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论”的质疑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消灭的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人与自然人同届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和消灭的时I'可与自然人有联系也有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而法人并非自然生命体,对法人来说,法人的成立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此时其成为了具备法人资格的氏事主体,故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法人的终止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此时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故法人的权利能力消灭于其终止。
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不存在年龄、健康状态的问题,故法人在其成立时即具备完金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1]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在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在法人资格存续期间始终同时存在。
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成立需要登记的,自登记之时产生;不需要登记的,自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时产生。
法人的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因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清算期间,具有清算的权利能力,直到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进行注销登记,或在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其权利能力最终消灭。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法人成立的时间认定不同类型的法人,根据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成立时间是不同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的成立时间是其营业执照签发日(《公司法》第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其他企业法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之口起即告成立。
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需办理法人登记、从批准成立之日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以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之日为成立时间;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核发法人证书之日起方告成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第11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15条)。
2017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相关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相关法试题及答案1.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A .甲税务机关与乙公司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B .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产生的关系C .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D .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没收王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产生的关系【答案】C2.李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对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有争议,并且对李某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指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按照下列哪项中的顺序指定监护人?A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B .配偶、成年子女、父母C .父母、配偶、成年子女D .父母、成年子女、配偶【答案】A3.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B .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C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D .宣告失踪的,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应暂停支付【答案】B4.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情形构成不当得利?A .张某走失的宠物狗得到王某的喂养和照顾B .某地新建购物商场,使得附近周某的商品房大幅升值C .李某在垃圾筒里捡到一台破旧电视并将其搬运回家D .顾客王某因银行柜员赵某的工作失误多得100元钱【答案】D5.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下列哪种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A .有关收养关系的协议B .有关买卖关系的协议C .有关监护关系的协议D .有关婚姻关系的协议【答案】B6.2015年11月1日,李某和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2016年3月1日该合同生效。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该合同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B .该合同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C .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D .该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答案】A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6年6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2016年6月7日付款。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A,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7,特殊行为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8,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合同法解释10条禁止性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子法条:民法通则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通意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判断推理专题练习(四)
判断推理专题练习(四)(共45题,参考时限40分钟) 本部分包括四种类型的题目:一、图形推理:共10题。
二、逻辑判断:共15题。
每题给出一段陈述。
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
不容置疑的。
要求你根据这段陈述,选择一个答案。
注意,正确答案应与所给的陈述相符合,不需要任何附加说明即可以从陈述中直接推出。
56.一项对30名年龄在3岁的独生孩子与30名同龄非独生的第一胎孩子的研究发现,这两组孩子日常行为能力非常相似,这种日常形为能力包括语言能力,对外界的反应能力,以及和同龄人,他们的家长及其他大人相处的能力等等。
因此,独生孩子与非独生孩子的社会能力发展几乎一致。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削弱上述结论?A.进行对比的两组孩子是不同地区的孩子B.独生孩子与母亲的接触时间多于非独生孩子与母亲接触的时间C.家长通常在第一胎孩子接近3岁时怀有他们的第二胎孩子D.大部分参与此项目的研究者没有兄弟姐妹57.亲爱的编辑:琼斯的新书有可能会毁掉在国内危机期间担任高级政府职位的人的名誉。
然而读者们应该不考虑琼斯的批评。
琼斯的反政府态度是众所周知的,他的批评只能说服和他一样的人,即那些从未有过,以后也不会有真正的责任感的人,因此他们没有资格做出评判。
上述论述用了下面的哪种有质疑的技巧?A.它用的“责任”这个词来表达了不同的意思B.它假设攻击某一宣称的来源就足以否定这一宣称C.它假定大多数人与琼斯持相同的反政府政策的态度D.它呼吁一个不可靠的权威人士作为它的立场的支持者58.“试点综合症”的问题屡见不鲜。
每出台一项改革措施,先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推广,这种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本来是人们经常采用的。
但现在许多项目中出现了“一试点就成功,一推广就失败”的怪现象。
以下哪项不是造成上述现象的可能原因?A.在选择试点单位时,一般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单位B.为保证试点成功,政府往往给予试点单位许多优惠政策C.在试点过程中,领导往往比较重视,各方面的问题解决得快D.全社会往往比较关注试点和试点的推广工作59.运动会上正在进行10000米径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是什么1、法⼈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然⼈有很⼤不同,法⼈是否有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呢?民法典规定,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是通过法⼈的法定代表⼈、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来实现的。
2、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设⽴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的权利能⼒、⾏为能⼒的范围是不同的。
