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的通知-沪消防局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40feec1aa00b52acfc7cac2.png)
上海市消防局沪消(防)字〔2001〕4号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根据近年来在审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及条文说明的精神,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以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大空间办公场所内部装修的问题大空间办公是指一个层面全部或大部分区域未作墙体分隔或将房间隔墙和走道隔墙拆除后的开敞办公空间.对设计或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超高层,高层或多层公共民用建筑内的大空间办公场所的内装修消防设计的审核要点为:1,安全出口.(1)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个层面的大空间办公应从严控制,应设有公共走道连接两个安全出口,走道墙的砌筑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2)装修不得阻塞原设计中的安全出口,楼梯间或前室门前2m范围内不得设置有碍安全疏散的办公桌,柜和堆放物品(如图1所示).图1-安全出口布置示意图2,防火门的设置.防火门的设置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不受影响.当出于安保需要,安全出口上的防火门需要上锁关闭时,应符合下列之一要求:(1)在门上设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电磁门锁,当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到火灾时,能断电开门或送电开启门锁.(2)在门的内侧设置推闩,门的外侧设置消防锁(整栋建筑的此类门锁应一致,其母钥匙由消防控制室保管).(3)在大楼内采用的门禁控制系统,当火灾发生时,由楼宇自动化系统的控制中心(与消防控制室贴邻或在一个大房间内)自动或远程开门.当断电时,防火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3,疏散通道.(1)在大空间办公区域内应有自然的人行通道,通道的宽度应按火灾疏散时间和人员的数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4m,且连通至安全出口.(2)大空间办公场所内位于两个出口之间的部位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且沿自然通道行走距离不宜超过45m.位于单向疏散部位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2m,且沿自然通道行走距离不宜超过18m(室内任何一点至安全出口间的直线夹角小于450应视为单向疏散).安全疏散距离如图2所示.4,装修材料. 实施大空间办公后,建筑内部疏散走道与办公区域在同一个空间内,为确保疏散的安全可靠,对办公场所墙面装修材料和家具在现行规范的基础上作出更严格的要求:(1)超高层,高层建筑的墙面材料应达到A级,局部需要做木装修的可采用B1级材料,且不应超过墙面积的10%.(2)多层建筑的墙面材料不应低于B1级,局部需要做木装修的可采用B2级材料,且不应超过墙面积的20%.(3)顶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仍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4)超高层,一类高层建筑内的家具,如办公桌,柜等宜使用防火板材或金属材料.图2—安全疏散距离示意图5,防排烟. 采用开启外窗的大空间办公场所,开窗面积应达到地面面积的2%,对改建的建筑,楼层1/2高以上的可开启外窗可作为自然排烟窗面积.如因设置局部隔断或房间而影响自然排烟的,应保留甚至增设机械排烟设施.6,火灾疏散照明.安全出口上方应安装灯光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在自然通道或走道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安装在墙面1.00m以下的部位,或安装在地面上;在大空间办公区域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可安装在吊顶下能使内部人员均能看到的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如图3所示. 图3-- 疏散指示和安全出口标志安装示意图二,关于安全出口问题当受建筑平面布置局限,建筑面积大于60m2 并小于100m2的办公用房设置两个出口确有困难且室内最远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m时,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一个出口:1,该办公房间内办公人员不超过10人.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三,关于走道隔墙问题办公场所走道地面采用不燃材料装饰时,对走道隔墙的审核可采取下列处理意见:1,办公场所内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走道隔墙可采用钢化玻璃等不燃烧体,但布置喷头时应对玻璃两侧进行保护.吊顶以上隔墙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2,办公场所内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走道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四,关于高层建筑与多层民用建筑的间距问题高层建筑与相邻的单,多层建筑(包括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高层建筑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单,多层建筑屋面高15m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6m(防火墙上可开设面积小于2m2的卫生间的窗).二OO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主题词: 消防建筑审核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送:市建委(标办)上海市消防局2001年1月22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a94afc0242a8956bece48f.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文件编号沪公发[2011]384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特别是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火灾易发、高发季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或未遵守相应管理规定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监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消〔2021〕27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消〔202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d44e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a8.png)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消〔2021〕2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业务办理事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推行“五星服务”,业务办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办结),具体如下:(一)建设单位可通过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无需再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建设单位可选择邮递收取方式接收审批结果材料,实现全过程“一趟不用跑”。
二、强化业务审批系统运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的运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事项应通过系统进行办理、流转。
对符合受理条件,但因系统研发原因无法受理的业务,应及时联系系统研发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对业务审批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应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局进行统筹解决。
三、加强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办理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建审改〔2019〕4号)要求,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已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要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ab3413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7b.png)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12.15•【字号】沪公发[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2]3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火灾源头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一)全面落实从业企业责任。
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建设、设计、施工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消防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强制性标准,降低消防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强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审图机构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消防设计内容,严查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生产或供应商要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或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未经项目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5e7231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fd.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5.14
•【文号】建标[2009]88号
•【施行日期】2009.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9]8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发展,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建设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2023年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亮点解读!
