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10点设计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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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自1988-5-1 起执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8-26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乾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2021072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2021072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一、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条文解释:10.1.10 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条文。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因此,本条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工程中,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主要有明敷和暗敷两种方式,对于明敷方式,由于线路暴露在外,火灾时容易受火焰或高温的作用而损毁,因此,规范要求线路明敷时要穿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并采取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

对于阻燃或耐火电缆,由于其具有较好的阻燃和耐火性能,故当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

“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GA 306.1~2 的电缆。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由铜芯、矿物质绝缘材料、铜等金属护套组成,除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外,还具有良好的不燃性,这种电缆在火灾条件下不仅能够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供电,还不会延燃、不产生烟雾,故规范允许这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 以上的结构内,是考虑到这种敷设方式比较安全、经济,且试验表明,这种敷设能保证线路在火灾中继续供电,故规范对暗敷时的厚度作出相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 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 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 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 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是否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看本规范,如何 设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 类似用途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 地下商店;
4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 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 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 调度等建筑;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
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 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
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七 对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 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面至灭火救援场 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 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丙、丁、戊类厂房(仓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库)
民用建筑
裙房,单层或多
名称
单层或多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
பைடு நூலகம்
高层

一、二级
一、二 三级

一、 二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电气部分贯标学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电气部分贯标学习
注:1) 本条第1、4、5、8 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民用建筑内重要 的消防设施,本规范规定了应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二) 柴油发电机房防火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
(一) 防火门、管道井防火要求
6.2.7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 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 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 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 .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 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 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v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 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消防配电定义、规范(图文)全解

消防配电定义、规范(图文)全解

无联络的分段单母线接线
④ 母线联络的分段单母线接线
这是最常用的高压主接线方式,两路电 源同时供电,互为备用,通常母联开关为断
路器,可以手动切换,也可以自动切换,适
用于一、二级负荷的供电。
母线联络的分段单母线接线
2. 低压电器主接线

10kV变电所低压电器主接线一般采用分段
单母线接线方式,互为备用,母联开关手动或 自动切换。
二、配电部分
1. 作用:对电源进行保护、监视、分配、转换、
控制、向消防设备输配电能。 2. 组成:变电所低压开关柜; 发电机配电屏; 动力、照明配电箱; 应急电源切换开关箱; 配电线路(干线、支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3条明确规定: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 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 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环式(有备用系统)
一路电源进线的单母线接线
② 两路电源进线的单母线接线
两路10kV电源一用一备(明备用),一般用于
二级负荷供电。
③ 无联络的分段母线接线
两路10kV电源进线,两段高压母线无联络, 采用一般采用互为备用的工作方式(暗备用)。这 种接线多用于负荷不太大的二级负荷的供电。
两路电源进线的单母线接线
10(6)kV
3. 报警和通报设备;
4. 其他用电设备;
四、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应满足的要求
1. 可靠、有效性——能在火灾时不间断对消防负
荷的供电,确保应急期间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2. 耐火性——耐火、耐热、防爆; 3. 安全性——谨防人身触电事故; 4. 科学性——配线简单、合理及经济。
第二节 消防供电系统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

不停电电源
Uninterrupted power systems 优点:供电可靠、质量高,抗干扰能力 强、性能稳定、体积小、无旋转噪声、 维护费用少。 缺点:长时过载能力低
五、主电源与应急电源的连接
(一)、电源切换 1、首端切换 2、末端切换 (二)自动切换 BZT装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首端切换
投资大,接线复
杂,操作安全性 较差,只适天容 量的变配电所。
四、应急电源及其选择
(一)应急电源定义:
为了保证火灾扑救工作的成功,担负向消 防用电设备供电的独立电源。
(二)分类:
电力系统电源、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不 停电电源 (三)供电时间要求: 防排烟设备30min、水喷淋设备60min、火灾自 动报警装臵10min、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标志 20min。
按电动机直接启动台数或成组电动容量估算,即每千瓦
电机容量为7kVA发电机组容量。
按柴油发电机组直接启动异步电动机的能力选择
按火灾投入的最大消防尖峰负荷选择
计算确定柴油发电机容量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1)柴油发电机组原则上设臵在每个防火对象中,但
当不同的防火对象中消防用电设备共用一台,则其
容量只要满足防火对象中最大计算负荷即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
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
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 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 荷要求供电。
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机等的供

