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首套房的认定标准
大连首套房的认定标准随着大连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首套房购买政策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于购买首套房的人来说,了解大连市的首套房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分别从购房人的条件、房屋性质、购房资金等方面介绍大连首套房的认定标准。
一、购房人的条件大连首套房的认定标准首先包括购房人的条件。
根据大连市规定,购房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首套房购房人:1.购房人在大连市范围内没有其他房产;2.购房人在大连市范围内没有享受过其他地方的首套房优惠政策;3.购房人的名下没有与首套房相关的住房贷款;4.购房人的名下没有与首套房相关的商业性贷款。
购房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大连市的首套房购房人。
二、房屋性质除了购房人的条件外,房屋的性质也是大连首套房认定标准的重要一环。
根据大连市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可以认定为首套房:1.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2.房屋的套型不超过2室1厅1卫;3.房屋为住宅用途;4.房屋符合大连市规定的产权单位。
如果房屋满足以上条件,则可以被认定为大连市的首套房。
三、购房资金购房资金也是大连首套房认定的重要一环。
根据大连市的规定,购房人的购房资金来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购房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银行贷款支付;2.购房款来源必须真实合法;3.购房款不能来自非法渠道,如赌博、非法经营等。
购房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购房资金证明,证明购房款的来源真实合法,才能被认定为首套房购房人。
四、其他注意事项除了上述条件外,购房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购房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购房材料和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房产证、个人身份证明等;2.购房人必须按照大连市的规定参与相关的首套房认定流程,确保认定标准的执行和合规性;3.如果购房人没有按照规定申请首套房优惠政策,购房人将被认定为非首套房购房人,无法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总结起来,大连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购房人的条件、房屋性质和购房资金来源等方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20
•【字号】大政办发[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的
通知
(大政办发[201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 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强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 [2011] 114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规章166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查询。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2.10.28
•【字号】大房金发[2022]30号
•【施行日期】2022.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利率的通知
各办事处、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2〕226号),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和五年以上年利率均下调0.15个百分点,分别为2.6%和3.1%。
二、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和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
3.575%。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8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大政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2]2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保障对象的权益,确保保障性住房有效、公平分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或给予政策性支持,由政府或其他主体投资建设、购买(含回购)或承租等方式筹集的住房,以及保障对象通过政府补贴、补助购买或承租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是指经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本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国土房屋局的委托,设立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行使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大连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非大连户籍需交满1年社保
大连实行住房限购政策非大连户籍需交满1年社保3月21日,大连市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
我精心的为大家准备了《大连实行住房限购政策非大连户籍需交满1年社保》,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
两会上住房调控不放松的信号刚刚释放,地方政府就开始用行动响应起来。
3月21日,辽宁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及其实施细则,同步出台限购以及限售政策,通知自3月22日起开始执行。
此前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19日在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上明确表示,要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同时,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此次大连出台的通知指出,为防止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
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以下简称限制区域)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含公寓,下同)。
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此外,凡在限制区域内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知在信贷方面也进行了限制,通知规定,中心城区单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下调至40万元。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doc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置自用普通住房,标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那么》,制订本方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当归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经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会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当局部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业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置住房的价值.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大房金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发〔2017〕20号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和资金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及《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两种类型:(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原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原商贷尚未还清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组转公贷款)。
第四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转公积金贷款分为四种方式:(一)先抵后贷。
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
(二)先还后贷。
经中心审核同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顺位抵押。
在借款人不结清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同意顺位增加中心为该房屋第二抵押权人,中心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借款人的商业贷款,还清后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
(四)阶段性担保:借款人申请经中心招标选定的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并解除商业贷款抵押后,再设定中心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
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如何计算
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如何计算大连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大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额度计算公式如下:1.贷款金额上限:根据大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上限为购房总房款的80%,即MaxLoan = TotalPrice × 80%。
2.贷款金额下限:根据大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下限为最低首付款,最低首付款根据购房的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首套房:-一般情况下,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30%。
-若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且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20%。
b.二套房:-在符合一套房政策的前提下,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款为购房总房款的70%。
注:购房总房款为房屋的购买价格,包括房屋本身的价格、车位价格、装修款等。
3.贷款额度:贷款额度 = Min(MaxLoan, TotalPrice - MinDownPayment)根据以上的计算公式,可以具体计算出大连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举例说明:假设购房总价格为100万元,首付款比例为30%,则首付款为30万元。
根据最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可得 MaxLoan = 100万元× 80% = 80万元。
根据最小首付款计算公式可得 MinDownPayment = 100万元× 30%= 30万元。
则最终的贷款额度为贷款额度 = Min(80万元, 100万元 - 30万元) = 7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仅为一种示例,实际的贷款额度计算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
此外,不同地区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实际额度还需参考当地相关规定。
总结:大连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房总价的80%以及最低首付款来计算,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 = Min(MaxLoan, TotalPrice - MinDownPayment)。
具体的贷款额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计算,并参考当地相关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大政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全面落实中央因城施策方针,增加政策性住房供应,规范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结合我市住房供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配建,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场租赁住房,是指以市场租赁价格、面向社会出租的普通租赁住房。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是指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面向新毕业大学生无房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配建政策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建设、合理布局、设施共享、社区融合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主要用于市内五区政策性住房的房源供给。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注:西岗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沙河口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甘井子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旅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金州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普兰店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瓦房店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庄河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长海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的职责分解,除执法地域不同外,与中山区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相同。
中山办事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
中山办事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
注:西岗办事处、沙河口办事处、甘井子办事处、旅顺口办事处、金州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普兰店办事处、瓦房店办事处、庄河办事处、长海办事处行政执法职责,除执法地域不同外,与中山办事处相同。
中山办事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
中山办事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
中山办事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3)
中山办事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4)
中山办事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5 )
注:其他十个办事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分解,除执法地域不同外,与中山办事处相同。
筹资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
筹资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
托付贷款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
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一份详细规定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的文件。
它的实行对于住房贷款的管理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该实施细则的介绍。
一、背景与概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以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工资月缴存额为基础,采取国家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建的方式向职工提供住房按揭贷款等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归集和管理做出了规定。
而《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是在该条例的基础上,对住房贷款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
二、实施细则内容与条款实施细则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总则、贷款合同管理、还款管理、90天以上逾期未还贷管理、附则。
其中每个部分均规定了详细的条款,对于贷款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岗位的职责都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贷款合同管理:规定贷款合同签署、贷款申请、贷款批复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2.还款管理:明确了还款方式、还款截止日期、逾期还款罚息、减免等各项规定。
同时,也规定了还款管理职责。
3.90天以上逾期未还贷管理:对逾期未还贷的贷款人及时催收并进行适当处理,包括向债务集中处理机构申请债权转让等。
4.附则:对于相关名词及定义、适用对象、生效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三、实施细则的意义与影响《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
它通过规范贷款、还款等各项管理操作,提高了贷款管理的透明程度和合法性,保证了职工的权益,也保障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健运行。
对于个人而言,该实施细则使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变得更加公开、规范和安全。
这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合理发展,也提高了职工购房的积极性和购房能力。
通过本次的实施,我们看到了政府在住房贷款管理方面的用心。