![2023年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亮点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d110681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44.png)
实施意义
实施意义是推动变革、提高效率、促进成功的关键
消防设计
新规定
审查验收
管理水平
社会消防
责任义务
暂行规定
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2021年颁布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和加强该领域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中国政府于2021年颁布了《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在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国家消防局申请验收。验收程序将包括现场检查、设备测试和安全评估等环节。验收合格后,国家消防局将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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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0
分享人:Ca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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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Fire Protection Design Review and Acceptance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0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水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审查验收部门监督检查,保障公共安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符合标准,保障公共安全。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国家消防救援局(以下简称“国家消防局”)近期发布了一份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c64b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ee.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的规定,现对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相关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交审查资料。
二、按相关管理部门市区职责分工,送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为简化设计文件审查征询工作环节,市、区(县)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受理设计文件审查资料后,按《相关管理部门设计文件审查市、区(县)职责分工》(附件2)向各相关管理部门送达资料。
三、调整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一)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范围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专项评审项目范围》(附件3)执行。
(二)以下专项评审可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征询环节完成后进行:1、特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
该评估的申请应在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前完成,该评估应在防雷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2、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建筑玻璃幕墙环境评价论证。
该两项论证应在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3、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评估。
该评估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4、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评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3c29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45.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审验管理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查验收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
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能够通过部门交换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
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联合验收。
二、强化技术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
![《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efb7f49b336c1eb91b375d98.png)
《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法律依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验收范围】一、范围下列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202x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前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申报地点(一)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申报:1.建筑总面积大于202x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和其他公共建筑;4.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汽车加油加气站、跨行政区域的其他建设工程;8.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9.市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定界内依法应验收的建设工程;10.其他需要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建设工程。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7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3297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a6.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自《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颁布实施以来,市、区两级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共同落实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
但在推进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中,存在部分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回复时间长、受理条件不透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体设计文件征询阶段的办事效率和质量;同时,部分熟悉建设程序的企业提出可以自主完成审批流程,不需要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环节。
根据市政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和加强政府服务,经报市政府同意,调整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环节调整为管理服务平台(一)建设单位在通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设计方案审批后,可以直接向投资、规划国土、卫生、交通、交警、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行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此阶段审批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者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相应机构(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并将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如实提交给抽取选定的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予以落实。
审查部门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备案阶段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建设单位也可以向审查部门提出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并联服务申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全面实施制作防火设计消防专篇和推行防火自审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全面实施制作防火设计消防专篇和推行防火自审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bfde14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36.png)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全面实施制作防火设计消防专篇和推行防火自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1996.03.05•【字号】沪消[防][1996]49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全面实施制作防火设计消防专篇和推行防火自审制度的通知(沪消(防)[1996]49号)各设计院:为了贯彻《上海市消防条例》,加强本市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管理,提高本市建筑工程的防火安全水平,决定在本市各建筑设计单位内全面实施制作防火设计消防专篇和推行防火自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市消防局批准并持有消防培训证书的防火设计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防火规范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填写防火设计自审表,刻苦钻研消防业务知识,提高防火设计水平,自觉参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自1996年4月1日起,各设计单位在进行下列工程扩初设计时,应编制消防专篇,并应在召开扩初审查会之前十天内送交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l、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厂、仓库、储罐区、洁净厂房、通用厂房、高层工业建筑;2、高层民用建筑;3、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的工程;4、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医院、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民用建筑;5、经营性的人防工程、地下建筑、地铁、隧道等工程;6、科研基地、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
