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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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制度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城市持续健康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就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意义、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二、规划编制阶段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第一阶段是规划编制阶段。

在这个阶段,政府部门需要与专业机构合作,制定长期、中期和短期的城市规划方案。

规划方案应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以确保城市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三、规划审核和批准阶段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进行规划审核和批准。

规划审核主要是对规划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进行评估。

政府部门会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旦规划方案通过审核,将会被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批准。

四、规划实施阶段规划批准后,进入规划实施阶段。

在这个阶段,城市规划管理制度起到重要作用。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方案按照既定的目标和时间节点进行。

同时,还需要与企业、居民和社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提高规划实施的效果。

五、规划修订和更新阶段由于城市发展的特殊性,规划方案可能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这就需要城市规划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总结经验,对于规划方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规划修订和更新是保持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灵活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六、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促进城市有序发展:城市规划管理制度能够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进行全面的规划和管理,防止城市发展中出现混乱和无序现象。

2. 保护自然环境:城市规划管理制度能够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城市规划管理制度能够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4. 保障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管理制度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公共利益和市民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占用土地资源。

5.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城市规划管理制度能够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规划自然资源所规章制度

规划自然资源所规章制度

规划自然资源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规范规划自然资源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自然资源所的设置、职责、工作程序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规划自然资源所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基层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矿产、测绘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自然资源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设置和职责第五条规划自然资源所的设置应当根据辖区面积、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规划自然资源所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划、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参与乡(镇)村规划的编制和调整;(三)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调查、评价、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四)负责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本辖区内的测绘管理工作;(六)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七)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规划自然资源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规划自然资源所应当公开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管理行为第九条规划自然资源所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规划自然资源所应当加强规划、土地、矿产、测绘等管理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规划自然资源所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严格。

第五章罚则第十二条规划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规划局奖罚制度

规划局奖罚制度

规划局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规划局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规划
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技术
人员、管理人员等。

二、奖励制度
1. 绩效奖励: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金或
其他形式的物质奖励。

2. 创新奖励:鼓励员工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意见或方案,一经采纳并实施,给予相应的奖励。

3. 表彰奖励:对于在重大项目、突发事件处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惩罚制度
1. 违规处罚:违反规划局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罚。

2. 失职处罚:因个人失职导致工作失误或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给
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3. 违法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规划局将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奖罚程序
1. 奖罚决定应由直接上级或奖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请局
领导审批。

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全体员工知情权。

3.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由奖罚委员
会复核。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奖罚制度应根据具体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制定,并可能需要法律顾问的审核。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一、总则城乡规划公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公开向社会公告的行为。

是确保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公示内容1. 市规划局应当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示符合法律法规的城乡规划文件。

2.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修改、审定的城乡规划文本及相关报批文件;(2)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划信息;(3)征地拆迁范围和征地拆迁方案;(4)城市、乡镇建设工程招标、审批等有关文件;(5)市政府颁布的其他规划文件。

三、公示时限1. 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应当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应当认真研究审议,并及时回复。

四、公示程序1. 公示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市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城乡规划文件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2)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3)市规划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公示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和分析;(4)市规划局汇总并整理意见和建议,形成意见反馈报告;(5)市规划局将意见反馈报告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

五、公示效力1. 城乡规划公示是城乡规划文本的正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2. 市政府、市规划局应当依据公示内容制定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内容的落实和执行。

六、违反规定处理1. 对未按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市规划局应当责令整改,并公开批评。

2. 对违反规划文件内容的城市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恢复原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机制1. 市人大、市政府、市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公示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2. 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监督城乡规划公示工作,依法维护城市建设规划秩序。

规划馆的规章制度

规划馆的规章制度

规划馆的规章制度
《规划馆的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馆内工作秩序,提升管理效率,规划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规划馆的规章制度:
一、馆内管理规定
1. 遵守馆内工作时间,严禁无故迟到早退;
2. 遵守行为规范,不得在馆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或工作;
3. 维护馆内设施设备,爱护公共资源;
4. 遵守馆内的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在馆内吸烟,携带易燃物品;
5. 遵守馆内的网络使用规定,不得利用馆内网络从事非法活动。

二、馆内借阅规定
1. 遵守借阅规定,不得擅自调换书籍位置;
2. 借阅图书应按时归还,逾期归还需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3. 不得损坏或污染图书,如有损坏需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4. 遵守借阅预约规定,不得频繁取消或更改预约。

