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用汽车车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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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损失赔偿标准

营运车辆损失赔偿标准

营运车辆损失赔偿标准营运车辆损失赔偿标准是指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车辆事故或其他相关损失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对受损车辆进行理赔的金额标准。

营运车辆指的是在道路上具有载客或运输货物功能,从事经济活动的车辆。

营运车辆由于频繁行驶,存在较高的事故率和维修费用,因此对营运车辆损失赔偿标准的规定十分重要。

首先,对于营运车辆的车损险,损失赔偿标准的计算以保险公司所赔偿的金额为准。

根据车损险条款和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车损险可以对车辆的损失进行全额或部分赔偿。

车辆的损失包括车体和机械部件的损坏、被盗、被抢、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坏、车辆无法修复被宣告为报废等情况。

其次,对于营运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标准的计算以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为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车辆上路行驶都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避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其他人和财产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包括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

再次,对于营运车辆的商业保险,损失赔偿标准的计算以保险公司所赔偿的金额为准。

商业保险针对的是车主个人的需求,在车辆损失、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多种情况下,能够提供更全面的保险服务。

商业保险的理赔标准根据具体的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的约定进行赔偿。

最后,对于营运车辆损失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进行制定。

鉴于营运车辆的使用频率高、行驶路段长、使用情况复杂等特点,应针对同类车辆进行科学制定相关标准,确保精准合理理赔,增强保险公司的公信力和优良服务质量。

另外,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应多加了解保险公司的保险政策和理赔标准,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之,营运车辆损失赔偿标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规定,对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或其他损失时进行的理赔金额标准。

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合理赔偿,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公信力,同时车主也应增强保险意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降低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条款

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国内公路汽车运输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范围第二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河南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核定座位在8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货车)车厢内部及后备箱存放的随车行李物品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物品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三)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倾覆、行驶中平行坠落、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三)非因包装不善而破裂致使保险标的散失和保险标的(液态)因受碰撞挤压致使容器损坏而渗漏;(四)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到外来盗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耗、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三)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无明显碰撞痕迹,因紧急刹车、转向仅致使保险标的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故意或欺诈行为;(五)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车门未上锁及车窗未关闭所致车内保险标的短少、损失。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总则第⼀条 道路客运承运⼈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书⾯形式。

任何⾮书⾯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均⽆法律约束⼒。

第⼆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在使⽤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伤亡或随⾝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童以及按照承运⼈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员。

第四条 经保险⼈事先书⾯同意,如被保险⼈因发⽣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和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地震、海啸、洪⽔、台风、龙卷风、泥⽯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突然塌陷;(⼆)战争、敌对⾏动、军事⾏为、武装冲突、罢⼯、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政⾏为或司法⾏为。

第六条 发⽣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和责任:(⼀)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1.⽆⾏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驾驶⼈有下列情形之⼀1.驾驶⼈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2.驾驶⼈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有效驾驶执照的。

车辆运营管理制度

车辆运营管理制度

车辆运营管理制度篇一:营运车辆管理制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为使车辆在一定期限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以充分的发挥效能、降低营运成本确保安全营运和驾驶员生命安全,有效杜绝营运车辆性能异常恶化和非正常贬值现象的发生,避免企业资产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热敏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营运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车辆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技术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对营运车辆的购置注册、退役处理、运行监督、强制维护、定期检测、故障维修、事故修复、易耗件更换等实施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二条、车辆管理职责由公司安全办、财务办和后勤保障部共同履行,本管理办法由三部门协调组织实施。

安全办负责建立、管理车辆档案和车辆运行的动态管控。

财务办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和运行成本管理后勤保障部负责车辆的技术性能管理工作。

管理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应及时地传递到安全办存档。

第三条、营运车辆是公司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配置的重要资源,车辆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驾驶员是营运车辆的使用者,在营运过程中履行对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职责,应努力学习、积累车辆使用和维护保养常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认真遵守公司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和回场检查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接受管理人员对车辆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营运车辆非正常磨损、车辆性能异常下降、大修间隔里程低于标准里程数等均属责任事故,使用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正确使用燃油,禁止擅自改装车辆或改变车辆性能,禁止擅自改动车辆电路、加装电器设备。

