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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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停止 说
呼吸停止 说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

【司考】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星考点)

【司考】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星考点)

基本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6.监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始于出生。

(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2.终止:生理死亡。

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1)继承法(一般法)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改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1.胎儿利益的保护(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高中政治选必二《法律与生活》重点汇总

高中政治选必二《法律与生活》重点汇总

高中政治选必二《法律与生活》重点汇总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自出生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结果必然是生命的丧失。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身体组织的权利。

健康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只侵犯身体权未侵犯健康权:殴打他人导致软组织挫伤,但并未影响功能运作。

只侵犯健康权未侵犯身体权:辱骂他人导致心理危机。

4.姓名权、名称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5.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名誉权、荣誉权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包括积极的褒奖、消极的批评、中性的评价)。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1.出生时间《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

注意,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

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

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

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

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

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

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指称权力的目的。

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

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

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 【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

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8.【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9.【形成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强制原则2. 根据民法,以下哪种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B.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D. 所有选项3.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在于:A.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成年B.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开始和结束C. 民事权利能力只与财产有关,民事行为能力与财产和人身有关D. 民事权利能力只与人身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只与财产有关4. 根据民法,以下哪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A. 当事人一方违约B. 当事人一方丧失履行能力C.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D. 所有选项5. 以下哪种情形下,代理行为无效?A.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B. 代理人在代理期限结束后继续代理C.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D. 所有选项6. 以下哪种情况属于民事责任的免除?A. 不可抗力B. 正当防卫C. 紧急避险D. 所有选项7. 根据民法,以下哪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 故意损害他人财产B. 过失损害他人财产C. 无过错损害他人财产D. 所有选项8. 以下哪种情形下,可以认定民事行为无效?A. 当事人一方欺诈B. 当事人一方胁迫C.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D. 所有选项9. 根据民法,以下哪种情况属于民事权利的保护?A. 请求停止侵害B. 请求排除妨碍C. 请求消除危险D. 所有选项10. 以下哪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民事行为可撤销?A. 当事人一方有重大误解B. 当事人一方被胁迫C. 当事人一方被欺诈D. 所有选项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以下哪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A. 物权关系B. 合同关系C. 家庭关系D. 继承关系12.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代理行为?A.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B.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C.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D. 代理人在代理期限结束后继续代理13. 以下哪些情况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赔偿损失C. 恢复原状D. 赔礼道歉14. 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被解除?A. 当事人一方违约B. 当事人一方丧失履行能力C.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5. 以下哪些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强制原则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6.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强制原则。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自然人)【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自然人)【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章自然人1.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①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2)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财产代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民事行为能力

浅谈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两种情况:一是成年人,即十八周 岁以上的自然人;二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概 念 二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特 点 三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一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概 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靠自己 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
二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特 点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部分独立, 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 在于:(1)对于外界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基本能够明确自己日常行 为的意义及对应义务,如到商店购物需要付费等。(2)判断力较弱 。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该群体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外 界干扰或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无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者
说没有以其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理解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是指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处于一种持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名词解释】1.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6.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7.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1.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2.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13.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4.权利之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成为权利之竞合。

15.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本着诚实不欺诈、言而有信、有约必守的原则。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 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的解释(一)》第31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 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 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 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概念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01
自然人概念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 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 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4、胎儿在腹中时,其父母遭遇侵权残疾或死亡的,胎儿 出生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抚养费。
• 观看 视 频 《 今 日 说法 20210222民之法典——生命尊严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生理死亡
第15条 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 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 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 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摘要: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有资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本文将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具体阐述,并探究其区别与联系。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了法律上的人格,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民事权利能力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两者有着不同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对于需要经过核准履行登记手续的法人,其权利能力应从登记后产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能背离法人的宗旨及其工作或业务活动范围,而且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自然人权利能力中包含的那种特有的人身权利能力的内容。

而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也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

公民个人可以处理或放弃其主观权利,如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所有,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自己的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

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等三个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开始是指公民从什么时候起取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
课时划(二)
教学内容及导学设计
学生活动与调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都有哪些,谁来回忆一下这个问题?好,那么同学们是否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如何才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分析】
一张特殊的奖状( 79页找C层学生来读 )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
课时计划(三)
教学内容及导学设计
学生活动与调控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做出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案例分析一张特殊的奖状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

论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论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论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作者:郭世杰来源:《华人时刊·中旬刊》2015年第01期[摘要]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二者分别描述了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法律主体资格。

