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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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用于约定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受某些风险时给于经济补偿的条件和金额。

保险合同种类繁多,其中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是常见的一种,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什么是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财产一切险是在保险合同期内,保险人对所约定的一定范围内财产损失或损坏的一种险种。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只需按照合同预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的特点是对保险范围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不属于特别约定的除外范围内,被保险物质的任何损失都可以享受赔偿。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上的险别只列出除外范围,而没有特别列明保险范围,被保险人的财产只要不在除外险别之列,就都可以得到保险赔偿。

保险合同除了约定了除外因素外,还会包括对财产损失的种类和原因等内容的约定,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保险范围。

保险范围包括的内容1.受到自然灾害的损失,例如火灾、水灾、地震等等;2.受到被盗、被抢劫、被入室抢盗、被抢劫、被盗窃等刑事案件的损失;3.受到意外事故、人为损坏的损失,例如交通事故、爆炸、倒塌、抢救灾难等等。

保险范围不包括的内容1.意外伤亡所引发的纠纷、索赔和支付的后果等后续问题;2.因为战争、动乱、罢工、暴动、核爆炸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的条款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用来规范保险合同的条件、范围和责任的规范性文件。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就要遵守条款上的所有规定并实现它们。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常见的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条款。

损失给付方式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给予补偿。

此外,保险人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所经济支出的一些额外费用,例如修复费用、运输费用等。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马上通知保险人,并且在通知之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程度扩大。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财产一切险是一种保险形式,适用于个人和企业,意味着保险人会对保险合同约定的所有财产风险进行保障。

它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形式,包括保障建筑物,设备,库存货物,商业车辆及其他相关财产的损失。

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财产一切险可以将承保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下是财产一切险的主要条款与解析:1.保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包括所有财产风险的损失,也包括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保险公司对所有货物,设备和建筑物可用于覆盖受损部分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

但是,以下损失不在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内:在受保财产中没有保险价值;固定资产内部损失;由于保险人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保险规定而导致的损失。

2.限制条款主要是指保险人的保险範围应该在保单中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因外部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未在保单范围内,则不予赔偿。

这是保险公司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的一种防范措施,以避免与不受约束或不相关的事故有关。

3.投保须知投保时需提供详细的信息和材料,以确保保险人了解企业的实际状况,并为其提供有效的保障。

企业需要诚实、全面地描述其潜在的风险,如防火措施、年收入、地区或城市的安全风险等信息。

此外,投保人还容易忽略“细节部分”,如保险单的有效期、保险费支付日期等细节。

4.费用财产一切险费用通常根据保险公司评估的潜在风险因素而定,费用额度根据企业的规模、风险等级、业务种类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此类保险通常需要保险费的预付或分期支付,以确保保险持续有效。

5.理赔保险理赔是企业或个人购买保险的最主要目的。

财产一切险种类保险理赔各不相同,企业或个人在理赔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损失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损失金额的证明,最好与相关部门或者职业人士进行联系,以免伤害赔款的同情。

总的来说,对于财产一切险,投保人应了解保险条款,保额范围,保险费用和保险理赔等方面的信息。

保险合同建立前,应仔细阅读和熟悉保险条款,以及咨询专业人士,用心了解各种保险规定的解释,最终获得最大保障。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财产一切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业保险产品,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险人或企业的财产损失。

下面将对财产一切险条款进行解读,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以帮助理解该产品。

1. 保险标的: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原材料、库存、货物等财产。

参考内容: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应该是属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并使用的财产,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2. 保险责任: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主要保障因火灾、爆炸、风暴、暴雨、盗窃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附加险则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提供额外的保障。

参考内容: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应该明确列出所包括的基本险和附加险,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要仔细阅读,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用的保险责任。

3. 免赔额与赔偿比例:财产一切险中通常设有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需要自行承担的金额。

赔偿比例指的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金额占实际损失的比例。

参考内容:具体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根据不同的财产种类和保险金额来确定。

在选择保险公司和产品时,需要对不同公司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进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4. 续保和终止:财产一切险通常具有续保功能,即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继续投保;同时,合同中也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款。

参考内容:被保险人应及时进行续保操作,并按时支付保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注意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免发生纠纷。

5. 损失认定和理赔流程:当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进行损失认定,确定赔偿金额,并按照约定的赔付程序进行理赔。