消防供配电的要求

消防供配电的要求

消防供配电的要求一、负荷等级确定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 按规定不必一级负荷供电或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二、电源供电要求1. 一级负荷供电要求1)一级负荷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要符合下列条件: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动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2)结合消防用电设备的特点,以下供电方式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同时另设一台自备发电机组。

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

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站。

2. 二级负荷供电要求二级负荷的电源供电方式可以根据负荷容量及重要性进行选择:1)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路供电。

2)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较困难的条件下,允许有一回路6KV以上专线架空线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用电缆线路供电时,由于电缆发生故障恢复时间和故障点排查时间长,故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且每根电缆均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 三级负荷供电要求三级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的单回路电源供电,并在其配电设备上设有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一般要求 (1)4 资料和管理要求 (2)5 控制和显示要求 (2)6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 (5)7 信息传输要求 (6)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7)附录B(规范性附录)消防安全管理信息........................................................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在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时,亦应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3一般要求3.1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3.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应具有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传输这些信息的功能。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见附录A。

3.3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4.1规定的资料和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可具有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功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7)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3)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8)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1)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5)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7)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8)4.1一般规定 (38)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9)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9)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2)5民用建筑 (54)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4)5.2总平面布局 (58)5.3防火分区和层数 (60)5.4平面布置 (65)5.5安全疏散和避难 (72)6建筑构造 (89)6.1防火墙 (89)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91)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4)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6)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02)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4)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5)7灭火救援设施 (107)7.1消防车道 (107)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10)7.3消防电梯 (112)7.4直升机停机坪 (113)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4)8.1一般规定 (114)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7)8.3自动灭火系统 (118)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5)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7)9.1一般规定 (127)9.2供暖 (128)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9)10电气 (135)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5)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40)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43)11木结构建筑 (145)12城市交通隧道 (151)12.1一般规定 (151)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55)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6)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8)12.5供电及其他 (159)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60)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60)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61)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自1988-5-1 起执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8-26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乾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配电房消防设计规范要求是什么?

配电房消防设计规范要求是什么?

配电房消防设计规范要求是什么?配电房又叫配电所,在国家标准里面,配电所的定义是:" 所内只有起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上无主变压器" 。

配电房电压等级在35KV 等级以下,内部安装有开关、互感器、电容器以及相关的保护测量装置。

华业消防在这里整理了一些关于配电房消防设计规范要求: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消防供电及其配电线路要求

消防供电及其配电线路要求

消防供电及其配电线路要求向消防用电设备供给电能的独立电源叫消防电源。

现代建筑中应用电能的消防设备有两大类,一类是为建筑提供照明、动力,即电力(强电)设备;另一类是传递信息和控制信号,即电子(弱电)设备。

这两类设备按需要组合成若干功能性子系统,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墙、门、窗、卷帘、阀门等,从而构成完备的、功能复杂的建筑消防电气系统。

消防用电设备是用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要求其供电电源必须安全可靠。

不仅要求在正常情况下、而且当电网停电或发生火灾断电等种种特殊情况时,都能够为各种消防用电设备提供充足可靠的电能,确保消防设备正常运转、发挥应有的作用。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线路是现代建筑安全保障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言道:大楼消防电源在先。

楼宇的消防供电安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在多种不利情况下都能为消防电气设备提供充足的电能;二是要防止因供电线路或设备故障(包括雷击)引起火灾、或火灾发生后通过消防供电线路蔓延扩大;三是要求交流强电设备和供电线路不能对消防弱电系统构成干扰。