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二者又相互区别并出现相当程度的区别。

从民事程序法的独立性及民事实体法相关理论的缺陷入手,对二者区别的原因进行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区别;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1-081-01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理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各国对此称谓不一,如罗马法中称为“人格”,法国民法典中称为“民事权利的享有”,德国、瑞士、俄罗斯民法典中称为“权利能力”,日本则称“私权的享有”等等。

一般而言,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无决定着某一具体民事主体能否成为实体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或民事诉讼资格,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民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不以具体案件为前提,而是从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对某人能否成为诉讼民事行为加以考察和确认。

民事行为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诉讼民事行为。

民事诉讼中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在于,“只有存在这种资格的人进行起诉或应诉,才可能发生法律规定的诉讼法律后果;法律也只对有能力或有资格的人发生规定的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密切联系、相互适应的,二者分别描述了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法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义务归属的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作为诉讼主体接受诉讼法上的效果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诉讼上的主体地位,是一般地作为诉讼民事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练习]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练习]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条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上,自然人相互之间毫无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自然人自身条件(如年龄、民族、财产多寡等)的限制。

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其目的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不同性质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同,如国家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业务范围,国家机关法人只有在与其行政管理职能需要的范围之内,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而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业务经营范围,一个企业有权利参加的民事活动,另一个企业就有可能没有资格参加,由此也决定了各种企业相互之间,在民事权利能力具体内容上也有区别。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在民事权利享有的具体范围上,自然人能够享有的财产权利,法人一般都可以享有。

但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继承权等),则法人不能享有。

相反,某些专属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等),自然人个人不能享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由于法人是抽象的组织体,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亲自”去从事民事活动。

同时,法人组织不存在年龄、智力状况等,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这些区别构成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

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即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一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与其权利能力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目的限制:法人目的外的行为不能有效, 如:机关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 力
三、法人民事能力的特征(区别于自然人)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 上是一致的,均是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 人消灭。
2.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 致
3.法人的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行 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人代表来实现。
1.来源于古罗马社会的奴隶制度。后作为一 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被保留了下来。
2.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 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3.始于出生:胎儿有没有权利能力? 例如:张三对保险推销员说:我投保,被保
险人为我妻子腹中的胎儿,我妻子是受益 人。该合同有效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5.三个例外处理: (1)关于胎儿的应留份:《继承法》第28条
岁的;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年龄不满10周岁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特殊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1)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为
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的孩 童接受其叔叔赠与的一栋房子的行为是有 效的。 (2)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单 民事生活行为一般也有效,例如:一个9周 岁的儿童花3元钱买一个冰棒的合同行为。 (3)除了以上两种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为
无效行为。(《合同法》中为效力待定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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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练习题(打印版)集# 民法练习题(打印版)集## 第一部分:选择题### 1.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是什么?A.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就具有的权利能力B.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C.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同的概念D. 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特有的能力### 2. 以下哪种情况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为B. 行为人以欺诈手段进行的民事行为C. 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进行的民事行为D. 所有上述情况### 3.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继承权## 第二部分:简答题### 1. 简述民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

### 2. 阐述民法中关于继承权的基本原则。

### 3. 描述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张三将一辆汽车卖给李四。

合同签订后,张三发现该汽车存在重大缺陷,但未告知李四。

李四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请问张三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王五是某公司的股东,他希望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赵六。

在转让过程中,王五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就与赵六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请问该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三:陈七向周八借款10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

到期后,陈七未偿还债务,周八多次催讨无果。

周八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七偿还债务?## 第四部分:论述题### 1. 论述民法中关于财产权的保护机制及其重要性。

### 2. 分析民法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并讨论其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 第五部分:综合应用题### 1. 假设你是法律顾问,你的客户需要购买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请列出在购买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 2. 你的客户是一家企业,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大事故,造成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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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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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从出生起就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于法人来说,自成立之日起比自然人多了民事行为能力,大多数人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一个很好的区分,甚至有的人并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

那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您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先看两者定义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民事行为能力
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二、看两者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看两者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看历史渊源
1、民事权利能力,源自罗马奴隶时代。

奴隶与普通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比较大。

奴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动物”。

2、现在没有奴隶了,但是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重要的概念留存了下来。

你可以这么理解,是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人(猪、牛)就没有权利能力。

3、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只有主体是人,才谈得上民事行为资格,进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小编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了简单的认识。

从文章中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主体只有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才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其实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很明显的区分,只要大家完整的阅读本介绍,就可以对两者有一个很好的了解。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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