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2021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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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服务细则西安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西安市物业服务细则西安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西安市物业服务细则西安市物业费收取标准西安市物业服务细则及物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物业服务细则:
1.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如绿化、道路、排水系统等。

2.保洁服务,包括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垃圾处理等。

3.维修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等。

4.安全服务,包括小区的安全巡逻、门禁管理等。

5.社区活动组织,包括组织小区居民参加社区活动、举办节日活动等。

二、物业费收取标准:
1.住宅小区物业费标准:
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收取每平方米每月1-5元不等的物业费。

2.商业物业物业费标准:
根据商业物业的具体情况,收取每平方米每月5-10元不等的物业费。

3.写字楼物业费标准:
根据写字楼的具体情况,收取每平方米每月8-15元不等的物业费。

请注意,以上收取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取标准可能根据具体小区或物业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应以当地物业公司或相关规定为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日起执行完整版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日起执行完整版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日起执行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屋管理局(建设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城乡建设厅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我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期间装修工人出入证件工本费及装修押金等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和办公),按照高层住宅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40%、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10%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及时自行清运。

业主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负担装修垃圾清运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计算。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在装修期间对装修工人实行证件管理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收取证件工本费。

证件工本费不得超过5元/证。

四、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

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市上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其监管范围仍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委托区县物价局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进行监管的通知》(市物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9月5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确定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隐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修保养费、保安费、环境卫生费等,具体项目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合理成本、公正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公示在住户共享区域显眼位置,以便业主查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物业服务作出强制性要求,并不得向物业服务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便业主选择。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时间不得晚于每月的10日,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专项账户,将物业服务费专门用于物业维修、保安、环境卫生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季度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向业主报备,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合理性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票据和收支明细。

第三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服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一)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向业主收取费用;(二)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收取费用;(三)强制业主接受不必要的物业服务;(四)私自抬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将被警告、罚款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赔偿业主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发布机构: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13-04-24 索引号:013353411/4关键字:价格主题分类:物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相关收费举报投诉较多的实际情况,今年以来,我局组织人员对市管范围内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具体经营服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违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市的价格收费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特别是部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期,我局专门组织市管的城六区以及高新、经开、曲江新区等区域内350余个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法规政策培训,并依法监制了《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一)、(二)》、《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式见附件1、2、3),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见附件4),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

现就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2〕259号)的要求,城六区以及高新、曲江、经开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制工作。

2、为了便于区县规范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也可以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

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自行监制的,也应当执行《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的要求,严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完善具体规范要求,确保明码标价落实到位。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县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四舍五入记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房屋产权共有的,由产权共有人推举一名代表行使投票权。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两年以上;(二)公有住宅具备法定的物业管理条件和出售率达到50%以上。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平、合理、透明,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在依法取得相关执照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计费,不得包含任何违法违规收费项目。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计费周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不得要求业主使用特定的支付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情况进行记录,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九条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保洁、绿化等工作。

2.保安费:用于小区内的安保人员、设备的投入与管理。

3.卫生费:用于小区内的垃圾清运、消毒灭鼠等卫生工作。

4.水电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供水、供电等费用。

5.修理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

6.管理费: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各项管理工作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其他额外服务的,可以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收费,但必须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不得超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住户代表大会的授权范围。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在收费前30日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明示,以便业主核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计费周期发生变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在收费前30日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明示,以便业主核对。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服务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物业服务企业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回应。

西安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

西安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

西安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一、为了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城中村农夫的生活水平,确保城市建设顺当进行,在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所指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旧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

三、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农夫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更有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城市居住社区的方向转变。

四、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城中村进展用地,为城中村的迁建、翻建做好土地储备保障。

五、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凡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区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等工程项目。

六、成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详细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方案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根据全市城中村改造方案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区领导小组及三个开发区的职责是:根据市城中村改造总体方案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强化价格公示,做好价格服务进社区工作。

最近,我局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现行相关价格政策,统一制作了《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向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免费发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是宣传价格政策,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收费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收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把收费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涉及的项目多,政策性强,与社区居民生活关系密切,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的规定认真填写公示内容。

物业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与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审批的车辆停放服务价格相一致。

三、各物业企业应将《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设置在小区收费场所或在小区醒目位置。

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服务进行收费。

凡物业企业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服务和收费,业主有权拒付。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不执行物业备案价格和审批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结束——。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管理-制度】年《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范本

【管理-制度】年《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范本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基本要求
客服管理
房屋管理 共用设施设
备维护 公共秩序维
护 保洁服务 绿化养护管
理 社区文化建

