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员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管理办法

员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XXX(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管理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2、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按时缴纳和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3、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算管理。
4、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一)公司现有在岗正式员工(不含返聘、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三)变更人员及临时工经由过程考查究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经由过程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本部办理交纳“五险一金”手续,并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员工需提供相关材料(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寸白底彩色电子照片)后,XXX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五险一金”手续,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司调入员工经由过程考核期录入为正式员工后,由调入员工填写五险一金的转移申请,报人力资本部考核后上报总经理批示。
人力资本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员供给相关资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公司不负责补缴。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一、引言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定的制度,对全体在职员工进行保障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公司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公司社会保险工作,制定了《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以及临时工等。
三、社会保险范围公司社会保险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保险: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确保员工退休后能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2. 医疗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确保员工在生病就医时可以获得报销和医疗费用补偿。
3. 失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标准,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以应对员工在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
4. 工伤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确保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或患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康复救治和经济补偿。
五、社会保险管理1. 缴费责任:公司承担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并按时足额缴纳,确保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2. 缴费方式:公司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收取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将员工的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合并缴纳给相关保险机构。
3. 缴费基数: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标准,确定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及时更新。
4. 员工权益保护:公司保障员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如员工在享受相关保险待遇时遇到问题,公司将积极协助解决。
六、违约责任1. 若公司不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2. 若员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社会保险权益受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员工擅自挪用社会保险资金,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如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通过制定《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同时也使得公司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地方企业城镇劳动者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及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司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及工伤、生育保险费,依法享有养老失业及工伤保险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工伤保险按有关规定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第二节保险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员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和管理。
第五条保险关系转移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必须将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所有后果,均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三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分为两个部分,即单位缴纳部分和员工个人缴纳部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国家及济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按上一年度所有参加保险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数区间和企业实际确定、执行。
第八条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及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缴费比例按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执行。
员工缴费部分由公司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员工本人有权要求查询。
具体缴费比例如下表:第九条员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缴纳基本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具体比例以当地规定为准(下同)。
第十条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按员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为员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某某实业集团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列入集团及所属各公司正式编制(含试用期)的员工。
第三条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公司员工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员工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第二章员工社会保险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各公司依法为员工建立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五条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其调整一、员工实际薪资水平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实际薪资水平虽高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但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其实际薪资水平。
三、员工实际薪资水平高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四、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社会平均工资变化发生变化,由人力资源部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次月统一对全体参保员工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报本公司及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交缴比例一、养老保险:北京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28%,其中员工个人负担8%。
公司补贴20%。
哈尔滨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30%,其中员工个人负担8%。
公司补贴22%。
二、医疗保险:北京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12%,员工个人承担2%,公司补贴10%;员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3元/月,费用由个人承担,单独计算。
