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保险简介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是国内知名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推出的一款专为车辆提供的商业保险服务。
该保险产品为车主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为车主带来更加安心的驾驶体验。
二、保险覆盖范围1.交强险:该保险是法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车辆上路行驶的最基本保障,是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之一。
2.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种保险责任。
其中,车辆损失险主要保障车辆在发生碰撞、倒地、火灾、爆炸等意外情况下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保障车辆乘坐人员在意外情况下的医疗费用赔偿。
3.附加险:附加险是在基本商业险的基础上,为车主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附加险主要包括车辆划痕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多种保障责任,为车主在驾驶过程中遇到更多风险时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保险费用计算保险费用的计算主要根据车辆型号、使用年限、驾驶人员驾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定,车辆保险费用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需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车辆发生意外损失时进行理赔赔付。
四、保险理赔流程1.报案:车主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查勘:保险公司将安排专业的查勘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核实事故情况和责任。
3.理赔:经查勘员确认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赔付。
4.维修:车主可选择指定的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赔付。
五、总结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款为车辆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为车主带来更加安心的驾驶体验。
车主在使用车辆时,建议购买适合车辆的保险产品,并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理赔流程,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保障和帮助。
人保财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1. 前言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可能有点“枯燥”的话题——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听起来就像一杯没有糖的咖啡,对吧?不过别担心,我会把这杯咖啡调得更香甜,让大家轻松理解。
毕竟,买车险就像给你的爱车穿上保护衣,谁不希望它能保得牢呢?所以,今天我们就来细细梳理一下,看看人保财险的保险条款都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地方。
2. 保险的基本概念2.1 车险的种类首先,咱们得明白,车险其实分为两大类:强制险和商业险。
强制险就像你上学时的“健康证”,不交不行。
而商业险就像是给你加了一层保护,万一发生什么意外,心里总归有个底,对吧?其中,商业险又可以细分成好多种,比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等。
各有各的特点,咱们一个一个来捋顺。
2.2 车损险的重要性说到车损险,很多人可能觉得这只是个小事,谁没摔过跤呀?但别忘了,车子摔了可不是小事,修车费可是个大头呀!车损险就好比是给你车子买了个“修理卡”,让你在摔跤的时候,钱包也不会跟着摔得稀巴烂。
所以,选择合适的车损险是很重要的,千万别小瞧了这块。
3. 理赔流程3.1 理赔的第一步理赔听起来就像是去超市退货,都是为了把钱拿回来。
首先,咱得在出险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别让时间拖得太久,毕竟,越快越好!这就像吃西瓜,越早吃越甜。
电话那头的客服会让你填写一些资料,像是出险的时间、地点、经过等等,越详细越好,给他们个清晰的画面。
再加上点事故现场的照片,这样就能让理赔的过程顺利很多。
3.2 理赔的注意事项然后,理赔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小麻烦,比如材料不齐全啊,或者是对赔偿金额的不同看法。
这时候,咱们就得冷静了,不要慌。
可以跟保险公司多沟通,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忙。
毕竟,沟通是解决问题的钥匙,别让小矛盾变成大问题,搞得两边都不开心。
4. 小贴士4.1 选对保险最后,给大家几个小贴士!首先,选保险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
车子老了,可能就不需要太多的附加险;而如果你的小车是刚刚从4S店开回来的新车,那可就得好好配置一套保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评估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涉及到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其深度和广度需要全面评估。
我们需要对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免除事由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以及对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我们也需要了解其在保险行业和用户之间的影响和意义,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文章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驻存或者其他相关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保费损失。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同时也免除了一些损失的理赔事由,以及对投保人的一些义务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界定、免除事由、理赔条件等方面为保险行业发挥了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全面评估和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其法律依据和应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免除事由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其对保险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作用。
我们也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保险法规,保护人民裙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撰写的过程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得以表达个人观点和理解,以及对保险法规的重要性和意义的思考。
文章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涉及到保险责任的规定、免除事由的设定、投保人的义务和行为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车险服务。
该保险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货车和客车等。
这种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一种全面的保险方案,以保障车辆的安全和车主的财产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障车主对于机动车发生的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点:1. 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期间对第三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额度一般为五万元,车主可以选择加额保险费将额度提高到二百万元。
2. 车辆损失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期间发生碰撞、擦挂等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无法维修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辆价值的70%。
车主可以选择购买附加保险将赔偿额度提高到100%。
3. 全车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或抢劫,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市场价值的70%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保险适用于玻璃因外来物体撞击或者其他因素破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5. 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意外险如果车辆在行驶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因此造成的伤害和身体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6. 其他可能的损失其他可能的损失还包括车损保险、不计免赔险、发动机险等。
车主可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购买。
二、保险费用计算方法车主在选择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要结合车辆的实际状况和保障范围来计算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车辆品牌和型号不同的车辆品牌和型号的保险费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越新、越昂贵的保险费也就越高。
2. 车龄保险费与车龄的相关性并不一定。
在有些情况下,老车型的保险费反而会更高。
而一些车型造型独特,配置优越的老款车型,虽然车龄较长,但保险费则相对较低。
3. 驾驶员的驾龄和记录驾驶员的驾驶经历和驾驶学历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保险费的计算。
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已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报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报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报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活着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倍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部分则赔偿: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恶意串通。
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2)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1. 引言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机动车主提供保障,以应对因车辆事故、损失或第三方责任等所导致的经济风险。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赔偿范围等内容。
2. 保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机动车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计免赔额险责任: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或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基础上,保险公司将承担不计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附加险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还可附加其他保险责任,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3. 保险金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金额的上限。
