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济贫法阶段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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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铎王朝时期英国济贫法的历史考察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济贫法的历史考察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济贫法的历史考察都铎王朝时期是英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从1485年到1603年,这段时间被称为都铎王朝时期。

在这个时期,英国社会出现了大规模的贫困问题,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济贫法。

都铎王朝时期的济贫法起源于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一部法案,《见死不救法》。

这部法案规定,富人必须提供资金和资源来帮助穷人,并在城市设立济贫院,为贫困的人们提供住宿和食物。

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富人有责任来救助穷人的法律。

不久后,《见死不救法》被修改为《穷人法案》。

根据这个法案,英国各地的教区必须为穷人提供食物和庇护所,同时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福利措施,包括提供儿童教育和医疗等。

这是济贫法在英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后来的济贫体系奠定了基础。

到了16世纪中期,英国的济贫法进一步发展。

1536年,《穷人法案》被修订为《教区法案》,新的法案规定,教区必须成立一个贫困委员会,负责管理教区的济贫事务。

教区还可以征收地方税款,用于济贫事业。

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济贫事务的法律。

在都铎王朝的后期,济贫法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了英国的济贫体系。

1601年,《救济法案》成为了英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被称为“全面济贫法”或“伊丽莎白法案”。

这个法案重新规定了济贫事务的组织和运作方式,明确规定了教区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还规定了贫困人口的权利。

在伊丽莎白法案的基础上,英国的济贫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到了17世纪,英国的济贫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负责为贫困人口提供食物、住房、医疗和儿童教育等各种福利。

这个济贫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都铎王朝时期贫困问题,并为英国日后的济贫事业奠定了基础。

都铎王朝时期的济贫法的历史考察显示出英国政府重视解决贫困问题的决心和努力。

从最初的《见死不救法》到最后的《救济法案》,英国的济贫法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英国贫困人口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17世纪英国济贫法

17世纪英国济贫法

17世纪英国济贫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旨在解决贫困和失业问题。

该法规定,教区有救助贫困者的责任,而贫民则有义务接受教区的工作安排。

如果贫民拒绝工作或无法工作,他们将被视为“顽固不化”的人,并可能受到惩罚。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一种“户外救济”的形式,即向有能力工作的贫民提供资金和物资,以帮助他们自力更生。

然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城市化的发展,贫困问题愈加严重,济贫法的实施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一方面,教区的救助能力有限,难以满足贫困人口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贫民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接受工作安排或拒绝接受救济,这也导致了济贫法的实施困难。

因此,19世纪末期,英国政府开始考虑对济贫法进行改革。

最终,在20世纪初期,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建立,取代了原有的济贫法制度。

总之,17世纪英国济贫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其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问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该法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请注意,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英国济贫法的历史和实施情况,可以查阅相关的历史文献或参考专业研究机构的报告和资料。

英国济贫法的历史演变

英国济贫法的历史演变

英国济贫法的历史演变摘要:英国是世界上较早面临贫困、失业等社会问题的国家之一。

济贫法作为帮助和救济贫困人民的法律在公元16世纪就有出现,其间随着社会的动荡经历了诸多变迁,最后在20世纪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济贫法作用逐渐减弱最后完全被废止,它的各项救济措施也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

考察作为最早应对贫困问题的措施以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基础的济贫法的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对认识和理解我国的社会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英国济贫法院内救济院外救济济贫院一、萌芽时期:十六世纪以前英国也存在贫困等社会问题,但那时解决穷人的救济问题多是通过基督教会、寺院、教会医院、基尔特、个人慈善捐款等方式,比如在十五世纪的大城市中,就出现过许多分散的、拥有基金的养老院和救济院,如圣芭塞洛缪救济院、圣托马斯救济院、圣克罗斯救济院,此外还有为那些完全被遗弃的一类人设立了若干麻疯病救济院。

但这些都属于民间或宗教性质的救济活动。

国家并没有将其视为自己的责任,相反,视贫困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对待这些不安定因素的方法在法律上往往是视之为惩处的对象。

如根据十六世纪以前流传下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惯例,所有行为不检的游民一律作为罪犯看待,十六世纪初时这种态度仍没有改变。

十六世纪时英国社会出现大量流民,主要原因大规模开展的圈地运动,人口增加以及通货膨胀。

在圈地运动中1485-1500年在北汉普顿、沃旦克、牛津、白金汗和伯克等郡,共圈占了16000英亩土地,其中13000英亩用作牧场[1]。

英国当时大约有二万到四万流浪者。

流浪分为正在找工作的与无论如何也不愿工作的,后者就是流氓。

流氓每郡约三百到四百人,两两三三成组或四十五十人结队[2]另外还有其它方面的原因比如物价上涨,比如1511年到1550年间粮食价格上涨了约60%,以后十年又上涨55%。

无数人无家可归、无地可种,面对如此严重的流民问题,民间及宗教等自民性质的救济方法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但政府在十六世纪初所采取的往往是一些残酷暴戾的打击方法。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是英国历史上一部重要的社会立法,对于改变英国的贫困救济制度和社会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社会救济制度进入了现代化的轨道,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的阶级矛盾和国家治理的需求。

本文将从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三个方面对该法律进行介绍。

一、背景伊丽莎白济贫法于1601年通过,得名于当时的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

该法律的出台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

在16世纪的英国,封建制度逐渐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矛盾加剧,贫困现象日益突出。

大量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陷入贫困,无法维持生计。

传统的慈善救济制度也出现了种种弊端,无法满足社会救济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以规范和改善救济制度,保障社会的基本稳定。