保证车辆的车容车貌达到行业和公司要求的规范营运标准。

第五条、新增或更换营运车辆的购置按照公司《质量手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第六条、营运车辆的营运设施设备(刷卡机、顶灯、GPS 车载系统、座椅套、行业标志等)由公司按照市交管处制定的行业标准的规定统一安装配置。

营运车辆停运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车辆所有人与侵权人共同承担

营运车辆停运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车辆所有人与侵权人共同承担

营运车辆停运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车辆所有人与侵权人共同承担——徐某新诉廖某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7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徐某新被告(上诉人):廖某忠、汽贸公司被告(被上诉人):财险常德分公司被告:刘某瑞【基本案情】刘某瑞将自己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汽贸公司名下从事营运业务,2018年10月26日,刘某瑞雇请廖某忠驾驶该重型自卸货车卸货时,货车向右侧翻,倒向由案外人张某闪操作的徐某新所有的挖掘机驾驶室,造成张某闪受伤、挖掘机及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闪无责任,徐某新无责任。

后挖掘机被送去维修,2018年11月6日维修完毕,因徐某新、刘某瑞、汽贸公司未及时支付维修费,直到2018年12月12日挖掘机才被取回。

该挖掘机从事故发生至提车复工共停运47日,其中合理维修期间为11日。

经鉴定:徐某新所有的挖掘机共停运47日,停运总损失为81216元。

徐某新所有的挖掘机因交通事故支付施救费12000元、维修费144353.2元、鉴定费9998元。

刘某瑞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财险常德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金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被保险人是汽贸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8年12月11日,汽贸公司向财险常德分公司索赔,双方就三者车损及施救费的赔付进行了协商,由财险常德分公司赔付142571.7元,汽贸公司并于当日向该保险公司出具了《案件赔付结案书》。

之后,财险常德分公司支付了施救费8800元、维修费141170.2元。

因对相关损失赔偿未果,徐某新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施救费3200元、维修费3183元、停运损失81216元、鉴定费9998元、误工费2403元,合计100000元。

【案件焦点】徐某新所有的挖掘机产生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承担。

机动车保险条款大全(交强险、三责险、财产险、车损险、

机动车保险条款大全(交强险、三责险、财产险、车损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根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当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概述作者:--------------- 日期: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欺诈;(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1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1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三) 暴风、龙卷风;(四)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五)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六)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营运车险免赔条款

营运车险免赔条款

营运车险免赔条款营运车辆是指用于运输、出租、载客等商业目的的车辆,与普通非营运车辆相比,其使用频率较高,路况也较复杂,因此其风险相对较高。

为了保障营运车辆的安全、降低可能发生的损失,车主需要购买营运车险,其中免赔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本文将就营运车险免赔条款的要点进行详细解析。

一、什么是免赔条款?营运车险中的“免赔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损失责任由被保险人承担,超出此范围的损失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具体来说,免赔条款是指在车辆出现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范围。

在这个范围内,车主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称为免赔额,超出此范围的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营运车险免赔条款的分类营运车险的免赔条款可分为两类,即定额免赔和比例免赔。

1. 定额免赔定额免赔是指,在保险单中规定一定金额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需要承担这一金额之内的所有费用,超过这一金额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这种方式适用于车辆造成轻微损失的情况,而对于比较大的赔偿金额并不适用。

2. 比例免赔比例免赔是指免赔额是根据车辆的市场价值而定,并以一个比例的形式进行赔偿。

在保险单签订时,保险公司会对车辆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比例免赔的比例和金额。

通常情况下,比例免赔方式适用于车辆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因而赔偿金额也很高。

三、定额免赔与比例免赔的优缺点1. 定额免赔的优点定额免赔的优点在于处理起来相对简单,一旦车辆受损,被保险人不需要重新去审核车辆的市场价值,也不需要等待额外的商业评估。

