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42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42单项选择题1.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投资风险由______。
A.客户自行承担B.证券公司承担C.客户和证券公司共同承担D.客户和证券公司按比例承担答案:A[解答]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______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A.政治B.经济C.市场D.法律答案:D[解答]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3.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______托管。
A.证券公司B.商业银行C.指定证券经营人D.资产托管机构答案:D[解答] 本题考察熟悉客户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托管,并将托管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4.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______负责保管客户委托资产。
A.证券登记结算机构B.资产托管机构C.证券公司D.证券交易所答案:B[解答]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
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客户和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资指令未生效的,应当拒绝执行。
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证券公司享有的权利包括______。
A.收取交易印花税B.收取客户资产管理报酬C.分享投资收益D.将管理的资产用于资金拆借答案:B[解答] 选项A,收取交易印花税属于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力,非证券公司的权力;选项D,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①资金拆借;②贷款;③抵押融资;④对外担保等用途。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
三、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公司可以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指数型等产品,应当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水平,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四、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前,应当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当性评估,确保资产管理产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五、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计划,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合理配置资产,规避风险,提升收益。
六、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
七、绩效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的绩效情况,真实准
确地展示投资回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八、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和监督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监督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十、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在相关官方平台公布。
以上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愿所有从事该业务
的主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2024年资产管理工作计划范本(3篇)
2024年资产管理工作计划范本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遵照合理使用,杜绝流失,减少浪费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我校近期将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现将有关事项做以计划如下。
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
资产的管理实行的是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要精心____,认真落实一年一度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校长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组内办公用品、教学用品等物品的管理,教师办公室的办公桌椅、电脑等物品由指定的一名负责人管理,教室由班主任负责。
各室固定资产由室负责人管理。
教职工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要按规定到资产管理对应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制定管理办法,了解策略。
1、新添置固定资产类物品,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申请,经校长审批后方可采购,购回后登记上册,经保管室验收鉴定后才能报销。
2、外单位赠送的物品和奖品,根据校长室安排,交有关人员保管使用,并办理入库存、领用、入帐手续。
3、固定资产借用分校内借用和校外借用两种情况,校内借用一律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经领导签字后方可借出,校外借用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须征得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借出。
4、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必须按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列表。
经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交物管小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由物管小组收回处理的物品应注销帐、卡。
处理报废物品所收回的一切款项,全部上交财务部门,有关批件和交款收据由物管小组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5、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安放整齐,保持清洁,干净,加强管理,注意维护保养,该修的要及时修复,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要动员群众,教育群众,树立“爱护公物为荣”的新观念,发动群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现象,人人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7、对固定资产管理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扬,对管理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经予批评。
管理有显著成绩者,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对管理很差者,除批评外,要扣发资金,严重者要在全校通报。
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试题A卷
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试题A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1、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的下列信息中错误的是()。
A.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B.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C.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D.利益保证承诺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金额达基金份额净值的()时,属于重大事件。
A.0.25%B.0.5%C.0.75%D.1%3、乙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委托承销团代销,代销期间届满。
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未过到()万股的,属于发行失败。
A.8000B.7200C.6400D.56004、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并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A.人民币5000万元B.人民币10亿元C.人民币1亿元D.人民币5亿元5、某投资人赎回某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元。
A.10347.5B.10227.5C.10497.5D.10447.56、在间接收购中,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当事人由()负责查处。
A.地方证监局B.中国证监会C.证券交易所D.中国证券业协会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债券存续期间重大事项的是()。
A.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B.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C.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D.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8、下列选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2022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题A卷
2022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题A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1、证券公司的()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
A.业务执行部门B.业务决策机构C.董事会D.分支机构2、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账户。
A.个人B.期货交易C.期货结算D.期货保证金3、微软雅黑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可以采取责令清理违规业务等监管措施。
A.证券交易所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C.中国证券业协会D.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4、()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枃构服务投资者、控制经营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操作流程,核心目的是“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A.法人集中清算制度B.信息隔离墙制度C.利益冲突管理机制D.投资者适当性制度5、下列选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C.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D.监督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法的行为6、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A.事前监管B.事前事中监管C.事中事后监管D.事后监管7、下列关于证券发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保荐人必须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C.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8、微软雅黑下列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说法错误的是()。
证券交易-95_真题-无答案
证券交易-95(总分113,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方式是( )。
