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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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研究

在并购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对赌协议的签署愈加常见。然而在我国,单向对赌协议的签署比较常见,即仅在对赌协议中约定当被并购企业未达到并购交易双方约定的业绩时,被并购方需要向并购方给予业绩补偿的条款。而随着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条款签署的普及,考虑到并购时对标的公司的估值可能偏低,被并购方在被并购后的业绩情况有可能超出并购时双方约定的业绩指标,同时也为了激励被并购方管理层谋取更高的利益,并购交易双方开始在对赌协议中设置一些业绩奖励条款,即在单向对赌协议基础上,增加了被并购方超额完成承诺业绩后,并购方给予被并购企业相关人员一定的现金或股权奖励的业绩奖励条款,这就是所谓的双向对赌协议。近年来企业并购的规模愈加庞大,形式愈加多样,行业内并购重组事件频发,对赌协议的签署非常常见,业绩奖励条款的设置也逐渐普及,然而我国会计准则一直未对该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进行统一的规范,实务中企业对此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尤其是当被奖励对象身兼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双重身份时,对该业绩奖励的会计确认更加模糊和随意,实务中出现将其确认为合并对价的追加和职工薪酬两种方式,并且在后续计量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研究其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目前我国高新科技企业发展态势迅猛,行业内兼并重组事件频频发生,并且其股东一般同时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本文通过对2014年至2017年10

月间,中小板和创业板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个行业里发生的设置业绩奖励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梳理,阐述我国企业并购中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现状,发现实务中企业对其设置的业绩奖励在会计确认方面存在着较强主观性和随意性。在将业绩奖励确认为或有对价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在对其初始确认时,直接将其公允价值计为零,并且针对该负债义务而使用的会计科目不一致。在将业绩奖励确认为职工薪酬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对其后续计量时采用在业绩承诺期满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基本会计要求。除此之外,实务中还存在着多数企业未对其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进行披露的现象。

本文依据国内外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专业知识,认为并购方应当根据被奖励对象是否被强制要求留任、业绩奖励水平、交易对手在并购交易前持有的股份

数量以及业绩奖励的支付规则与合并估值的关联度等多个方面来对业绩奖励进行合理的确认。当业绩奖励被确认为或有对价时,应当被认定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购方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适当的盈利预测,在相应的估值模型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来确定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当业绩奖励被确认为对职工发放的奖金时,并购方应当参考股份支付的方式,在业绩承诺期内分期计提该业绩奖励。最后,本文对实务中企业对并购中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提出运用估值模型恰当合理地估计业绩奖励公允价值以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本会计要求对业绩承诺期内的业绩奖金进行合理计提等会计处理建议,希望为我国早日建立繁荣成熟的并购市场做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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