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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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的监管流程及流程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的监管流程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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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 (2)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 (2)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监管原则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2.2 监管机构职责2.3 监管人员要求第三章:资金监管账户3.1 账户开立条件3.2 账户管理规定3.3 账户信息披露第四章:资金存入与监管4.1 资金存入规定4.2 监管资金范围4.3 资金监管流程第五章:资金使用与划转5.1 资金使用条件5.2 资金划转程序5.3 资金监管解除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处理6.3 违约赔偿第七章:监管费用7.1 费用收取标准7.2 费用支付方式7.3 费用减免条件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协商解决程序8.3 法律途径第九章:附则9.1 规定解释权9.2 规定修改程序9.3 规定生效时间第十章:签字页10.1 监管机构签字栏10.2 存量房交易双方签字栏10.3 签订日期10.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规范交易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活动。

1.3 监管原则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本规定由______(监管机构名称)负责实施。

2.2 监管机构职责监管机构负责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管理和监督工作。

2.3 监管人员要求监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资金监管账户3.1 账户开立条件存量房交易双方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开立资金监管账户。

3.2 账户管理规定监管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目的。

3.3 账户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应定期向交易双方披露账户资金的存入、使用和余额情况。

第四章:资金存入与监管4.1 资金存入规定乙方应将交易资金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4.2 监管资金范围监管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购房款、定金等。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活动。

1.3 存量房资金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监管范围2.1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购房款;(2)定金;(3)违约金;(4)其他与存量房交易相关的费用。

2.2 以下情况不纳入监管范围:(1)依法不需要办理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2)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

三、监管机构3.1 存量房资金监管机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担任。

3.2 监管机构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并实施存量房资金监管政策;(2)对买卖双方进行资金监管政策的宣传和培训;(3)对监管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4)处理交易纠纷,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四、监管账户4.1 买卖双方应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共同选择一家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4.2 监管账户的开户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金融机构许可证;(2)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3)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4.3 买卖双方应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五、资金监管流程5.1 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资金监管事宜。

5.2 交易双方共同向监管机构申请开设监管账户。

5.3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交易双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5.4 监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直至交易双方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5.5 交易双方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监管。

5.6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监管资金划转至卖方账户。

六、监管费用6.1 监管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监管费用,具体标准由监管机构制定并报备相关部门。

6.2 监管费用由买卖双方承担,按照约定比例分摊。

七、违规处理7.1 交易双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予以处理:(1)未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监管的;(2)提供虚假材料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已依法取得所有权登记存量房屋的房价款。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但买方为卖方偿还所购房屋银行贷款的,可以实行部分资金监管,监管资金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应当实行资金监管。

存量房交易双方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自行交易的下列情形,可以自愿实行资金监管:(一)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二)房屋征收中发生产权调换的;(三)因债务纠纷用房产抵债的;(四)单位内部调换住房的;(五)依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取得房屋产权的;(六)通过拍卖取得房屋产权的。

第八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第九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建立后,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将协议,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不得自行收付交易资金或者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直接代收代付。

第十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与房屋买卖协议同时签订。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1. 引言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对已经存在的房屋销售资金进行管理的规范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确保房屋销售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维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存量房销售的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购房者,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销售款项交易、房屋购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 资金划拨流程3.1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购房合同后,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房屋销售款。

3.2 购房者将支付的房屋销售款打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由开发商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并监管。

3.3 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存管和流转。

3.4 购房者在办理相关房产交易手续时,可以通过指定的渠道查询房屋销售款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流水。

3.5 开发商从资金监管账户中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金额提取房屋销售款,用于开发商的运营资金和项目进展。

4. 资金使用规定4.1 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只能用于开发商购房项目的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贷款偿还和税费缴纳等。

4.2 开发商不得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用于非法活动、个人挪用和投资等目的,一经发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不得被开发商用于与购房者之间的其他交易,例如购买其他房产或投资其他项目。

