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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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起诉书
随着车流量的增多,的发生率也有所提升。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我们需要冷静应对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协商不成就需要选择诉讼,那么,交通肇事逃逸书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交通肇事逃逸起诉书
原告:x ,女,汉族,生于xxxx年x月xx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xx号xxx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xx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失赔偿费x0000元;(附清单)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费:x0000元;
3、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x000元;
4、律师代理费x000元由被告承担;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x年x月x日下午xx,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 )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
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处罚规则
在鉴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