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
车损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车损险赔付范围及标准车损险是指在投保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车辆进行修复或补偿的一项汽车保险产品。
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及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一般情况下,车损险会对车辆在事故中的损失进行赔付。
这些损失包括车辆的部件被损坏、变形、破损或无法使用、车辆的外观被损坏等。
2.自燃、爆炸和外界物品损坏:车损险对车辆因自燃、爆炸或受到外界物品(如坠落的物体、被抛物砸击等)损坏时进行赔付。
3.盗抢损失:车损险通常也会对车辆被盗抢或遭受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这包括车辆被盗抢后造成的车损、车辆的财物险赔偿的物品等。
4.车辆损失的修理费用:当车辆发生事故或其他情况造成损坏,车损险会对车辆的修理费用进行赔付。
这包括修复车辆所需的零件更换费用、人工修理费用等。
5.车辆总价值的赔付:在车辆被盗抢、严重事故造成无法修复、自燃爆炸等情况下,车辆的损失超过修理费用时,车损险会对车辆的总价值进行赔付。
6.免赔额:车损险通常设有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时,保险合同约定可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对小额损失进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及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而有所不同。
承保人在选择车损险时需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付。
另外,车损险并不包括一些特殊的损失,如车辆正常磨损、车辆故障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等。
这些情况下,需要另外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来进行保障。
总之,车损险是一项重要的汽车保险产品,能够在车辆发生事故或遭受盗抢时提供相应的赔付。
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及标准主要包括事故损失、自燃爆炸和外界物品损坏、盗抢损失、修理费用、车辆总价值的赔付等。
但具体的赔付范围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而异,请车主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保障范围。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车险服务。
该保险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货车和客车等。
这种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一种全面的保险方案,以保障车辆的安全和车主的财产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障车主对于机动车发生的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点:1. 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期间对第三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额度一般为五万元,车主可以选择加额保险费将额度提高到二百万元。
2. 车辆损失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期间发生碰撞、擦挂等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无法维修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辆价值的70%。
车主可以选择购买附加保险将赔偿额度提高到100%。
3. 全车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或抢劫,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市场价值的70%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保险适用于玻璃因外来物体撞击或者其他因素破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5. 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意外险如果车辆在行驶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因此造成的伤害和身体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6. 其他可能的损失其他可能的损失还包括车损保险、不计免赔险、发动机险等。
车主可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购买。
二、保险费用计算方法车主在选择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要结合车辆的实际状况和保障范围来计算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车辆品牌和型号不同的车辆品牌和型号的保险费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越新、越昂贵的保险费也就越高。
2. 车龄保险费与车龄的相关性并不一定。
在有些情况下,老车型的保险费反而会更高。
而一些车型造型独特,配置优越的老款车型,虽然车龄较长,但保险费则相对较低。
3. 驾驶员的驾龄和记录驾驶员的驾驶经历和驾驶学历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保险费的计算。
机动车损失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按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主要包含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两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定义、特点、投保条件、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
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它为车主在车辆损坏或丢失时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障。
车辆损失险是指在车辆发生碰撞、自燃、爆炸、坠落等意外事故时造成的车辆损失赔偿。
全车盗抢险是指在车辆被盗窃、抢劫或遭受恶意破坏时的赔偿。
首先,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车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车主必须为合法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
车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年检,并且需要保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车主还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后,车主在发生事故或车辆损失时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
车主需要联系当地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情况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经过核实和审核后,保险公司将向车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时,车主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需要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等。
其次,车主需要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
同时,车主还需要及时缴纳保费,保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总结而言,机动车损失保险是车主在车辆损坏或丢失时提供赔偿的一项重要保险。
车主在投保时需要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险责任,并注意保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缴纳保费。
同时,在发生事故或车辆损失时,车主需要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希望本文能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相关知识。
2024年度车险保障服务协议
