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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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停止 说
呼吸停止 说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

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公民是公法概念,在公法领域使用。

2、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一个人的符号或标志。

公民必须有自己的姓名。

(二)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确立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条件。

自1984年起开始在实行户籍制度的同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三)住所的概念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

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住所的确定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注:经常住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原户籍登记居所为住所。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定义
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法律地位
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等。
责任范围
定义
限制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对其行为所生之债只能在其具有清偿能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民事法律地位。
要点一
要点二
保护措施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主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限制,如不得进行重大交易、不得超出其财产范围等。此外,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职责和义务,如监督其行为、防止其做出不适当的行为等。
分析
VS
李某,不满1周岁,因保姆疏忽导致从婴儿车中跌落受伤。李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1周岁的婴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李某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保姆作为看护人应对其疏忽导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
06
CHAPTER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来展望
明确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标准,使其更加科学、规范。
定义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性质
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自然人能够自主地参与民事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自然人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
保护合法权益
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公民行为能力分类只与自然人的年龄有关。

()公民行为能力分类与自然人的年龄有关。

( )(07年初中A)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劳动成年人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部分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单方行为无效,合同行为效待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完全精神病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例外性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四、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分方式如下:成年人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分方式如下:成年人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015年政法⼲警考试时间预计在9⽉,报名⼯作初步估计在本⽉中下旬开始,对于考⽣⽽⾔,虽然距离考试的时间很短,但是充分利⽤好时间做好复习计划,达到提⾼成绩的⽬的的完全可以实现的,作为必考科⽬之⼀的民法学,想要取得好成绩,积累考点知识是⾮常重要的,为此,⼩编特整理了⾃然⼈的民事⾏为能⼒这⼀⾼频考点,希望能给⼤家的备考⼯作提供有⼒的保障。

⼀、⾃然⼈民事⾏为能⼒的概念⾃然⼈的民事⾏为能⼒,是指⾃然⼈能够以⾃⼰的⾏为独⽴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然⼈要有民事⾏为能⼒,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即有意思能⼒。

意思能⼒是⾃然⼈具有⾏为能⼒的基础。

⾃然⼈具有意思能⼒,⼀⽅⾯要达到⼀定的年龄,具备⼀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民事活动。

⾃然⼈的民事⾏为能⼒和民事权利能⼒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第⼀,民事权利能⼒是每⼀⾃然⼈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为能⼒则并⾮每个⾃然⼈都能够具备。

第⼆,民事权利能⼒始于出⽣,⽌于死亡。

民事⾏为能⼒则以意思能⼒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即有⾏为能⼒,⽆意思能⼒则⽆⾏为能⼒。

虽然民事⾏为能⼒与民事权利能⼒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

⾃然⼈具有民事权利能⼒,是具有民事⾏为能⼒的前提。

⼆、⾃然⼈民事⾏为能⼒的划分《民法通则》根据我国⾃然⼈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然⼈的民事⾏为能⼒划分为:完全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和⽆民事⾏为能⼒三种。

(⼀)完全民事⾏为能⼒完全民事⾏为能⼒,是指能够通过⾃⼰的独⽴⾏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般情况下,⾃然⼈达到成年的时候,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为,⽽且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活规则,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为可能发⽣的后果及对⾃⼰的影响。

民法三民事行为能力、监护

民法三民事行为能力、监护

民法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意味着某个具体的自然人能否凭自己的心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来设定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

用老百姓的话讲,就是能否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当然这就需要看这个人的心智发展状况,这主要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有关。

如具备,则其作出的行为可以按其意思生效,如不具备,则不能按其意思生效,具体如何处理,还得看其心智与该事务之间的悬殊有多大,再决定其是无效还是效力待定。

(一)分类体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等:1.完全行为能力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精神正常。

但有一例外, 即16-18周岁的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认定其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正基于此,《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非l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l)年龄在10周岁以上不满18 (16)周岁的;(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也有两种情形:(1)年龄不满10周岁;(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二)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的效力的关系1.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全部有效2、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单民事生活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9周岁儿童花3元钱买一冰糕的合同行为。

