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构建之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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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两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美德两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美德两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日益深化和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知识产权纠纷也在日益增多。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有效地防范了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也应在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关键词:一、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概述知识产权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以知识产权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一种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

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投保只能针对其财产权利进行。

知识产权保险的标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赔偿费用。

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缔结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交保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侵权事故发生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诉讼费用和因败诉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国外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一)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美国是知识产权保险的发源地,其知识产权保险可分为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与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时所必须支付的诉讼费用。

这种保险旨在对被保险人在执行其权利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当第三人侵犯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因法律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此种保险可能给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

于保险人而言,可能会因胜诉而分享到数额较大的追索利益,于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为其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后盾以对抗侵权人。

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是指主要支付被保险人因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应对他人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必须支付的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金,是被保险人避免了受诉与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保险除对普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承保外,还包括诉讼费用保险以及媒体责任保单。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设计相对较为完备,但也存在着保险费用过高、大企业拖延诉讼导致保险分散的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中学]知识产权学习心得体会

[中学]知识产权学习心得体会

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在大学本科阶段,我曾经选修过一学期的知识产权,让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研究生阶段的第一堂课就是知识产权与学术道德规范,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可以看出高校作为知识生产、传播和利用的综合体,已经对知识产权的问题非常重视。

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0月底开始,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说明我们国家也对知识产权的问题产生了极大地重视。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

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

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自己使用并且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收益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和处分权(包括转让、质押和出资)。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权利。

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

商标俗称牌子,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若干思考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若干思考
的应 对 能力 。引导 知识 产 权 权 利 人 学 习
权创造 、 保护 和利用 意 识 , 断 完善我 不
国的知识产权 制度和创新环 境 。 而且在 当前 , 最关键 的一个 环节是构建 起完备 的知识 产权保护体 系 , 对知识产 权进行 合理有效的保护。
知 识产权法律 知识和 国际规 则 . 强知 加 识产权 的管理 , 积极参 与 国际竞 争 。积 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处理重大知识产权纠 纷 的应对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在货物及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 政 案 件 和 刑 行 事 案 件 统 一 由 中 级 人 民法 院 的 知 识 产
生知识产权纠纷 的重要领域或可能产生
的影响程度 , 提前作出预测 , 向政府及 并
有关部 门、 行业组 织和企事 业单位及 时 发出警示 . 采取应对措施 。 同时 。 要切实增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要把 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知识产权 违 法行 为作 为知 识产 权 保护 的首 要任 务, 通过综合治理 , 铲除重复性 、 群体性 、
顽 固性 的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违 法 行 为 , 并
明显 , 界未来 的经 济竞争很 大程度上 世 体 现为知识产权 的竞争 , 这对 我国经济 社会发展提 出了新的挑战。面对 日趋激 烈 的国际竞争 , 大力促进 科技进步 和 自
严 。对不断涌现的新的高新技 术领域 以 及传统 文化领域 的知识产权 问题 , 要密
切 关 注 国 际 上 新 的 动 向 , 极 开 展 立 法 积 研 究 , 时 制 定 或 补 充 新 的关 于 知 识 产 适
分 析的基础上 , 究国 内外各 方 的基本 研
情 况及相似案 例 , 准确把握知 识产权 国

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解决对策的思考

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解决对策的思考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 f La w Pe r s pec t i ve
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解决对策的思考
口 李丽婷
【 摘要 】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因此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 超出《 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 》 最低标 准、 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制度进行 改革并加 以完善。 从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利用、 防止
其次, TRI P s 中大量 的条文使 用 “ 可”字 , 意味 着其为 力 度增 强越 快 。 另一方 面 , 应考 虑 发 展 中 国家 与发 达 国家 的 技 选 择性条款 , 而在我 国却被 适用为 强制 性条款。  ̄ ] T RI P s 第 术 差 距 。 当发 展 中 国家 与发 达 国家 的技 术 差 距 较 大 时, 宽 松 的 四十 四条第一款有关可以不 下禁令禁止侵权的规定 , 在我 国 知 识 产权 保 护政 策 会有 利 于发 展 中国家 的经 济 增长 ; 当技 术 差
被适用为 “ 认 定侵 权 就 必须 下禁 令 ” 。 在 目前 的司法 实 践 中, 距 较小 时 , 严格 的知 识产 权保 护 政 策 会有 利 于发 展 中国家 的经
对 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法 院 通 常 会 判 决 侵 权 方 停 止 侵 权行 济 增长 。
为 的禁 令。
但 提 供 与T R I P s 协定 要求 的最低 保 术转让中限制性 条款 的规范也显不足。 另外,《 计算机软件保 是不 要 超 过 最低 保 护 标 准 , 护 条 例 》中将计 算 机 软件 的 保 护延 伸 到 软件 的实 际使 用 , 这 种 护 标准 相 一致 或 趋 同 的知 识产 权保 护 。 “ 强保 护 ” 的 规 定 既不 符 合 我 国 经济 发 展 和人 民 生活 水 平, 而 且 也与 社会 公 平原 则相 悖 。