5. 资金监管与风险控制5.1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存管、利息计算和流转。

5.2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风控措施,对开发商和购房者进行资信调查和审查,防止不良借款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5.3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监管账户的动态信息和异常情况,维护资金交易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6. 处罚与纠纷解决6.1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开发商和购房者,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AA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AA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AA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AA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郑房[2010]180号),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认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应持存量房网上交易注册认证资格申请表、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向AA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存量房网上交易注册认证资格;经注册认证,房地产经纪人获得用户代码和初始密码后,可以开展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并对自己所使用的用户代码负全部责任,使用的设备应专机专用;AA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AA房地产网”上公布取得存量房网上交易注册认证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名单。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交易注册认证资格有效期应和备案证书有效期一致,如需延期应提前一个月申请。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严格按照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管理规定和权限操作,发现违规情况,管理部门可随时暂停其网上交易资格。

第二条房屋出售信息的确认(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委托前,应依据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登录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核实委托出售的房屋权属信息,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可直接到AA市房地产交易和登记中心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办事大厅”)网上签约窗口申请核实房屋出售信息,也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

(二)AA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交易的房屋出售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准予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应告知其不能交易的原因。

第三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注销(一)买卖合同信息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在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输入信息并生成买卖合同号,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网上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文本;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由“办事大厅”网上签约窗口负责网上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文本。

存量住宅交易资金监管规定

存量住宅交易资金监管规定

合同编号:__________存量住宅交易资金监管规定甲方(买方):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一、房屋基本情况1.1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房屋规划用途: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平方米。

1.2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2.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2.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交易资金。

三、资金监管3.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监管银行支付交易资金。

3.3乙方应在收到监管银行支付的交易资金后,向甲方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交付及过户4.1乙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现状交付给甲方。

4.2甲方应自收到该房屋之日起_______日内,依法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交易价格的_______%。

5.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交易资金的,乙方有权拒绝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

六、争议解决6.1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其他约定7.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甲方(买方):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注意事项及解决办法:1.注意事项:(1)甲乙双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房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5篇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5篇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5篇第1篇示例:存量房交易是指已经建成并且已经有人居住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在我国是比较常见的。

但是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的交易问题,往往容易出现一些纠纷和风险。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监管问题,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一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是非常必要的。

一、协议目的为了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的权益,规范交易过程,降低交易风险,特制定此协议。

二、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1.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当共同选择一家有资质的银行,在其开设一个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名为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姓名。

双方将交易款项存入该账户,并委托银行负责对资金进行监管。

2.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当在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签订银行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3.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当向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产权证、身份证等,以便银行能够对账户进行合法监管。

3. 存量房交易卖方应当在符合交易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放行资金给买方,并向银行提交放款证明,以便银行对资金进行监管。

2. 银行在收到双方的解冻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资金进行解冻,并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买卖双方放款。

3. 存量房交易双方解冻后的资金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使用,不得私自挪用。

五、违约责任1. 如果存量房交易买方未按约定时间将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应当支付违约金给卖方。

六、其他约定1. 存量房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申请进行解决。

2. 存量房交易双方未尽事宜的,可以另行约定。

2. 本资金监管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对存量房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2篇示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为了保障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由甲方(监管方)和乙方(交易双方)共同缔结,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共同维护交易的公平、合法和安全。

《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郑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委托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负责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郑州正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保证机构。

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承办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

交易保证机构应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机构名称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专用账号应向社会予以公布;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七条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发布房屋交易信息,并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签订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为。

第八条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由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建设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系统,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备案等服务.第十条经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建住房[2006]321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下简称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要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和《关于转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规定,继续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注册管理。

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和注册工作。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建立健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整体素质。

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机构应当收回其注册证书。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2.2 监管职责2.3 监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3.1 监管账户的设立3.2 监管账户的使用规定3.3 监管账户的资金管理第四章:交易资金的存入与监管4.1 资金存入规定4.2 资金监管流程4.3 资金监管的时限要求第五章:交易资金的支付与结算5.1 资金支付条件5.2 资金支付流程5.3 资金结算规定第六章:监管费用与收费标准6.1 监管费用的收取6.2 收费标准的制定6.3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限第七章: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7.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7.3 交易双方的共同义务第八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8.1 违规行为的认定8.2 违规处理措施8.3 责任追究第九章:争议解决机制9.1 争议解决方式9.2 协商解决程序9.3 仲裁与诉讼第十章:附则10.1 规定解释权10.2 规定的生效时间10.3 其他补充事项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监管机构代表签字11.2 卖方签字11.3 买方签字11.4 签订时间11.5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活动。