2. 定额免赔的缺点定额免赔的缺点在于其适用范围相对较小,适用于损失较轻的情况,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大额赔偿问题。

3. 比例免赔的优点比例免赔的优点在于其适用范围广,可以适应各种程度的车辆损失,而且合理地平衡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4. 比例免赔的缺点比例免赔的缺点在于处理起来相对复杂,需要以车辆市场价值为基础,并需要进行额外的商业评估等程序来确定免赔额。

2020年营运货车保险条款

2020年营运货车保险条款

2020年营运货车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双方1.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保险合同的车主或其授权委托人。

2.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责任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营运货车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造成车辆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 营运货车在行驶、停放、装卸货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以及因上述原因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亦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1.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2)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地质灾害;(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4)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5)投保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 其他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也属于免责范围。

四、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查勘。

若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导致损失无法确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2.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进行核定,不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遗漏核定重要情况导致理赔结论不公的情况。

3. 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要求的赔偿处理的其他程序,被保险人应予以遵守。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1. 本保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支付保险费,并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若投保人未提出续保申请,视为投保人自愿放弃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续保权利。

3. 若被保险车辆为二手车或挂车,第一年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该车新车购置价的20%。

如车辆过户且初次上牌日期距当前时间超过半年的,需提供上牌时购置税完税证明,并按当年续保金额的费率重新核定保费;未提供的不接受过户及重新投保。

对于多次过户、脱保及承保档案资料不规范(如品牌型号书写不规范、行驶证等证件有效期过期等)的车辆需提升相应的保费比例,具体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

车损险赔偿标准

车损险赔偿标准

车损险赔偿标准一、什么是车损险呢?车损险呀,就是当咱的爱车受到损伤的时候,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的一种保险。

比如说,你开车不小心撞到树上了,车前面凹进去一块,这时候车损险就可能派上用场啦。

再比如,突然下冰雹,把车砸得全是小坑洼,车损险也能给咱一定的赔偿呢。

二、车损险赔偿的范围有哪些?1. 碰撞造成的车辆损坏。

就像前面说的撞到树这种,不管是你撞到别的东西,还是别的东西撞到你车了,只要是碰撞导致车坏了,一般都在赔偿范围内。

不过这里面也有特殊情况哦,如果是你故意去撞的,那可就不行啦。

2. 火灾、爆炸。

要是车突然起火了,或者因为什么爆炸了,车损险也会赔偿的。

比如说,车的发动机因为故障突然起火,把车烧得不成样子了,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 自然灾害。

像洪水把车给淹了,台风把车吹翻了,地震把车震坏了(当然,在有些地区可能地震险是单独的,不过大部分情况下车损险也会管)。

这些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坏,都有可能得到赔偿。

三、车损险不赔偿的情况1. 车辆的自然磨损。

车开久了,轮胎慢慢磨平了,车漆自然老化了,这些都是正常的磨损,车损险可不会赔哦。

就像人老了会长皱纹一样,车也有它自然变化的过程。

2. 车辆零部件的老化。

比如说,车开了好几年,某个零件到了该换的时候,自己坏掉了,这不是因为意外或者灾害,所以车损险不管。

3. 车主自己的故意行为。

要是你自己拿着锤子去砸车,然后想找保险公司赔钱,这肯定是不行的呀。

保险公司又不傻,这种故意破坏的行为,肯定不在赔偿范围内。

四、车损险赔偿的计算方式1. 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

如果你的车是刚买不久的新车,那在计算赔偿的时候,可能会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算。