我国专利保险制度之构建——基于《保险法》的视角

我国专利保险制度之构建——基于《保险法》的视角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2 8 4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 1 0 0 4 — 2 7 6 8 ( 2 0 1 5 ) 0 8 — 0 0 3 0 — 0 5


研 究背 景
旧不高 , 多数企业 基于政府 的号召被 动投保 。 而且 可享受政府 补贴 的企业筛 选要求 高 ,入 围企业 占
中缺乏现行法 的依据。 基于 此, 文章欲在保 险法的修 改中确立知识 产权 的保 险价值 , 完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 试 图建 立 法律 主导下 的专利保险制度。但正本清源之道 , 则应反 思市场 与政府 的角色定位 以及重新思考法律规则的导 向作用。 【 关 键 词 】 专利保 险; 保 险法 ; 风 险
目前 我 国专利保 险 由靠政府 推动 ,不 能独立 形成 纯商业 性 的专 利保 险的原 因 ,市场难 以发挥
有 效作 用 的原 因是多 方面 的 , 主要是 : ( 1 ) 专 利 保 护 和运 用 的法律 不完 善 , 可 操作 性不 强 ; ( 2 ) 统 一 的 知 识 产 权 交 易 平 台 和 完 善 的 知 识 产 权 评 估 机 制
的知识产权 ,在市 场上交 易和运用 中为企业 获取 了巨大的经济 利益 , 但是在 专利 的管理经 营上 , 也
存 有 巨大 且 不 可 预 测 的风 险 。在 经 济 全 球 化 的背 景下, 我 国专 利 诉 讼 发 生 率 居 高 不 下 , 专 利 侵 权 所 涉标 的赔偿额 巨大 , 一旦败诉 损失惨 重 , 甚 至 被 迫 退 出 国外 市 场 。保 险 机 制 能 够 化 解 专 利 运 作 中 的
险金等 尚不能用大数法则估算 , 承保风 险大 ; ( 3 ) 我

对我国金融工程发展战略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金融工程发展战略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金融工程发展战略的几点思考一、引言金融工程作为现代金融领域的重要分支,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它将工程思维和量化技术引入金融领域,通过创新金融工具、设计金融策略和优化金融流程,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更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投资决策方法,极大地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工程在我国也逐渐受到重视,并在一些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工程发展战略,对于促进我国金融工程的健康发展,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现状(一)金融市场的发展为金融工程提供了基础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结构逐步优化,市场功能日益完善。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金融工程的应用提供了丰富的交易品种和市场环境。

同时,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为金融工程的定价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准确的市场信号。

(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促进了金融工程的应用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积极探索,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例如,资产证券化、结构性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等创新产品逐渐涌现,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风险管理工具。

同时,金融科技的发展也为金融工程的创新提供了新的动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推动了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和金融效率的提升。

(三)金融工程教育和人才培养逐步加强随着金融工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纷纷加强了金融工程专业的建设,培养了一批具有金融工程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

同时,金融机构也通过内部培训和人才引进等方式,提高员工的金融工程素养和业务能力。

金融工程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逐步加强,为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

保险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原理、实践与改进建议

保险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原理、实践与改进建议

保险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原理、实践与改进建议*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较快,全国保费收入从2011年的1.4万亿元增长至2016年的3.1万亿元,年均增长16.8%,保费收入规模位居全球第三位。

在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我国保险市场结构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快速增加、市场竞争加剧、市场结构日益复杂等。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这为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保险业必须主动适应新常态,才能更有作为(项俊波,2016)。

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要发展战略。

保险产品是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劳动成果,在法律上应当归类为知识产品,为此,本文研究保险产品作为商业方法的法律保护问题。