⼀般来说,法⼈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的范围。
法⼈的权利能⼒与⾏为能⼒在范围上是⼀致的。
法⼈的权利能⼒和⾏为能⼒与⾃然⼈有很⼤不同。
⾃然⼈的民事权利能⼒是普遍、⼀致和平等的,⾃然⼈的权利能⼒通常没有多⼤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法⼈的民事权利能⼒的⼤⼩、范围,取决于成⽴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的。
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然⼈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法⼈才能享有,如烟草、黄⾦等只有法⼈才能经营。
宁夏2024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
宁夏2024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条例在党的机关可作为党内规章的名称,用于规定某些规则和准则B.简报虽限定阅读范围,但不具有机密性C.公文格式主要是对载体规格尺寸及区域划分、公文各组成部分的排列顺序与编排式样、文字符号的形体及尺寸等予以规范D.公文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是涉及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一般遍性问题【答案】:B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就业保护方面的政策的是()。
A.劳动获得基本工资和基本福利的权利B.就业权利的保护C.增加劳动防护用品数量D.在劳动场所基本的安全和健康【答案】:C3.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正确的是()。
A.法人一旦被申请宣告破产,民事行为能力即终止B.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C.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同D.不同类型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同【答案】:D4.柴达木盆地最著名的矿产是()。
A.铁矿B.铅锌矿C.石油D.钾盐【答案】:D1/ 125.股票与债券的相同点是()。
A.都是筹资方式B.都可以上市流通C.收益是一样的D.到期都还本付息【答案】:A6.积极利用现有多边合作机制,推动“一带一路”建设。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应当强化的合作机制的是()A.亚太经合组织(APEC)B.南亚区域合作联盟(SAAR)C.亚欧会议(ASEM)D.中国-东盟“10+1”【答案】:B7.1940年2月,东北抗日联军第一路军总司令()在战斗中壮烈牺牲。
A.马占山B.李杜C.杨靖宇D.赵尚志【答案】:C8.《诗经》说:“谦谦君子,赐我百朋。
”这句话告诉我们()。
A.做到内在真诚,外在彬彬有礼,就能广受欢迎,广交朋友B.要培养良好的语言素养,就要广交朋友C.君子如果对朋友谦虚,就能结交更多的朋友D.能拥有很多朋友的人被称为君子【答案】:A9.下列属于商品的是()。
A.被执法机关没收的走私汽车B.自然界中的空气C.自家种自家吃的蔬菜2/ 12D.拍卖行竞拍的世界名画【答案】:D10.有位著名作家曾总结出“西方人崇尚个性,东方人追求共性”,道出了我们的心理定式,一说流行什么,满大街全是时尚。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论文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摘要:法人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分歧,由于有关法人本质的问题存在不同的学说,导致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反映了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状况。
本文从对法人概念,本质和能力的承诺入手,立足于一定的理论立场,按照理论的逻辑,推导出结论。
关键词:法人,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民事责任能力一.法人的概念:关于法人的概念存在不同的说法,公元 14世纪罗马教皇提出著名的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之人格乃法律之拟制,在大陆法系各国最早由1784年普鲁士邦普通法典采用,并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采用。
1922年苏俄民法典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的法人的概念,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
我国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民事主体性和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性质关于法人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①法人拟制说,它的主要观点是,首先,权利义务主体只限于自然人,法人仅仅是观念上的存在,只是由于法律基于某种考虑,而拟制其为主体,对于其应采取限制态度。
其次,法人不具有意思属性,也不具有人格属性。
因此法人本身是无行为能力,应该由法人机构或法人代表机构基于授权,充当代理人,作为拟制的结果,其法律后果归属于法人。
②法人否认说,有的认为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本身不是独立人格,有的认为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
总之都不承认法人存在。
③法人实在说,法人不是虚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
因此在法律上应当有真实而完全的人格。
旅游法律法规 合同法教案
二、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推定、默示等)。
•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 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 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
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四、可撤销合同
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为意思表示不 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 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2、特点: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主要是当事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必须由有撤销权的当 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行使撤销权。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由当事人作出的要约和撤回要约的通-要约-------------
承诺
要约人
同时
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的通知------撤销要约的通知
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4)要约的失效(消灭)
•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篇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又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之分。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受限制,但行为能力则有所不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故法人也只有在其相应的能力范围内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真实意志相符。
如因欺诈、虚伪、胁迫、重大误解而发生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依法无效或被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动机、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
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其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是一致的。
但在学理上,有人认为成立不等于生效,有民事主体(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权利与义务)即构成成立要件,而生效要件则要求民事主体须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行为内容合法。
清华大学民商法学考研试题2010-2020年
清华大学民商法学考研试题2010-2020说明:清华大学民商法考研,2020年起考综合卷一和综合卷二。
2019年至2015年考综合卷(其中民法是一部分)和商法专业卷。
2014年之前,考民法与法理两门试卷。
清华大学法学院2020年法学硕士招生自命题考试科目2020年我院法学硕士统考招生将按一级学科设置自命题考试科目,不再按研究方向(二级学科)设置考试科目,现将自命题考试科目对外公布。
完整的硕士招生考试目录将由学校统一发布,请随时关注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网:。
法学硕士统考自命题考试科目如下:考试科目三:法学综合卷一(含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考试科目四:法学综合卷二(含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清华大学法学院2019年7月10日清华大学2020年法学硕士考研真题法学综合卷一(回忆版)宪法学1.论述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及其特点。
252.什么是宪法变迁?其产生规范效力的条件是什么?25行政法学1.论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52.论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予公开的情形。
25刑法学1.论述不作为犯义务的来源。
152.论述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的区别。
153.22岁的甲看见12岁的乙和丙吵架,就去一探究竟,发现是两人骑自行车撞在一起。
甲劝开丙后,过了几天欺骗乙丙要揍他,除非乙要赔200元。
乙很害怕,但没有钱,就提议去偷父母的存折给甲,由甲从银行取出200。
甲同意,但取了8000。
