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失险条款1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 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 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 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3.2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 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 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 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 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 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 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 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 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 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 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车 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 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 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 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等。
二、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本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损失;2.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事故责任不清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方;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保险车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因被保险人延迟报案或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赔偿处理时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4.对于车辆损失险,如受损车辆尚可修复,保险公司会按照修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受损车辆无法修复或报废,保险公司会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
5.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如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损失保险(IACJQL0001)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损失保险(IACJQL0001)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个人所有,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乘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及已列明并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3.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4.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5.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6.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7.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8.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损失,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设备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适用于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管理人所拥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将对因机动车的损失和损坏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自燃等意外事件导致车辆损失或损坏;2.雷击、风暴、暴雨、洪水、地震、冰雹、雪崩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不明原因导致的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消失的损失;4.恶意人为行为导致的车辆损坏;5.附加保险条款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涉水损失险等。
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1.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免赔额和赔偿范围。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金额。
赔偿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的金额上限。
2.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80%。
若损失超出免赔额,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投保要求和保险费率1.投保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需要提供机动车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发票等。
2.保险费率是根据车辆种类、使用年限、驾驶员情况、地区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的。
3.投保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四、保险责任免除和解除合同1.若发生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2.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解约手续费用。
五、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1.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进一步损失,并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
2.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证明、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等。
3.保险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赔偿,若投保人对赔偿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
六、其他条款本保险条款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保险期间和保险终止的规定;2.不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的标准;3.保险责任和免赔责任的详细说明;4.附加保险条款的具体细则。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大家知道多少?下文就等为大家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欢迎阅读!!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内容全文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 玻璃单独破碎;(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1. 保险的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的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需保险的风险程度来确定。
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
2. 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负责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进行赔付:1.碰撞、倾覆、跌落、自燃、爆炸等意外事故;2.风暴、台风、暴雨、冰雹、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3.玻璃破碎,但须注意玻璃划伤、刮擦等不在保险范围之内;4.雷击、盗雇等第三者破坏。
3.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免赔额是指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将在免赔额之上进行赔付。
赔偿限额是指每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最高赔付的金额上限。
投保人可以根据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限额,高价值车辆通常需要较高的赔偿限额。
4. 保险费和投保要求投保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是根据车辆价值和风险程度来确定的。
投保人需要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等。
5. 续保和退保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到期前选择是否续保,如果选择续保,需要按时缴纳续保费用。
退保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公司申请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用。
但保险公司有权扣除相应的手续费。
6. 理赔申请和处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保险公司将对理赔申请进行评估和处理,并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赔款。
投保人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损失的评估和鉴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7. 争议解决如果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行政机构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
8.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双方协商解除;2.投保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的到期终止,未选择续保。
机动车保险条款大全(交强险、三责险、财产险、车损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根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当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车辆损失险条款全文
车辆损失险条款全文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会因为碰撞或意外导致车辆的损失。
车主在购买车辆时,首先会购买交强险,但交强险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赔偿范围,所以许多车主会选择购买车辆损失险,在车辆发生意外,如火灾、爆炸等情况导致车辆产生损失时,可以得到保险的赔偿。
小编下面为大家提供车辆损失险条款,供您阅读了解。
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平安保险--车损险 条款