A.全价交易、全价结算 B.净价交易、净价结算C.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D.全价交易、净价结算2.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没有设立的机构是( )。
A.会员大会 B.理事会 C.董事会 D.专门委员会3. 《证券法》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A.3 B.5 C.10 D.204. 下列不属于证券经纪业务法律风险的是( )。
A.挪用客户的证券或资金 B.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C.为客户提供信用交易 D.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5. 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A.2 B.3 C.4 D.56.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的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长为( )。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7. 在账户记录上,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一般以( )为单位,采用电脑记账方式记载其送存的证券。
A.证券发行人 B.证券公司 C.投资人 D.证券交易所8.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中,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以( )为限。
A.回购交易额加利息 B.回购交易额C.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 D.支付履约金加罚息9.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乙方信息不含( )。
A.法定代表人 B.联系方式C.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D.住所10. 某证券公司标准券期初余额为1000万元,T日卖出R003品种4000万元,成交价格为9%,若该公司在回购到期前无其他交易,则到期日资金清算结果为( )万元。
(不考虑各项税费,1年按360天计算)A.3568 B.3945 C.4003 D.415811. 关于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证券交易章节预测卷07
证券交易章节预测卷071、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予()管理。
A、托管机构B、结算机构C、客户D、商业银行正确答案:C【专家解析】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
2、以下不属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的是()。
A、自营业务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B、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C、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D、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正确答案:D【专家解析】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了客户利益,属于禁止行为。
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也属于禁止行为。
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也属于禁止行为。
3、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详细说明。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5个月正确答案:A【专家解析】常识题,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
4、()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导致管理的资产损失违约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损失。
A、管理风险B、经营风险C、市场风险D、法律风险正确答案:A【专家解析】这是管理风险的定义。
5、证券公司办理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元。
A、10万B、15万C、5万D、20万正确答案:A【专家解析】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1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方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17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老实守信,勤勉尽责,防止利益冲突。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效劳。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那么,实行标准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开展。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第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以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效劳。
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按照我会立法计划安排,结合行业发展实践,我们于2011年初着手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定向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03年12月18日,《试行办法》正式颁布,自2004年2月1日生效实施。
总体而言,《试行办法》基本适应了行业发展需要,对保障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资产管理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随着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证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变化,《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部分条款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为此,我会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启动了此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根据调研、评估结果,结合日常监管实践,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持《试行办法》总体框架不变。
《试行办法》总体框架合理,主要条款适当。
本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调整,以适应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将监管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规则。
(二)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在坚持信息真实披露、风险充分揭示、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等基本要求,强化客户适当性管理、公平交易和利益冲突管理等前提下,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减少相关限制,以此支持推动证券公司从服务实体经济需要出发,发挥综合业务优势,实施特色经营,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设计开发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市场和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三)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
考虑目前已经确定且正在推进的取消集合计划审批改事前备案的改革,调整相关审批条款,为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条件和客户需求及时有效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创造条件。
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三、四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7]96号)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国发[1997]21号)5、《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9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6、《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18号)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5月9日证监会令第31号)7、《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9月17日证监会令第37号)8、《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9、《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10、《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1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5号)11、《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4号)12、《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证监会令第29号)1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号)14、《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1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20日证监会令第34号)16、《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2006年7月20日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17、《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18、《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证监信息字[2000]5号)19、《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6日证监会令第3号)20、《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证监[1996]6号)21、《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2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证监发[2002]1号)2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2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2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证监会令第35号)2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2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29、《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30、《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3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3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3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6月8日证监会令第19号)3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证监会令第20号)35、《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证监会令第21号)3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令第22号)37、《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6年6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2日证38、监会令第23号)3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令第36号)证券交易所规则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1.28•【文号】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施行日期】2001.