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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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
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
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车辆减值损失的法律依据问题
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
产损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司法
实践中对这一主张争议颇多,索赔难度较大。虽然,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
法通则》以及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
对车辆减值损失没有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
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
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
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
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以及第40
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
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如前所述车辆减值
损失作为一种民法上的直接损失,那么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的财产直接损失范畴。而该办法的第 40条只是对车辆的修复进行规定,这与车辆减值损失并不冲突,该条也没有否定车辆减值损失。因此,在道
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减值损失进行主张赔偿,法院的审理裁判应该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