政府的举措不仅规范了公积金的使用、归集和管理,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这种积极作用不仅对于住房领域,也对于其他领域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12-2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 1号)和省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字[2000] 9号)精神,结合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改革的经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进行调整,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分配制度,逐步实现职工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力争在2016年前完成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
(二)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公正公开、兼顾公平,男女平等、离休人员优先”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一)补贴范围: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参改单位)。
(二)补贴对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参改单位在编和离、退休职工(以下称老职工)。
三、补贴标准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和维修基金补贴。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基本补贴标准为1623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为23元/平方米·年,维修基金补贴标准为48元/平方米。
(二)各职级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1.公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副市级180平方米,正、副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85平方米。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连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居民的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通过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以直接定价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限定房屋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的普通商品房。
第四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市国土房屋局是本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称限价商品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内四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应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每年开发建设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0]157号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19日中银零[200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进一步拓展个人贷款业务领域,今年上半年总行先后在广东省等十家分行试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业务操作经验。
为推广此项产品,现决定在原有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等十家分行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基础上,再批准天津市、吉林省、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这23家分行作为我行正式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分行。
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安徽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暂不得开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和《借款合同》等规范性合同文本参考格式,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
上述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个人商业用房业务操作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大连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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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公积金贷款成为了许多购房者的首选之一。
在大连,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与认定标准是购房者十分关心的问题。
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是公积金贷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
一、购房者的条件。
1. 社保条件。
购房者及其配偶需在大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连续缴纳一定时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为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第二章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六)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借款人办理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二)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三)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四)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或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如部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六条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大政办发[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193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查询。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房金发[2005]55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5【实施日期】2005.09.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大房金发[2005]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需要,规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两种类型:(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借款人将抵押房屋转让给拟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下同),并由新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借款人的贷款转为新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A);(二)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B)。
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正处于还款过程中的借款人不能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转公积金贷款A涉及的房屋应能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条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转公积金贷款由中心招标确定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费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为防范贷款风险,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由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费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二章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本办法适用。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下同,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住房的贷款。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组合贷款。
自营性贷款是指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收益和风险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组合贷款是指以信贷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部分的收益和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集资建房贷款。
一手住房是指首次交易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售房人”)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一手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是指再交易住房,即已取得分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允许上市的证明文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合法交易的住房。
自建房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建设自有房产的贷款。
集资建房贷款是指银行向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集合资金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四)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或已经用于购建房;(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或由具备保证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六)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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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资金。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贷款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所有权住房;(二)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及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四)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五)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
购买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
贷款程序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购房合同、协议书或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文件;(三)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或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的,借款人还需出具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同时由其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对借款人资信等级进行评审,确认借款人的贷款担保方式,并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其中购买售房单位(含开发单位)出售的房屋,由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5%+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是双方或只有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结合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分别确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购买房屋价款总额中的自筹资金与贷款额的比例,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
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贷款成数。
借款人在最高贷款额外还需要贷款的,可以申请部分商业性贷款。
第十条贷款最长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
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贷款偿还第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一) 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二) 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贷款期月数第十四条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要征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所涉及的保险费、担保费余下部分可在贷款全部清偿后返还。
第十五条借款人须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储超过本期还款额的存款。
代办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在借款人每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逾期罚息等有关费用时及时扣款。
贷款抵押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以所购自住普通住房及自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抵押期内,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
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贷款质押或保证第二十条借款人可用国债、封存的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内,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评审确认需办理住房置业担保的,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抵押物保险第二十三条经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评审确认需办理抵押担保的,借款人须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
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二十四条已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借款人的原因,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借款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担保人或保险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担保公司如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和质物:(一) 借款人连续4个月(20xx年12月31日前借款的为连续两个季度)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二)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无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三) 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借款人已办理了担保的,担保人代借款人清偿全部欠款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抵押权或质权移交给担保人处置。
第三十条抵押权人按规定处分抵押物,借款人不按期交出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额和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需各种费用的部分,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9 贷款监督编辑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重复抵(质)押或拆迁、出售、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三)借款挪作他用的;(四)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代办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
10 附则编辑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住房的界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对〈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若干说明》执行。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调整自住房屋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享受再次贷款,但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贷款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六条对偿还贷款利息确有困难的借款人,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可对贷款利息给予适当的减、免、缓。
第三十七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