哈尔滨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9.5%,员工个人承担2%,公司补贴7.5%;员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2.5元/月,费用由公司承担,单独计算。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㈠目的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社会保险业务的操作,完善公司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㈡机构及人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司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公司社会保险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㈢参保对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二、社会保险的管理㈠养老保险1、缴费工资的统计与申报⑴缴费工资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岗位绩效薪资、销售提成薪资、谈判薪资、计时薪资、计件薪资、中、夜班津贴、加班加点薪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患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支付的薪资)。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缴费工资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⑵缴费工资的核定:员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员工个人年缴费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统计,员工年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工资按60%统计.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期申报.2、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扣款规定公司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所申报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缴费比率为28%(其中个人缴费比率为8%,个人缴费部分在薪资中按月扣除)。
3、增、减业务的办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员工增减情况到社保局办理增、减业务。
4、员工退休、退职的申报、审批、待遇计算、退休证、基本养老金领取证的发放⑴员工退休的申报、审批。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符合正常退休、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员工的相关资料报县劳动局审批。
申报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而劳动局未予审批的,由员工本人承担体检和病历档案鉴定费用.⑵员工退休、退职待遇计算:县社保局养老保险股负责员工退休、退职后待遇的审批及计算.5、员工退休证、基本养老金领取证的发放: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退休、退职人员退休证、基本养老金领取证的办理及发放工作.6、在职员工死亡个人帐户余额处理员工死亡后个人帐户额的处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由社保局发给死亡员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及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报县社保局办理此项业务.7、在职员工下落不明人员的办理:在职员工下落不明,从下落不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按最低缴费工资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物业集团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交管理办法

物业集团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政策,增强企业凝聚力,规范金碧物业集团福利政策的管理,根据地产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交规定及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碧物业集团所有在册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第三条社保缴费险种: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险中心规定,员工须参加养老险、失业险、工伤险、医疗险和生育险五个社保险种;外地农村户口员工可以只参加工伤保险(各地区物业公司可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经录用入职的员工,每月15日以前(含15日)入职的,行政人事部门当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每月16日以后(含16日)入职的,行政人事部门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当月购买当月社保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物业集团本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
2、物业集团本部各中心负责人、直属各物业公司(客服中心)负责人及各地区物业公司负责人的社保缴费统一按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金额执行。
3、物业集团系统其它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地区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第六条购买社保单位为员工工资发放单位。
外派员工确需在广州市购买社保的,经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后,由物业集团行政人事中心执行。
社会保险费缴交手续由行政人事部门为员工代办,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自行负担缴纳部分由财务部每月在员工工资中扣缴。
第七条员工发生社会保险赔付范围内的情况时,可按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手续申请领用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险由行政人事部门按社保中心的规定代办有关事项,其他社会保险由员工本人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自行办理,行政人事部门可为员工提供相关协助。
第八条直属各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各地区物业公司需按期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事宜。
第九条直属各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各地区物业公司按照当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购买社保。
企业社保缴纳规章制度

企业社保缴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社会保险缴纳的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行,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对社会保险缴纳管理的规范,所有员工必须遵守,严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社会保险的缴纳工作,确保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合规操作。
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同时也有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章社会保险缴纳范围第五条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六条全体员工均应当在公司工作期间,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确保员工的个人保障。
第三章社会保险缴纳操作流程第九条全体员工应当在入职时提交个人社会保险相关材料,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规定和相关政策,按月及时完整地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并根据相关文件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商业保险,同时定期核对保险费用,确保保险合规。
第四章社会保险查核与处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社会保险费用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如有员工对社会保险的缴纳有异议或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员工的社会保险异议或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解决。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相关奖励措施,鼓励员工积极参加社保缴纳,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需及时修订并重新公告。
第十八条对于未尽事宜,公司财务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高层汇报。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冀东海德堡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代扣规定为了规范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代扣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缴费依据缴费依据地方政策和公司相关规定,地方政策发生变化时,公司规定服从地方政策及时更新调整.二、缴费基数首次确定、二次核定、不断更新1.当年缴费基数的首次核定(1次/年):公司内部核定时间暂定为每年1月10日前,核定时暂不考虑缴费基数上下限,员工个人签认,完成时间暂定为1月15日.2.当年缴费基数的二次核定(1次/年):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对基数的核定,社平工资公布后,保险专管员按照上下线对个别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后通知到员工个人。
3。
缴费基数的更新,员工工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照原核定缴费基数缴纳时,需要调整时,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后调整。
