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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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辽政办发[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高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确定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及贷款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贴息经费支付情况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普通高校(含高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统一管理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认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资格的函-辽财库函[2010]936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认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资格的函-辽财库函[2010]936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认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资格的函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认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资格的函(辽财库函〔2010〕936号)辽宁省各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沈阳市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直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盛京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结果的通报》、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财办〔2009〕508号)和《关于申报代理省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函》(辽财库函〔2010〕131号),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认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对中国银行等十三家金融机构进行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技术条件评审。

经审核,中国银行等下列十二家金融机构符合代理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要求,现予以确认代理资格: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盛京银行,大连银行。

请上述金融机构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财办〔2009〕508号)要求,认真履行有关协议,建立健全银行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结束——。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9〕153号)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

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沈财库[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财库[2009]77号)市直预算单位,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财政资金监督,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财政局二OO九年二月六日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结算风险,根据《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库〔2008〕4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务卡改革的必要性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贷记卡),属于银行卡范畴。

实施公务卡管理制度,是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对于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行公务卡改革是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的内在要求提高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是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预算执行的透明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很多违规和不规范操作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现象仍然存在,成为财政财务管理的盲区,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1 / 1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财金[2002]5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4.26
【实施日期】2002.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财金[2002]57号2002年4月26日)
按照《财政部关于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61号)的布置,我部委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7月9日至27日对你行沈阳分行及其所属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业部”)2000年度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财务收支方面2000年度你行沈阳分行职工福利费超支1,200,833.79元、职工教育经费超支325,868.24元;营业部职工福利费超支911,228.92元、工会经费超支149,901.31元、职工教育经费超支20,350.41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文件名及文号颁布日期废止理由一、预算税收管理类1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1997年9月24日已被《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67号)取代。

2关于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财预字〔1999〕487号)1999年9月29日“罚没许可证发放的审批”项目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取消。

3关于印发《2004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5〕2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4关于印发《2003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1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5关于印发《2004年解决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69号)2004年9月26日适用期已过。

6关于印发2005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6〕9号)2006年1月6日适用期已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辽政办〔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0日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2-18 被阅览数:428 次信息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人社发[2010]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中)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共同制定了《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

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使之成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和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过去使用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已发放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要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成《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

2011年,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重点对象是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和当年新招用人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12施行日期2006.11.12文号辽政办发[2006]71号主题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鞍山市、本溪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等“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对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县、区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整合“整钱”,统筹用于更加急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1.全面统筹。

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辽财库〔2017〕451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7〕451号各有关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2017年9月4日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辽宁省人民政府存放在省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省级国库现金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满足省本级预算支出及对下调度资金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2.11
•【字号】辽财库〔2019〕417号
•【施行日期】2019.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库〔2019〕417号
各省直部门,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现将《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省本级执收单位于2019年底前全部上线运行,抚顺、本溪、锦州、盘锦、阜新、沈抚新区应于2020年1月前上线运行,其余各市应于2020年7月前上线运行。

二、为做好新旧系统衔接,保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顺利实施,省本级执收单位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原版非税收缴系统中在途资金的确认和补票工
作。

省本级代理银行应在此时限前完成账户中待处理(没有对应执收单位)资金的清理工作,确定执收单位或按有关程序将资金退回。

省财政厅将逐步停用原版非税收缴系统,并在2020年初将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结存资金缴入国库。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1日。

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库2009年153号

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库2009年153号

辽财库2009年153号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

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

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省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

其中,属于2008年下半年账户统计调查工作中漏报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补报;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但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要及时报财政厅审批。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收入监督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收入监督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收入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辽财库[2010]697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收入监督管理的通知(辽财库〔2010〕697号)省直各单位、有关商业银行:近年来,为规范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按照国家要求,我省推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等改革措施,对严格预算管理,强化资金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省直单位收入来源呈现渠道多元、规模增加的态势。

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省直单位收入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健全管理方式,规范管理省直单位各项收入按照《通知》要求,省财政对省直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种属于收入性质的资金(税收除外),包括财政拨款、各项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对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各项非税收入,省直单位(执收单位)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制度要求,将应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及时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特别是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出租、置换、报废损残值变价等收入),以及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租赁经营等收入,均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辽政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3月3日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直各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省直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一)省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和协调,对专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

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每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辽财办[2009]508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财办〔2009〕508号)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省直有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有关商业银行:2004年以来,全省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收缴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已经成为加强财政执行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受相关因素制约,目前全省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还存在信息系统版本多样、项目库管理分散、集中汇缴偏多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执收单位执收行为,方便缴款人缴款,根据《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等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并从2008年9月开始,在省本级和抚顺市的部分单位进行了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市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借鉴试点地区经验,积极筹备并实施本地区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如希望作为试点市先期进行完善工作,请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请省直主管部门向所属省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转发本文。

如有不明事宜,请与省财政厅联系。

联系人:国库处(收付中心)姚大伟电话:************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执收单位执收行为,方便缴款人缴款,根据《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财政部辽宁专员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辽宁专员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辽宁专员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财驻辽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辽宁专员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驻辽监[2010]46号)各在辽中央预算单位、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财政部辽宁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辽宁专员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不包括大连)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的基层事业单位、政企合一中央单位,以及与在辽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在辽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在辽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在辽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单位“收入专用账户”管理相关内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单位“收入专用账户”管理相关内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单位“收入专用账户”管理相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辽财库[2010]746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单位“收入专用账户”管理相关内容的通知(辽财库〔2010〕746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资金监管,省财政厅与省监察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收入监督管理的通知》(辽财库〔2010〕697号),对省直单位“收入专用账户”开立程序及核算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省直单位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就“收入专用账户”核算内容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1.凡省直单位自2010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属于应纳入“收入专用账户”管理的收入资金,都要纳入“收入专用账户”核算。

对于9月1日前取得的此类收入资金,仍保留在原账户核算。

2.“收入专用账户”核算的资金包括:省直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对需上缴财政的资金要及时上缴。

3.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并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的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应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通过本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及时上缴财政。

4.暂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应将本单位9月1日后取得的收入资金纳入“收入专用账户”核算,对需上缴财政的资金通过此账户及时上缴,待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后,按改革方式进行收缴。

对本单位原“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中尚未上缴财政的资金,应及时办理缴库(户)业务,待资金全部上缴财政后,将“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撤销。

5.没有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省直单位,应将本单位收入资金纳入“收入专用账户”核算,对需上缴财政的资金通过此账户及时上缴。

6.公、检、法、纪检、省直机关工委等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取得的待处理涉案款项应纳入“收入专用账户”核算。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辽政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3日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全省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有效对策措施(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各市政府)2.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

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加快关停部分煤炭企业,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各市政府)3.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

通过并购贷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处理破产重组或退出企业的债权债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

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满足企业兼并重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

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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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辽财库〔2009〕153号)
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
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

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

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

其中,属于2008年下半年账户统计调查工作中漏报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补报;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但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要及时报财政厅审批。

省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情况分别汇总后,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到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逾期未办理,视同单位开设“小金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发生了《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变更和撤销事项时,省直单位应及时到财政厅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的备案手续,以保证财政部门及时掌握省直单位银行账户变动情况,更新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拨付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所开立银行账户的管理。

具体单位包括:与省财政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预算单位);与省财政没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省直预算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以下统称省直其他单位)。

第三条省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实行财政审批制度(保证金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
账户等有特殊规定的实行财政备案制度),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省直其他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直单位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省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省直单位应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需开立账户的商业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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