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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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社会统筹保险及补充保险的管理和核算,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以下文件编制

(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

(四)《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及时掌握国家及天津市的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塘沽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规定,定期报送社会保险方面的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每年按照规定汇总、审核并上报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按月核定人员增减变化并办理相关手续,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五)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理赔工作,做好社会保险转移等工作;

(六)办理退休职工的社会统筹工作;

(七)负责补充保险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机关员工的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将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规定宣传到位;

(二)负责按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社会保险统筹增减人员名册》;

(三)每月严格按核定的社会保险个人扣缴明细进行工资核算;

(四)负责所属员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建立与管理;

(五)负责建立所属员工个人收入台帐并核定年度保险缴费基数;

(六)负责所属员工的工伤或生育保险费用的整理、粘贴,并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七)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要求,提交各种材料及报表。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负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等工作。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八条社会保险缴费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公司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该部分金额全部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员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由公司按月在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该部分金额全部进入个人帐户。

(二)失业保险由公司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

1.城镇户口的员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由公司按月在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2.农业户口员工个人部分不需缴纳。

(三)工伤保险由公司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0.5%—2%缴纳,该部分金额全部进入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基金;

(四)生育保险由公司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0.8%缴纳,该部分金额全部进入社会生育保险统筹基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暂时不建立个人帐户,在塘沽区参保的员工均执行塘沽区医疗保险政策,由公司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5%缴纳。

第九条社会保险代扣规定

(一)公司按照“全员足额抵扣”法,对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足额扣缴;

(二)各单位每月在进行工资核算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社会保险个人扣缴明细,全额列入员工工资表中予以扣缴。

第十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公司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每年初核定员工的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收入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具体数额将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核定下发的数额执行。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建立

公司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对于新增员工,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员工第一个月的收入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转移

(一)天津市范围内转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同时将该通知书交予原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单位,员工于15个工作日

内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并将相关材料返回人力资源部;

(二)天津市范围内转出:员工须出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将接收单位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交予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于2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三)跨省市范围转入:员工在天津市落户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同时将该转移单交予原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单位,员工于3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并将相关材料返回人力资源部;

(四)跨省市范围转出:员工须出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将接收单位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交予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于2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处理流程

(一)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健康安全环保部应于24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分别报告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塘沽社保分中心,进行工伤备案;

(二)健康安全环保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以备忘录的形式报送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伤登记手续;

(五)员工须按就医管理规定就医,并在工伤医疗费用结清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和材料送交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整理、粘贴票据,收集相关材料,并于收到相关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的理赔工作,并整理所收款项明细,办理付款申请工作;

(七)财务部负责清理工伤员工备用金,审核并发放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处理流程

(一)女工在怀孕10周内,须到塘沽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妊娠登记;

(二)女工在办理当地住院3日内、异地住院10日内,须到塘沽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住院登记;

(三)员工须在费用结清日之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票据及材料送交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各单位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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