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料临时、正式登记证申请办法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1)登记资料境内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
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
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
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
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
有机肥料登记流程详解
有机肥料登记流程详解1.准备材料:首先,申请方需准备好有机肥料的相关资料,包括产品的名称、配方、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范围、生产工艺、质量检测报告等。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农业部门。
通常,申请方需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将所有相关材料打包一并提交。
4.评审评估:一旦申请材料通过初审,将进入评审评估阶段。
此阶段,农业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包括对有机肥料的成分、使用方法、生产工艺、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论证。
5.试验验证:如果有需要,农业部门可能会要求进行试验验证。
此阶段,申请方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有机肥料的试验生产和试验应用,并将试验结果报告提交给农业部门。
6.檢查核實:除了试验验证外,农业部门还会派遣工作人员对申请方的生产基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实。
工作人员会对有机肥料的生产设施、生产流程、质量控制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有机农业的要求。
7.审批登记:在通过评估、试验验证和实地检查后,农业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批登记。
如果申请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则有机肥料将被正式登记,获得有机肥料的生产和销售资格。
8.发证公告:登记通过后,农业部门会发放有机肥料生产许可证,并在官方媒体上公告登记信息。
同时,申请方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有机肥料登记证书。
9.追踪监管:登记完成后,农业部门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以确保有机肥料的生产和销售符合相关要求。
若发现有问题,农业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有机肥料的生产和销售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流程可能会因国家、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此外,有机肥料的注册登记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因此,申请方应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规定,并与农业部门进行及时沟通和协商。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证是由中国农业部颁发的认可证书,是工业用肥料的标准化文件,可以保证农业的正常发展。
有了肥料登记证,才能正式进入市场,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
下面介绍一下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及其要求。
一、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1、完成《肥料登记申请表》和《生产厂家资质证明》;
2、提交申请正本及副本(共6张),同时附上《产品说明书》、《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室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
3、将材料递交至载体,要求是营养肥料省级农业技术监督机构;
4、机构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5、审核通过后,公布拟发证书,收取证书费用;
6、核发《肥料登记证》。
二、肥料登记证办理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营养肥料生产企业,或者营养肥料经销商;
2、须持有农药、肥料、消毒剂生产许可证;
3、生产的营养肥料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安全性;
4、营养肥料生产企业应具备技术资质,拥有可靠的生产基地;
5、产品技术指标应满足国家规定;
6、营养肥料经销商应向当地市场监督局提交实验室报告,以确认营养肥料符合质量要求;
7、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不能有任何虚假记载,不符合要求将不予受理;
8、肥料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为肥料重新申请登记证。
综上所述,办理肥料登记证,有清楚的流程和具体的要求,必须确保肥料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会对农业生产造成污染,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希望营养肥料企业可以仔细阅读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真准备办理肥料登记证,为农业发展做出贡献。
肥料登记申请书
附件1-1:肥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企业:申请编号:()肥申字(临/正)号填表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为生产企业向肥料登记机关申请肥料产品正式/临时登记所用;二、填表者应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逐栏用正楷填写,或者直接打印,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三、申请肥料产品正式/临时登记的企业,应附表提交企业工商注册文件复印件、商标注册说明(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的合法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申请肥料产品临时转正式登记的企业,还应附表提交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五、本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者也可从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网站下载。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附件1-2: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申请企业:申请编号:()肥续字号填表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为生产企业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产品续展登记所用;二、填表者应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逐栏用正楷填写,或者直接打印,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三、申请者应附表提交原登记证复印件;四、申请临时登记续展的,如在临时登记有效期内出现抽查不合格情况,应附表提交产品复核检验报告;五、申请正式登记证续展的,应附表提交产品复核检验报告;六、本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者可从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下载。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附件1-3: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企业:申请编号:()肥更字号填表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为生产企业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产品变更登记所用;二、填表者应用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逐栏用正楷填写,或者直接打印,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三、申请者应附表提交原登记证复印件;四、申请变更产品适用作物/区域或适用/限用范围的,应附表提供补充的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或土壤适用区域田间试验报告,以及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样式;五、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应附表提供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本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者也可从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下载。
有机肥登记证相关办法流程
有机肥登记证相关办法流程一、准备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有机肥生产厂址实地勘查报告;3.有机肥生产工厂布局图;4.有机肥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选择和处理、发酵过程、有机肥制造流程等;5.有机肥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报告;6.有机肥产品的营养成分指标检测报告;7.有机肥产品的微生物指标检测报告;8.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的购置合同和发票;9.有机肥产品的包装袋样品;二、申请登记证1.将上述准备的材料整理齐全并复印;2.拟定有机肥登记证申请表格,并将相应的材料粘贴在相应的表格上;3.将完整的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格一起提交到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三、核准审查1.农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组织专门的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对于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要求申请人补充完整或作出相应的说明;3.审查通过后,农业主管部门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生产工厂和设备的检查、有机肥产品的取样检测等;4.如发现问题或存在改进的地方,将提出整改要求,并设定整改期限;5.如现场检查合格,农业主管部门会出具有机肥登记证书,并将其在登记证信息发布系统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与备案1.农业主管部门在有机肥登记证信息发布系统上公示有机肥登记证书的内容和图片;2.公示期限为30个工作日,期间如果有异议或投诉,可以向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诉;3.公示期满后,农业主管部门将有机肥登记证书正本交付给申请人,并将副本归档备案。
