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建设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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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工会的建设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坚持正确的思想指导。院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依靠广大教职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认真落实“组织起,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为党的教育事业和学院发展做贡献。

第二条坚持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院工会在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坚持“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教职工队伍,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努力完成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是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二是在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的同时,坚决维护教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三是努力建立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科学文化知识,高度文明,遵纪守法的教职工队伍。四是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民主,使工会真正成为团结广大教职工自己的组织。五是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不断加强教职工的内部团结。

第四条努力做好新时期工会各项工作。一是教育教职工提高

觉悟、遵纪守法,明确自己在新时期的地位和历史责任,积极投入到四化建设中去。二是教育教职工努力学习文化和技术,增长知识才干,为党的教育事业贡献更大的力量。三是推进民主管理,反对官僚主义,动员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管理。四是兼顾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和对待改善生活等问题。五是发扬战斗精神,反对歪风邪气。对教职工进行法制教育,使教职工带头促进社会风气好转,建立良好的校风。六是大力开展先进生产者、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先进集体活动,掀起比学赶帮高潮。

第五条积极吸收教职工参加工会,并以工会法为依据,保证会员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六条认真落实工会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

1.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派出的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3.院工会领导机关,是院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工

会委员会。

4.院工会委员会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5.院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

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6.院工会委员会要听取工会小组和广大会员的意见,切实解决他

们提出的问题。

7.院工会委员会按要求向上级工会组织请示报告和汇报工作情

况。

第七条要认真实行组织原则。

1.工会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

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2.院工会可根据学院实际需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

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教师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

3.依法保护教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4.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

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5.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

其职权一是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是讨论和决定本工会的重大问题。三是选举工会有关组织。

6.企业工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上一

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其任务一是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二是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教职工民主管理企业和学校。三是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推广先进经验,搞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教职工完成工作任务。四是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利,组织教职工学习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五是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福利事业。六是关心教职工的劳动工作条件的改善,为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七是维护女教职员

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教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八

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九是坚持工

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的工作。十是按工会

法规定搞好接收新会员和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八条加强对工会干部的管理。要求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1.勤奋工作,任劳任怨,为教职工说话,为教职工办事,做教职

工之友。

2.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文化

业务水平。

3.坚持原则,不谋私利,扶持正气,压制邪气,勇于同坏人坏事

作斗争。

4.作风民主,实事求是,富于自我批评精神,团结大家一起工作。

第九条按工会工作条例规定,分配和使用好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中,基层工会留用不少于60%,上交中华全国总工会5%,其余交省、市、县总工会的要求,合理分配和使用好工会经费。

第十条按照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认真做好教职工权益的保障工作。凡是有职工雇佣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励,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都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签订,并经上级批准。发生劳动争议,首先由工会和企业协商解决,如协商达不成协议,可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按照中外合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和要求,认真做好团结教育职工搞好生产、学习技术、遵守纪律、执行劳动合同工作。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和我国有关法令和规定。组织职工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调解劳动争议。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活动。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做好会员登记和会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生产和生活,热忱为职工服务。努力把工会建成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十二条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企业按照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到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劳动竞赛奖励费,由工会管理和使用。

以上条款可根据工会法、工会工作条例或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进行修订或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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