消防专篇的内容应当包括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布置、建筑防火设计、通风空调、防排烟、电气、燃油燃气、室内装修、消防给水、固定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工业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艺流程及其说明书。
三、自1996年4月1日起,下列工程在施工图送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时,必须先经各单位防火设计管理员审核签名同意,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后方可报审。
1、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2、体育馆、影剧院、火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医院、3000m2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民用建筑;3、1000m2以上甲、乙类生产、贮存的工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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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7•【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4月7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2013-3-8)1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术语和定义2.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1339a5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ca.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沪府办规〔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上海安全韧性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超大城市火灾风险防控能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一)加强消防救援站和消防装备建设1.完善消防救援站点布局。
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相关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消防救援站建设,在市中心城区增建小型消防救援站,“十四五”期间,全市消防救援站数量增长18%以上,有效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响应效率,提高消防救援站接处警能力,更好地控制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2.优化消防装备结构。
构建“适应灾种、品类齐全、功能完备、高效集成”的现代化装备体系,根据本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大跨度厂房仓库、地下空间等类型火灾特点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跨区域救援保障的需要,加强特种消防车辆、特种专用装备配备,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消防救援队伍更好地完成各类消防救援任务。
3.健全消防救援站和装备建设维护机制。
沪消发(2003)209号: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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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09号各有关单位、机关业务处(站)、各防火监督处(科):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本市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
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职责分工,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现制定《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此项改革工作的衔接,对涉及2003年9月1日前有关审核、验收工程的工作规定如下:1、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已送市、区消防部门审批、验收的,消防部门应按原规定及时办理审批、验收。
2、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但未送审图公司审查的,其设备阶段直接随建筑图纸一齐报审图公司审查后备案。
3、9月1日之前,建筑工程建筑阶段已送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且已送审图公司审查、市建管办通过备案的,其设备阶段应送原审批的消防部门继续办理设备阶段审批。
4、9月1日之前,只经过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桩基或地下部分建筑施工的,其上部建筑及其设备阶段施工图纸应送审图公司审查。
5、9月1日之后,原建筑、设备图纸由市消防局审批的工程项目,其内装修图纸送按《实施细则》规定,送有关消防部门审批。
6、建筑工程9月1日之前经市消防局审批同意施工的,其工程消防验收仍送市消防局组织验收,其他工程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点击附件查看《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doc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为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市公安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消防设计专篇要求
![消防设计专篇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2880c3b1aef8941ea76e05cb.png)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俗称消防设计专篇。
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二、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一)设计说明书1、工程设计依据。
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
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以及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厂房、仓库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6、总平面。
包括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
7、建筑、结构。
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选型,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6a3e121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29.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办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长效防范化解超大城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全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地区消防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支持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强化对消防安全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部门要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应急预案,并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考核评比等重要内容,持续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加快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推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消防救援队站融合,因地制宜落实辖区单位消防安全风险排查职责和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一网统管”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效能。
各居(村)委要在乡镇(街道)指导下,持续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快社区微型消防站布点,发展壮大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和初期火灾处置,提高群众性自防自救能力。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36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07e6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2b.png)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消发【2003】236号)各审图公司: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制定《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请予以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八月十三日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3)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审图公司及其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审图公司受上海市消防局的行政和责任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