(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的民事行为效力(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如个16周岁的中学生花50元钱买一本汉英词典的合同行为。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为无效行为。

如依《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概属无效,此处的遗嘱系典型的单方行为。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文摘要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

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

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

在西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并为我国所沿袭。

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

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少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

人们已经习惯并能正确理解“公民”在民法中的含义,不但要尊重传统民法的做法,还要与国际社会接轨。

所以就有了“公民(自然人)这样的规定。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责任权利法律确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具有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其变为现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

河北省2015选调生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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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5选调生考试复习资料2015年河北选调生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2015选调生公共基础知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015选调生公共基础知识: 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一)有效民事行为1.主体合格。

主体合格意味着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

3.内容合法。

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

补充1--民法基础知识

补充1--民法基础知识
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如国有化、没收、征税,征收 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国家或者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案例:捡拾被打丢的高尔夫球是否构成盗窃罪 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
(2)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 记。”
《铁路法》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邮政法》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银行法》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保险法》 总公司 《航空法》 航空公司、机场
(3)法人的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
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
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
效果的无权代理。
外表授权
类型
效力
善意 人资 格
第三人 权利
相对人的权利
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狭 义 无 权 代 理
1.自始无权。 2.超越范围。 3.超越时间。
(3)所有权类型
国家财产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4、共有
概念: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
所有权。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五、债权制度
1、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请求权、任意性、平等性和相容性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论文摘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自出生日起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生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虽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二者又是密切相关的。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下面我就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划分、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等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监护导论: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通常在事实上就有相应的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相应的意思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我国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较为具体的规定,详细介绍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些特征及内容。

本文仅从几个方面粗略介绍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受认识能力的局限,也许会存在漏洞和不足,请大家指正。

本论: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兼指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自然人并非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受年龄、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所限,许多人不具有正确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的能力。

因此,法律设置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发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设定了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法自然人上

民法自然人上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 身体权的基本内容在于维护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
主要 内容
完整性身体保持权 对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问题:对假肢、假牙的侵害是否属于侵害身体权?
(一)生命健康权
第二节 人格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维护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正常发 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人格权。
客体是健康 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动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 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婚姻自由权
第二节 人格权
二、具体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 基本内容是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 是自然人最高的而且是最后的一项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权
第二节 人格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保持完整和 支配的人格权。
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 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 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 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 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 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 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 上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了明确的划分。从而既保障了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权益,又可使他人明确何人具备独立行为的资格,⑿避免了交易中的他方当事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但目前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的规定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主要是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有关法律规定仍有待改进,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范围的规定。
我国民法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年龄、精神状况以及智力发育情况,其他因素却很少考虑。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除了主要受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这些生理特性的影响外,还受到多方面社会性因素的影响,比如自然人的财力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品性修养等社会性因素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纵观各国民法典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和划分,既考虑了自然人的生理性因素,也兼顾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综合考虑和兼顾了多方面的标准和因素,并且不同的标准和因素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影响程度和作用不同。但是,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立和划分,只是更加侧重考虑自然人的生理特性,没有充分重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似有以偏概全之弊。况且,在我国由于沾染有吸毒、酗酒等恶习者挥霍财产而致个人及家庭成员生活陷于窘迫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不仅给个人及家庭造成巨大的损害,而且还是许多恶性犯罪的直接诱因,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此类社会现象,我们不能只是在事后进行补救,而是应在事前就采取一些积极的预防措施,包括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吸毒者、酗酒者尤其是吸毒者进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限制或是禁止其对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应是一个有效可行的措施。此外,对我们社会当中的一些弱势群体,诸如残疾者、年老体衰弱,也可以通过限制其行为能力和设置监护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 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的解释(一)》第31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 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 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 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概念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01
自然人概念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 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 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4、胎儿在腹中时,其父母遭遇侵权残疾或死亡的,胎儿 出生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抚养费。
• 观看 视 频 《 今 日 说法 20210222民之法典——生命尊严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生理死亡
第15条 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 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 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 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