2024年度车险保障服务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保险公司)1.2 乙方(投保人)1.3 第三方(受益人)第二条保险范围及内容2.1 车辆损失保险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3 第三者责任保险2.4 全车盗抢险2.5 车上人员责任险2.6 玻璃单独破碎险2.7 自燃损失险2.8 不计免赔特约险2.9 车身划痕险2.10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2.11 车上货物责任险2.12 精神损害赔偿险2.13 附加险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生效日期3.2 保险到期日期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用计算方式4.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4.4 保险费用退还条件及方式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流程5.2 理赔材料5.3 理赔时效5.4 理赔金额计算方式第六条合同变更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变更程序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合同解除条件7.2 合同解除程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8.2 乙方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条件10.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定义12.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其他约定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保险公司)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保险公司,拥有本合同的保险业务经营权。
1.2 乙方(投保人)是指依法拥有所投保车辆并愿意购买保险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1.3 第三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中遭受损失,有权获得保险赔偿的非合同当事人。
第二条保险范围及内容2.1 车辆损失保险是指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乙方车辆本身损失或者施救费用,由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人保车险 条款
人保车险条款
人保车险是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一种车辆保险产品。
以下是人保车险的一般条款内容,具体以保单条款为准:
1. 保险责任:根据保单约定,对被保险车辆在特定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损失或第三方责任进行赔付。
2. 车辆损失险:对因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因驾驶被保险车辆而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
4. 全车盗抢险:对被盗或抢劫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付。
5. 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乘坐被保险车辆的人员因车祸导致的意外伤亡进行赔偿。
6. 不计免赔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的免赔额进行豁免。
7. 自燃损失险:对车辆由于自燃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8.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进行赔付。
9. 涉水损失险:对车辆因涉水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10. 车身划痕险:对车辆外观因划痕、碰撞、擦伤等导致的损失进行赔付。
以上仅为人保车险的一般条款内容,具体的保单条款可能会因个人需求、车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单条款,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保障方案。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五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 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违反,导致无法确 定的损失
赔偿 处理
单证
尽量修复
全损:20%
赔偿处理
赔偿
处理
思考
汽车被盗 追回,保 险公司照 赔
某先生2014年10月21日购买了一辆轿车,购车费为6.8万元,附加费为 1.5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 险期限为一年。按照该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机动车 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2015年4月24日,该车被 盗,某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到了7月24日,汽车仍 未找到。某先生持公安机关证明向保险公司办事处索赔,保险公司办 事处称要向上级公司申报。8月初,某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某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 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保险公司则认 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被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 题已不存在,因此某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 该车所花费的开支。双方意见不合,某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8.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 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 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9.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 因为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人保车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险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交通工具损失险: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因行驶于公路上投保的机动车发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包括:(1)车辆本身及其附属设备损失; (2)第三方责任; 以及 (3)车辆司机和乘客的人身伤害。
2、盗抢险: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因行驶于公路上投保的机动车发生的盗抢损失,包括:(1)车辆本身及其附属设备损失; (2)第三方责任; 以及 (3)车辆司机和乘客的人身伤害。
3、车损险: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因行驶于公路上投保的机动车发生的车损损失或损坏,包括:(1)机动车及其附属设备或财物的损失; (2)机动车损害第三方人体或财产的责任;以及 (3)司机和乘客的人身伤害。
4、不计免赔险:范围包括:(1)机动车及其附属设备损失; (2)第三方责任; 以及 (3)车辆司机和乘客的人身伤害。
5、自燃损失险:向机动车投保了自燃损失险的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自燃的情况下能够拿到赔偿。
二、投保范围1、投保的范围:凡符合中国交通运输部的机动车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并由保险承保的机动车;2、 Unitied Insurance不承担:(1)船舶,滑翔机,滑冰车,机动车外的车辆,飞机和不在中国公安部广播电视局注册的车辆;(2)被保险人未按照机动车运输管理公安部注册,或者未按国家规定使用编号,或者无合法行驶证明的机动车;(3)在公安部登记供出租使用的机动车;(4)任何出现使用国家规定以外的燃料的机动车和被保险人违反汽车安全规定,而发生的损失;(5)承担技术研发类产品或服务的机动车.三、投保方式1、投保: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向其提出的保险申请时开始生效;2、保费支付:保费可由被保险人在支付完全数额的款项后,投保生效;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一般按照被保险人指定保险期间确定;3、保险合同:投保后,被保险人需签署保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及赔偿的权利等;4、保证:投保时,被保险人需履行其当事人义务,并有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进行陈述和报告。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摘要:一、引言二、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简介三、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五、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六、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七、附加险种简介八、保险责任免除及保险期间九、结语正文:一、引言作为中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中国平安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