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保护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界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二、关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一)证券公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没有获取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2、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净资本;3、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人员已经获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自营或经纪或承销或基金或相关业务从业经历,且无不良记录;4、经营行为规范,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5、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1、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申请;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3、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净资本计算表;4、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专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无不良记录的证明;5、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操作方案;6、内部风险评估报告;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我国现行证券结算体制下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说明
我国现行证券结算体制下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运作和权属情况说明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概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又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保证金。
但《证券法》对其概念未作规定。
2001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在2004年11月4日联合颁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和在2005年1月28日联合颁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则进一步规定,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客户为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客户必须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客户必须有真实的资金投入。
根据《证券法》(1998年)第一百二十九条和《证券法》(2005)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委托理财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客户签订各种委托理财合同后委托给证券公司管理的资金不属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 1 页共 4 页二、证券交易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流动路径1、从客户流向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必须将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政策法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避免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检查,规范运作。
第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八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该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合理谨慎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获取相关资料。
证券从业资格-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总分:15.5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选题{{/B}}(总题数:10,分数:5.00)1.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
(分数:0.50)A.500B.200C.100 √D.50解析:2.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
(分数:0.50)A.1%B.3% √C.5%D.10%解析:3.关于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资产托管机构,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0.50)A.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B.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C.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出具资产托管报告D.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向证券公司发布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解析:[解析] 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之一是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下列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0.50)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B.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C.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得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D.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解析:[解析] C项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5.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 )的10%。
(分数:0.50)A.上市公司净资产B.证券交易总量C.证券流通市值D.证券发行总量√解析:6.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关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
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以其特有地位,发挥着促进证券发行与流转等重要功能。
各国证券法对“证券公司”一词的界定与使用不同。
美国证券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证券公司的概念,代之以经纪人(brokers)、自营商(dealers)、代理人(agent)和“broker-dealer”等概念。
[1]欧盟将证券公司称之为“投资公司”(investment firm),并对在其发布的《投资服务指令》(93/22/EEC指令)中对“投资公司”做了具体的定义。
[2]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通过对证券公司的设立许可和证券经营业务内容的界定间接明确证券公司的概念。
[3]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法律则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4]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直接采用证券公司这一概念,并对证券公司做了明确的界定。
《证券法》第123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同时,《证券法》第125还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即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二、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如上所述,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因此,我们拟从证券公司的上述五大业务来分别探讨其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一)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1、世界各国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问题,世界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而划分开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第十二批)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十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22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55件(见附件2)。
现将上述两部分共7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附件2
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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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按照我会立法计划安排,结合行业发展实践,我们于2011年初着手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定向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03年12月18日,《试行办法》正式颁布,自2004年2月1日生效实施。
总体而言,《试行办法》基本适应了行业发展需要,对保障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资产管理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随着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证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变化,《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部分条款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为此,我会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启动了此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根据调研、评估结果,结合日常监管实践,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持《试行办法》总体框架不变。
《试行办法》总体框架合理,主要条款适当。
本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调整,以适应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将监管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规则。