乙的父母发现后让甲还钱甲不理,问甲的刑事责任。
20法学综合卷二(回忆版)民法学1.论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22.法条分析,侵权法36条(网络侵权责任)。
123.甲买乙的车,交付后发动机坏了,甲让乙退款或者换车,乙不答应,只同意换发动机。
甲一怒之下把车停在乙处,去起诉乙,开庭时甲上班打车费共1500元。
分析其中法律关系。
26商法学1.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02.论违反信托义务的责任。
法人责任能力刍议
经济与法
法人责 任能力 刍议
□ 姚亚丽
(吉林大学法论上多有争论,本文首先从肯定法人责任能力的理论出发,以法人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区分
为基础,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对未来我国关于法人责任能力的立法提出些许浅见。
关键词 法人责任能力 法人责任 雇主责任
中 图分 类号 :D92 2.29
文献标码:A
文章编 号 :100 9-0592 (2 006)12 -037-02
一、法人的责任能力概述 责任能力,又称为侵权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的资格。民事主体制度上的重要制度,首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是对私法上主体法律人格的确认,经过这种人格确认的民事主 体即具有了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制度在于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提供客观标准;民事责任能 力则涉及到民事责任的归责,为如何将民事责任归责于相应的 主体提供判断依据。权利能力着眼于静态面的规定,即是否享 有权利负担义务;行为能力着眼于动态面的规范,即如何行为以 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是对一个行为正反 两种效果的设计,如台湾学者曾世雄有言:“行为之结果,带动私 法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之方向有正态、反态两者……变动之方向 为正态者,行为必须符合行为能力之设计,变动之方向为反态 者 ,行为 必 须符 合 责任 能 力之 设 计。”① 但通 常 情况 下,行为 能力 的概念为现代民法所确认,而责任能力概念多存在于学者学说。 (一)关于法人责任能力的有无 法人的责任能力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法人责任能力是否 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首先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谈起。在法人制度上,尽管关于法人本质、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等理论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学说,但基本上都承认法人 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即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 《民法通则》第 36 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被 认为是从产生起就完全具有。正如前所说,行为能力与责任能 力常常是相对应,法人既然能以其行为从事民事交易,从而享有 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那么,对于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违反 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 此,在普遍承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却否认法人 具有责任能力似乎就形成了理论上的悖论。事实上,在实践中 法人不当行为致人损害已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实。“现代 侵权法之规范重点,早已从个人移向团体,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兴 起及其在侵权法上地位的不断上升,与团体致害行为的扩展蔓 延 存有 必然 因果关 系 。”② 法 人侵 权致人 损害 的客 观现 实,为 法人 的责任能力的成立提供了实践支持。对于法人责任能力的理论 证成,或许是因为关于法人本质的探讨曾是法人制度上的最引 人注目的问题,因此,关于法人责任能力是否存在的论证,许多 学者也常常从法人本质的路径入手,试图从各自的学说逻辑中 寻求法人责任能力的根据,这样推论的结果并不总是尽如人意,
2022-2023学年四川省成都市普通高校高职单招综合素质自考真题(含答案)
2022-2023学年四川省成都市普通高校高职单招综合素质自考真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某商品因滞销而降价20%,后因销路不好又降价20%,两次降价后的销售价比降价前的销售价低( )。
A.20%B.36%C.40%D.44%2.“楚河汉界”今在()A.安阳B.南阳C.荥阳D.襄阳3.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间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是()A.恩格尔系数B.基尼系数C.道·琼斯指数D.纳斯达克指数4.提高差额选举比例是近年来我国政治改革的亮点,也是我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法之一。
这是因为差额选举()①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②有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③能够为每个选民提供直接表达意愿的机会④可以优化当选者的知识、年龄和性别结构A.①②B.①③C.②③D.②④5.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A.组织B.企业领导人C.团体负责人6.珠江三角洲的基塘生产属于()A.混合农业B.乳畜业C.水果园艺业D.商品谷物农业7.关于职业道德品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品质的员工更容易取得职业成功B.在职业生涯中,职业技能显然比职业道德品质重要得多C.在职业道德品质修养过程中,环境的影响占据主导地位D.考察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最关键的是看其工作绩效8.黑匣子:飞机()A.防护栏:工厂B.集装箱:货轮C.记录仪:汽车D.超新星:太空9.著名作家赵树理的短篇小说《小二黑结婚》发表于哪一年:()A.1943B.1948C.194510.下列属于职业的类型是()A.技术型B.管理型C.创造型D.自由独立型11.在Windows7系统中,有关“回收站”的论述,正确的是()A.“回收站”中的内容将被永久保存B.“回收站”不占用磁盘空间C.“回收站”中的内容可以删除D.“回收站”只能在桌面上找到12.—个完整的微型计算机系统应包括()A.计算机及外部设备B.主机箱、键盘、显示器和打印机C.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D.系统软件和系统硬件13.下列著名战役与战争对应错误的是()A.秋收起义——土地革命B.平型关大捷——解放战争C.百团大战——抗日战争D.上甘岭战役——抗美援朝14.“樱桃好吃树难栽,不下功夫花不开。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19)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19)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9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在国际私法领域里,将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的著名法学家是A)萨维尼B)布鲁歇C)斯托雷D)巴托鲁斯答案:B解析:2.[单选题]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B)投资国的法律C)文明国家的法律D)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答案:A解析:3.[单选题]我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韩德培教授提出了A)法律关系本座说B)本地法论C)“一体两翼”理论D)政府利益说答案:C解析:4.[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享有著作权的是( )。
A)报告文学B)时事新闻C)国家机关的命令D)九九乘法口诀表答案:A解析:5.[单选题]甲国人乔治(15岁)在中国购买了一辆私人轿车,在驾驶过程中汽车出现机械故障,导致汽车与路边护栏相撞,乔治因此住院治疗3个月。
出院后,乔治以汽车销售商违约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在诉讼中,汽车销售商对乔治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质疑,认为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张销售合同效力待定。
依照我国的冲突规范,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在本案中,当甲国法的内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采取的做法是什么?A)驳回起诉B)适用我国法律C)适用同应本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D)适用一般法理答案:B解析:6.[单选题]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般是应适用A)物之所在地法B)所有权人的住所地法C)所有权人的本国法D)所有权人的经常居所地法答案:A解析:7.[单选题]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
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论企业法人目的范围限制对象兼评相关观点
论企业法人目的范围限制对象兼评相关观点对企业法人目的范围限制对象问题,理论界存在多种不同观点,本文从法人、法定代表人、相对人三方利益平衡角度对四种主要观点进行深入剖析和评论,得出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实际上是一种“无限制”,事实上企业法人具有超出其目的范围的全面经营权,法定代表人也具有超出其法人目的范围的全面代表权。
文章据此提出了企业法人目的范围无限制说,以为增进法人利益、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企业法人目的范围法定代表人相对人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法人”)的目的范围也就是法人的经营范围,它是法人设立时设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予以审核批准的必需内容之一,也是法人内部进行自律性管理时遵循的依据,即法人章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人的目的范围到底是对法人的权利能力还是对法人的行为能力的限制?抑或是对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权的限制?或仅是法人内部责任的规定?对此众说纷纭,了无定论。