比如说,你买的时候车是10万块钱,现在车撞坏了,维修需要3万块钱,保险公司可能就会按照这个比例来赔偿。

2. 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

如果车已经开了好几年了,那就不是按照新车价来算了。

而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这个实际价值会考虑车的折旧等因素。

比如车开了5年了,当初买的时候10万,现在可能实际价值就只有5万了,那赔偿的时候就会根据这个5万的价值来计算。

汽车折损赔偿合同范本

汽车折损赔偿合同范本

汽车折损赔偿合同范本1. 甲方:[甲方姓名/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2. 乙方:[乙方姓名/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一辆汽车,车牌号为[车牌号码],因[事故原因]导致车辆受损,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车辆折损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车辆情况1. 车辆品牌:[品牌名称]2. 车辆型号:[型号名称]3. 车架号码:[车架号码]4. 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码]5. 车辆购置日期:[购置日期]6. 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初次登记日期]7. 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营运]8. 车辆行驶里程:[行驶里程]二、车辆损失情况经双方确认,车辆的损失情况为:[具体描述车辆受损情况]三、赔偿金额及方式1. 双方同意,车辆的折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赔偿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四、付款时间1. 甲方应在[具体付款时间]前向乙方支付赔偿款。

2. 乙方应在收到赔偿款后,及时将车辆交付给甲方。

五、车辆交接1. 双方应在[具体交接时间]进行车辆交接,交接地点为[交接地点]。

2. 交接时,双方应确认车辆的状况与本合同约定一致,并签署交接确认书。

六、保险理赔1. 如车辆已投保,甲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2. 保险理赔款归乙方所有,但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营运车辆不过户免责协议

营运车辆不过户免责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拥有一辆营运车辆,车牌号为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底盘号为_______,厂牌车型为_______,核定载重为_______吨,运输种类为_______。

乙方有意使用该营运车辆进行经营活动,但双方均认为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和成本风险。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车辆使用1. 乙方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使用上述营运车辆进行经营活动,甲方同意将车辆提供给乙方使用。

2.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车辆的安全、合法、合规运营。

3. 乙方应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保险、年审、维修、保养等。

二、车辆管理1.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车辆,确保车辆完好无损。

2. 乙方应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需进行改装、变更登记等,乙方应自行办理。

3. 乙方不得将车辆转借、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三、免责条款1. 由于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甲乙双方同意,在此协议签订后,如因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失败、延期或产生额外费用等原因,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导致第三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向甲方追偿。

3. 由于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_______年。

五、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运营车辆租赁新规:2024年版协议要点

运营车辆租赁新规:2024年版协议要点

运营车辆租赁新规:2024年版协议要点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车辆及租期1.1 租赁车辆类型与数量1.2 租赁期限1.3 租赁起始与结束日期2.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2.1 租金金额2.2 租金支付周期2.3 租金支付方式3. 使用与维护3.1 车辆使用范围3.2 日常维护与保养3.3 车辆损坏与维修4. 保险责任4.1 租赁公司保险4.2 租户保险4.3 保险理赔流程5. 违规与责任5.1 租户违规行为5.2 租赁公司责任5.3 违约金与赔偿6. 车辆交接与归还6.1 车辆交接流程6.2 车辆归还流程6.3 归还注意事项7. 特殊条款7.1 节假日租赁7.2 长途租赁7.3 租赁变更与取消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法律适用8.3 仲裁地点与机构9. 隐私保护9.1 租赁公司对租户信息的保护9.2 租户隐私泄露的责任10. 附件10.1 租赁车辆清单10.2 保险单据10.3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11. 其他条款11.1 租赁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1.2 租户的权利与义务12.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12.3 合同终止与解除13. 通知与送达13.1 通知方式13.2 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14. 整体约束力14.1 合同全文的约束力14.2 合同附件的约束力14.3 合同的未尽事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车辆及租期1.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共计(租赁天数)天。

租户应在租赁期满后按照约定时间将车辆归还给租赁公司。

1.3 租赁起始与结束日期:租赁起始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结束日期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第二条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2.1 租金金额:租赁公司根据租赁车辆类型、租赁期限等因素计算出的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租金金额)。