平安车损险条款(全文)车损险是平安的四个基本险种之一,是一般都必须要购买的险种,车损险非常重要,一般都建议购买,下面是平安车损险条款,共26条,这些车损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很重要,需要仔细阅读:平安车损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平安车损险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五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概述作者:--------------- 日期: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欺诈;(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1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三) 暴风、龙卷风;(四)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五)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六)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1. 引言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是一种车辆保险,旨在对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保险条款旨在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2. 定义在本保险条款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投保人: 购买本保险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合同享受保险责任的机动车的所有人。
•机动车: 指符合国家法律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汽车、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辆。
•保险起保日期: 本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期。
•保险终止日期: 本保险责任的结束日期,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期。
3.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3.1 保险责任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基于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2.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失。
3.2 赔偿范围根据上述保险责任,本保险条款涵盖以下赔偿范围:1.车辆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2.维修或替换车辆所需的费用。
3.被盗窃的车辆的赔偿。
4.被破坏的车辆的赔偿。
5.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或损坏时的拖车费用。
4.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4.1 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为车辆的市场价值或投保时的车辆购买价格,以两者中较低的为准。
4.2 赔偿限额根据本保险条款,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5. 免赔额根据本保险条款,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注意免赔额的选择,不同免赔额会影响保险费用和赔偿金额。
6. 不可赔偿的情况根据本保险条款,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车辆使用违法目的或者被明确禁止使用的情况。
2.车辆在投保前就已存在的损坏或故障。
3.车辆用于竞技、赛车等非正常用途。
4.驾驶人酒后驾驶或未持有有效驾驶证。
5.驾驶人意图造成损失或故意过失。
7. 保险费和保险期间7.1 保险费投保人需根据车辆的市场价值或投保时的车辆购买价格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和车辆的风险评估而定。
7.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起保日期至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段。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摘要:1.人保车损险条款概述2.保险责任范围3.责任免除4.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5.保险期间及续保6.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车损险条款概述】人保车损险,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针对机动车损失的保险产品。
本条款旨在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保险责任范围】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1.碰撞责任:机动车因碰撞导致车身、设备及附件的直接损失。
2.倾覆责任:机动车因倾覆导致的直接损失。
3.火灾、爆炸责任:机动车因火灾、爆炸导致的直接损失。
4.盗抢责任:机动车被盗抢导致的直接损失。
5.自然灾害责任: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暴雪等)导致的直接损失。
6.其他意外责任:机动车因其他意外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
【责任免除】人保车损险对以下情况不负赔偿责任:1.投保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2.机动车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损失。
3.机动车因核辐射、污染等导致的损失。
4.机动车因改装、维修不当等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选择的档次确定,最高不超过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2.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保险期间及续保】1.保险期间: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1.违约责任:保险双方应严格履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争议处理:如保险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即为人保车损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标题: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
本保险条款规定了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赔偿标准等相关内容。
本保险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卡车、客车、摩托车等,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驾驶员。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人保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等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提供赔偿。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坏、第三者责任索赔、交通事故罚款等。
三、除外责任
以下情况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1.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
2.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3. 未按照规定年检或未按照规定购买相关车险的车辆;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四、赔偿标准
人保公司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1. 车辆损失:根据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2. 第三者责任:根据第三者索赔金额进行赔偿;
3. 车上人员责任:根据受伤人员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五、其他事项
1. 被保险人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 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人保公司所有。
以上是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
车损险免责条款
车损险免责条款摘要:1.车损险简介2.车损险的免责条款2.1 自然灾害2.2 非碰撞事故2.3 故意损坏2.4 车辆超载2.5 未经许可的驾驶2.6 非法改装2.7 维修保养问题2.8 其他免责情况3.车主如何避免免责条款3.1 了解车损险保障范围3.2 遵守交通规则3.3 定期检查车辆3.4 妥善保管车辆3.5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4.结论正文:车损险,全称为车辆损失险,是保险公司针对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然而,车损险并非所有情况下都会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车损险的免责条款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泥石流等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这些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保险公司无法预测和控制。
2.非碰撞事故非碰撞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倾覆、坠落、火灾、爆炸等,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故意损坏车主故意损坏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故意毁灭证据,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
4.车辆超载车辆超载会导致车辆损坏风险增加,保险公司对此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不超载。
5.未经许可的驾驶未经车主许可,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应妥善保管车辆钥匙,避免车辆被未经许可的人驾驶。
6.非法改装车辆非法改装,如改变车身颜色、加装尾翼等,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而导致的车辆损失。
7.维修保养问题车辆因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而导致的损坏,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8.其他免责情况除了上述情况外,保险公司还可能根据具体合同约定,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车辆损失免责。
车主在购买车损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免责范围。
二、车主如何避免免责条款1.了解车损险保障范围车主在购买车损险时,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了解哪些情况可以获得赔偿,哪些情况不能。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辆事故的增多,这给车主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应运而生。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车主为了保护自己的车辆免受意外损失的保险形式。
它可以帮助车主在车辆发生碰撞、被盗、自燃等意外情况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保险合同条款是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了保险的范围和责任。
一般来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分为全车损失险和部分损失险两种。
全车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负责,而部分损失险则只对特定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碰撞、盗窃等。
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种类。
其次,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车主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车主提供真实、详尽的车辆信息,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车主有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车主还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车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合同条款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
此外,保险合同条款还规定了保险赔偿的方式和条件。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损失后,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方式可以是修理、更换或者支付相应的金额。
保险合同条款还规定了车主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赔偿条件,比如报案证明、修理发票等。
车主在理赔时需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赔偿。