三、馆内学习规定
1. 遵守学习规定,不得在学习区域吵闹;
2. 遵守学习秩序,不得无故占用他人座位或桌面;
3. 尊重他人学习,不得将个人学习行为对他人造成影响;
4. 遵守考试禁止规定,不得在考试期间进行外界传播行为。

四、馆内活动规定
1. 参加馆内活动需按照规定报名,不得私自参与或取消报名;
2. 遵守活动纪律,不得在活动过程中进行违规行为;
3. 遵守活动要求,不得擅自离开活动现场或迟到早退。

以上规章制度是规划馆为保障内部管理秩序而制定的,希望大家能够自觉遵守,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划馆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规划审批规章制度

规划审批规章制度

规划审批规章制度1. 引言规划审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各项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批准的程序。

规划审批的目的是确保城市建设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规划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制定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规划审批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路径。

2. 规章制度的内容2.1 规划审批的责任主体规划审批的责任主体包括城市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责任主体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2 规划申报的材料和程序要求规划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件。

规划申报程序包括初审、进度审查、公示和最终审批等环节。

规划申报材料和程序要求应根据具体规划类型和规模进行规定,并公开透明。

2.3 规划审批的评估标准和流程规划审批的评估标准应包括城市发展规划目标的符合性、环境保护要求的满足程度、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性等方面。

规划审批的流程应明确各个审批环节和时间限制,并设置相关的评估机构和专家组参与评估工作。

2.4 规划审批的公示和听证要求规划审批过程中应进行公示和听证,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公示应包括规划申报材料的公开、相关意见的收集和征求等;听证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规划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回应。

2.5 规划审批的复审和监督机制规划审批后应进行复审和监督,确保规划的实施和效果。

复审应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监督机制应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对规划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3. 实施路径3.1 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制定规划审批规章制度应依据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明确制定程序和职责。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3.2 完善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各责任主体和申报单位清楚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城乡规划所工作制度

城乡规划所工作制度

城乡规划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所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规划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监督和服务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城乡规划所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城乡规划所应设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行。

第五条城乡规划所的主要部门包括:综合部、规划编制部、规划管理部、规划监督部、规划服务部等。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城乡规划工作。

三、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城乡规划所应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城乡规划所应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四、城乡规划管理第九条城乡规划所应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第十条城乡规划所应加强对规划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所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处理。

五、城乡规划监督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所应建立健全规划监督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所应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所应定期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规划管理体系。

规划部门规章制度

规划部门规章制度

规划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保障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提高规划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规范规划部门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划部门是本单位的专职规划机构,主要负责编制、实施和监督本单位的各类规划工作。

第三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工作计划、方案和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划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本单位的发展和进步。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当经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规划部门的组织结构第八条规划部门设总规划师、副总规划师、规划专家、助理规划师等职务。

第九条总规划师负责规划部门的全面工作,是规划部门的领导者和决策者。

第十条副总规划师协助总规划师工作,负责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规划专家是规划部门的技术骨干,负责规划方案的设计和论证,协助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助理规划师是规划部门的后备力量,负责一些简单的规划工作和辅助性工作。

第十三条规划部门应当设立办公室、科研室、信息室等职能部门,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确保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规划部门的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书,制定规划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明确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第十五条规划部门应当开展必要的调研和分析,了解本单位的发展状况和问题所在,为规划编制和实施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规划报告并审定,保证规划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规划部门应当将规划方案和报告印发并宣传到位,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制度手册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制度手册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制度手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制度手册】第一章城市规划管理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成为了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逐渐出台了一系列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制度。

本手册旨在全面介绍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政策,并提供一些实用的操作指南,以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规章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体系2.1 城市规划的概念和目标2.1.1 城市规划的定义与作用2.1.2 城市规划的目标和原则2.2 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2.2.1 城市总体规划2.2.2 区域规划2.2.3 分区规划2.2.4 专项规划2.2.5 建筑物规划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制度3.1 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3.1.1 建筑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3.1.2 建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3.2 城市规划管理的机构设置与职责3.2.1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3.2.2 相关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3.3 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与方法3.3.1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核程序3.3.2 城市规划管理的信息化手段3.3.3 城市规划管理的评估与监测第四章城市规划管理的实践与经验4.1 城市规划管理的成功案例4.1.1 城市规划管理在国外的应用4.1.2 城市规划管理在国内的应用4.2 城市规划管理的问题与挑战4.2.1 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难题4.2.2 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挑战第五章城市规划管理的展望5.1 城市规划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5.1.1 推动城市规划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5.1.2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5.2 城市规划管理的改进措施5.2.1 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体系5.2.2 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机构设置与职能结语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手册旨在提供全面、准确的城市规划管理知识和操作指南,帮助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规划审批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规划审批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规划审批规章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保障规划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第三条规划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程序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二)公开透明原则:审批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科学决策原则:依据国家规划标准和本地规划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四)服务发展原则:支持合法、合理、可行的建设项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市规划局是本市规划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规划审批工作。