保险金额的计算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车辆的购置价格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确定;•不计免赔额险金额:不计免赔额险金额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相同;•附加险金额:附加险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
4. 保险赔偿范围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损失保险赔偿范围:主要针对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意外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主要针对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计免赔额险赔偿范围: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相同;•附加险赔偿范围:根据具体的附加险种而定,可包括对玻璃、车上人员等的损失赔偿。
5. 其他条款除了以上内容,机动车商业保险还包括一些其他重要的条款,如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合同期限、保险理赔流程等。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般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理赔流程则需要车主在出险后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文章标题: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引言在社会发展的不断向前推进过程中,人们对生活、财产的保护需求日益增长。
而机动车商业保险作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形式,对于保障车主的权益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是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遵守的规范和约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明确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费率、理赔程序等内容,与被保险人(车主)约定的书面条款。
这些条款一方面规范了保险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也约束了车主的权利和义务。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十分丰富,既包括保险责任的约定,也包括各种免责条款和理赔程序等内容。
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深度解析1. 保险责任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范围有着详细的规定。
在条款中会详细规定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和特殊情况的理赔方式,以及对于保险费的约定。
车主在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了解这些内容,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2. 免责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还包括了多种免责条款,主要是针对车主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和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限制。
对于酒后驾车、驾车超员、道路交通违法等情况下的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在保险时,也需要注意这些免责条款,以免因为自身行为导致无法获得理赔。
3. 理赔程序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还包括了对于理赔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事故报案程序、理赔申请条件、理赔材料准备等内容。
了解并遵守这些理赔程序对于车主获得及时赔偿至关重要,因此车主需要对这些程序有着清晰的理解。
四、总结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在保险时,车主应该仔细阅读并了解这些条款,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免责条款和理赔程序,车主都需要有着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以免因为不懂条款而导致损失。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全文(3)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全文(3)(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三)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等。
二、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本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损失;2.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事故责任不清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方;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保险车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因被保险人延迟报案或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赔偿处理时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4.对于车辆损失险,如受损车辆尚可修复,保险公司会按照修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受损车辆无法修复或报废,保险公司会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
5.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如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款规定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和批单等组成,如果与本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为准。
第三条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项下负责赔偿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包括:
(一)机动车损失险: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机动车自身及其附属设备
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机动车自身及其附属设备
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赔偿;
(三)盗抢险: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险是车主为了保护自己的机动车所投保的一种商业保险。
它是一种补充车辆必须要购买的交强险,主要为车辆经济损失提供保障。
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相关条款。
下面将详细介绍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是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保险责任指的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理赔的承诺。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意外损失、被盗抢、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的损失都会进行赔偿。
然而,保险责任也是有限制的,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驾驶人酒后驾车、无驾驶证或超载等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责任免除是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责任免除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例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未经车主允许借给他人使用,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此外,如果车辆负责人(车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破坏车辆等,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存在是为了防止恶意投保和滥用保险的现象发生。
保险金额是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金额代表车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以获得的最高理赔额度。
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来决定,车辆市场价值越高,保险金额也相应会越高。
保险金额一般包括车辆损失赔偿、第三方责任赔偿和附加保险项目的赔偿金额。
车主需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决定保险金额的选定。
保险费率是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的最后一个重要内容。
保险费率是指车主根据购买商业保险的车辆实际情况,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率的确定一般与车辆类型、用途、区域等因素有关。
车辆类型包括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用途包括家庭使用、商务使用等。
不同地区的保险费率也会根据当地的交通安全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调整。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标题: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解析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机动车商业险。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我们特此提供一份详细的条款解读。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您的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害,我们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范围
我们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 车辆自身损失:如碰撞、翻车、火灾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 第三者责任:如您驾驶车辆时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我们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全车盗抢:如车辆被盗或被抢劫,我们将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 除外责任
以下情况不在我们的赔偿范围内:
- 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载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 您故意造成的车辆损失。
- 车辆的自然磨损和老化。
4. 保险金额与保费
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共同确定,一般以车辆的实际价值为基础。
保费则根据保险金额、车型、使用性质等因素计算得出。
5. 理赔流程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理赔申请。
6.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到期后您可以选择续保。
7. 解除合同
如果您需要解除保险合同,需提前通知我们,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一定的退保费用。
以上是机动车商业险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
谢谢!