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中国平安提供了多种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二、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简介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等多个险种,为您的爱车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三、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主要承担车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直接损失。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上述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六、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全车盗抢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全车盗抢过程中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七、附加险种简介除了上述四个主险种外,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还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多个附加险种,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人保车损险概述2.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3.人保车损险的免除责任4.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5.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6.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限制7.人保车损险的违约责任正文【人保车损险概述】人保车损险,全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是由人保推出的针对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身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险种旨在为广大车主提供安心的用车保障,降低车主因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碰撞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倾覆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倾覆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火灾、爆炸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盗抢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盗抢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碰撞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车损险的免除责任】人保车损险在以下情况下将免除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维修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因驾驶员饮酒、吸食毒品、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分为两种:1.直接赔偿:人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进行直接赔偿。
2.代位求偿:在人保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后,取得对第三方的追偿权,代位向第三方追偿。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续保。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限制】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有以下限制:1.车身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2023年车险政策条款
2023年车险政策条款随着社会与技术的不断发展,2023年的车险政策也随之变化。
本文将介绍2023年的车险政策条款,并对新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一、第三者责任险2023年的车险政策中,第三者责任险仍然是车险保障的基本内容。
该险种保障了你在驾车过程中可能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他人伤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新的政策,该险种保额将有所提高,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产价值的上涨。
二、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车险政策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它保障了你的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或被盗抢时可能遭受的损失。
根据2023年的车险政策,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仍按照车辆实际价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对新能源车辆以及自动驾驶汽车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保障措施。
三、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作为车险政策中的一项重要保障内容,是保护车辆遭受盗抢、失窃的风险。
2023年的车险政策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额也将有所提高,并且针对一些高风险地区的车辆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四、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是指车辆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自燃而遭受的损失。
2023年的车险政策中,自燃损失险保额也会有所提高,以适应车辆自燃风险的增加。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车型,新政策还提供了更全面的自燃损失保障措施。
五、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是车险政策中的一项增值服务,它可以在发生事故时,免除车主赔付部分的责任。
在2023年的车险政策中,不计免赔险的保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下调。
这一调整将进一步提高车主的使用成本。
六、附加险种除了上述基本险种外,车险政策中还包含一些附加险种,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涉水险等。
这些附加险种可以根据车主的需求选择购买,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综上所述,2023年的车险政策条款对于车主来说是一份重要的保障文件。
车主在购买车险时需仔细了解各项保障内容和条款,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同时,在日常使用车辆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安全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只有全面了解并遵守车险政策,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障和安心的驾驶体验。
汽车行业-车辆损失评估-80页(可编辑优质文档)
汽车行业-车辆损失评估-80页(可编辑优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汽车行业-车辆损失评估-80页第五节汽车盗抢损失评估一、汽车盗抢险条款解读 1.保险责任(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为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全车在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因发生事故造成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责任免除①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②保险车辆被盗窃未遂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③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④保险车辆与驾驶员同时失踪。