二、主要内容伊丽莎白济贫法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负担救济的责任。

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救济贫困的责任由地方政府负担,即由当地教区通过救济院、救济院长和执法官等机构对贫困者进行救济。

2. 对贫困者的分类。

伊丽莎白济贫法将贫困者分为“有权得救济者”和“无权得救济者”两类,有权得救济者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无法找到工作的劳动者等,而无权得救济者主要包括可就业者和行为不检的乞丐等。

3. 强制劳动。

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对于无法找到工作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强制劳动的方式来给予救济,从而减轻救济的负担。

4. 控制慈善机构。

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对于慈善机构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慈善救济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以上内容构成了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基本框架,为当时英国贫困救济制度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三、历史意义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出台在当时英国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贫困救济制度进入了现代化的阶段,打破了传统的慈善救济制度模式,建立了由政府主导的救济体系,为后来英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601《济贫法》

1601《济贫法》

1601《济贫法》1601年的《济贫法》是英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项针对贫困问题的具体立法。

这部法律是为了应对当时英国普遍存在的贫困问题,以及对贫困人口的援助和帮助而制定的。

以下是对《济贫法》的相关参考内容的介绍:一、立法目的和背景:《济贫法》是为了解决16世纪末英国贫困问题而立法。

当时,英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包括封建制度的瓦解、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导致大量农民和工人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

二、法律原则:《济贫法》的核心原则是“工作乃赡养之条件”。

法律规定,无论是贫困的老人、病人还是未成年或残疾的人,只有在无法工作的情况下才能享受救济金。

这项原则的制定背后,是基于当时社会普遍认同的劳动伦理观念,即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生活的价值和尊严。

三、劳工税的设立:《济贫法》设立了劳工税(Poor Rate),通过对社会富裕阶层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来资助救济金的发放。

该税款依据个人或家庭财产的价值来计算,税收的收入主要用于救济穷人和维持救济机构的运行。

四、救济机构的建立:《济贫法》要求每个教区设立救济机构,通过这些机构来负责发放救济金、提供住所和食物等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对救济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这些救济机构由当地政府、教区教会和慈善机构等组成,发挥救助和管理的双重作用。

五、禁止乞讨:《济贫法》禁止了乞讨行为,并规定抓捕和惩罚那些擅自乞讨的人。

这是为了遏制乞讨现象的蔓延,并通过救济机构来提供真正有效的帮助。

六、社区参与和监督:《济贫法》鼓励居民对救济机构的运行参与和监督,并设立监事会来管理和监督救济事务。

这是为了确保救济金的公正发放,避免腐败和滥用的发生。

七、教育和培训:《济贫法》规定救济金的一部分可以用于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计和增加就业机会。

这意味着政府对于贫困人群能力提升的重视和支持。

《济贫法》的制定是英国历史上政府对贫困问题正式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它从立法原则、税收机制、救济机构设置、禁止乞讨、社区参与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对贫困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后来的贫困救济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伊丽莎白济贫法

伊丽莎白济贫法

《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有关济贫的法律——《伊丽莎白济贫法》。

作为英国第一个重要的济贫法,它不仅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发端,而且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确定了基本原则,因此也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

根据《伊丽莎白济贫法》,治安法官有权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

救济办法因人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

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和身体残疾的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

此后,英国政府又在这部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

1 662年,斯图亚特王朝通过的《住所法》,这部法律规定,贫民须在其所在的教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获得救济。

1723年又进一步规定,受救济者必须进入济贫院。

由于在执行中问题多多,1782年,政府又作出相反规定,除了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人必须集中起来接受救济,对有劳动能力的人仍采用把原料发给他们,让他们在家做工的办法进行救济。

1793年对法战争开始后,各地发生抢粮事件,于是伯克郡济贫官员于1795年5月在斯皮纳姆兰村开会,决定向收入低于公认最低生活标准的工人提供补助,允许他们在家得到救济,即所谓“斯皮纳姆兰制”。

此后,这一制度在英国各郡广泛采用,成为缓和阶级矛盾的重要措施。

但是,工业革命后,英国大规模使用机器,家庭手工业趋于没落,造成了大量无业流民。

贫困化加剧使得政府用于贫民救济的财政支出数额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认为旧的济贫法已经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The Poor Law Amendment Act of 18 34),又称《新济贫法》。

该法取消了“斯皮纳姆兰制”的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济贫院中的贫民。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英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法律,它于1601年通过,也被称为“伊丽莎白时代济贫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英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对于解决当时社会上的贫困问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主要介绍《伊丽莎白济贫法》的社会背景、内容以及历史意义。

一、社会背景在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的英国,社会经济状况极为恶劣。

当时的英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但许多农民和佃农生活贫困,贫困的原因在于土地的私有化和农业生产关系的恶化。

英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的人口快速增长,但城市贫民的生存境况同样艰难,城市贫民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许多人靠乞讨和偷盗来维持生计。

社会上的贫困现象十分严重,这也给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和社会开始意识到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以解决贫困问题。

为了向穷人提供帮助,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社会矛盾,英国政府制定了《伊丽莎白济贫法》。

二、法律内容《伊丽莎白济贫法》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关于“招工法”的规定,关于救济院的管理及救济标准的规定,以及关于县与救济院的财政关系的规定。

第一部分关于“招工法”的规定,主要是对失业的人进行救济性的安排,使他们能够得到工作。

根据这项法律,“愿意工作而找不到工作”的人可以得到一份公益性的工作,这样可以保证这些人得到一份收入。

否则,政府将提供救济金给这些失业者。

第二部分是规定救济院的管理及救济标准。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无法找到工作或者因为年老、疾病、残障等原因无法工作,政府将提供住所和食物给这些人。