参考内容:在报案和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损失情况、原因和发生地点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

理赔流程一般包括定损、赔款支付和理赔结果通知等环节,被保险人需要及时配合保险公司的要求。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本条款适用于阳光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财产一切险业务,以下简称“本险”。

第一条保险范围
本险承保被保险人所有财产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火灾、爆炸、盗窃、抢劫、风暴、暴雨、暴雪、地震、水灾、泥石流、雪崩、塌方、海啸、核辐射等意外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及其修复费用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险对因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属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及其诉讼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可根据财产价值和风险程度自行选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当与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相符。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险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选择的具体时间段,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结束前,被保险人应当向阳光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续保或重新投保。

第五条保险费用
本险保险费用应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被保险物的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缴纳。

第六条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直接物质损失时,应及时通知阳光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阳光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受损物进行勘验、估价并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阳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八条保险合同纠纷解决
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险的其他事项
本险的具体细节和事项以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一切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一切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坐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属保险标的:(一)房屋(包括固定装置于室内的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修;(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服装、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4、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第二条所列财产;(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三)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摄像(影)器材、便携式通讯装置;(四)经保险人同意的其它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一)用作商业活动的任何物品,但住所内使用的办公室设备除外;(二)各种自行车、机动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三)金钱或信用卡;(四)艺术品或贵重物品;(五)电子数据;(六)数码电子产品、音像制品、笔、打火机、眼镜、手包;(七)任何动物、植物;(八)土地或水;(九)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以及投保时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家用电器因超负荷使用、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自燃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八)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以及堆放在露天及罩棚、简陋屋棚下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所造成的损失;(九)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十)坐落在蓄洪区、防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十一)保险标的因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正常维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1.1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申请。

1.2 保险人有权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合同约定,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最终签署合同。

1.3 本保险合同一经双方签署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的确认和范围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相应的保险服务。

2.2 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水灾、盗窃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2.3 保险人将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二章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第三条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3.1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风险等因素决定,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一。

3.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方式按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变更5.1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署确认才能生效。

5.2 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内容将替代原合同内容,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6.1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投保人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6.2 如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相应的损害赔偿权利。

第七章保险事故处理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申报8.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保险事故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8.2 保险人将根据申报的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9.1 保险金的计算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计算。

9.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和投保人的选择决定,可以选择直接支付或按分期支付。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一种保险形式。

具体的条款解读如下:
1. 保险责任范围:本险种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2. 保险标的:本险种主要保障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但对具体保险标的的约定和保险责任的排除都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

3.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按金额或财产价值来缴纳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金额会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和保障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来缴纳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间到期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风险。

5.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需要在签署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金额,该金额必须是被保险人财产的实际价值。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则在理赔时需要承担一定的比例自负额。

6. 理赔方式: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总体来说,财产一切险是一种全面的保险形式,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损失。

但同时需要注意,在签署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等重要信息,以免在理赔时出现争议。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本条款适用电厂和半导体行业)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有关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有关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有关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财产及相关利益需要保险保障,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指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址内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机器设备、电子数据、库存商品等一切财物。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对甲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4. 其他在保险范围内的事故。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自行确定并向乙方申报的保险标的价值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风险等级,甲方应支付乙方保费人民币______元。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及相关资料。

2. 乙方收到索赔请求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若甲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合同。

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2. 原子能、核能等引起的任何后果及损失;3. 间接损失及后果损失。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宝、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专门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难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缘故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中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物资时发觉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人民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截了当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二、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爱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三、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一、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三)动物、植物、农作物;(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宝、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咼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专门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难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缘故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中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物资时发觉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人民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截了当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二、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爱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三、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米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人保(备案)[2009]N228号-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228号-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7篇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7篇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财产投保一切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将其所有的财产(具体财产清单附后)投保给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对甲方投保的财产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4. 其他意外事件。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甲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赔偿处理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接到甲方的索赔请求时,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索赔请求进行核定。

2. 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3. 甲方提供的相关索赔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提供。

4. 乙方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应当在接到索赔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在核定后十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六条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2.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3. 未经乙方同意的核改变投保财产的结构、性能或用途等行为导致的损失。

篇2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财产一切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甲方就其所有的财产向乙方投保,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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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
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损失和费用;
(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

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

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总则
(一)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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