现行GB 50052 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供配电规范)、GB 50016 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以及其它相关防火规范对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线路都作了相应规定和要求。

所以在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线路设计中,必须认真考虑以最可靠、合理、经济的方案满足消防供电要求。

2消防负荷的等级划分现行供配电规范根据其用电场所的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电力负荷等级划分为以下四级。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为三级电力负荷建规、GB 50045 19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 50116 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等现行防火规范,则根据建筑的结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事故后果等基本情况,将建筑分为三大类,在同类建筑中消防负荷的供电等级与其它用电负荷相比处于最高供电等级,归纳起来,可将消防负荷等级划分为以下三级。

消防供电及其配电线路要求

消防供电及其配电线路要求

消防供电及其配电线路要求一、消防供电的重要性消防供电是指消防设施所需的电力供应。

急救设备、应急照明、消防水泵等都需要可靠的电源供应。

消防供电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紧急救援的效率,还会导致火灾不可控。

因此,消防供电是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备的基础设施之一。

消防供电应具备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消防供电的要求2.1 可靠性电力系统的可靠性是指电力系统在其规定的设计寿命内,按照使用要求保持长期安全、稳定和可靠地运行的能力。

消防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应该高于普通用电。

为了确保消防供电的可靠性,应采取以下措施:•设备应选用高品质的消防供电设备。

•设备应足够容量,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设备应设置备用电源,以保证设备持续供电。

2.2 稳定性电力系统的稳定性是指在一定电压、负载及环境条件下,保持电力系统中各种参数,如电压、频率、功率因数等的稳定性。

消防供电的稳定性也要求高于普通用电。

为了确保消防供电的稳定性,应采取以下措施:•设备应安装稳压、稳频、过电压保护等装置。

•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2.3 安全性电力系统的安全性是指电力系统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能力。

在消防供电的设计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对安全性的考虑。

为了确保消防供电的安全性,应采取以下措施:•设备应具有双重绝缘或强制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

•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各个连接的接线端子处于紧固状态,以防止出现触电事故。

三、消防配电线路的要求3.1 线路安全消防配电线路在安装和使用时应注意线路的安全性。

首先,要保证线路的绝缘完好,未出现裸露的电线或者暴露的金属件。

其次,要保证线路接头稳定可靠。

3.2 线路容量消防配电线路的容量应预留一定的余量,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在设计消防配电线路时,需要评估所需电源容量和消防设备的功率,确保配电线路符合使用要求。

3.3 线路数量消防配电线路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为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应急响应,应保证线路数量充足。

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配电设计

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配电设计

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配电设计1. 引言1.1 概述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配电设计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配电设计,是指在建筑物内部进行电气设备、线路的规划和设计,以保障建筑物内部消防系统正常运行的电气设备及配电设计。

消防配电设计在建筑电气设计中占据重要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建筑物内部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建筑物内部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消防配电设计需要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和消防系统的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回路的设置,确保消防设备的供电可靠稳定。

消防配电设计还需考虑应急照明和报警系统的设计,以及设备选型和容量计算等方面,保障消防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

建筑电气设计中的消防配电设计至关重要,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在建筑电气设计的过程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1.2 消防配电设计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重要性消防配电设计是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火灾发生时,消防电源系统需要能够可靠地供电给消防设备,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如果消防电源系统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故障,将会影响到消防设备的使用,从而增加火灾灾害的风险。

消防配电设计对建筑物的整体电气设计和运行起着关键作用。

消防设备通常需要独立的电源供应,以确保在电力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行。

消防配电设计需要与建筑物的主要电气系统进行合理的连接和配合,以保证整个建筑物的电力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消防配电设计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不仅关乎建筑物的火灾安全,也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电气系统的整体运行和建筑物的安全性。

在建筑电气设计中,消防配电设计的重要性应当受到充分重视,科学规划和合理施工对于建筑物的安全至关重要。

2. 正文2.1 消防配电设计的基本原则与标准消防配电设计的基本原则与标准是建筑电气设计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设计人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如《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确保消防配电系统的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消防电源及配电防火