而且政府还规定了每个救济院的最低标准,要求救济院必须提供足够的食物和住宿,并且要保证环境卫生。

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县与救济院的财政关系的规定。

《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每个县必须为救济院的开支负担一定的费用,并且规定了政府部门提供给县的资金,以便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救济院。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英国历史上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它在社会和经济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该法律的背景和历史意义两个方面来探讨《伊丽莎白济贫法》。

一、社会背景1.1 经济状况16世纪的英国处于农业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城市规模扩大,商业和手工业得到迅速发展。

在这一时期,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制度逐渐解体,新的阶层开始形成,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1.2 社会问题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工业化的兴起,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一方面,大量农民离开土地到城市谋生,但城市的工作机会有限,导致失业和贫困问题日益严重;由于工作条件恶劣,疾病流行,城市的居民也面临着生活困难。

这些问题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1.3 济贫制度的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济贫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当时的济贫制度并不完善,大多是由教会和私人慈善机构负责,贫困者得到的帮助有限,面临着食品短缺和住房困难。

如何建立一个更为健全的济贫制度成为了当时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历史意义2.1 筑立了现代济贫制度《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现代济贫制度的建立。

该法律规定了贫困者的权利和救助条款,确立了政府对济贫问题的责任,为后来的社会福利制度奠定了基础。

2.2 促进了社会秩序和稳定《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实施填补了社会遗产制度的空白,使得失业和贫困者得到了更多的援助,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3 影响了后世的社会政策《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对后世的社会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为其他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提供了借鉴,成为了世界范围内对待贫困问题的范本。

2.4 打破了封建社会的束缚《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实施,标志着英国的封建社会开始向现代社会过渡。

它打破了封建领主的专制权威,向贫困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帮助,极大地改变了当时社会的格局。

1834年英国《济贫法》

1834年英国《济贫法》

1834年英国《济贫法》
1834年,英国出台了济贫法(Poor Laws),主要是为贫困的劳动力提供一定的社会
保障及支持。

从此之后,英国便成为第一个正式进行贫困调查及提供援助的国家。

根据这一法律,那些贫困者被归为可助长类(able-bodied paupers)及不可助长类(impotent paupers)两类。

前一类是工作能力还在的人或孤儿,法律规定当地政府应收
容他们,给予必要的口粮及衣服;而前一类中包括老弱、病人、伤残者等,他们可在家中
接受抚恤金以维持生活。

另外,济贫法还规范了贫困的划分,并要求每个省的受资助形式是一致的,便于统一
管理、监督,以确保社会稳定及公平正义。

此外,当地政府还可配合法院拆散贫困户家庭,施行“灵活措施”(Flagging systems),让贫困户就业及分散拆散,最大程度上改善困
难者在当地的条件。

自1834年起,英国便开始努力支持低收入家庭及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济贫法及其实
施是当时英国最具象征性的社会进步,它既体现了英国政府长期关注穷人救援,也表明了
英国政府对改善民生的重视及责任。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济贫法的历史考察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济贫法的历史考察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济贫法的历史考察都铎王朝时期,英国面临着许多社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贫困。

为了缓解贫困问题,并保持社会的安定和秩序,都铎王朝颁布了一系列济贫法。

济贫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向穷人提供救济来减缓他们的贫困状况,同时也试图减轻贫困源头所带来的压力。

在都铎王朝时期,济贫法的实施可以追溯到15世纪中叶。

在这一时期,许多法律法规出台,以确保穷人得到适当的帮助。

首要的济贫法是统一救济法。

这项法律通过建立救助院并确立了附属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责,为贫困者提供住所和食物,并为无法自给自足的人提供额外的援助。

救助院通常由教会或地方法院管理。

都铎王朝还颁布了'停止抢劫法',该法规定禁止无依无靠的人向他人要钱或者向他人乞讨。

这项法律严禁人们向乞丐施舍,并对乞讨者实行监管和控制。

另一项重要的济贫法是贫民窑法。

这项法律规定了由地方法院设立的贫民窑,其中为那些无法容纳在救助院中的穷人提供了住所。

尽管贫民窑的条件通常相对拮据,但它们提供了无家可归者的一种庇护所。

除了上述法律外,还有其他一些措施旨在减轻贫困问题的影响。

将工作和慈善相结合,为穷人提供就业机会;实施基础教育以提高穷人的技能水平,并为他们提供改善生活的机会;在城市中设立工作场所,并对那些无法工作的人提供补贴。

这些济贫法并不总是取得理想的效果。

许多救助院和贫民窑条件恶劣,容纳了太多的穷人,使得这些地方变成了犯罪和疾病的温床。

由于收入不足,现金不足,这些济贫法往往无法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

都铎王朝的济贫法旨在缓解贫困问题,并通过提供救助帮助穷人脱离贫困。

这些法律在实践中面临许多难题和缺陷。

尽管如此,都铎王朝时期的济贫法基本上为后来的工业革命时期的社会福利制度奠定了基础,并对今天的福利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

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

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Poor Law)1、背景英国的产业革命(1640年的资产阶级革命)开始最早,社会对贫困问题的威胁的感受也最深,其济贫事业也最发达。