商业方法受到法律保护并非新生事物,它最早出现于1778年的英国,John Knox因设计一款针对10-80岁客户的人身保险产品而获得商业方法专利(Vyas,2010)。

但是,商业方法专利并未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认可,原因是许多国家认为它不符合专利的认定标准。

目前,大多数商业方法专利都与计算机软件相关,以计算机程序应用的名义获得法律保护。

通常认为,商业经营的一般方法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但是保险产品的创新涉及专业领域,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

按照一般经济学理论,保险产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类公共物品的属性,需要明确产权并加以保护。

实践中,各国对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和程度差异较大,美国通过判例确立商业方法专利,日本和欧盟则相对保守和严格,近年来开始有所松动。

我国保险业创新发展相对滞后,保险产品创新不足问题比较突出,有必要借鉴国外实践经验,加强和改进保险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保险业发展新动能。

二、保险产品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基于经济学原理的分析(一)加快保险产品创新是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

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

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

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

关于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的思考

关于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的思考

关于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的思考作者:陈沿序来源:《卷宗》2016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具有私权垄断特点,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极易被滥用。

但当前我国在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矛盾的法律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无论是立法指导思想、还是法律设置都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文章在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及特点基础之上,深入探讨完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律前言:随着市场经济转型进程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在促进技术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缺少合理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在实际使用中极易被滥用,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等不良后果。

现阶段,美国、欧盟等国家在该方面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适当的约束,使其积极效应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而我国在该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尤其表现在法律规制方面。

因此加强对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的研究非常必要。

1 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及特点知识产权,是自然人、法人等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后果和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标志、信用等享有的权利。

从根本上来看,知识产权是一种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的财产权,也是组织拥有的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对组织未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1]。

而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与正当行为相对而言的,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没有依法操作,超出法律制度允许范围,从而损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自身具有私权特点,但其与民事权利完全不同,为其滥用带来了便利。

知识产权滥用具体特点表现在多个方面,如知识产权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该法令的颁布,为后世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

由于法令不仅保护作者自身创作成本,还涉及到额外的经济收入[2]。

经过相应调整后,就会变相影响市场合理竞争,扰乱市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形成垄断现象。

因此滥用行为自身具有混淆性。

不仅如此,还具有越界性,即现有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权利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_1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_1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负载着法律制度的价值,是各个具体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对上述制度价值与制度规则的抽象和概括。

依据法律原则的普适性与层次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构建该项法律制度而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准则;二是存在于该项法律制度之中且本身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

在前者的意义上,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1或者表述为: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公平正义原则。

2在后者意义上,学者们多将其归纳为:国民待遇原则、最低标准原则、独立性原则(工业产权)、独立保护原则(著作权)、强制实施专利发明原则(专利权)、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等。

3笔者主张在后者意义上来说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

这种原则应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其本身具有直接适用性,但是不应是某一专门制度所特有,而应具备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普遍适用性。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之内容(一)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所谓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2)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关于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公约对此有不同的表述,或称为“不低于”、“不歧视”,或称为“不应较为不利”,但总的说来,并不意味着只能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换言之,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接受的一项原则。

这一原则既不要求各国法律的一致性(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也不要求适用外国法的规定(不涉及国家主权的地域限制问题),只是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独立适用本国法律,不分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而给予平等保护。

知识产权-什么是知识产权执行保险

知识产权-什么是知识产权执行保险

什么是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也称知识产权侵权排查保险、知识产权进攻保险,虽然称调不一,但其本质相同,其承保范围都为权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识产机受他人不法侵害时主动提起诉讼时所需的诉讼费用,包括权利人对第三人在保险期间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费用,对第三人主张权利人知识产权无效面提起反诉之抗辩费用,重新审查权利人知识产权效力之费用以及重新公告其知识产权效力之费用。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执行保险仅对诉讼费用进行赔偿,并不包括权利人因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损失,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具有专业性强、鉴别难度高风险范围大,从而导致保险对风险的控制难度加大,保险人无法有效预估和控制该③风险,因此在实务中保险人一般只对诉讼费用予以承保,再者,被保险人财产先有可能通过诉讼法院判决侵权人进行赔偿。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乃一种诉讼费用保险,系指被保险人有胜诉之可预期性且无滥诉之情形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支付所支付的费用予以赔偿之保险合理维权费用公以被保险人财产执的利益,即一利人,经常的情况证费、复印费、鉴定益为保险标的,是财属于财产保险。