而对此问题的澄清和解决对于保证交易的安全,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增进法人的利益,从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国内法人目的范围研究的相关观点予以剖析和评论,并提出法人目的范围无限制说,以为增进法人利益、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国内法人目的范围研究评析目前国内对于法人目的范围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四种观点:(一)权利能力限制说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的目的范围是对于法人活动范围的限制,也就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即企业法人超出其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是无效的。
但是这种观点正逐步被摒弃,摒弃的理由,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条:依该说的观点,相对人在每次交易前,都要想方设法地弄清法人的经营范围,以防止与法人的交易无效。
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给相对人增加过多的负担,从而不利于交易的方便、灵活和迅捷;一旦相对人与法人的交易超出了法人的经营范围,则会导致交易的无效。
民法典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建构
㊀思想战线㊀㊀㊀2021年第2期第47卷ɴ 2,2021Vol 47民法典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建构赵万一,王㊀鹏①摘㊀要:我国‘民法典“基于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之 概括代表 和 同一人格 的定位,在责任承担上采取了由公司对外清偿后,再对内进行事后追偿的双重机制㊂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兼具同质性和异质性,导致 同一人格 的认定缺乏法理和事实基础,因此这一双重责任追究机制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和反思㊂从控制公司代理成本和平衡公司利益冲突的角度考量,可以在公司制度设计中树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人格区分的理念,通过引入信托责任制度及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约束机制的建构,合理分配公司与法定代表人间的责任承担㊂在‘公司法“的修改时,应将更多的信托理念融入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规制,并通过完善忠实义务㊁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判断标准的方式予以实现㊂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信义义务;受托责任中图分类号:D91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1-778X(2021)02-0157-07一㊁引㊀言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 法典 ,是新时代依法治国的重大成果㊂‘民法典“总则编对法人和营利法人分别作出了抽象性和一般性规定,其中第76条明确规定: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㊂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㊁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㊂ 是故,‘民法典“将公司作为典型的营利法人进行规制㊂学界普遍认为,‘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三章法人制度中的 一般规定 及 营利法人 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具有强关联度,对‘公司法“具有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功能,研究‘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衔接是启动‘公司法“修改的重要课题和挑战㊂其中,学界及实务界均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诟病已久,在民法典时代下,有必要窥探法定代表人机制的完善路径㊂‘民法典“第61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㊂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亦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㊁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㊂ 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负责人,具有不同于内部管理人员的地位,其基本定位是概括代表,学理上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具有同一人格㊂然而,‘公司法“只提出了法定代表人之职,未明确法定代表人之责㊂以往的实践中,法院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界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43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㊂ 由此可见,‘民法通则“只明确了公司对外概括承担法定代表人责任,却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自身应当肩负的责任㊂‘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关注到这一问题,并予以了制度回应㊂‘民法典“第62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㊃751㊃①作者简介: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王㊀鹏,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401120)㊂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㊂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㊂ 由此看来,民法典时代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追究采取的是公司对外清偿㊁对内事后追偿的机制㊂这一责任机制看似合理,但实际上,由于公司代表权具有概括性,尽管法律和章程可以对公司代表权进行限制,但其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显然不利于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㊂特别是,随着商事活动的复杂性㊁利益多元性㊁异质性愈发明显,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呈现出不同的人格需求,利益异质化现象凸现,传统的公司对外清偿㊁对内事后追偿的责任机制显然不足以制衡法定代表人侵权行为的发生㊂当前,‘民法典“新鲜出炉,同时策动各部门法㊁单行法的联动修改,‘公司法“亦包括在其中㊂‘公司法“相对于‘民法典“而言属于特殊法,在未来的修改中,有必要对上述问题予以体系思考并做出相应的制度回应㊂‘公司法“第147条㊁148条规定了董事㊁监事㊁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但未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受托责任㊂然而,两大法系公司法的主要国家均存在规定了公司负责人具有信义义务并承担受托责任的立法经验㊂经济全球化和国家核心竞争力导致了公司法的立法趋同,因此,在未来的‘公司法“修改中有必要考量引入公司负责人受托责任的相应规定,进而完善公司法的信托责任体系制度建构㊂从理论供给来说,现有理论主要集中于在包括越权代表和表见代表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失时,法人应当对外承担责任的外部关系,以及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内部责任分配关系㊂而关注公司法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权责一致及承担责任的义务根源的内部关系理论学说很少,尤其是,从作为法定代表人义务来源的信义义务角度和受托责任方面单独进行探讨的更少,即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信义义务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受托责任方面㊂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司法法理,本文认为‘民法典“既然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即孕育着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之涵义,违反义务就应承担受托责任㊂未来修改‘公司法“时,应旗帜鲜明地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信义义务和受托责任,并赋予公司监事在诉讼期间享有诉讼代表权,使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时具有可诉性和可行性㊂二㊁公司代表人权源的法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代表制度㊂对中国公司法学者和立法者来说,修改‘公司法“时如何贯彻‘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设计好‘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制度,既是机遇又是挑战㊂从人类社会中的个体角度和群体角度观之,几乎在人类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存在代表和代理的需求,商事代表制度和商事代理制度是随着商业需求而形成的㊂从制度发生学的角度说,各国因历史㊁法律传统㊁社会㊁经济及政治因素的差异性,制度生成具有历史性和路径依赖性,公司代表的基础理论也证成了公司法制度的生成遵循此逻辑㊂法人的本质关涉公司代表权责在公司法上的制度设计和立法表达,其主要有法人拟制说㊁法人实在说与法人否认说三种学说,主要围绕法人是否实际存在,以及法人的权利能力㊁行为能力㊁意思能力㊁责任能力进行理论建构㊂从公司的演变或形式看,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即公司㊁法人㊁人格三者合为一体,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才最终形成 ㊂①其中,英美法系公司法持拟制说和公司代表代理说,大陆法系公司法采实在说和公司代表代表说,法人学说所着力解决的是法人何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何以与交易相对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㊂ 代理说 和 代表说 分别关注公司法人与公司代表的关系,聚焦解决的是代表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归属法人公司的问题㊂两大法系有关公司代表的法理基础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公司代表的立法模式㊁权限㊁义务体系㊁归责原理具有差异,但从公司代表制度的功能来看,需要解决的问题时基本一致的㊂我国‘公司法“是移植西方公司制度的产物,公司代表权㊃851㊃㊀思想战线㊀㊀㊀2021年第2期第47卷ɴ 2,2021Vol 47①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6页㊂权源对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价值㊂(一)英美法系公司代表人权利来源的代理理论美国权威学者汉密尔顿指出,每一种学说都有助于解释公司的现代概念,没有哪种学说是完全正确的,也没有哪种是完全错误的,每种学说在定义公司概念时,都占据了一定的地位㊂①如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均有法人机关说理论㊂英美法系持公司拟制说㊂认为公司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产物,法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公司只能通过自然人以公司内部的角色身份代理实施行为,但法人和股东分别具有独立人格,代理关系受衡平法信托信义关系的制衡㊂公司的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是公司董事,代理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公司本人的代表,代理人代表公司实施的活动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公司㊂②代理说不能解释被代理人是如何委托代理人,也不能说明代理人的行为为何归属于法人,但在英国或美国,都承认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应归属于公司㊂同时也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信托关系,董事是公司的代表和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财产拥有经营管理和处分权力,承担为公司的利益履行其受托职责㊂(二)大陆法系公司代表人权利来源的代表理论法人实在说认为公司法人具有行为能力,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公司法人机关实施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公司机关的意志和行为被视为公司的意志和行为,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㊂通说认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机关和代表机关,董事会中的成员享有集体行使代表公司的权利㊂在理论上,法人不是主观虚构的拟制物,而是客观存在的实体㊂③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分为契约责任㊁侵权责任和受托责任,按照法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的视角,受托责任属于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责任,即法定代表人违反信义义务 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时应对公司承担的违信责任,是违反代表权限制实施行为和代表权滥用的行为的民事责任㊂如‘韩国公司法“规定,代表权的范围涉及公司营业上的诉讼行为与诉讼外行为,即使限制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㊂从代表权的性质上看,代表董事的代表权是不能被限制的,虽可以根据章程㊁董事会决议等内部程序或章程规定做出限制,但可以说,代表董事的代表权与公司的权力能力是一致的,代表权具有总括性与不可限制性㊂④在近现代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法人组织体,董事会作为其业务执行机关,执行经营措施并代表公司参与一切商业活动㊂除董事会自己享有代表权之外,其业务执行权中分化出了特定代表权,该权利由法律规定授予特定的主体专门对外行使,是一种代表公司的㊁总括性的权利,公司机关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㊂从代表权的行使范围看,该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㊁诉讼行为等,享有代表权的主体具有代表公司为一切行为的权限,代表权与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相一致㊂⑤在大陆法系,将公司机关(或人员)所享有的代表公司为法律行为的权利称为代表权,享有代表权的机关(或人员)的行为即为公司本身的行为㊂从大陆法系和地区关于公司代表权行使的立法规定看,公司机关的外延要大于公司代表人,公司代表人属于公司代表机关,‘德国民法典“‘德国商法典“中均规定了董事会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公司代表权是法人机关特有㊁行使主体特定㊁代表权所指向的方向特定的一种派生的总括性权利㊂三㊁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设计缺陷(一)我国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性质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㊃951㊃民法典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建构赵万一,王㊀鹏①②③④⑤参见RobertW.Hamiton,TheLawofCorporationsinaNutshell,4thedition,Eagan:WestPublishingCo,1996,p 6.参见何㊀健‘公司意思表示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157页㊂参见江㊀平‘法人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85页;马俊驹‘法人制度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22页㊂参见[韩]崔埈璿‘韩国公司法“,王延川,崔嫦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408页㊂参见[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59页㊂行)“(下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㊂学者多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才得以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也才成为我国法人制度中富有特色的内容之一㊂①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作为一项重要机制被囊括其中,明确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㊂随后,2005年‘公司法“第13条对法定代表人制度予以了进一步细化设计㊂而‘民法典“总则编第三章 法人 对不同类型法人中的法定代表人予以了界定,分别对营利法人㊁事业单位法人㊁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捐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㊁选任等做出了规定㊂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代表人的性质问题采纳了代表说理论,即公司作为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有独立的意志及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行为能力必须通过自己的代表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才能实现㊂公司代表人与公司组织具有同一性,两者都基于公司法人的同一人格而存在,在公司的权力机关做出决策后,需要代表机关对公司决策进行具体实现㊂换言之,代表说中的代表人相对于公司没有独立人格,对外法律关系中只存在公司及公司相对方两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行为被公司所吸收,二者同生共体㊂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其权利义务体系均围绕着这一法律性质进行建构㊂(二)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存有罅漏在我国,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商事组织体,因 代表 定位偏差及 法定性 牢笼,法定代表人的必设性㊁唯一性与固定性等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表现出日益明显的缺陷,容易诱发逆向选择,损害公司利益,增加公司及相对人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㊂②我国‘民法典“第61条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即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㊂此种概括性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法定代表人广泛的职权,根据‘公司法“中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安排,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活动㊁财务管理㊁人事任免代理关系的授权委托等几乎一切活动之领域㊂此外,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㊂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包括掌握公司签订合同的最终权力,未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之行为将被视为是越权行为㊂根据‘公司法“第128条㊁155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还需要在股票㊁债券上进行签名,这是利用股票㊁债券进行融资时对股票㊁债券的形式要求,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能还会影响股东资格㊁债权人资格的生成,有碍公司融资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出具的票据上除了法人章还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否则票据不发生效力㊂除了上述职权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㊂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㊂ 