⾃然⼈民事⾏为能⼒如何划分⾃然⼈如果要进⾏民事活动的话,是需要有相应的民事⾏为能⼒的,如果没有民事⾏为能⼒的,则其是不会发⽣法律效⼒的,是属于效⼒待定的民事⾏为,需要得到监护⼈的追认。

那么,⾃然⼈民事⾏为能⼒如何划分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事⾏为能⼒是指民事主体能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是民事⾏为产⽣法律效⼒的前提。

在我国,判断⾃然⼈民事⾏为能⼒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是⾃然⼈的年龄,⼆是⾃然⼈的精神状态。

根据《民法通则》第⼗⼀条⾄⼗四条的规定,⾃然⼈依民事⾏为能⼒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完全民事⾏为能⼒⼈:⼗⼋周岁以上的公民,和⼗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为能⼒⼈:⼗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从事与⾃⼰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的同意后进⾏。

这⼀条规定是现实中⼀些未成年⼈擅⾃购买了贵重物品后,家长要求退货的法律依据。

⽆民事⾏为能⼒⼈:不满⼗周岁的未成年⼈,和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他们的民事活动要由法定代理⼈代理进⾏。

此外,间歇性精神病⼈的民事⾏为能⼒要视情况⽽定:在没有发病时,他们是完全⾏为能⼒⼈;发病时,如果不能完全辨认⾃⼰⾏为,则为限制民事⾏为能⼒⼈,完全不能辨认⾃⼰⾏为的,就是⽆民事⾏为能⼒⼈了。

⽆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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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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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

浅论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

浅论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摘要]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维护交易的安全,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仅仅以年龄作为划分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一个标准,在很多种情况下容易导致非确定性的效力结果,这样非但不能起到保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目的,反而往往使得非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得不放弃可得的利益。

因此,探讨界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十分必要。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反思一、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一)我国立法中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的规定我国现阶段的民事立法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年龄、精神状态双重标准而定的,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

《民法通则》中有规定:(1)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十八周岁的,但已满十六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满十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

[1]对于精神病人,则依其精神状况,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2]单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了明确的划分,从而既保障了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权益,又可使他人明确何人具备独立行为的资格,[3]这样的做法避免了交易中的他方当事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

但是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各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和划分,不仅仅是考虑了自然人的生理性因素,也兼顾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综合考虑和兼顾了多方面的标准和因素,并且不同的标准和因素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影响程度和作用不同。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立法中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立和划分,只是更加侧重考虑到了自然人的生理特性,而没有充分地重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似有以偏概全之弊。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开始是指公民从什么时候起取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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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都有哪些,谁来回忆一下这个问题?好,那么同学们是否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如何才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分析】
一张特殊的奖状( 79页找C层学生来读 )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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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做出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案例分析一张特殊的奖状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

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提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民法史上是一个历史发展、演进的过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为民事行为的资格是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一种法律地位的确认。

法律行为的生效当事人需要有行为能力。

从现代的人权观念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开始于生命的开始终于生命的结束。

而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应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之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维护交易的安全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生命一、引言“自然人”这一概念最早引入民法规定中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在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首次使用“公民”的概念后各国民法中有些使用“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更多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公民”更多的强调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的社会法律属性。

在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或地区自然人是属于私法畴而公民被认为是属于公法畴。

而在不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中公民和自然人的差别不大。

我国民法通则中是将“自然人”和“公民”两个概念并用在民法学说中倾向“自然人”概念的使用。

在民法长期发展过程中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制度始终伴随着民法的演进而演进。

同时人的问题在民法中并不仅仅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者法律后果的承担者的问题人尤其是自然人作为万物之灵始终面临着一个“人应当怎样被看待、怎样被对待”的问题。

这就涉及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认识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本将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立的制度价值入手对目前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些粗浅的分析。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两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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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赖于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认识能力是指一个人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他们的认识能力有限,法律对他们实施民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事情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要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即使没有经济来源,只要智力正常,就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这个年龄段的人已经参加社会劳动,有稳定或比较稳定的收入,并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认为他们是具备了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因此,也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虽有精神障碍,但并未完全丧失思维能力,能够实施与其心智相适应的行为,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但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事情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为,此类人年龄小、或者精神上存在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认识和判断力,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他们的民事活动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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