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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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辽财库〔2009〕153号)

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

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其中,属于2008年下半年账户统计调查工作中漏报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补报;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但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要及时报财政厅审批。省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情况分别汇总后,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到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视同单位开设“小金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发生了《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变更和撤销事项时,省直单位应及时到财政厅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的备案手续,以保证财政部门及时掌握省直单位银行账户变动情况,更新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拨付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所开立银行账户的管理。具体单位包括:与省财政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预算单位);与省财政没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省直预算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以下统称省直其他单位)。

第三条省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实行财政审批制度(保证金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

账户等有特殊规定的实行财政备案制度),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省直其他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直单位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省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省直单位应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需开立账户的商业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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