租金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2。

2.2 租金支付周期:租户应在每个租赁周期届满之前支付下一个租赁周期的租金。

营运车辆保险评分标准

营运车辆保险评分标准

营运车辆保险评分标准一、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标准《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停运损失,按照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由车辆运营人承担举证责任。

即车辆运营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停运的时间内可以获得的合理收入部分。

二、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间接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造成的损失以及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

《机动车辆第三者妻任保险条款》第7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

对于直接损失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对于间接损失,不论在妻任认定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三、汽车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

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汽车消费。

(当然汽车贬值快、交通事故影响车辆价值几率大,金融机构以汽车作为单一抵押方式发放贷款的方式相对较少。

大多汽车抵押贷款都是实行的押证不押车,也就说,只要你把自己汽车的相关证件抵押给贷款机构就可获取贷款,而汽车在安装上GPS以后照常使用。

因此,在办抵押之前,应先了解,汽车抵押是否押车,可尽量避免要押车的机构。

营运车辆保险理赔方案

营运车辆保险理赔方案

营运车辆保险理赔方案什么是营运车辆保险?营运车辆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出租车、公交车、货车等营运车辆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车主、乘客、第三方等在车辆产生意外事故时的经济损失。

营运车辆保险的分类营运车辆保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交强险:负责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由国家规定车主必须购买,一般购买年份与车辆购置年份一致。

•商业保险:可以选购的商业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

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投保方案,还可包括车身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盗抢险等。

营运车辆保险理赔方案在车辆出现损失或意外时,保险公司将启动理赔程序,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报案与现场处理车辆或乘客在意外发生时应先及时报警,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警方到场进行相关记录之前,车主或驾驶员应该进行基本的现场处理,包括寻求目击证人、拍摄现场照片、核对对方的保险情况等,可以有效地帮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申请。

理赔调查与确认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会派员进行事故调查。

调查经过包括车辆损失检查、现场勘查、车辆维修费用估算等,以确定赔偿的最终金额。

调查人员还将对保险申请人与第三方进行核实,以确定责任方及赔款分配比例。

确定赔款金额根据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将确定赔款金额。

如果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选择了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将根据不同的额度和保险单的细节,计算出最终的赔偿金额。

如果车主购买的仅为交强险,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将根据赔款金额,将赔款直接转入车主或受损方银行账户中,或在主动索赔请求是否得到满足时通知车主或受损方,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代理点、银行、人民保险公司服务站等地点领取申请表,进行理赔业务的受理,程序包括现场勘验、填写理赔申请表、交验理赔所需证明和资料等手续。

据错误资料事故之后的不良次序被防范以最少。

营运车辆保险理赔注意事项•尽快报案及时拍照、保留证据。

•保持现场不动切勿私下处理或说出不当话语。

•公正客观地提供证据,避免变动证据。

营运车免责协议书范本

营运车免责协议书范本

营运车免责协议书范本甲方(营运车辆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营运车辆使用者):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将其所属的营运车辆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车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车辆信息1.1 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1.2 车辆牌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1.3 车辆识别代码(VIN):____________________1.4 车辆交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使用期限2.1 本协议书有效期自车辆交付之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车辆使用3.1 乙方应保证车辆仅用于合法的营运活动。

3.2 乙方应妥善保管车辆,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活动或转借他人。

第四条车辆维护4.1 乙方应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4.2 若车辆在乙方使用期间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联系维修。

第五条免责条款5.1 甲方声明并保证,其对车辆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已向乙方交付了车辆。

5.2 甲方不对乙方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5.3 乙方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如因乙方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乙方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如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车辆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6.1 甲方应为车辆投保必要的保险。

6.2 乙方在使用车辆期间,应确保保险的有效性。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2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的任何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书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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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三)暴风、龙卷风;(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六)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十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六)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折旧率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率出租其他客车 1.10% 0.90%微型载货汽车 1.10% 1.10%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10% 1.1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1.40% 1.40%其他车辆 1.10% 0.9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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