英国原来是由教会办理济贫事务的。

但到了16世纪,贫民数量迅速增长,教会财力已不堪重负,于是改由政府接办。

伊丽莎白1女皇登基执政后,针对贫困问题,曾颁布了各种济贫法案,其中以1601年的法案(Poor Law,史称旧济贫法)最为完备,也最为有名。

该法案正式承认政府对济贫负有责任,并建立了初步的救济行政制度与救济工作方法,成为各国现代社会救济事业的开端。

2、内容(教材29页)3、影响:(意义):教材30页【重点内容】⑴开创了国家以立法形式救济贫民的先河,明确了政府和社会有济贫的责任,并直接参与了社会救助活动的组织工作。

《济贫法》的实施,要求对于个人和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以确定帮助对象,这需要专人和专门的工作方法进行,由此,现代社会工作的雏形形成。

而且济贫法为社会工作的诞生创设了一个合法性前提,使社会工作专业的诞生有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⑵政府首次以立法的方式对全国的贫民实施生活救济制度,首次以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助人自助的观念,这既是一个救助原则又是一个救助理念。

⑶对于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来说,最重要的作用还在于她确定由专人从事济贫救助活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将救助人员的专门化视为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开端。

⑷所实施的院外救济也是社会工作提供服务的一种基本形式。

⑸《济贫法》的特点是实施分类救助,分别对有工作能力、无工作能力、无依儿童给予不同安排,社会工作的类型化方式由此提出。

(补充教材)总之济贫法对现代社会工作的形成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4、缺陷:【重点内容】1、可能养成贫民的依赖心理;2、对贫民的自尊心注意不足;3、干涉了贫民谋生的自由。

立法、法案(英国)政策(德国)服务措施(英美)社会安全制度(德、英、美)。

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

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

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Poor Law)1、背景英国的产业革命(1640年的资产阶级革命)开始最早,社会对贫困问题的威胁的感受也最深,其济贫事业也最发达。

英国原来是由教会办理济贫事务的。

但到了16世纪,贫民数量迅速增长,教会财力已不堪重负,于是改由政府接办。

伊丽莎白1女皇登基执政后,针对贫困问题,曾颁布了各种济贫法案,其中以1601年的法案(Poor Law,史称旧济贫法)最为完备,也最为有名。

该法案正式承认政府对济贫负有责任,并建立了初步的救济行政制度与救济工作方法,成为各国现代社会救济事业的开端。

2、内容(教材29页)3、影响:(意义):教材30页【重点内容】⑴开创了国家以立法形式救济贫民的先河,明确了政府和社会有济贫的责任,并直接参与了社会救助活动的组织工作。

《济贫法》的实施,要求对于个人和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以确定帮助对象,这需要专人和专门的工作方法进行,由此,现代社会工作的雏形形成。

而且济贫法为社会工作的诞生创设了一个合法性前提,使社会工作专业的诞生有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⑵政府首次以立法的方式对全国的贫民实施生活救济制度,首次以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助人自助的观念,这既是一个救助原则又是一个救助理念。

⑶对于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来说,最重要的作用还在于她确定由专人从事济贫救助活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将救助人员的专门化视为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开端。

⑷所实施的院外救济也是社会工作提供服务的一种基本形式。

⑸《济贫法》的特点是实施分类救助,分别对有工作能力、无工作能力、无依儿童给予不同安排,社会工作的类型化方式由此提出。

(补充教材)总之济贫法对现代社会工作的形成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4、缺陷:【重点内容】1、可能养成贫民的依赖心理;2、对贫民的自尊心注意不足;3、干涉了贫民谋生的自由。

立法、法案(英国)政策(德国)服务措施(英美)社会安全制度(德、英、美)。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是英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旨在解决贫困问题并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该法律于16世纪末由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成为英国社会政策的重要里程碑。

在这之前,贫困问题一直是英国社会面临的严重挑战,没有明确的政策和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当时的社会环境。

16世纪末,英国正经历着人口爆炸和农业危机,导致了大量人口失业和贫困。

政府意识到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来解决贫困问题,防止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出台成为了必然选择。

该法律的背景介绍中还包括了当时社会的阶级分化和贫困现象,以及政府对贫困问题的态度和政策动向。

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伊丽莎白济贫法制定的背景,为后续对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动力。

1.2 目的伊丽莎白济贫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时英国面临的穷困问题。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贫困问题日益加剧,社会秩序岌岌可危。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制订旨在建立一套系统的贫困救济机制,保障穷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防止社会动荡和罪恶行为的蔓延。

通过该法案,政府希望能够有效管理和调节贫困人口,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伊丽莎白济贫法也是为了提升穷人的社会地位,让他们有尊严地生活,不再受到歧视和剥削。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公平、包容和和谐的社会环境,使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2. 正文2.1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制定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是英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社会立法,旨在解决贫困问题并规范慈善救济措施。

该法律的制定可追溯到16世纪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在位时期,具体旨在解决当时社会面临的贫困问题和失业问题。

伊丽莎白一世认识到贫困问题不仅会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威胁,也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来保障贫困人群的基本需求。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是英国历史上一部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立法,它是英国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基础,也是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伊丽莎白济贫法》的背景、内容和历史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社会背景《伊丽莎白济贫法》于1601年通过,当时的英国社会正在经历剧烈的变革。

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英国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社会变革,包括宗教改革、土地私有制的崛起和城乡经济结构的变化。

这些变革造成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经济形势的恶化,导致了大量的贫困人口的出现和增加。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政府迫切需要一部关于贫困人口救助的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

二、法律内容《伊丽莎白济贫法》通过了几项重要的内容:1.成立救助机构《伊丽莎白济贫法》建立了救济贫困人口的体制,确定了救济贫困人口的责任单位,包括教会、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