(二)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在坚持信息真实披露、风险充分揭示、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等基本要求,强化客户适当性管理、公平交易和利益冲突管理等前提下,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减少相关限制,以此支持推动证券公司从服务实体经济需要出发,发挥综合业务优势,实施特色经营,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设计开发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市场和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三)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
考虑目前已经确定且正在推进的取消集合计划审批改事前备案的改革,调整相关审批条款,为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条件和客户需求及时有效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创造条件。
同时,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安排,加强常规监管、过程监督和事后问责,提升风险控制水平,确保业务规范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贯彻从简原则。
能以修订《集合细则》、《定向细则》解决问题的,不再修订《试行办法》。
三、《试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试行办法》名称修订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总共67条,其中新增加5条,删除10条,主要修订9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调整相关审批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我会拟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
为体现这一改革思路,删除《试行办法》关于“集合计划审批”的相关规定(《试行办法》第23条、24条、25条、26条),同时原则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管理办法》第18条),增强包容性,适应改革前审批和改革后报备的监管需要。
为使集合计划审批改备案工作有序开展,我会将同时配套制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指引》,厘清集合计划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二)对业务规范要求等进行适当调整,满足行业发展需要1、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明确被动超标调整机制。
《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对资产管理实施双10%1投资限制,目的是通过适度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一般集合计划主要面向中小客户,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仍旧维持双10%的限制。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面向高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拟取消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1双10%是指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百分之十。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私募债的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市值管理产品等。
《试行办法》对集合计划实施3%2的关联交易限制目的在于防范关联方之间违规利益输送。
双10%和3%的关联交易限制没有考虑指数化集合计划的特殊情况。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指数化集合计划基本属被动投资,投资风险较为分散。
对其实施双10%及3%关联交易的限制,会影响指数化集合计划跟踪基准指数的精确度,扩大跟踪误差,影响集合计划的业绩,不利于保护客户权益(《管理办法》第31条、第32条,《集合细则》第36条)。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造成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以符合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33条)。
2、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分级,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目标,设计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丰富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管理办法》第25条)。
3、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
为减少因2 3%是指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有关联方关系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大量退出导致集合计划投资的大幅波动,保持集合计划份额的稳定,从而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在满足客户适当性要求、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借助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等前提下,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投资者之间转让(《管理办法》第26条、《集合细则》第39条)。
4、调整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的规定。
对于证券公司在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对于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等目的在集合计划存续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允许在遵守合同约定(参与和退出的条件、金额、程序,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有效防范利益冲突(6个月锁定期,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等)条件下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对于现金管理类等产品(收益波动小,证券公司难以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套利),出于应对流动性风险的目的,为解决时效问题,豁免提前信息披露、锁定6个月等要求,但要求证券公司事后报告并充分披露(《管理办法》第27条,《集合细则》第25条)。
5、取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的限制。
当前,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制度已基本完善,集合计划实施资产托管制,回购的制度风险基本消除。
删除“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的规定,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在丰富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同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集合计划收益水平,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同时,为防控集合计划利用回购连续套做放大风险,适当限制杠杆比例,明确“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管理办法》第30条,《集合细则》第37条)。
6、调整“关联证券”的范围,明确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关联证券。
资产托管机构主要履行资产托管和投资监督职责,并不实际影响计划管理人的投资决策,且目前主要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银行)多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广泛,将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认定为关联证券,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限制过严,影响投资业绩,不利于保护客户权益(《管理办法》第32条)。
(三)充实监管要求,确保业务规范、风险可控1、充实公平交易的监管要求。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第48条、第61条);要求证券公司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第7条);严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管理办法》第36条)。
2、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
为增加投资者获取资产管理业务信息的可靠渠道,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方便社会监督,有效防范非法理财等问题发生,要求证券公司通过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XBRL)披露资产管理业务相关信息,并通过管理人、证券业协会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息披露渠道,客观准确披露产品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内容(《管理办法》第42条)。
3、加强对资产管理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
借鉴国内外实践中金融机构不适当销售理财产品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了解客户、适当销售、诚信销售的相关规定,明确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明确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管理办法》第3条第3款);明确证券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的适当销售义务,通过将不适当销售列为采取监管措施和追究法律责任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不适当销售的法律责任,完善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活动的监管(《管理办法》第40条、第61条)。
4、充实集合计划估值的监管要求。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合计划估值行为,要求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估值的公平、合理(《管理办法》第22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研究制定集合计划估值指引,明确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程序等具体要求。
5、加强对投资主办人的监管。
调整对投资主办人的资质要求,要求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3(《管理办法》第17条)。
3目前,证券业协会对基金经理实施注册登记制,明确基金经理注册、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同步研究制定投资主办人注册登记自律规则,明确投资主办人注册、变更、注销管理等具体要求,以提高投资主办人专业素质,引导其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6、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监管。
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监管部门应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实现防控风险和促进行业创新发展之间的平衡(《管理办法》第10条)。
7、调整“证券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我会调查,暂不予受理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或者申请,已经受理的暂缓进行审核”有关规定。
《试行办法》原第57条规定,证券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暂不予受理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或者申请,已经受理的暂缓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