目行种因权利遭是被保险人的知费,翻译费,诉讼费,产损失保险,目的在的在于保护被保险。

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即一份保单可以涵盖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原告险(对抗侵权过程中就法律诉讼、反诉讼等费用进行赔偿的执行保险)”、“被告险(偿付在应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所必须支出的侵权辩护费用和赔偿费用保险)”、“运营险(偿付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费用、赔偿费用保险)”三个模块的保障该保险产品有助于投保企业以较少的代价防范和抵御知识产权风险,节省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有利于投保人及受益人更好地进行自主创新和国际合作嫁接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软实力,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市场化全国首单“知识产权综合责任险”保单由苏州天臣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臣国际)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险范围涵盖海内外。

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思考

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思考

[ Wo r m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Mo d e r n i z a t i o n o fT r a d i t i o n a l C h i n e s e Me d i c i n e nd a M a t e r i a Me d wa ]1 0 9 6
收 稿 日期 : 2 01 3 — 0 6 —2 0
分发挥 知识产权 制度 的重要作用 , 促 进 自主创新 和 形 成 自主 知 识 产 权 , 推 动 知 识 产 权 的开 发 、 保护、 运 营, 由专 门的知识产权 管理人员 利用法律 、 经济 、 技 术等 方式 方法 所实施 的有计 划 的组织 、 协调 、 谋划 和利用 的活动【 。很 多高校附属 医院忽略 了知识产
1 专兼结合 。 打 造 专 业 化 管 理 队 伍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是 指 为 了规 范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 充
度最 高 、 行业 内外关 注度最 高的一 项基础性 建设项 目, 是振 兴 和发展 中医药 的一 项 战略 措施 , 也 是 中
医 药 发 展 的 一 次 难 得 的极 好 机 遇 0
世界 科学技术一中医药现代化 ★平台建设
国家 中 医临床 研 究基地建设 中知 识产权保 护 工作 的思考六

。 ,
安 红梅 , 刘春 辉 , 汤然之2 , 王拥 军 ,宋晓 亭。
( 1 . 上海 中医药 大学 附属龙华 医院 上海 2 0 0 0 3 2 ; 2 . 上海 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 中心 上海 2 0 0 0 9 2 ) 上海 2 0 1 2 0 3 ; 3 . 同济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修 回 日期 : 2 01 3 — 0 8 —1 9

论在中国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论在中国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侵权责任险 出口 行 业协会
特点有关 :具有成熟 的保险市场包括具有较 大经 济实力的保险 公 司和公 司、 业和 个人成熟 的保险意识 ; 企 知识产权 的创造活动 发达 ; 熟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 , 成 知识产权权 利人 的所受损失能
够得到全面 的、 甚至超 出所受损失 的赔偿 , 导致知 识产权诉讼激 增; 较高的诉讼 费用 , 在美国一个典 型的专利诉讼 的律师费 用为 10万美元左右 , 尚未包括数额庞大 的专家证人 费 、 0 这 证人费 以 及其他开支等 。
市场未加说 明的均为 美国市场 , 这与美国诉讼烦琐的诉讼制度 、 高额的诉讼费用和 美国作为 中国最大出 口市场有关 )的执行保
险、 国外市场的侵权责任险 。 在 我国国内市场 上, 由于同一市场 的企业 间的利益冲突 , 在 由商业保险公 司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开办新的险种即可 ,但应 当 看到 , 在短期内不可能建 立起 来。 在国外市场的知识产权执行保 险上 , 由于 中国企业在国外享有的专利相应 的非常少 , 此种问题 应也应 由市场 自行运作 , 国家 无需干预 、 调节。而且 由于 中国保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度 的必要 ? 如果有 , 这一制度该如何设计才能符合中国市场 的特
点? 、
二 、 国 知 识产 权保 险 制 度构 建 原 则 的构 想 ’ 中
式 在 欧 美 兴起 。 一 制 度 也 必 将在 中国 开花 结果 . 在 中国 开展 这 但
如 上述 所言 国外从 2 o世纪 9 代 已出现了 知识产 权保 o年 险, 其中以美国最 为发达 , 这与美国知识产权 业和保险业领域 的
维普资讯
藤 熙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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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引言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设成为各个国家和组织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探讨如何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创新和劳动成果,也涉及到国家和组织的创新和竞争力。