贫困人口可以通过申请救济金来得到帮助,该法案还规定了对那些拒绝工作的贫困人口进行惩罚和监管。

2.建立了工作机会《伊丽莎白济贫法》鼓励贫困人口通过劳动创造收入,这一做法为贫困人口提供了良好的帮助,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救济负担。

3.规定了救济金的来源和分配该法案规定了救济金的来源和分配方式,确保救济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三、历史意义1.为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奠定了基础《伊丽莎白济贫法》奠定了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为后来的社会福利立法和政策提供了范本和借鉴。

2.减轻了社会的贫困问题《伊丽莎白济贫法》有效地减轻了社会的贫困问题,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3.传承了救济的理念《伊丽莎白济贫法》传承了救济的理念,强调了救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后来的救济工作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伊丽莎白济贫法》是一部划时代的法律,它为英国社会的发展和改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也为世界各国的社会福利立法和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英国《济贫法》退出历史舞台的根源分析

英国《济贫法》退出历史舞台的根源分析

英国《济贫法》退出历史舞台的根源分析[摘要]本文对《济贫法》产生的社会背景、退出历史舞台的原因及最后生成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认识和理解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英国;《济贫法》;背景;根源1 《济贫法》产生的社会背景第一,现实社会的迫切需要。

17世纪早期,英国圈地运动的不良后果造成农民因丧失土地而流浪、杀人、盗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致使国家不得不采取干预政策,于是出现了《济贫法》。

第二,劳苦人民的现实需求。

由于欧美国家采矿生产力提高,致使整个欧洲贵金属贬值,然而劳动的价格却没有按商品的价格比例上升,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接受教会、社区对其个人或家庭的补助来渡过困境。

因此,这种慈善制度实质上演变成了雇主剥削劳苦人民的一种手段。

第三,历史传统习惯。

正是在饥饿和贫困成为主要社会问题,而早期的取决于资产阶级乐善好施的慈善事业已经无法解决现有社会问题的情况下,一些欧洲国家不得不开始采取济贫立法,以摆脱社会动荡,缓和社会冲突和矛盾。

2 《济贫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发展的局限性《济贫法》是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为了将拒绝劳动的大批贫民送进济贫院或羊毛和纺织业工厂而下令颁布的一项法律。

《济贫法》是帮助和救济贫困人民的法律,是最早应对贫困问题的措施。

它是由政府征济贫税,用以救济贫民,并由慈善机构教会施予从事劳动的贫民,而不愿劳动者则被送进济贫院或投狱。

《济贫法》的实施,目的在于缓和因圈地运动而失业的大批贫民的反抗情绪,迫使其接受资本主义的剥削,用国家权力迫使他们转化为近代工资劳动者。

因此,《济贫法》被人称为是14世纪以来英国政府强制乞讨流浪者从事劳动的各种刑罚和禁止施予有劳动能力的人以救济的“血的立法”。

2.1 历史意义2.1.1 维护社会稳定《济贫法》产生于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尽管它是一种强制性安抚措施,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的出现阻止了更多的农民流浪,减少了其对社会的冲击,从而使社会秩序得到稳定,为后期工业革命的进行创造了条件。

1934年 英国济贫法

1934年 英国济贫法

1934年英国济贫法
在20世纪初至中期,英国经历了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其中包括一些涉及济贫和社会福利的法案。

在20世纪初,英国实施了一系列社会改革,其中最著名的是1908年的国民保险法。

这项法律旨在提供对劳工的社会保险,涵盖了医疗、失业和养老等方面。

此后,社会福利政策逐步发展,包括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和对儿童的保护。

如果你对1934年的英国济贫法有特定的疑问或需要详细信息,请提供更多背景或具体方面的要求,我将尽力提供帮助。

同时,建议查阅英国国家档案馆或相关历史文献,以获取更为详实和确切的信息。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

《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及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是英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立法,它对英国社会的发展和贫困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伊丽莎白济贫法》的社会背景、历史意义以及对英国社会的影响。

一、社会背景《伊丽莎白济贫法》出台于16世纪,当时英国正处于动荡的社会变革期。

随着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农业劳动力大规模流失,城市中贫穷人口迅速增加。

英国正值宗教改革时期,天主教与新教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宗教冲突。

社会上贫富差距日益加大,大量的贫困人口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对于贫困问题的解决亟待寻找一种新的模式。

17世纪初,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试图通过政府的干预来解决当时的贫困问题。

二、历史意义《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制定标志着英国政府首次在国家层面介入贫困问题的解决,并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该法令规定了以下几点内容:一是成立救济基金,由当地政府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确保他们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是设立救济院,对孤儿、老人、残疾人和孕妇进行帮助。

三是规定每个救济院设置“监护人”负责管理救济院的内务。

四是规定每周要举行一次救济院会议,以监督救济院的管理和财务情况。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出台不仅为贫困者提供了必要的救济,也意味着国家开始承担起对贫困人口的责任,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重要一步。

该法令也为当时的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作出了贡献,减少了社会矛盾与动荡。

三、对英国社会的影响《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实施对英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为当时的贫困人口提供了福利保障,减轻了他们的生活压力,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该法令也鼓励了劳动者的就业,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与此《伊丽莎白济贫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救济院的管理和财务往往由监护人独自掌控,容易发生腐败和滥用救济款的情况。

