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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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574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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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公司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管理。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
70号令)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1-2010)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术语和定义
4.1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4.2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
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4.3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4.4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4.5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5 内容和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5.1.1.1已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1.1.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5.1.1.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5.1.1.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1.1. 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5.1.1.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5.1.2公司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1.3试生产前,公司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试车和投料过程进行指导。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试车引入化工物料(包括氮气、蒸汽等)后,公司要对试车过程的安全进行总协调和负总责。
5.1.4公司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5.1.5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5.1.6所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
5.1.7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5.1.8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
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技术档案。
5.1.9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10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公司安环质监部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生产部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
5.1.11试生产结束后,安环质监部应立即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5.2试生产前的准备
5.2.1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5.2.1.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5.2.1.2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5.2.2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5.2.3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5.2.4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5.2.5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5.2.6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