第121条和第165条也规定法定代表人之姓名是诉讼法律文书的必备内容㊂由此可见,在关涉公司重大事项的诉讼事件中,法定代表人掌握着公司诉讼的入口,法定代表人失踪㊁不到庭等都会直接影响公司诉讼的进行,甚至导致诉讼的终止㊂现实中,以争夺公司法定代表人职位及其表征的公章为主的公司控制权屡见不鲜㊂权利与义务应当是一一对应的,面对法定代表人如此庞大的权利体系,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相应的责任机制,但是‘民法典“却有所规定㊂‘民法典“第61条第二㊁第三款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㊂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㊂ 第62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㊂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㊂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⓪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条也规定,相对人善意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合同㊃061㊃㊀思想战线㊀㊀㊀2021年第2期第47卷ɴ 2,2021Vol 47①②参见焦㊀娇‘论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方向“,‘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㊂参见袁碧华‘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困境与自治理念下的革新“,‘政法论丛“2020年第6期㊂民法典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建构赵万一,王㊀鹏仍然有效,其中的 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㊂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㊁决议程序违法㊁签章或者签名不实㊁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主张相对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㊂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前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基于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代表身份,对其责任约束皆是一种事后追偿机制,即先由公司对外概括承担责任,再由公司对内进行追偿㊂然而一方面,公司可能面临追偿不能的困境㊂根据当下的司法实践执行状况来看,执行难已成为常态,公司对外清偿的责任机制有利于保护外部债权人,但对公司股东而言却是灾难㊂实际上,就是将债权人面临的交易风险转嫁到公司自身,虽情有可原,但就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而言显然存在利益失衡㊂另一方面,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说,以公司信用㊁公司资产作为背书,其权利行使往往是恣意的,难以获得有效约束㊂另外,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通常是由公司负责人担任,包括董事长㊁执行董事㊁经理等,由此会造成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董事㊁高管之间的权限难以区分㊂因此,我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仅可代表公司实施一切对外活动,而且在公司内部的管理运营中也有较大的干预职权,而相比之下,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约束机制仅有事后追偿机制,明显呈权利义务失衡状态㊂是故,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局限性显而易见,代表人的法定性和唯一性为人所熟知,这非但没有充分尊重公司的自治权,而且在实践中引发了各种问题,其根源正在于对代表人理论的认识和相关制度的设计㊂要使我国的公司和谐㊁健康㊁持续发展,必须对我国的公司代表人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㊂四㊁‘公司法“修改背景下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的建构路径不论法人的本质是什么,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已被各国法律所承认㊂但法人如何实现其行为,却与法人的本质息息相关㊂基于对法人本质的不同认识,法人行为的实现方式有代理说和代表说两种,代理说以法人拟制说为基础,代表说以法人实在说为基础㊂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代理说,对代理人的规制在适用公司法的同时也适用代理法㊂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代表说,在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代表人制度,并遵循公司自治的原则,允许公司章程对代表人模式进行选择㊂而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其公司代表普遍受制于受托责任的约束,公司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对公司利益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通过受托责任加强对其的责任追究是合理的㊁正当的㊂即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果违反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使公司遭受损失,则应对公司承担责任㊂公司代表人因违反公司法㊁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其与公司间约定的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或在代表行为中侵害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法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㊂这些相比于我国代表制度下的事后追偿机制而言,责任机制的追究效果更具有直接性㊁可操作性及惩罚性㊂并且,关于代表人的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对于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未规定对于第三人的责任,这既不利于对代表人行为的约束㊁公司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第三人利益的维护㊂而在受托责任制度下,可以将公司债权人也纳入其制度保护的羽翼之下㊂我国‘公司法“只提出了法定代表人之职,未明确法定代表人之责㊂而法定代表人责任机制之立法溯源,历经‘民法通则“到‘民法典“之嬗变㊂责任规则由公司对外概括承担㊁对内不明,发展到民法典时代的公司对外清偿㊁对内事后追偿的双重机制㊂但在当下商事发展的实践需求之下,‘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责任机制显然有所欠缺㊂鉴于‘民法典“刚出台不久,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对这一责任机制予以修正的最佳时机应当是‘公司法“的修改,以弥补‘民法典“法定代表人责任机制之不足㊂值得说明的是,虽然我国‘公司法“中也规定了信义义务机制,但主要针对的是董事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㊂对于具有概括权力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制等同或类推适用董事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的规定,难免有规制困境和理论解释逻辑问题㊂根据公司机关理论,股东会㊁董事会㊁监事会㊁法定代表人均是公司机关,董事会的董事个人对公司负有信义责任,但却未规定法定代表人机关的代表人个人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责任,这种对公司实际运行中具有㊃161㊃。
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摘要:传统观点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是受限制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我们认为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市场经济呼唤法人民事权利的一律平等,也必然要求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本文试图通过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探讨,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法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市场经济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法人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认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认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资格”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并在整个主体存续期间内享有。
但法人毕竟是由法律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本质属性与作为平等自然生命体的自然人不同,最主要地体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无差异性,而法人权利能力因不同法人的性质、目的事业、业务范围、社会责任的不同,权利能力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不同具体体现在:1、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自然人生命体的存续作为其存在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②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毫无差异的,每个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内涵与外延都是一致的,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