英国济贫法阶段及背景

英国济贫法阶段及背景

英国济贫法是在回应哪些问题时产生并发展的,其时代背景是什么?英国是近代历史上最先发展起来的国家,也是最早出现近代流民问题并为此制定法令的国家。

一、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背景:都铎王朝后期,英国是从封建时代转变为资本主义时代的过渡时期,由农业为主的封建社会向以工业为主的资本主义社会转变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与发展是以农村经济关系的变革来展现的,农业革命、价格革命、宗教改革、商业扩张、对外战争、饥荒和歉收等问题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开始引发社会冲突,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严重威胁,贫困问题急剧恶化,从而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农业革命(圈地运动)——大批农民背井离乡,四处流动;工业处于萌芽阶段,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庞大的贫困失业大军,——流民问题、贫困问题、犯罪问题,威胁统治阶级的安全(2)价格革命(长时期的通货膨胀:农产品、食品、工业品价格上涨)——原因:农业歉收、圈地运动、人口增长——雇主减少雇工人数,压低雇佣价格,绝大多数的工人再次流落街头,持续贫困化(3)宗教改革——解散修道院——原来由教会承担的各种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消失——加剧下层群体贫困化;引发社会动荡——原来由教会承担的救济责任向政府转移(4)对外战争——英法战争(玫瑰战争)——经济衰败,民不聊生,加剧贫困社会对贫穷观念的转变:中世纪基督教提倡爱上帝、爱邻人,贫穷不是下等人,穷人才是圣徒——16世纪:受理性思潮的影响,社会普遍认为,贫穷是可耻的,贫穷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是犯罪、疾病、痕疫的万恶之源,贫穷是由人们的懒惰造成的。

内容:伊丽莎白济贫法对前几个世纪流传下来的法令做了一个系统的整理,并以确定的形式颁布的法令。

前几个世纪比较重要的法令主要有以下几个:1349年法令:不准对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救济1388年法令:①限制人员流动(那些想要逃离原来生活的百户区的仆人们,或者想要到其他地区服务和居住的人,他们都要有一封国家的许可信,上面注明他们旅行的目的以及回来的时间,并由“百户区中的好人”按时给他们签名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的行走。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济贫法的历史考察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济贫法的历史考察

都铎王朝时期英国济贫法的历史考察都铎王朝(1485-1603年)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英国从一个四分五裂的国家逐渐成为了强大的国家。

在这一时期,英国的社会经济有很大的变化,财产的集中与流动性的增强,导致了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

为了解决贫民问题,王室与议会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济贫法案。

最早的济贫法案出现在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的统治期间。

1572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城市的富有居民必须提供食品和房间给穷人,给予他们一些工作机会。

这个法案被称为“贫民法”(Poor Law)。

此后,为了解决城市外围地区贫困的问题,1587年还通过了“贫民济助法”(Poor Relief Act)。

该法案要求富有的当地居民要为贫民提供一定的物资和服务,帮助他们脱离贫困。

然而,这些济贫法案的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法律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城市中的贫民数量在不断增加。

同时,部分富有居民对贫民济助法并不买账,他们认为穷人是因为自己懒惰或者无能够无法脱离贫困的。

由此,在17世纪初期,济贫法案的执行变得越来越随意,对贫困的人们的帮助也越来越少。

在17世纪初期,英格兰发生了一场广泛的济贫运动,要求议会制定更为全面、有效的济贫法案。

1649年,由奥利弗·克伦威尔颁布了一项济贫法案,称为“报恩法”(Act of Oblivion)。

报恩法规定,富裕地主必须提供食品或必需品给穷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份对政府济贫责任的官方文件。

但是,报恩法并未解决所有贫民问题。

1653年,议会通过了另一项济贫法案——“贫民和无依靠妇女救济法”(Poor Relief and Widow's and Orphan's Act)。

该法案规定,当地议会必须成立贫民部门,负责对贫民进行救济。

同时,对穷困的妇女和孤儿也可以得到帮助。

该法案基本上是英国济贫法制的基础,在英国历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笔。

英国济贫法产生背景

英国济贫法产生背景

英国济贫法产生背景英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严重的贫困,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较大的冲击,在济贫法颁布实施之前,存在着教会慈善救济、个人慈善救济与民间救济,以及行会救济等救济系统与救济行为,但是长时间未形成国家形式的统一的、跨地区的整体救济体系与措施。

都铎王朝时期的贫困问题主要起源于人口膨胀、土地兼并、圈地运动、通货膨胀,以及宗教改革等。

从1470年开始一直到17世纪中叶,英国的人口增长态势就未曾停息过,致使整个都铎王朝时期未成年人在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长期保持在38%左右,在农业社会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而产生的生活资料增长非常缓慢的历史条件下,以及长子继承制的传统继承制度影响下,流浪人口大幅度提高,再加上手工作坊使用廉价童工替代成年工人现象的大量存在,进一步加剧了流浪者的数量。

土地兼并和圈地运动作为奠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序幕的重大事件也发生在这一时期,加剧了农民的失业和破产程度,同时也加剧了英国社会的贫困化程度。

整个16世纪,所谓的价格革命致使通货膨胀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态,这一通胀势头蔓延到了17世纪。

雇主所推行的价格革命的实质就是低工资和高物价长期并存,由此造成了雇主的高利润和工人的贫困化加剧。

到了伊丽莎白时代(1558~1602年),新技术推动了毛纺织业的发展,开辟海外市场拉动了商业的发展,英国经济呈现出繁荣的景象。

但是,这一时期收入差距的悬殊非常明显,农业生产非常脆弱,纺织业的发展并不稳定,农民的破产和城市经济的不稳定,致使斯图亚特王朝政府面临的济贫压力非常大。

17世纪20年代末英国在欧洲大陆的战争,以及1642年爆发的内战,致使英国经济陷入较长时期的混乱状态,1647~1649年间的“平等派”和“掘土派”等群众运动也加剧了英国社会的动乱,种种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使得这一时期的人口流动规模增大,扩大了社会贫困问题的广度与深度。