消防电源及配电防火

消防电源及配电防火性质特殊重要的建筑通常都设有一个向消防用电设备供应电能的独立系统,这就是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即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

建筑防火设计对此系统的供电牢靠性要求特殊高。

一般,这些对象或场所的消防用电设备正常时由电力网供电,只有在火灾时,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才投入工作,以保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连续性。

一、消防电源配电系统组成通常,向消防用电设备供应电能的独立电源叫消防电源。

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地下工程中设置的消防掌握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装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都应当根据现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的规定对其进行电源及其配电系统设计.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用电的详细要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由消防电源、凹凸压配电装置与配电线路(配电部分)、消防用电设备等三部分组成。

图24-1是一个典型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图。

(一)电源电源是将其他形式的能竄(如机械能、化学能、核能等)转换成电能的装置。

消防电源往往由几个不同用途的独立电源以肯定的方式相互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电力网络进行供电.这样可以提高供电的牢靠性和经济性。

为了分析便利.一般可根据供电范围和时间的不同把消防电源分为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两类。

主电源指电力系统电源,应急电源可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担当。

对于停电时间要求特殊严格的消防用电设备.还可采纳不停电电源(UPS)进行连续供电。

此外,在火灾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的光源处,需要获得沟通电时,可增加把菁电池直流电变为沟通电的逆变器。

消防用电设备假如完全依靠城市电网供应电能,火灾时一旦失电,势必给早期火灾报警、消防平安疏散、消防设备的自动和手动操作带来危害.甚至造成极为严峻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样的教训国内外皆有之,教训深刻.不容忽视。

所以,电源设计时・必需仔细考虑火灾时消防用电设备的电能连续供应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厂房的防爆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第四章仓库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八节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第二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第七章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墙第二节建筑构件和管道井第三节屋顶和屋面第四节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第五节天桥、栈桥和管沟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第五节室内消防用水量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第七节灭火设备第八节消防水泵房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采暖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十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消防配电定义规范

消防配电定义规范
③ 无联络的分段母线接线
两路10kV电源进线 , 两段高压母线无联络 , 采 用一般采用互为备用的工作方式(暗备用) 。这种 接线多用于负荷不太大的二级负荷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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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路电源进线的单母线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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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联络的分段单母线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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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母线联络的分段单母线接线
这是最常用的高压主接线方式 , 两路电 源同时供电 , 互为备用 , 通常母联开关为断 路器 , 可以手动切换 , 也可以自动切换 ,适 用于一 、二级负荷的供电。
3.设置要求:
① 设在不燃区内、 ② 设在防火分区内要有耐火结构;
③ 从电源到消防设备的线路要做耐火耐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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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消防用电设备 1. 电力拖动设备; 2. 电气照明设备; 3.报警和通报设备; 4.其他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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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应满足的要求
1.可靠 、有效性—— 能在火灾时不间断对消防负 荷的供电 ,确保应急期间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b)
两 电 源 来 自 于 同
电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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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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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二级负荷电源连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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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22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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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常用低压配电方式
■ 低压配电方式有放射式 、树干式 、环式三种。 ① 放射式:
总配电箱向每一分配电箱(或用电设备) 提供 一条出线回路。
特点: 可靠性高 , 经济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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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来自于两个区域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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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来自于区域变电站和自备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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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类消防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应考虑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另一 电
源又发生故障, 此时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三电 源或自备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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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10点设计要求
下面为建筑行业人士带来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10点设计要求及相关内容,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一、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除本规范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和堆场
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四、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

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五、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对于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试验和火灾证明,单、多层建筑和部分高层建筑着火时,人员一般能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

本条规定的连续供电时间,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医院等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员体质弱、人员较多或疏散距离较长等,会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

为保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要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功率能满足所有应急用电
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设计供电时间内连续供电的要求。

本条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六、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七、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八、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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