4.新增员工缴费基数核定(1)招聘专员安排新增人员入司时尽量安排在当月16日之后,招聘时有保险承诺的需提前通知保险专员。
(2)公司保险专员在接到新增员工通知后,需要求新增员工阅读《新增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告知》,并签认《新增员工个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核定单》。
三、具体代扣缴费内部流程1。
保险的代扣代缴采取提前一个月扣缴的方式,当月扣缴下月保险个人部分,除特殊保险外其他保险必须当年代扣完毕。
2。
每月15日前,保险专员准确提供月度《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增减报表》,经劳资代扣后,签字确认27日前反馈给保险专员。
3。
次月保险专员持劳资人员签字确认后的《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增减报表》,提交到财务成本核算人员审核签字后付款。
四、要求及注意事项1。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险代扣代缴。
2。
保险专管人员负责对任何保险基数的调整做出解释.3。
保险专员做好资料的归档保存。
4。
本规定未尽事宜,特殊处理。
5.本规定通过后限于公司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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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其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
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对社会保险参保工作规范如下:1、人力资源中心是全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全公司基本养老、补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的管理以及、办法的制订,确定各类保险个人及单位的缴纳办法,负责各类保险职工个人帐户的管理。
各类保险的预决算,负责上报社会保险的统计报表。
2、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代扣、保险金代缴及社保相关的报表。
一、参保原则1、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XX当地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2、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办理地点统一为:福建省XX市。
(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可按公司执行标准即XX当地现行标准予以返现)。
3、所有参保员工的应缴费用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从员工未来生活保障角度出发,公司鼓励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员工,但考虑到目前社会保险政策方面存在“跨省转移困难、非连续参保、参保期未满标准年限不能享受相关待遇”等诸多障碍,如员工因故不能或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司可以将公司应承担费用的50%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员工;4、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5、未在其它公司存续有社会保险(已在其他公司参保的员工可不参加社会保险,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应缴费比例(按XX市社保管理部门规定)如下表:险种基数(元) 工伤生育养老失业合计(元) 900 900 570 570个人缴纳0% % 8% 1% 0 0公司缴纳1% % 18% 2% 9合计(公司+个人) 9三、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由公司统一缴纳,统一管理。
四、员工参保须知1、经本人申请公司将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20日前核报下月异动(新增的员工从转正次月起开始交纳,参保的离职人员从离职当月开始停缴);3、未通过转正或社保办理前即自行离职的员工不予补缴或返现。
2、员工参保需:(1)提交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5张;(2)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中心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7、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参保员工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五、社会保险费用管理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员工养老保险、医疗等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将在员工工资按月扣除。
3、公司将根据本年度社保机构的工作安排按社保机构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社会保险的转移1、社会保险转入流程:(1)在XX市社保局开具社保商转接收函。
(2)员工缴纳在原单位缴纳社保局核实是否存在社保欠款,如有欠缴部分需缴至现公司入保时间所有的保险费用,然后可凭现所在公司社保局开出的《社保商转接收函》办理相关手续;如没有欠缴同上办理。
(3)带已开具的《社保商转接收函》去原公司所在的社保局转出社保关系及社保基金并转入公司所在地社保局。
2、社会保险转出流程: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人力资源部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转出手续。
七、社会保险的享受标准(一)养老保险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个人缴费满15年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龄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高温井下工种满九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十年;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由指定医院提供证明,并经市(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报送材料职工档案;身份证;退休公示名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其他相关材料(如独子证、高工、劳模审批表等)。
3.办理程序单位初审后公示;单位填写退休审批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审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退休证。
4.待遇标准详情参见《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因篇幅有限,不再转摘)(二)失业保险1.失业保险申请程序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带以下材料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a.本单位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凭证;b.失业人员个人档案;c.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d.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e.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将《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失业、求职登记表,发给失业人员所在单位,由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填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9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输入失业和求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办理。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递交《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失业、求职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a.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b.本人相片;c.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复核无误后,发给失业人员失业证。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以下情况:(1)终止劳动合同的;(2)非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失业人同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三)工伤保险1.工伤的认定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注意事项: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工伤保险费用报销注意事项: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及时(12小时以内)上报人力资源部社保管理人员。
由公司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最晚在48小时内)通知社保局备案登记,同时人力资源部在第一时间记录或拍摄事故现场证据。
工伤保险报销费用所需资料:身份证、医院诊断书、相关费用发票、单位出具证明。
(四)生育保险1.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
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2.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项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企业或本人持有关生育证明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3.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注意事项:生育保险报销费用所需资料:户口本、准生证、出生证明、出院手续、相关费用发票,单位出具的证明,当年费用务必当年报销。
在孕妇生产前提前在社保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八、以上规定随国家相关法规调整而定,如有未尽之处或与当地规定抵触的按当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