都铎王朝时期的第一个关于穷人的法令是1495年的法令,随后比较重要的是1531年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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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济贫法是在回应哪些问题时产生并发展的,其时代背景是什么?英国是近代历史上最先发展起来的国家,也是最早出现近代流民问题并为此制定法令的国家。

一、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背景:都铎王朝后期,英国是从封建时代转变为资本主义时代的过渡时期,由农业为主的封建社会向以工业为主的资本主义社会转变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与发展是以农村经济关系的变革来展现的,农业革命、价格革命、宗教改革、商业扩张、对外战争、饥荒和歉收等问题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开始引发社会冲突,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严重威胁,贫困问题急剧恶化,从而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农业革命(圈地运动)一一大批农民背井离乡,四处流动;工业处于萌芽阶段,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一一庞大的贫困失业大军,一一流民问题、贫困问题、犯罪问题,威胁统治阶级的安全(2)价格革命(长时期的通货膨胀:农产品、食品、工业品价格上涨)一一原因:农业歉收、圈地运动、人口增长一一雇主减少雇工人数,压低雇佣价格,绝大多数的工人再次流落街头,持续贫困化(3)宗教改革一一解散修道院一一原来由教会承担的各种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消失——加剧下层群体贫困化;引发社会动荡——原来由教会承担的救济责任向政府转移(4)对外战争——英法战争(玫瑰战争)——经济衰败,民不聊生,加剧贫困社会对贫穷观念的转变:中世纪基督教提倡爱上帝、爱邻人,贫穷不是下等人,穷人才是圣徒一一16世纪:受理性思潮的影响,社会普遍认为,贫穷是可耻的,贫穷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是犯罪、疾病、痕疫的万恶之源,贫穷是由人们的懒惰造成的。

内容:伊丽莎白济贫法对前几个世纪流传下来的法令做了一个系统的整理,并以确定的形式颁布的法令。

前几个世纪比较重要的法令主要有以下几个:1349年法令:不准对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救济1388年法令:①限制人员流动(那些想要逃离原来生活的百户区的仆人们,或者想要到其他地区服务和居住的人,他们都要有一封国家的许可信,上面注明他们旅行的目的以及回来的时间,并由“百户区中的好人”按时给他们签名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的行走。

如果发现他们远离家园又没有这样的信件,那么他们就会被囚禁在一个仓库中,直到他们找到自己的邻居来做保人才可以放出来。

然而,如果一个人与国家的另一个地区的人结有婚约,那么他就一直都允许持有这样的信件,并且能够允许他自由出入。

这就意味着,1388年的法令所禁止的只是那些闲逛的、想要找工作的人,并不是那些迁居的人们。

[②区分了“身强力壮的乞丐”和“由于年老多病而无法工作的乞丐”,规定每一个百户区都要负责自己辖区内贫民的住房,但是却没有为生病的穷人们制定专门的保护法令。

亨利七世时期的法令:1495年法令对健壮的流民、儿童、没有劳动能力的贫民,包括老人和残疾人都分别做出了规定。

对于有劳动能力且身体健壮的流民,法令规定:所有的流浪汉、懒惰的人和涉嫌人员第一次被捕的话,他们要被监禁3天3夜,这期间除了为他们提供水和面包之外什么都不提供,之后便将他们赶出城市。

每一个可以工作的乞丐都应该求助于他原来生活的百户区或者是他的出生地,为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

如果他们在同一地方因为同一原因再次被捕的话,就会被监禁6天6夜;对于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贫民以及老人小孩等,法令规定:允许他们在自己的出生地或者是居住达到三年之久的地区乞讨。

1503-1504年法令与之前的法令相比,惩罚的措施较轻。

这部法令规定,那些在街上闲逛,无所事事的流民们被捕的话只需要被关押1天1夜,只供应水和面包,之后命令他们回到出生地或者是他们最后居住3年的地方,如果在同一地区第二次被捕的话将被关押3天3夜。

亨利八世时期的法令:1531年法令的主要内容:①除了依靠施舍无法生活的人,由治安法官将他们的名字登记在一起并且给他们一个许可的证书,要求他们拿着许可证在指定区域进行乞讨,如果在指定区域之外就会被捕,关押2天2夜。

② 如果没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一旦被捕就会被脱掉上衣,承受鞭打再被关押3天3夜。

③如果有劳动能力却不愿意劳动而故意流浪的人,他们在被捕之后,由治安法官命令,裸体绑在货车的尾端,把他们打到全身出血为止。

之后,将他们遣回出生地或是已经定居三年的地方,并要让他们宣誓“重新做人”之后才会颁给他们许可证。

④法令对那些为有劳动能力的贫民提供住房和钱财的人也会给予处罚。

1536年法令成为伊丽莎白济贫法的最重要的内容, 是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部法案。

概括这部法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关注贫民就业的同时也对那些不工作的贫民进行制裁和惩罚,每个月对他们进行一次搜查,对那些顽固的贫民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其次,建立公共救济箱,为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提供有组织的救济,没有歧视地为他们分发慈善物品。

1601年伊丽莎白将前几个世纪的法令以法律烦人形式确定下来。

《济贫法》并非是特指某一项法律,而是由一系列法律组成的一个体系,其中《伊丽莎白济贫法》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不仅因为它是这一体系的发端而且更因为它所确定的法律原则长期延续下来。

这些原则包括:救济或赡养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子女的老人和身体残疾者;设法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就业。