具体来说,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创新者的权益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和激励创新者进行研发和创造。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者的成果可能会被他人恶意盗用,导致其动力和积极性大大降低。

2. 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刺激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创新者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获得合理回报,激发他们的创新活力,推动经济的增长。

3. 提升竞争力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可以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使其能够在竞争中保持优势。

通过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市场份额,保持竞争优势。

构建全面、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了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实施。

下面将分别从法律保护、政策支持、实施机制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1. 法律保护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保护是保障知识产权的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才能有效地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和改进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保护规定。

- 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2. 政策支持政府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设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持和激励,为企业和创新者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之制度构建

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之制度构建
样 性 公 约 》 思路 制 定 生 物 资 源综 合 性 保 护 法 。
[ 关键词 ]非物质 文化遗 产 知识产权 民间文艺 传统知识 遗传资源
[ 中图分类号 ]G 1 2 2 [ 文 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4— 0 8 9 0( 2 0 1 3 )0 4— 0 0 1— 0 8
上 ,进一步认可 了遗 传资源及其 相关 传统知识 的
利益 分 享 权 ,并 完 善 了有 关 权 利 实 现 机 制 ;联 合
权法 第 6条 制 定 民 间 文 艺保 护 条 例 , 国家 知 识 产 权局 正在 进 行 传 统 知 识 保 护 的试 点 , 已经 确 定 两
国粮 农 组织 2 0 0 1年 《 粮食 与农 业 植 物 遗 传 资 源条
① ②
参见 《 国家知识 产权战略纲要》 “ 战略 重点”及 “ 专项任务”部 分。 参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非物质文化遗 产法》 第 4 4条第 1款。
批 传统 知 识 保 护 县 级 试 点 单 位 ,环 保 部 正 在 研 究 制定 遗传 资源保 护相 关规 则 。 “ 非遗 第 一案 ” —— “ 安顺 地戏 与千 里走单 骑 纠纷 案 ” —— 已 由北 京 市
对 非 物质 文 化 遗 产 ( 以下 简称 非 遗 ) 的 知识 产 权保 护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ຫໍສະໝຸດ ( 以 下 简称 WI P O)
约 》 则建 立 了农 民权 机 制 ,承 认 对 农 民保 有 的粮
农植物遗传资源和有关传统知识的财产权保护。
非遗 知识 产 权 保 护 战 略 是 我 国知 识 产 权 战 略
[ 作者 简介 ]严 永和 ( 1 9 6 5一) ,男,湖 南怀化人 ,法学博 士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4 )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思考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思考

2021-4知<只户权保#教据知访户权保护的理论思考王淇李牧摘要:为实现数字经济时代对数据的有效保护,必须结合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加快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本文从制度理念、制度逻辑、分类保护、制度建议等方面入手,探讨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战略性重构方案。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生产要素数字经济时代,全球经济竞争的关键正在从有形 的“物质”内容转变为无形的“知识/信息/数据”内容。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新能源”,是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特 征。

知识产权与数据同为无形资产,运用知识产权制 度保护数据具有得天独厚的“亲缘”优势。

同时,知识 产权制度也应结合数据要素本身的特性和商业实践 的需求,进行升级扩容与深刻变革。

一、 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赋权数据作为知识和信息在数字时代的基本存在方 式,在新技术和新兴商业模式的催动下,已经成为推 动经济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由此带来经济发展潜力 呈指数级增长。

法律制度的变迁必须顺应经济社会的 发展变化。

将模糊的抽象存在转变为具有明确边界的 财产权利,正是知识产权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 动力。

数字经济通过生产工具的变革,将数据作为新 的核心生产要素,重塑了整个互联网时代的技术和商 业架构,也深刻改变了当代经济发展的运行模式。

数 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对 数据在法律上进行财产赋权,也是数字时代提出的重 要命题。

二、 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逻辑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数据与知识产权的 法律关系经历了数次调整,最终将其作为个人信息保 护和隐私保护的相关内容,置于人格权编中。

从法理上看,民法无论从物权还是债权的保护,都无法适应 数据保护所要达到的流通和分享的要求。

因此,民法 的保护路径并不理想。

(一)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制度上的亲和性一是财产逻辑的亲和。

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共享 性,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或反复使用。