1.3 基本原则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高效、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本规定所指的监管机构为______,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

2.2 监管职责监管机构应履行对交易资金的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等职责。

2.3 监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2.3.1 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3.2 监管机构有义务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3.1 监管账户的设立交易双方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存量房资金管理,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存量房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存量房资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三、资金保管1.存量房资金应单独建立专用账户进行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2.存量房资金专用账户必须在合法金融机构开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3.开发商、物业公司等主体应当对存量房资金定期进行审计,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审核结果。

四、资金使用1.存量房资金只能用于维修、改造、装修等相关费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存量房资金,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者委托代表大会的审议和通过后方可使用。

3.存量房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和用途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变相使用。

五、资金监管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存量房资金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确保存量房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2.建立存量房资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存量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对于发现存量房资金违法违规使用的情况,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信息公开1.存量房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所有业主公布存量房资金的支出情况和使用情况。

3.存量房资金相关的账目、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七、违规处理对于存量房资金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存量房资金监督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2.本管理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3.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存量房资金管理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管理办法

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管理办法

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存量房(又称二手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业务,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相关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结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代管交易结算资金。

(二)没有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相关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也可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

凡委托监管机构监管交易结算资金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xx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相关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委托,对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监管。

专用账户名称为“xx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

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协会应当与银行、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确保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和有序运转。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监管制度包括如下内容:(一)委托:通过协会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与协会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书》 (以下简称《委托书》) 。

(二)收费:协会为了保证对交易结算资金的日常监管需要,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的收费方式、标准等由交易双方当事人与协会在《委托书》中另行约定。

(三)交易结算资金的缴存:签订《委托书》后,买方当事人按约定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专用帐户。

交易结算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其所有权属交易当事人,与协会本身的财务相互独立,也不纳入协会的债权债务范围;若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开户银行及协会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宁房管〔2007〕2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为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07年4 月23日《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与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宁房管[2007]1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监管。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按本规定实施主城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高淳县、溧水县内城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由所在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二、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在相关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拨均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

买方的购房资金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前可一次存入也可分批存入。

交易监管资金不提现、不计息也不收取手续费。

三、申请交易资金监管的办理程序:(一)买卖双方凭《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本人身份证到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资金监管服务窗口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买方将购房首付款或全款存入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指定银行的专用资金监管账户,监管窗口向买方开具《资金监管收据》。

买卖双方持《房地产买卖契约》、《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收据》(《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交易类)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三)需要贷款的,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后将贷款申请材料交银行进行初审;如需担保,应由经市政府批准、建设部备案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办理。

(四)房产登记审核部门完成审核制证后,买方持《收件收据》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2024西安市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条款

2024西安市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条款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西安市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指在本合同中出售存量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买受人:指在本合同中购买存量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监管机构:指负责对存量房买卖资金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1.4 存量房:指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本次交易前已办理过一手产权登记的房屋。

第二条:买卖资金的监管2.2 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金额应全部存入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并由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2.3 资金监管程序:买受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将监管金额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并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提取或使用。

第三条:资金监管的启动与解除3.1 启动资金监管: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应按照约定向资金监管账户存入监管金额,监管机构予以启动监管。

3.2 解除资金监管: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出卖人应向监管机构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的申请,监管机构在审核无误后,解除对资金的监管。

第四条:资金监管的期限4.1 监管期限的起始: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4.2 监管期限的终止: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监管机构解除资金监管之日。

第五条:资金监管的违规处理5.1 违规使用资金的处理:如买受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监管金额进行其他用途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违规解除资金监管的处理:如出卖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资金监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资金监管的争议解决6.1 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双方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争议的解决时效:双方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解决,否则视为双方同意延长争议解决时效。