②用法令的方式规定济贫税由社会共同负担,用以救济无力为生的贫民,救济经费主要源于济贫税和志愿捐款。

教区负责济贫事务,包括济贫税的普遍征收。

③由官方划出一条贫困救济线,同时努力为失业者提供工作,对贫困人家的小孩进行就业训练,对老年人、患病者和孤儿进行收容,对于因为懒惰不值得救助的穷人,用严酷的手段惩罚,对凡能工作而不工作者,一律处以严刑,包括死刑。

二、斯品汉姆莱法(1796)背景:(1)1688年光荣革命——原有的社会救济体系因为战争失去执行力;分享政权的新贵族需要从社会制度上维护自身的利益,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统治阶级重建社会救济体系来维护自身统治成为必要之举。

(2)首先爆发工业革命(18世纪60年代)一一财富分配极不合理,贫富差距日益加大(数字:1801 年, 1.1%最富有的人取得国民收入的25%;而到1848年,1.2%最富有的人就取得35%的国名总收入;至U工业革命已完成时的1867年,2% 最富有的人所聚敛的财富占国民总收入的40%,相比之下,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却从1803年的42%下降到1867年的39%。

);技术突飞猛进,机器得到广泛应用,大批工人失业,陷入贫困之中。

一一贫困使得社会下层特别是工人阶级对现实不满,他们会通过个体犯罪或集体反抗表达出来,由此导致激烈的社会冲突。

(3)18 世纪90 年代,英国连续几年发生农业歉收,再加上拿破仑战争的海上封锁,造成了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其他生活必需品也出现了大幅上涨的趋势。

(数据:以小麦为例,1767-1794 年间价格基本波动于41-59 先令之间,总体比较稳定,1794年的价格还在54先令,但1795年则快速上涨到81先令 6 便士。

先令是英国古代货币单位, 1 英镑=20先令,1先令=12便士)——工人的实际收入普遍下降,一部分人甚至难以养家糊口,新的贫困问题(就业状态下低收入的贫困)出现。

斯品汉姆莱法就是针对这种贫困而制定的。

内容:把社会救济和食品费用的高低联系起来,随着面包价格的上涨,救济金额也会相应提高。

该法规定,每一个贫穷而又勤劳的人有一个面包价格以及家庭赡养人口数量相关的最低收入,其办法是通过在工资收入的基础上再加上来自济贫税收入的分配。

(最低工资政策)1662 年《居住法》,原名是《为本王国的贫民提供更好救济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流动贫民的救济问题。

根据济贫法的原则各教区有救济贫民的义务,然而各教区出于财政上的考虑只对本地区的贫民提供救助,对外来贫民则不愿提供帮助。

为了使所有贫民得到救济,这一法令指示地方官将流落当地的贫民遣返回他们的出生地,不论他们是否已经自立谋生,对于打算到处找工作的人,教区可以颁发居住证,不过颁发居住证并不等于同意这些人能够合法居住于此,只是为了保证在提出正式指控前不被赶走。

一个外地人在来到某个教区天内就可能被当地驱逐并遣送回乡,此举主要是希望通过“定居” 的手段来使贫民得到必要的教区救济。

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市场中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此法律显然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三、新济贫法(1834)背景:(1)斯品汉姆莱法的影响——一些低工资的劳工为了获得补贴干脆少干活,故意使自己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对于那些收入刚刚高于受救济标准的人,得到的待遇很可能是最不公正的,这样就造成了接受救济的人比自立工作的人生活的更好,有工作能力的人接受救济的比例大大增加(数据:1802-1803 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受救济人口共104.1 万,其中有工作能力的成人和他们的孩子为87.4 万,占84%,而无工作能力者为16.7 万,仅占16%);虽然每个贫民接受的救济很低,受到人口增长的影响,济贫总费用持续上升(18 世纪中期济贫税每年约70 万英镑,1790 年200 万英镑左右,1800 年增至400 万英镑)(2)工业革命进入高潮时期,但是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严重化,机器代替手工劳动使大量手工劳动者失业(数据:1820年,英国有手工织布工24 万人,到1840年,手工织布工减少到12.3万人,1856 年,仅剩2.3万人);工业革命还伴随着工资下降(1806 年,英国棉纺织工人工资为平均每周200 便士,19 世纪30 年代,下降到每周90 便士);圈地运动在立法数量和圈地规模方面快速增长,进一步加剧失业和贫困问题。

(3)社会舆论一一马尔萨斯、大卫•李嘉图、边沁的理论一一对斯宾汉姆莱法提出批评,理由是它以家庭人口数量为依据实施救济,这有可能带来英国人口的无节制、无计划的发展,并有可能因此导致贫困的进一步加剧,因此,他们提出应该对济贫法制度进行改革,边沁的功利主义为中产阶级的社会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既要承认人类基本的自私性又要强迫人们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好处至少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查德威克在该理论指导下对英国社会政策进行了改革,查德威克坚决反对那种极端的,要求废除一切贫穷救济的观点。

他指出,原有济贫制度的真正缺陷不在于它增加了过多的人口,而在于它破坏了劳动的本能。

这是查德威克对马尔萨斯和李嘉图观点的重大修正,因为这部分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不可能不影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内容:肯定了查德威克的“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两条原则,并要求建立一个中心委员会来管理济贫工作。

“劣等处置” 原则:受救济穷人的生活状况低于任何独立劳动者,任何贫困阶层的状况如果超过了独立劳动者,独立劳动者的勤奋精神受到损害,就业变得不稳定,他们将受到极强烈的引诱离开状况不佳的劳动阶层而进入状况较佳的贫困阶层,当贫困阶层被安置于一个合适的、低于独立劳动者的水平上,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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