知识产权的排 他性,是建立在对“客体”和“客体上利益”进行区分的 基础之上的。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保护流程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保护流程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保护流程引言知识产权是企业和个人创造力的产物,对其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保护流程的建立与运行,可以有效维护创新成果的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保护流程,并提供实施的指导方针。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一系列法律和政策的整合,旨在确保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在制度构建中,应包括以下要素:1. 法律法规: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创新成果的归属、保护范围和权益维护方式。

法律法规: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创新成果的归属、保护范围和权益维护方式。

2. 侵权处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设立严格的侵权处罚,以震慑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创新成果的权益。

侵权处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设立严格的侵权处罚,以震慑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创新成果的权益。

3. 技术保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可以采取技术手段进行防护,如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以保证知识产权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技术保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可以采取技术手段进行防护,如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以保证知识产权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知识产权保护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流程是指在创新成果形成、申请和保护过程中的一系列操作步骤。

一般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 备案登记:在获得创新成果后,及时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登记,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优先性。

备案登记:在获得创新成果后,及时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登记,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优先性。

2. 申请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申请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专利、商标等。

申请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申请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专利、商标等。

3. 维权诉讼:遭遇侵权行为时,及时寻求法律途径,提起维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维权诉讼:遭遇侵权行为时,及时寻求法律途径,提起维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4. 市场监测: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安全。

知识产权保险介绍

知识产权保险介绍

知识产权风险(分类统计)
商标诉讼赔偿损失 医疗与软件领域诉讼赔偿
宝丽来拥有7项拍立得相机的专利。当柯达投资 数十亿美元于拍立得相机开发计划时,宝丽来控 告柯达侵犯其专利权,诉讼长达14年。柯达公司 败诉,被判决承担1亿美元的诉讼费用,赔偿宝 丽来9亿2千500万美元,同时也被迫关闭耗资 巧亿美元兴建产房,裁员700多名员工,并花费 5亿美元买回自1976年至1985年间卖出的 1600万台拍立得相机。与此相反,宝丽来则因 此获得巨额度赔偿金,且至今独占拍立得相机每 年10亿美元的营业额。
已获准经营 专利保险 14个科 技保险险种 已开发产品2个 现有12+1个科技 正在研发产品1个 保险产品上市销售 未来计划开发3个
责任保险类 《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计划开发产品 《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知识产权转让保证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 《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职业责任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意外健康险类 《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 团体健康保险》(A款) 《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待研发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知识产权的作用
中国公司成为美 国知识产权侵权诉 讼的主要目标
中国面临着欧盟 的巨大压力
发达国家处理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贸易问题的重 要手段。
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是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等基本法律为核心、包括大量配套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在内 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知识产权基础问题研究(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 吴汉东知识产权研究》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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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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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类型化、 体系化与法典化— —以民法典草案为
研究对象
论财产权体系—— 兼论民法典中的 “财产权总则”
论信用权
论商誉权
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 化的形象权
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 护——以非物质文化 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 形式为对象
关于遗传资源客体属 性与权利形态的民法 学思考
中国传统文化 1
与著作权制度 略论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二社会规范调控体系中的法律与道德 三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 四道德教化的法律保障
一关于知识产权论述的思想基础 二关于知识产权论述的基本内容 三关于知识产权论述的实践意义
导言 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中国问题导向与思想引领 二中国知识产权法治思想的基本命题 三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理念的核心要义 四知识产权法治观和发展观的制度实现
一信用: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 二信用权:资信利益的法权形态 三信用权的法律保护:制度选择
一商誉的性质、特征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商誉权的性质、特征与内容 三商誉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四商誉权的侵害及其民事救济
一知名形象:形象权的保护对象 二制度比较:形象商品化的权利形态 三无形财产权:形象权的基本属性 四形象权的基本范畴:内容、限制、期限与保护
国家治理能力 1
现代化与法治 化问题研究
国家治理现代 2
化的三个维度: 共治、善治与 法治
3 试论依规治党
和依法执政的 法治蕴意
4 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若干个问 题探讨
5 法学教育发展
的历史轨迹与 中国道路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 的法律化——关于法 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苏泽儒前沿聚焦摘要:知识产权以促进社会创新为其价值目标,但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制约了其创新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具有的惩罚与预防功能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有利武器,且二者皆具私权保护本质并能逻辑自洽,互相结合亦符合经济学原理而能相得益彰。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已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与对该制度过度适用的担忧有所不同,在现实审判中惩罚性赔偿呈现出适应不足、法律规定不明等问题。