总结起来,有机肥登记证的相关办法流程主要包括准备材料、申请登记证、核准审查、公示与备案等步骤。
这些步骤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地区的政策要求有所不同,因此申请人在办理有机肥登记证时需要详细了解当地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
此外,在办理过程中若发现有问题需要改进的地方,应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整改,以确保有机肥登记证能够成功办理下来。
肥料登记申请详解(参考)
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汇总产品代码:一、企业概况要求:注册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生产所在地、占地面积、人员情况、技术研发能力、主要产品、销售方式等。
二、生产情况要求:该产品研究和开发过程、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质量检验能力(若不具有质量检验条件,应明确与有资质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协议)、环保资质和条件等。
三、产品特点要求:该产品创新点、植物营养学特性(肥料产品)或调理土壤特性(土壤调理剂产品)、试验效果、安全性、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等。
四、产品技术要求要求:该产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检验方法、包装规格、有效期等。
五、改进情况要求:评审未通过再次申请登记评审企业填写。
请企业将产品信息汇总电子版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至cnlab@。
字数2000字以内,A4纸,默认页边距,5号字,单倍行距。
Word文档命名格式为:产品代码-信息汇总(例如3678-信息汇总)。
肥料登记申请流程详解第一步:将上述表格根据各自申请(临时、正式)填报好后,准备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600g或ml);实验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照片、设备照片及发票复印件;采用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需要提交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还需要提交企业标准草案;一份委托检验协议。
上述所有材料的准备,参见相关标准规定,不要乱填乱印,以免耽误时间。
申请书上的联系人要填随时能联系的,联系地址最好填公司正确地址,后面会提及到。
另外,如果企业自己没有计量监督局的资质认证文件等,那么,你得找个有此类认证的单位或企业签定一份委托检验协议。
如果没有资质,就算设备再齐全也千万不要觉得自己有设备,可以自行检验,省那几个钱最后会耽搁你很多时间甚至花更多的钱。
第二步:将所有材料准备好后提交到省级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初审,初审一般没问题后提交到农业部,现在就等农业部发信(传真)通知你交样品检验费。
农业部在检查提交物品过后,会发一封信通知你,仔细阅读该信,项目前打勾的就是符合。
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产品配方、禁限用物质及其含量证明材料
4.生产用地证明
5.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描述
6.货物检验报告
7.注册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书
8.申请肥料名录
9.肥料生产和销售资质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格
提供以上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填写《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表》。此表格可以在农业部网站上进行下载。表格内需详细填写肥料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分类、有效成分、产品特点、使用方法等。
五、颁发证书
经过审核通过后,农业部将会颁发肥料登记证书给申请人。颁发证书后,申请人方可销售肥料。证书上明确了肥料名称、有效成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如果需要继续销售肥料,申请人需要在证书到期前向农业部重新申请登记。
总体来说,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虽然繁琐,但是对于经营合法的肥料经销商和生产厂家而言,具有很大的意义。通过肥料登记证书的申请,国家可以确保农业生产中的肥料质量安全,保障我国的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三、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将填写好的《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表》和各种证明材料递交给农业部的相关部门。递交的材料要求必须齐全、准确,各种证明材料应该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农业部认为递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真实,可能会拒绝申请。
四、申请材料审核
农业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审核包括审核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果审核通过,农业部将颁发肥料登记证书。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农业部将给予申请人改正的机会。
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肥料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但同时,因为肥料的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国家也对肥料进行了监管。在我国,由农业部批准的肥料在出售前需要申请肥料登记证书。本文将介绍农业部肥料登记证书申请流程。
肥料登记申请书(共3篇)
肥料登记申请书(共3篇)第1篇:肥料登记申请书要求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产品代码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
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
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
生产企业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经营范围应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生产和销售。
生产地址:企业生产厂房所在地。
如果多个生产地点,请如实填写。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
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
职工总数及人员情况:按照企业合同聘用人员填写。
固定资产总值、生产用地面积、生产用地权限(自有或租赁)、生产用地租赁期:按照企业所能出具的相关文件填写。
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按照企业现有生产设备填写。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信息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或委托的、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代理范围:指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内容,涉及登记、进口、包装、销售等。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
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
(注: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下同。
)产品及技术要求产品通用名称:请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填写,目录未列出的请空缺。
产品商品名称:请按照“产品商品名称规范”填写,没有的请空缺。
执行标准:请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或“执行企业标准”,若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请注明标准号。
产品形态:请选择“水剂”,或“粉剂”,或“颗粒”,或“其它”,若选择其它,请注明形态。
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流程与需要的材料
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流程与需要的材料
一、准备阶段
1.准备资质条件:申请人需要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等营业资质。
2.确定产品范围:明确所要申请登记证的产品范围,包括肥料类型、功效特点等。
3.了解法规政策:了解国家关于肥料登记证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农业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申请阶段
1.填写申请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申请表格,填写详细的申请表。
2.提供技术资料:提供产品的详细技术资料,包括成分、制造工艺、质量标准等。
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实验室测试报告和证明材料,以证明产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3.进行现场检查:农业部会派遣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生产设备、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等进行评估和审核。