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取决于其法人章程和设立人意志等。
3、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不同法人的某些民事能力专属于法人享有,自然人不享有,如土地、矿藏资源的所有权、申请破产的权力等。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卷及答案指导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试卷(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题目背景:某市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开发一款智能穿戴设备时,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在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B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并且已经投入生产。
B公司在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1.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B公司专利权的侵犯?2.如果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侵权,A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B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例的具体情况,回答上述问题。
二、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乙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乙在任职期间,发现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丙公司在某项关键技术上存在瑕疵,便利用职务之便,将丙公司的技术秘密复制到甲公司的产品中,使得甲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竞争优势。
丙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乙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1.请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什么?2.甲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乙公司是一家建材供应商,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交货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建筑材料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验收合格。
但由于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乙公司货款。
2020年,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问题:1.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分析乙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
2.若甲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抗辩,认为乙公司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3.若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判决,可以采取哪些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四、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一【案情简介】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市C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C公司承建A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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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认定民事行为有没有效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当事人具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民事活动是没有效力的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行为
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一致
民法典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法人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 说始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消或者解散.。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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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论”的质疑王力博关键词: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核准登记/注销登记内容提要: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产生与丧失的依据不同,因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并非一起产生、一起消灭;法人在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被吊销或扣缴而未注销登记以前和法人在清算与破产期间其主体资格并非消灭,也不是所谓“假存续”,只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或被剥夺,但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及其他秉承“法人实在说”的国家,在立法上均肯定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
而且,理论上和立法上均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1]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一起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一致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但是这种观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不能解释如下问题:一是,当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被工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或扣缴以后、未注销登记前,法人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在此期间法人发生的债权债务该由谁承担?如果按“一致论”的观点来解释,这是一个“悖论”。
要么认为法人仍然存续,那么法人就既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然能够从事营业活动,但实际上营业执照被吊销期间法人不能从事营业活动;要么认为这时法人主体资格不存在,那么它就无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应的其债权债务就该由其投资者承担;而事实上,法人终止,还须进行解散前的清算,其债权债务并非由其投资者而由法人自己来承担。
二是,在清算、破产过程中的法人主体资格有无的问题。
同样,按照“一致论”观点,如果认为这期间法人资格仍存在,则法人当然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进行民事活动对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事实上这时的法人既不能从事营业活动,而且清算范围内消极业务要由“清算组织”来执行。
相反,如果认为此时法人资格已不存在,则这时的法人便无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权利、义务应归属于其投资者,这也显然不符合实际。
可见,“一致论”是与法律实践不相符的,对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应当进一步探讨。
笔者以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能力产生与丧失的根据不同,二者的起止,正如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样,往往是不一致的。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内涵与本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
其实质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的一种资格,即主体人格的标志。
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实质是由法人通过自己的意识和行为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设定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资格。
因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实际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态,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状态。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这种可能性要转化为其行为能力这种现实性,则需要国家赋予其相应的行为资格或者说对其从事相应活动的许可。