为应对这些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应注意对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予以细化。

其中主观要素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要素应构建以数额为认定要素,以其他要素为赔偿要素的评价体系;责任要素的关键在于确定计算基数和计算规则,以避免赔偿数额过高而导致的制度失控。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侵权;私权保护;制度构建基金项目:兰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裁判与仲裁中的法律解释方法”(20190167)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5982(2021)04-0049-11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我国正在推进的重要战略。

从国内环境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改革的重点,其核心为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

欲达致该目标,通过科技创新以创造新增长点和实现结构转型为根本之策。

但是,当前国内肆意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依旧司空见惯,无法给创新者提供充分激励之宏观环境。

对此,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2021年2月1日《求是》杂志刊登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文章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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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构建之法律思考知识产权保险是顺应市场防御与分散知识产权风险的需求应运而生的新型综合险。

在我国急需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又适应国际大环境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已具备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所需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在对知识产权保险法制化现实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立法形式、险种设计提出法律建议,以服务于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标签: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蕴含着巨大商业利益的知识产权已然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资产,立足于微观视角,企业可持续利润流一定程度上来源于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供给。

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是打造中国核心竞争力、中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

然而,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逐步增多,无形中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而知识产权保险顺应市场经济分散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需求应运而生。

保护和鼓励知识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对知识的经济价值予以确认。

作为知识产权与保险业交叉的新型金融领域,对其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日益增多的侵权案件,应当加速合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保险的法律基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知识产权权利人既可能因为拥有知识产权而获得竞争优势,但是,面临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知识创新投入引发的成本风险以及创新投入到利潤实现过程中潜在的效率风险,甚至是因知识产权侵权为寻求法律救济而引发的败诉或者胜诉后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也可能使权利人因权利保护不当而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贬损。

社会的好诉特征回应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而越发明显,这使得市场主体时刻面临着被竞争对手侵权或者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知识产权保险可承保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以及被竞争对手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风险。

因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的不确定性,尽管市场主体重视对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并强化知识产权专业化管理,但仅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市场主体的事前防范措施并不能完全避免权利人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所遭受的巨大损失。

众多的市场主体急切寻求某种手段以规避或分散在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风险,使其得以应对或在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或者承担损害赔偿时能够继续存在并发展。

知识产权保险迎合了市场主体的这种需求。

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为保险标的的知识产权保险承载着救济知识产权风险的责任。

知识产权保险实为将知识产权侵权导致可能出现的损失由不同的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人,可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知识产权保险的法律基础。

二、知识产权保险可行性之法律分析作为一种风险转移的保险制度,其基本功能是当意外损失发生时提供风险分担。

在经济层面保险是一种灾害事故损失分摊的财务安排;在法律层面保险是保险人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

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亦是对侵权责任法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细化[1]。

在理论上,知识产权作为保险标的符合法律上对保险利益的要求,具有可保性。

在操作层面,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为权利人分散被侵权风险的基础上,同时还替潜在的侵权人承担其因侵权行为引发的侵权后果。

构建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回应与先进的国际保险业接轨的发展需求,有效地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是我国保险法立法的应有之义。

(一)市场对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潜在需求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是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前提。

在知识经济大潮中,保险业稳步发展与摸索创新并行。

入世后,国际化竞争与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将扩大保险创新的供给,随着技术创新的成果从国外涌入中国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大量涌入我国,新的经营理念、新的公司架构、新的产品创新等都被引入到国内保险市场,显然,传统的保险险种已经不能满足于日益成熟的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公司在内部利益驱动与外部竞争压力的双重作用下,为迎合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不断地摸索并开发新的险种,将尚未开发的知识产权保险作为一主要目标。

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主体分散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这种迫切需求,同时也推动了保险市场探索开发出新的险种。

不断发展的保险业对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潜在需求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在国际化的进程中,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较大的压力与障碍,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迅速给予回应。

(二)公共政策的支持提供了良好环境自从我国入世以来,为缩小我国与TRIPS协议的差距并迎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修改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国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国务院也先后制定了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为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稳定的法律框架[2]。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把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坚定不移。