⑤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⑥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⑦被保险人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汽车被盗抢案件的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及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二、汽车被盗抢后的理赔 1.车主索赔流程被盗车辆在60天内未能追回,保户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户获得赔偿后,若被盗抢的汽车被找回,保险公司可将车辆折价给保户,并收回相应的赔款。
若保户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保户自公安部门出具被盗抢证明之日起,60天内不提交单证,即视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2.索赔时必带物件(1)出险通知书:由保险公司提供,保户填写。
(2)保险单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购车发票原件。
(5)购置费缴费凭证和收据原件。
(6)权益转让书:由保险公司提供,保户填写。
(7)机动车丢失证明原件:由公安局提供。
(8)汽车钥匙。
(9)机动车停驶证明原件:由交通局提供。
(10)车主证件:车主是单位的须为营业执照,是个人的须是身份证。
(11)赔款结算单:由保险公司提供,保户填写。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
第四章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责任第五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二)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第五十三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六)新增设备的损失;(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八)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五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咱们说,机动车损失险基本就是你不小心撞了别人,或者别人撞了你,车子受损了,修车的费用就可以通过这个保险赔。
你是不是想:“撞了别人,我有赔钱责任,那要是别人撞了我呢?我岂不是赔个空?”放心,车损险不仅仅是你撞别人,它也能帮你解决别人撞你的麻烦。
就是有点像那句老话,“我不想和你争,偏偏你总来找我”。
你就可以放心了,别人的“不小心”不会让你口袋受伤。
不过呢,千万记住,这个保险条款里有那么多的小细节,光看主条款还不行。
比如,如果你的车子有些小瑕疵,像是刮花了一点,或者车灯掉了一点,你得看清楚,保险是不是包括了这类“小打小闹”的损失。
如果是,大伙儿欢喜,车子修理好了,也不用额外掏钱。
要是不包括,那你就得自掏腰包修车了,像是“自讨苦吃”,自个儿扛了。
很多人有个误区,以为车损险就是全能保险,什么事儿都能赔,其实不然。
有些情况它不赔,比如说车主自己瞎操作,搞个车祸出来,或者是恶意破坏。
你想,如果自己刮蹭了车,想凭这个保险“过水”,那肯定不行,保险公司可不是冤大头,它们有眼力见,能分辨真假。
再比如,有些人为了省点钱,把车放在没保管好的地方,结果给偷了,车损险也管不着。
毕竟保险公司可不是咱们的“人肉保险库”,什么事都能兜着。
那怎么办呢?那就得买点儿更全的险种,像盗抢险啥的,给自己多点保障。
咱们常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多买点儿保险,也省得真出了问题时后悔莫及。
再说说保险理赔的速度吧,车主们有时候一看到“理赔”两个字,心里就打鼓,觉得一堆麻烦等着自己。
但事实上,车损险的理赔其实挺简单的。
只要你不犯蠢,及时报案、准备好相关材料,理赔的速度相当快。
像有些大公司,车主的资料一提交,审核通过,修车的钱就能到账,轻松愉快,不用担心自己像个“上班族”那样焦虑。
你想啊,钱到手了,修车的钱就能直接省掉,整个过程既顺利又快捷,这不比“开车不见兔子不撒鹰”强多了吗?可是呢,问题也来了,车损险虽然方便,但它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保单中的“免赔额”。
车家保的保障范围
车家保的保障范围一、什么是车家保车家保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车辆和家庭提供综合性的保障。
它涵盖了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两个方面,为车辆和家庭的风险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车家保的保障范围较为广泛,下面将对车家保的具体保障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二、车辆保险保障范围1. 损失险•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燃、抢劫盗窃等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或者按照车辆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如果被保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车辆的全车盗抢损失。
2. 司机乘客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乘客受伤或者死亡,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应的意外伤害赔偿金。
•司机座位人身意外险: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车辆发生事故导致驾驶员受伤或者死亡,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应的意外伤害赔偿金。
3. 不计免赔险•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购买此险种后,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计算车辆损失险的免赔额,全额赔偿车辆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购买此险种后,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计算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全额赔偿第三者的损失。
三、家庭财产保险保障范围1. 住宅保险•房屋全险:保险公司将对住宅的建筑结构以及室内外财产进行保障,包括房屋的损失、室内财产的损失等。
•地震保险:保险公司将对住宅因地震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2. 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对家庭的财产进行保障,包括财物失窃、家庭财产损失、财物毁坏等。
•家庭责任险:保险公司将对因被保家庭成员的过失而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3. 其他保险•水暖、电气保险:保险公司将对住宅的水暖、电气设备进行保障,包括设备的损坏、损失等。
•管道破裂保险:保险公司将对住宅的管道破裂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与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与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局部〔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核反响、核污染、核辐射;〔四〕欺诈;〔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展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1. 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所有者或使用人对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
亡造成的赔偿责任。
2.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内的驾驶员和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
的赔偿责任。
3. 盗抢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因被盗抢而导致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和被盗财物损失。
4. 玻璃破碎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玻璃窗户、镜子等部位的破碎损失。
5. 涉水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因涉水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擎进水等。
6. 自燃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因自燃造成的损失。