[保险公司名称]
[日期]。
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0我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机动车商业保险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机动车商业保险作为车主必备的一种保险,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二、车险保障内容根据2020我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该保险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主要保障内容:1. 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2. 车辆损失险:对车辆在发生事故、被盗、被抢等情况下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3. 司机责任险:对车辆使用人员在事故中被判定有过错的进行相应的赔偿。
4. 乘客责任险: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亡或者残疾的进行相应的赔偿。
5.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在符合条件下,保险公司将不计进免赔额,提高保险理赔额度。
三、理赔流程1. 报案:在车辆发生意外后,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2. 现场处理:在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相关的处置工作,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3. 索赔材料准备:准备好相应的索赔材料,包括行车证、驾驶证、交警事故认定书等。
4. 理赔申请:将相关材料递交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5.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
6. 理赔支付:保险公司根据理赔审核结果,对受益人进行赔偿支付。
四、注意事项除了了解保险条款内容及理赔流程外,车主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 注意保养车辆,避免因车辆本身原因导致事故或者损失。
2. 注意交通安全,合理驾驶,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3. 定期检查保险合同内容,确保保险记录准确无误。
4. 保管好行车证、驾驶证等重要文件,方便保险理赔时的准备工作。
五、结语随着机动车保险市场的不断壮大,保险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和丰富,我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为广大车主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既保证了车辆本身的安全,同时也对第三方进行了充分的保护。
希望广大车主在购物保险产品时能够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理性购物,提高对车辆保险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安全意识。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条款。
第二条本示范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示范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条本示范条款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第七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额。
第九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十条保险人按照下列保险责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自然灾害:洪水、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等自然灾害;2. 交通事故:碰撞、倾覆、坠落等交通事故;3. 火灾、爆炸、盗窃、抢劫、抢夺;4. 被保险人遭受的人身伤害;5.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损失。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坠落;2. 火灾、爆炸;3. 盗窃、抢劫、抢夺;4.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全车盗抢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机动车商业保险新条例全文
机动车商业保险新条例全文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组成和当前适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情况,并指出当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不合理。
下文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一节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是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发布的一份涵盖商业用途的汽车保险的文件。
汽车在日常生活中是我们非常常用的一种交通工具,但是其投保和维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就成为了获得业界认可的一种汽车保险方案。
一、保险条款的意义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部分,它记录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承保及相应权利、义务方面的条款描述。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就是记录人保公司和保险合同双方在进行汽车保险投保和理赔时所必需的条款和内容,而且也具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车主权益的作用。
二、条款描述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是由开头概述、保险责任、保险免赔额、保险条款适用条件、保险金额、理赔过程等多个部分组成的,下面我们就逐一进行介绍:1.开头概述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开头部分通常会介绍有关交通事故的情况,而且会在此部分介绍车险的保险计划类型,如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等。
此外,开头概述也会提及关于车辆保险是否适用的准则,比如车辆是否为私人所有,车辆是否具有合法的车牌号码、行驶证等。
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在此部分中,条款将涉及保险范围、赔偿费用(如车损、责任险、盗抢险等)和投保人的义务等内容。
在投保时,车主需要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责任。
3.保险免赔额保险免赔额意味着车主需要自己承担一定的理赔费用。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设有各种保险免赔额等级的设置,车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4.保险条款适用条件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还涉及了一些适用条件和要求,比如需要车主有法定行驶证、要求车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保险合同及投保准则、保证车辆合法性、提示车主及时报案等等。
5.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车主在投保时选择的车辆保险金额,其包括全车总价值的百分比,并且与保费大小相关。
6.理赔过程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抢后,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服务获得赔偿。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一节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节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六)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第三节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第四节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三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一节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第二节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