通过颁布与实施一系列政策,为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营造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我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鼓励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文化部、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开辟金融知识产权领域成为保险的新领域,并进一步强调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与发展的作用。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构建之法律思考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以满足社会需求。

目前我国并没有构筑起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处于初步阶段。

在知识经济大行其道的今天,在我国设立和扩展知识产权保险市场是必然的,但与欧美等国知识产权保险的迅猛发展不同,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国内的保险界对知识产权了解不深,在中国并不具备美国市场所具备的条件——市场、创新和法律保护高度发达[3],造成我国在知识产权保险领域的滞后。

因此,为适应时代发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急需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又适用于国际大环境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立法形式分析为应对知识产权遭受的高侵权风险,作为新型金融的知识产权保险能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

在发达的高科技技术普及、侵权成本低的今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高发的,这就需要我们对知识产权保险类别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当产生纠纷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人的权利是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方式。

在立法中,知识产权保险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在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中增设知识产权保险条款。

例如将专利保险的法律规范增加到《专利法》中,将商标保险的法律规范增加到《商标法》中,将著作权保险的法律规范增加到《著作权法》中。

这种模式虽然能较为直接具体地为知识产权保险合同提供法律依据,但仅停留在对有限的既定的知识产权保险进行规范的层面,无法全面有效地对日渐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予以保护。

第二,在保险法中增设知识产权保险条款。

知识产权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将其归入保险法中看似是合理的。

但知识产权保险所具有的非营利性、政策性、不完全自愿性等特征与《保险法》中所规范的自愿、营利性的商业保险的基本特征并非完全吻合,因而將知识产权保险囊括到现行保险法中难以避免与保险法精神相抵触的嫌疑,因此在保险法中增设规范知识产权保险的法律条款欠妥当性。

第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保险法。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范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多侧重于一般性规定,未能全方位保护所有财产利益,亦未能对知识产权保险做出专门细致的规定。

因此,鉴于知识产权保险所独有的特殊性与重要性,笔者主张在借鉴与合理移植国外保险特别法例的基础上,应为知识产权量身打造专门的保险法,即制定并出台《知识产权保险法》,以更好地在法律层面对这一新兴保险的险种予以制度化,从法律的应然走向实然。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险险种设计知识产权实力有限的中小企业欲借保险之力来保护和实施其知识产权权利,经济实力有限的权利人欲借由保险来填补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诉讼费用抑或抗辩费用支出以及支付赔偿金。

应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对知识产权保险的需求,从保险险种层面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进行制度设计。

保险标的的不同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质使然,在构建《知识产权保险法》中大致可以将知识产权保险险种做如下设计。

1.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投保人投保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自有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并为维权以及被指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由抗辩引发的法律费用。

此险种可强化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知识产权侵权方或被侵权方均可投保。

承保范围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参加诉讼所需的法律费用,即因自有知识产权遭遇侵犯为维权发生的起诉费或者因被控侵权并应诉答辩引发的诉讼费用。

具体包括案件起诉费、反诉费、仲裁申请费、申请保全以及申请专家出庭作证费等费用。

2.知识产权许可费用保险该险种的设计主要适用于在我国大量存在的专门通过研发并将研发成果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企业。

知识产权许可是带有一定风险的。

当研发企业在知识产权许可授权时,被许可方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濒临破产而不能缴清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时,由此给研发企业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购买此种保险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投保人投保知识产权许可费用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知识产权许可费无法收回的风险,以维护交易安全。

3.媒体侵权责任保险目前,媒体人在开展传媒工作时过失侵犯他人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状况频发,通过投保媒体侵权责任保险以化解该风险。

该险种主要为防范电视、广播、杂志、报刊等媒体人在实施广告、传播等行为中因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媒体侵权责任保险可以分为电台侵权责任保险、广告侵权责任保险、广告商和广告代理商责任保险、广告伤害保险等。

该险种的投保人主要为从事新闻、出版发行、广告发布行业的单位。

随着我国对深入发展的文化产业的高度重视,作为职业责任保险的媒体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化建设已为应然。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这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从适应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求出发,在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保险经验的基础上,为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出设想,在理论上推进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层面的供给,以顺应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总趋势。

参考文献:[1]李亮.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研究[J].法律适用,2012(12):28.[2]孙应征.知识产权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56.[3]李亮.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研究[J].法律适用,201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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