一级
二级
三级
1.按规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企业信息、企业人员及投诉举报电话;2.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 理等制度;5.定期检查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6.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员工统一 着装,佩戴标牌;9.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巡检记录和保养记录 齐全等。
1、适用物业类型
政府指导价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
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 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市办法》制定了与物 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 度,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为最高限价。
市场调节价 • 已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以及别
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非住 宅(办公、商铺)类型等政府定价范围 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 服务费(特约、增值服务等)实行市场 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 主大会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市办法》制定情况的总体介绍
1. 为何要出台《市办法》及收费标准? 2.《市办法》及收费标准是怎么制定出来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等规定,《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制定程序如下:


拟定


办法


不同物业管理类型的物业收费标准区分
政府指导价
按产权类型区分
社会化物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西安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西安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西安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西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甲级(服务等级):管理服务费:14(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乙级:管理服务费:11(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丙级:管理服务费:8(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丁级
西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甲级(服务等级):管理服务费:14(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乙级:管理服务费:11(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丙级:管理服务费:8(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丁级:管理服务费:5(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西安非普通居民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甲级(服务等级):管理服务费:1(元/平米·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乙级:管理服务费:(元/平米·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丙级:管理服务费:(元/平米·月),日常维修养护费:(元/平米·月);
丁级:管理服务费:(元/平米·月),日常维修养护费: 0(元/平米·月)。

关于物业收费是否包含电梯费用问题您可以查看您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的约定,如果物业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收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有关部门投诉。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国价格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监视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效劳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效劳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效劳费〔以下统称“停车效劳费〞〕和其他效劳费。

物业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发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效劳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放效劳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发展管理、提供效劳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根本物业效劳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效劳工程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省开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立厅、省市场监视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开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视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老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多层、高层〕前期物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效劳费和停车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多层、高层〕、别墅、洋房及商业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效劳费、停车效劳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实施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实施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实施《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机动车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条约》或者《物业服务条约》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室庐、非室庐等当局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便民、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一律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收取,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根据物价变动合理确定,需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征求意见。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包括:1.物业费;2.公共维修资金;3.其他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和楼栋价值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十条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绿化景观等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清洁费;2.保安费;3.绿化费;4.电梯费;5.停车费等。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进行报备,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确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向所有业主公开,不得私自调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不能以高于市场价格和合理费用为由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告并报备,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建立独立的账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用于小区的维修、保洁、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结余应当优先用于小区内设施的改善和提升。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基本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符合相关规定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第七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1.2.3.4.5.6.7.8.9.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能耗、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安防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及电梯年检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

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

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指在西安市范围内,物业公司对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维修基金、停车费等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下面将对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管理费、维修基金、停车费等几个方面。

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了维护小区环境、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所需要的费用,其收费标准一般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计算。

维修基金是指为了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大修所需要的资金,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来收取。

停车费则是指小区内车位的租赁费用,一般按照每月或每年的固定金额来收取。

其次,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公开透明。

物业公司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也不能擅自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开收费标准,并且在收费时要提供清晰的收费明细,确保业主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再次,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合理公正,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应当公平对待所有业主,不能因为个别业主的特殊关系或其他原因而偏袒其收费情况。

同时,物业公司在收费时要提供相应的服务,确保业主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最后,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代表大会或者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物业公司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过业主代表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或者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小区内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能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内容。

物业公司在制定和执行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公开透明,合理公正,经过业主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024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写字楼、商场、宾馆等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周到、便利高效、法律合规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且应依法依规经营,保证履行物业管理的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保证小区内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小区内的卫生状况良好。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绿化环境,定期修剪花草树木,保持小区内的绿化景观优美。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业主公示办理情况。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公示方式向业主收取,并及时将费用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并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私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业主参与与监督第十五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保障业主权益的代表参与。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对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公司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决策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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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机动车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非住宅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和矛盾。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及调整意见,实行动态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其他区、县及西咸新区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可参照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按照住建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服务等级,按照高层、多层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内机动车停放场所类别按照硬件设施和服务条件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类、二类两个类别,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最高限价,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第九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仅适用于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第十条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 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居民生活垃圾费);4. 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6. 办公费用;7.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 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执行“一费制”。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设备折旧、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电等,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责任。

第十四条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确定预售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停车场类别以及物业服务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标准等内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项目所在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收费标准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车位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型的住宅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月计收,预收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或者车位,物业服务费或者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或者车位,物业服务费或者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八条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未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九条业主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一)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仅限配置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二)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车位上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

第四章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特约服务、增值服务、有偿服务等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经业主自愿选择,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另行通过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等的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据实提供。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场(所),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要。

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所)停放自有车辆,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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