4.进行实验检测:农业部会委托受认可的实验室对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进行相关的实验检测,以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5.缴纳申请费用:根据农业部规定,需要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6.等待审批:提交完申请资料后,需要等待农业部的审批,审批过程一般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如果审批通过,则会颁发肥料登记证。
三、登记后阶段
1.定期检查:一旦获得肥料登记证,申请人需要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进行定期的产品质量检查和报告提交。
2.更新登记证:肥料登记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需要及时进行更新,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和相关材料。
以上是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证的大致流程和所需的材料。
具体的流程和需要的材料可能会因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申请人在进行申请之前要仔细阅读农业部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1)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沪农委[2010]194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农委[2010]194号)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有关单位:为了加强肥料管理,推动本市有机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32号部长令)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0年6月22日关于本市有机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办法(试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是肥料登记的两个阶段,获得临时登记证并通过2次续展登记后可申请正式登记。
随着本市有机肥料行业发展,为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有机肥料产品临时登记证转成正式登记证的审批工作进行规范,推进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市有机肥料产品正式登记证办理的试行办法。
一、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32号部长令)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
二、制定原则1、质量优先原则。
通过有机肥料产品正式登记证的办理,促进有机肥料企业立足安全优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长期合格稳定。
2、生产规范原则。
通过肥料产品正式登记证的申办及续展,促进有机肥料企业增加投入,提升设施设备,提高工厂化生产水平。
3、坚持自愿原则。
达到正式登记证申请条件的企业,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办理正式登记证。
有机肥登记证相关办法流程(参考模板)
有机肥登记证相关办法流程(临时登记证与正式登记证)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11的有机肥料(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一)审批程序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决定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相应肥料登记证。
(二)审批时限肥料正式(临时)登记的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肥料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的时间不在办理时限之内。
五、提交资料目录(一)临时登记证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2、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企业出具的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4、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5、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基本概况、人员岗位职责、设计和生产规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6、产品执行标准;7、产品标签样式,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要求(包括使用说明书):(1)产品通用名称。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一)申请者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1。
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
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二、登记资料(一)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他国家登记使用情况。
农业部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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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登记证相关办法
(临时登记证与正式登记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
(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
(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
(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11的有机肥料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审批程序
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决定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相应肥料登记证。
(二)审批时限
肥料正式(临时)登记的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肥料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的时间不在办理时限之内。
五、提交资料目录
(一)临时登记证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2、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出具的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5、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基本概况、人员岗位职责、设计和生产规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6、产品执行标准;
7、产品标签样式,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要求(包括使用说明书):(1)产品通用名称。
(2)产品商品名。
(3)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位置)。
(4)产品技术指标,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有机肥中的有机质含量应单独标明,不得与其他养分指标相加)。
(5)产品执行标准号。
(6)净含量,(7)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8)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
(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10)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内容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产品合格证样式;
9、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有机肥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
10、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肥产品,应提交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报告。
11、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照片、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证件,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需提交与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按肥料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12、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正式登记证
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
2、肥料临时登记证;
3、有机肥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的企业须出具最近一年的委检报告原件(不得少于四个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
(三)续展登记
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有机肥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的企业须出具一年内的委检报告原件(不得少于四个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
4、产品在有效期内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情况。
(四)变更登记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新的产品标签样式。
2、变更企业名称: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