那么,这就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种可能性完全转化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现实性,这就是“完全行为能力” 的法人;其二是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转化遇到内部或外部的障碍,转化不完全或完全没有实现转化,这就是“限制行为能力” 的法人或“无行为能力” 的法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致论”认为法人一经成立就有了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组成的法人机关,所以在成立同时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其不确切之处在于认为法人行为能力源自于其机关成员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构成要素包括独立财产、完整机关及法人意识等多个方面,法人机关仅是其一,况且法人机关成员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根本不同的。
因而法人机关的有无并不是法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的依据。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取意味着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成立和存在,其丧失则意味着法人的消灭。
因而理论上,无论是法人拟制说还是法人实在说,均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时发生,至法人撤销或解散时消灭。
法人能否以自己名义实现其权利和义务,就取决于法人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这就正如自然人一样,只要其作为生命体存在,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行为的效力则取决于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
法人的实质在于通过其参与社会活动实现一定经济利益或公益目的,因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法人目的的核心条件。
为确保经济秩序和交易的安全,国家出于维护法人的债权人与出资者的利益,要通过对法人的审查而赋予、限制或撤销法人的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设立时须经过核准登记使企业成为独立民事主体,审查后签发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业执照,从而赋予其营业能力与资格;同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亦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注册登记而享有行为能力。
当法人在存续过程可能因违反有关法规或法人构成要素的缺损,而被取消或限制其行为能力。
譬如经济管理部门责令违规企业法人“停业整顿”甚或吊销或扣缴营业执照,这就是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
而这时的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仍然存在,只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丧失。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经过整顿如能消除违规则情形时,主管机关会通过允许其恢复经营活动,从而使法人的行为能力恢复到正常状态。
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也是如此的。
这就如同自然人可能因为精神或健康等原因使其部分或全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在某一方面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当其精神或其它的行为能力障碍消除后,就会恢复其完全行为能力。
如“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
再就是当法人进行清算时,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仍存续,但这时法律禁止其从事积极的营业活动,而且在清算范围内的消极事务也不再由其机关行使,这是因为国家撤销或限制了法人的行为能力。
这同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而需要由代理人来代为行使的道理一样。
可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并非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确实是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但行为能力则不然,它可能晚于权利能力产生,而早于权利能力而丧失或受到限制。
但是机关法人则与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有所不同,与机关主体性质的“二重性”相对应,其行为资格也具有“二重性”,即既有行政职权与职责,又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首先它是行政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能主要是代表国家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的管理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企业法人与事业及社会团体法人是主要是从事民事活动。
其次它也是民事主体,在它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才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以法人的资格进行民事活动,这仅限于法人履行职责的必须。
可见,对国家机关而言主,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职责及其行政活动是基本的,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及其民事活动是附属性的。
因而机关法人的设立、撤销,即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无和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或是否受限制,均附属于机关法人作为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取决于其行政管理的需要,它的成立与撤销也不须登记程序。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确认依据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享有以其生命的存续为必要,即自公民出生证明所载的生日至其停止呼吸时止;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及其程度,一方面是以年龄为要件,另一方面以精神状况的为要件。
这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确认依据。
同样,法人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也应当有一定的确认依据。
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有无,应当以是否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为依据, [2]即“一致论”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以是否核准登记或主管部门批准为确认依据;而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证的签发则是确认法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3] 第一种观点现为理论界广泛认同,在立法上也得到较多体现。
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法人的成立日期,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凭证。
也就是说,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证的有无具有双重的证明意义,一是确认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二是确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相应的营业或从业资格。
而第二种观点认为法人的核准登记就如一般自然人的出生一样,旨在解决某一私法组织的主体资格问题,这反映在《民法通则》第41条、50条、51条的规定中,企业法人和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其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以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为根据。
第一种观点在立法上的反映,即以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有无作为法人存在与否的依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矛盾。
较常见的是,经济活动中自然人组成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既没有主管机关来组织清算,自然人股东又不进行清算,相反却故意转移公司的财产,或者在异地另行投资成立公司以逃避债务。
法院在审理这些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的有关案件时,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难以确认,法院往往会认为其主体资格已消失而不予受理。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否认了第一种观点而承认了第二种观点的合理性。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经[2000]24号函”中认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 [4]可见,法人资格即权利能力是否存在应当以“核准登记”和“注销登记”两个法定程序为依据,而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是法人能否从事相应营业或执业活动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有无的确认依据。
依这种认识,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便迎刃而解,当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扣缴但未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销登记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存在,也就是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的行为能力已丧失或受限制,而成为非“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