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监管机构第二条监管金额2.1 买卖房屋的总价款2.2 监管资金的比例2.3 监管资金的计算方法第三条监管账户3.1 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3.2 监管账户的账号3.3 监管资金的划转方式第四条监管期限4.1 监管期限的起止时间4.2 监管期限的延长条件4.3 监管期限到期后的处理方式第五条监管资金的用途5.1 监管资金的支付对象5.2 监管资金的支付条件5.3 监管资金的支付方式第六条监管解除6.1 监管解除的条件6.2 监管解除的申请主体6.3 监管解除的办理流程第七条监管责任7.1 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7.2 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7.3 监管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方式第八条监管费用8.1 监管费用的标准8.2 监管费用的支付主体8.3 监管费用的支付时间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的界定9.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9.3 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途径10.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0.3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变更条件11.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的名称12.2 附件的效力12.3 附件的补充说明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3.2 合同的保密条款13.3 合同的继承和转让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的时间14.2 签署的地点14.3 签署的主体第八条:合同的履行8.1 出卖人的义务8.1.1 出卖人应保证所出售的存量房符合国家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024版上海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条款

2024版上海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上海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相关术语1.1.2 监管账户1.1.3 交易资金2.1 交易资金总额2.2 交易资金的计算2.3 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3.1 监管账户的开设3.2 监管账户的管理3.3 监管账户的资金划转4.1 交易资金的监管4.1.1 监管机构4.1.2 监管期限4.1.3 监管解除5.1 交易资金的释放条件5.2 交易资金的释放程序5.3 交易资金释放的监督与审核6.1 买方支付首付款6.2 卖方缴纳税费6.3 贷款部分的资金监管7.1 监管账户的运行规则7.2 监管账户的操作流程7.3 监管账户的监督机制8.1 买方违反合同的后果8.2 卖方违反合同的后果8.3 监管机构违反合同的后果9.1 监管账户的关闭9.2 监管账户的注销9.3 监管账户的剩余资金处理10.1 合同的解除10.2 合同的终止10.3 合同的无效性11.1 争议解决的方式11.2 争议解决的途径11.3 争议解决的期限12.1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2 合同的变更12.3 合同的终止条件13.1 合同的签署13.2 合同的生效13.3 合同的终止日期14.1 保密条款14.2 法律适用14.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14.4 合同的完整性与优先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定义与解释1.1.1 本合同是指2024版上海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条款,由买方、卖方、监管机构签订并履行。

1.1.2 监管账户是指为交易资金监管而设立的专用账户,由监管机构管理。

1.1.3 交易资金包括买方支付的首付款、卖方缴纳的税费以及贷款部分的资金。

2.1 交易资金总额2.1.1 交易资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1.2 交易资金的计算方式如下:2.1.2.1 首付款:首付款=房屋成交价格贷款金额。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坐落本市国有土地上并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登记事务。

第四条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应随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存入指定监管账户,实施监管。

第六条本市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及各商业银行网络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

第七条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开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第八条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包括全额资金监管和部分资金监管两种方式。

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应存入同一银行的监管账户进行监管。

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可以采用全额资金或者部分资金监管方式。

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并在房产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监管金额。

第九条存量房屋出卖人应当在监管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收取房价款。

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房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十条交易双方应当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由买受人持协议将应监管的全部房价款或者部分房价款及相关税费,存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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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2007-04-15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商业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统称“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

同时,建立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成交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应通过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实施划转,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第四条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与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由保证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发给买房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向卖房人出具《转移登记办结单》。

卖房人持办结单到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条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办理。

第六条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房屋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其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三)在存量房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存入100万元保证金;
(四)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证金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负责监管,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的同时将保证金存入签约商业银行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内。

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所有权属于保证机构,存续期间,开户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息并返还给保证机构。

第八条保证机构在从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之前,应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领取《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备案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中介协会具体承办。

第九条保证机构持《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条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持有关材料到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

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的名单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并链接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和“北京建设网()”公布。

第十一条中介协会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操作规范。

存量房买卖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操作规范办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

第十二条中介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对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加强监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应支持并监督中介协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保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可向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存量房交易市场的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严格查处存量房买卖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

中介协会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保证机构有违反本规定或侵害存量房买卖当事人权益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该机构“专用账户”备案。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其他存量房买卖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试行。

凡2007年4月15日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均应按本暂行规定划转交易结算资金;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申请办理,逾期未申办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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