7. 车损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下造成的车辆损失。
8. 第三者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对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造成的赔偿责任。
请注意,具体的保险条款会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有所不同,以上条款仅供参考。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确保了解自己购买的具体保障范围和责任。
全车盗抢险和 车上人员责任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的商业车险明显区别于传统车险产品的一点是增加了全车盗抢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两个主险(或者叫基本险);也就是说在传统车险产品中全车盗抢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了其对应的主险后方能投保;与之不同的是,现行车险商业险产品中,上述两个险别均可以单独投保,不再有其他附加条件。
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两个险别做一下具体介绍。
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全车盗抢险承担保险车辆因为被盗窃、抢劫、抢夺遭到的全车损失或者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车辆被盗抢时的实际价值。
投保注意:全车盗抢险成为主险后,为单纯面临盗抢风险的车主(例如经常长期性出差造成的车辆长期停放不用等)节省了一笔保费开支;即其可以为车辆单独投保全车盗抢险,节约了车辆损失险的保费开支。
投保全车盗抢险时一定注意不要“超额投保”,即全车盗抢险的保额不要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为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约定,超额投保并不能获得超额的赔偿。
举例而言,实际价值为10万的车辆即使按照12万的保额投保,发生盗抢事故后,最多只能得到10万的赔付。
多交保费并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所以投保全车盗抢险时,一定根据自己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选择正确的车辆保险金额,避免不必要的保费开支。
为车辆投保了全车盗抢险并不意味着发生盗抢事故后就可以得到足额的赔偿,良好的用车习惯亦可以减少在车辆遭受不测事故后受到的经济损失,例如,停车后不要将行车证留在车上(避免随车一起被盗),保存好原车钥匙(原车钥匙丢失的,会被扣一定数额的赔款)等。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承担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伤亡受到的损失。
投保注意:大部分车主在投保该险别时,考虑到驾驶员位置使用频率最高,故倾向于将驾驶员座位的保额单独提高,而将其他座位的保额降低,甚至只是单独投保驾驶员座位。
从实际案例来看,在车辆碰撞事故中,无论单方事故还是双方事故,副驾驶座位的危险系数要高于驾驶员座位,所以建议车主在购买此险别时,不要降低副驾驶座位的保额。
牛油保-整车盗抢损失服务条款
整车盗抢损失服务条款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发生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人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后,自报案之日起五十天内仍未查明下落的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车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车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0%,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第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人按照第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七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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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
第四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正式号牌、行驶证,否则本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2、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3、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2、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4、更换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6、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8、保险机动车与驾驶人或该车承租人同时失踪。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2、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未遂导致的任何损失;3、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5、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金额在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按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折旧率表第十一条保险期间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第十二条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
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复印件(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营运许可证复印件;(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报案证明)、未破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营业性或收费停车场所出具的失窃证明或停车费收据;(三)全套原车钥匙、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四)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还应提供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四条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在第十四条约定的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保险人索赔时原车钥匙不全的,在第十四条约定的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3%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赔款计算(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二)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时,应签具权益转让书。
第二十条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被找回的:(一)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二)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原车,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机动车的权益,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对于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
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无赔款折扣第三十条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年度或连续保险年度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
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术语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2、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3、附属设备:购买新车时,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列明的随车设备。
4、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