固废法提出了加强固废处置企业负责制的要求,明确固废处置企业对所处理的固废负有责任,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营和管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监管。
5.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遏制固废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反固废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对固废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对固废管理的启示固废管理是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新修订的固废法的出台,为我国固废管理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废法
2,只对危废收费——标准
费
3,处罚:罚1—3倍(原按
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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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收费)
经营许可证制度{57}(P162)
注:补充
1,持证经营{57}
从事收,贮,处置单位---申领许
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发证---与
原法律规定一样。
禁止排放固废和产生原则(33、55) 排放固废是污染行为,禁止排放与资 源化利用,强制处置相结合 集中处置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33、54) 集中处置的三种形式:1,鼓励开放设施, 接受他人废物:2,建区域性集中处置设 施;3,废物交换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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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二是明确了固废产生者终止、变更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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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撤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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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破产时——防治责任(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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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本法施行前终止的处置费用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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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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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突出:
一是突出了防止过度包装污染环境,体现了生者延伸责任制度。
对进口商品的包装——强制回收;
02.
如:政府制定标准——明确防治技术标准;
01.
回收目录、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03.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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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解读
新《固废法》解读前言为了有效遏制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and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此项新法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新《固废法》是更新替代旧草案的法律条文,与2017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同,新法针对生产制造领域和相应的管控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
本文将介绍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实施措施,以帮助相关产业从业者和普通公众了解和遵守此项法律。
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新《固废法》与旧法相比,在以下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生产制造领域的管控机制在固体废物的生产制造阶段,新《固废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更严格的管控,规定在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并付诸实践。
在此基础上,新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减少固体废物污染和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依法接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
固体废物处置的新机制在固体废物处理阶段,新法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监管机制进行了调整。
其中,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新法要求依靠分类、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行“分类投放、专业化收运、分类处理”制度,建立垃圾分类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再利用、减量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对于非生活垃圾的处理,新法规定要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并按照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对可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同时,新法也规定了各种固体废物处理方式的标准和要求,严格规范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不会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监管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新《固废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包括对于固体废物处置“黑龙江”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强化责任追究,对行业假冒伪劣行为进行惩处。
并且配套地推出了教育、宣传工作,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
固废污染防治法
《固废污染防治法》(2020干货版,仅供参考!) 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固废污染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海洋固废和放射性固废防治不适用。
第四条: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谁污染谁担责。
第六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第八条: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尽量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五条:利用固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固废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区块链]。
第十七条:固废项目应进行环评。
第十八条:【三同时】固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禁止向自然水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倾倒固废。
第二十一条: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建固废设施。
第二十二条:跨区域需提前申请获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外国垃圾入境。
第三章<工业固废>第三十三条:限期淘汰设备名录之设备不得转让。
第三十五条:工业固废集中处置。
第三十六条: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三十七条:委托方应核实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签订书面合同,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十一条:固废产生单位终止时,妥善处置。
第四章<生活垃圾>第四十四条:避免过度包装。
第四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第四十九条:禁止随意倾倒、焚烧生活垃圾。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经营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五十四条: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地沟油]。
第五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第五十六条: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联网,实时监测,数据实时公开。
第五十七条: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八条: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废>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一、概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此,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通过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
然而,近年来固体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加,固体废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元化,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和制定,因此国家于2023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
二、主要内容1. 定义和分类在新法中,固体废物的定义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指在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或者作为产品生产的副产品产生,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或者不再适用于预期用途而需要处置的物质”。
同时,在废弃物处理方法方面,新法将废弃物分为三类: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2. 生产者责任扩大生产者的责任在新法中得到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生产者不仅需要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进行质量控制,还需要对该产品在使用和丢弃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减排。
生产者还要对其产品的回收利用负责,并在出售产品前,向消费者提供可行的回收方式和相关知识。
3. 废物分类管理新法对于废物分类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城市居民区、公共机构和商业服务设施等地方需建立固体废物分类系统和分类投放机制。
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同时,新法对有害废物的处理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禁止将有害物质掺杂在普通垃圾中。
4. 资金保障与处罚力度为了让新法能够更好地落实,新法对于相关资金和力量提出了要求。
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的加入,提高国家对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同时,对于废弃物违法行为,新法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处理办法,并设立了更高的罚款标准。
三、现实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具体困难1. 高额投资成本。
废弃物处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城市或企业来说,可能无法承受如此高额的成本,导致整个废弃物管理工作难以开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是中国政府为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而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96年首次颁布施行,2015年进行了修订升级。
固废法规定了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原则,包括“污染者负责”、“减量、资源化、无害化”、“节约和循环利用”等。
此外,固废法还规定了对于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置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首先,固废法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应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负起责任。
这是“污染者负责”原则的体现,敦促生产者将固体废物减量、分类、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
此外,固废法对违反规定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罚款,承担法律责任等。
其次,固废法鼓励固体废物的减量、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减量意味着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废物的产生;资源化则指对于可回收物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等处理方式;无害化处理则针对有毒有害、对环境造成威胁的固废进行安全处理。
第三,固废法强调了对于废物的节约,循环利用。
制定了针对废旧电池、废旧家电等特定废物的管理办法并实行回收制度,将它们进行安全、环保的回收处理。
此外,固废法鼓励将废弃土地和建筑物重建为资源利用场所,实现资源的再次利用。
最后,固废法提出了对固体废物生命周期管控的概念。
即对于建筑、区域和场地等,不仅要在生产过程中减量、资源化、无害化,也要在存储、运输和处置阶段加强管控。
其中,存储和运输阶段要求涉及固废的集团和个人,应遵守固废法所规定的要求,避免污染和渗漏的发生。
因为我们不能仅仅只是在生产过程中做好废物的分类处理,而忽略了对于已经产生的废物的后续处置。
总的来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强化固体废物管理,解决大量产生的固体废物堆积问题提供了有效法律手段,通过加强对固废的可控性,确保其对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降到最低。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地区和生产的差异,固废法的执行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和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技术研发,同时提高公民对废物分类处理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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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污染防治法《固废污染防治法》:三、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1)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3)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4)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5)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6)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7)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8)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9)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10)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11)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来(12)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2005年4月1日实施)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来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89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来源于考试大,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二、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考试&大&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2、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考试*大*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3、全过程管理原则: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第21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分类管理的原则: 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固废法》是针对不同的固体废物作出的规定,即对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和危险固废三类固废做的规定。
实行的是分类管理方式。
来四、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固防法》第21、22条第21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22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32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33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34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采集者退散第35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k考试&大&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44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五、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第33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采集者退散六、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第36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七、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第44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八、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第53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来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九、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第54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十、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第55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56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
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亿吨。
考&试大&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
考试&大&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在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国家已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
首先,由于废物的输入国基本上都缺乏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术手段和经济能力,危险废物的输入必然会导致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损害。
其次,危险废物向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实际上是逃避本国规定的处置责任,使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而扩散到环境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会对全球环境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