上海市消防局会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审图公司进行人员培训、项目核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审查范围)审图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范围包括除以下范围内的所有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一)内装修工程;(二)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市政工程;(三)临时建筑工程。
第五条(审查内容)(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三)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十)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一)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十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计标[1987]14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计标[1987]14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9f12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0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
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8月26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
消防设计专篇
![消防设计专篇](https://img.taocdn.com/s3/m/d944850ef121dd36a22d8214.png)
消防设计专篇上海市消防局于2012年9月制定《消防设计专篇基本要点》,规范了建设工程报批过程中应当编制的消防设计专篇的具体要求,主要为:实施范围从2012年10月1日起,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制作消防设计专篇,否则将不予受理。
改建建设工程,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专篇格式和装订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应单独成册,并设有封面、扉页、正文。
专篇成册规格统一为A4纸(210mm*297mm)大小。
(一)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二)扉页:编制单位法人代表、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三)正文:文字部分纸张规格为A4纸,图纸部分纸张规格采用A3纸,A3纸在装订时需叠成A4大小与文字部分装订成一册。
工作要求(一)各设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设计专篇的编写工作,各专业负责人要强化对各自专业消防设计专篇的自审工作,确保专篇内容全面、准确,符合规定格式要求。
(二)专篇应使用规范用语,专篇内容应反映项目实际,不得用规范原文或套话填充相应内容,杜绝消防设计专篇流于形式,千篇一律的现象。
(三)化工工厂和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等建设工程在完成规定格式消防设计专篇基本要点外,还应遵守《化工工厂初步设计文件深度规定》(HG/T20688-2000)、《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2008)等行业标准。
消防设计专篇基本要点(新建、扩建)消防设计依据(一)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号(规划部门的批复必须注明);工程概况(一)描述地理位置、设计范围(包括具体的项目地点、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分期建设内容和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二)基本情况(1)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如:建筑总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和反映建筑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2)描述基地内共有几栋建筑,每栋建筑的建筑高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义的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厂房、库房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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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为,有效提高设计质量,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源头关,我局制定了《消防设计专篇基本要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从2012年10月1日起,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制作消防设计专篇,否则将不予受理。
改建建设工程,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二、专篇格式和装订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应单独成册,并设有封面、扉页、正文。
专篇成册规格统一为A4纸(210mm*297mm)大小。
(一)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二)扉页:编制单位法人代表、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三)正文:文字部分纸张规格为A4纸,图纸部分纸张规格采用A3纸,A3纸在装订时需叠成A4大小与文字部分装订成一册。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设计专篇的编写工作,各专业负责人要强化对各自专业消防设计专篇的自审工作,确保专篇内容全面、准确,符合规定格式要求。
(二)专篇应使用规范用语,专篇内容应反映项目实际,不得用规范原文或套话填充相应内容,杜绝消防设计专篇流于形式,千篇一律的现象。
(三)化工工厂和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等建设工程在完成规定格式消防设计专篇基本要点外,还应遵守《化工工厂初步设计文件深度规定》(HG/T20688-2000)、《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2008)等行业标准。
消防设计专篇在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日常工作中如遇疑难、复杂问题,可及时与我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联系。
通讯地址: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1001室(邮编200051);互联网邮箱:***************;传真:28955466。
此通知。
附件:消防设计专篇基本要点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色实心箭头进行标注、辅助安全出口采用空心绿色箭头进行标注,疏散距离采用红色线进行标注)。
2、地下商业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防火分隔平面图(应具体标注防火分隔的分隔措施、分隔面积)。
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一)文字描述部分
1、消防水源。
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市政供水干管的方位、管径大小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
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径的大小、环通情况,室外消火栓的间距、数量,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情况。
3、室内消火栓系统。
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
4、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用水量的确定、系统组成、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技术保障措施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5、其他自动灭火设施。
包括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场所、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6、消防水泵房。
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
(二)设计图纸部分
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采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应清晰标注市政供水干管的方位、管径大小,在基地内形成室外消防供水管道平面位置、管径大小,室外消火栓的位置。
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提供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标注有效容量及补水量。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
3、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设计
(一)文字描述部分
1、具体阐述建筑内防烟、排烟的区域及方式。
2、防烟、排烟系统送风量、排烟量的确定,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提供具体的计算书。
自然排烟系统应明确设置要求。
3、防、排烟系统及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等。
4、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等。
(二)设计图纸部分
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
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
七、消防电气
(一)文字描述部分
1、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
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包括火灾报警设置的场所,保护等级的确定及系统组成,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情况、备用电源情况、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等;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照度值、灯具配置、设置位置等。
4、消防控制室。
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
(二)设计图纸部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
八、热能动力
包括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锅炉型式、规格、台数及其燃料系统等锅炉房(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设计说明;燃气调压站、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等其他动力站房的设计说明。
九、保温设计
明确建筑保温形式,采用的保温材料、外立面装饰材料名称及其燃烧性能等。
十、其他需要明确的消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