最后,保险合同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
保险合同一般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车主需要在合同到期前续保,否则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此外,保险合同还规定了一些终止条件,比如车主故意造成事故、提供虚假材料等,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人保车损险概述2.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3.人保车损险的免除责任4.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5.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6.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限制7.人保车损险的违约责任正文【人保车损险概述】人保车损险,全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是由人保推出的针对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身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险种旨在为广大车主提供安心的用车保障,降低车主因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碰撞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倾覆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倾覆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火灾、爆炸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盗抢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盗抢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碰撞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车损险的免除责任】人保车损险在以下情况下将免除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维修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因驾驶员饮酒、吸食毒品、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分为两种:1.直接赔偿:人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进行直接赔偿。
2.代位求偿:在人保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后,取得对第三方的追偿权,代位向第三方追偿。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续保。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限制】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有以下限制:1.车身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摘要: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概念及特点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情况三、被保险人的义务及保险赔偿方式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重要性正文: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概念及特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指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赔偿方式等具体内容的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在行驶、停放、存放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特点有: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由于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容易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率较高。
2.业务普及程度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逐年增加,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广大车主的必需品。
3.保险条款内容丰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涵盖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种险种,为车主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情况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一些责任免除情况,主要包括: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由于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自然磨损、锈蚀、故障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车辆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3.未投保发动机涉水自燃等:车辆因发动机涉水、自燃等未投保的险种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车辆所载货物因撞击、腐蚀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及保险赔偿方式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等工作。
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1.按责理赔: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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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在车辆施 救过程中 受伤,保 险公司可 否给予赔 偿?
保险 责任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 随船的情形)。
回顾案例
保险期限内,某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刘某驾驶 被保险机动车经过该路段,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 损坏。
回顾案例
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被保险人:
义务不均等现象的发生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 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人支付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施救费用在车损赔偿以外另行计算
费用
投票 最多可选2项 车辆车损险保险金额15万,车辆损失赔偿8万,施救费用8万,赔多少?保险合同 是否终止?
A 最多可赔16万 B 最多可赔15万 C 赔付完后,合同终止 D 赔付完后,合同继续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
【注意】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 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学习目标
1.熟知商业险的类型; 2.掌握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条款内容; 3.能够运用机动车损失保险知识分析实际案例。
能够在实践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处理与车损险相关的承保理赔问题。
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除另外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 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主险(基本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
全车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附加险(11种)
自燃损失险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指定修理厂险
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提交
多选题 1分
车辆车损险保险金额15万,车辆损失赔偿8万,施救费用8万,赔多少?保险合同 是否终止?
A 最多可赔16万
B 最多可赔15万 C 赔付完后,合同终止 车辆损失赔偿(施救费)8万,免赔额7万,则
认为车全损
D 赔付完后,合同继续
提交
思考
在车辆施 救过程中 受伤,保 险公司可 否给予赔 偿?
某运输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 顺势滑至坡下20余米处,所幸王某没有受伤。王某小心翼翼地下车, 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子的 前部顶起来防止其继续下滑。就在王某操作千顶时,车辆忽然下滑, 王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遂告 知运输公司对于王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则认为,王 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用,应在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赔付范围内,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 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运输公司的请求,运输公司遂向法院 起诉。
1 车辆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起动
不符合合同的文 义和前后的逻辑
2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 关系
结论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 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 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水管爆裂
复习
1.交强险有责与无责的责任限额分别是多少? 2.哪些情况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3.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哪些不同之处?
单独设置条款外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 定义
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
启示
《保险法》关于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的适用并不是无限 的,不利解释的适用有其条件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不利解释应当在法院适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合法解释等合
1
同解释的方法后仍无法确定合同的真意时应用;
2 不利解释应在存在两种解释,且解释均为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3 不利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保险合同的附合性造成当事人权利
保险 责任
1.碰撞、倾覆、坠落。
保险 责任
2.火灾、爆炸。
保险 责任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保险 责任
4.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 热带风暴。
保险 责任
5.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 凌、沙尘暴。
保险 责任
6.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导入
保险期限内,某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刘某驾驶 被保险机动车经过该路段,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 损坏。
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身损失,保险人依 定义 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主要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所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毁灭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