第五条区(县)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审批工作,接受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规划审批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负责具体审批事务。

三、审批流程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分为以下阶段:(一)项目策划阶段:项目单位根据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编制项目建议书;(二)项目报批阶段:项目单位提交项目报批材料,由审批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三)项目审查阶段:审批机构对项目报批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四)项目论证阶段: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五)项目审批阶段:依据审查意见、论证意见进行审批;(六)项目公示阶段: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七)项目核验阶段:项目竣工后,进行规划核验。

第八条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项目报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

第十条项目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审批材料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报批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保证报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人员组成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1.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3.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5.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管理部管理制度内容

规划管理部管理制度内容

规划管理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开展规划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划管理部的管理制度,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规范规划管理部的工作行为,保障规划管理部的正常运作和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规划管理部全体员工,包括规划管理部领导班子成员、规划管理部职工、规划管理部实习生等。

第三条规划管理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有效发挥规划管理部的作用,服务企业整体发展。

第二章领导批示第四条规划管理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遵循规划管理部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大局,团结带领全体员工,积极开展工作。

第五条规划管理部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规定行使管理权限,保证公司决策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规划管理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关心员工,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领导班子成员要注意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争做业务能手,做到廉洁奉公,勤奋务实,严明纪律,工作勤勉,坚决维护公司利益。

第八条规划管理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原则,处理好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好职责,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规划管理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指导和监督规划管理部工作,促进规划管理部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第十条规划管理部职工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配合领导班子成员,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做到认真、负责、高效,为规划管理部的各项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部实习生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虚心向领导班子成员和职工学习,做到遵守规章制度,遵守纪律,听从领导,服从安排,努力为规划管理部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规划管理部的工作程序包括业务工作程序和日常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业务工作程序包括规划管理、项目相关工作、调研分析等具体的业务工作程序。

项目规划部门规章制度

项目规划部门规章制度

项目规划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规划部门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流程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项目规划部门内所有工作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均应认真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项目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项目规划,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项目规划部门按照公司安排的项目计划和目标进行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规划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应根据项目规模和需求进行合理布局,确保人员分工明确,工作流程畅通。

第六条项目规划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部门内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项目规划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晋升和奖惩机制。

第八条项目规划部门应定期召开部门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讨论工作重点和存在问题,并制定相应解决方案。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项目规划部门应按照公司项目计划制定具体的项目规划方案,包括项目目标、实施步骤、时间节点等。

第十条项目规划部门应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部门应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好项目进度管理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提交关于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报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解决方案。

第四章工作原则第十三条项目规划部门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部门工作应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客户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项目最终符合客户需求。

第十五条项目规划部门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严禁违法操作和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项目规划部门工作应注意团队合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项目顺利完成。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项目规划部门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项目规划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规划部规章制度

工程规划部规章制度

工程规划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和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工程规划部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所有工程规划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二条工程规划部是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方案,组织编制相关设计文件,监督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三条工程规划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组织工程验收和交付,完善工程项目档案和资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工程规划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工程师若干人。

部长负责全面领导工程规划部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协调部门内外的工作关系。

副部长协助部长处理部门的具体事务,负责制定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设计方案。

工程师负责具体的工程项目规划和设计工作。

第五条工程规划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组,包括土建工程组、电气工程组、机械工程组等,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

专业组负责具体的工程项目规划和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工程规划部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进度表,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部长负责监督工作进度,及时调整和安排工作任务。

第七条工程规划部在接到工程项目委托后,首先进行勘察和调查工作,了解工程项目的地理环境和现状情况,为后续的规划设计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第八条工程规划部根据勘察和调查的结果,制定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包括工程项目的布局、结构、设计要求等内容。

总体规划方案经审批后,进入详细设计阶段。

第九条工程规划部对工程项目进行详细设计,包括各专业的具体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

详细设计方案经审批后,进入施工阶段。

第十条工程规划部监督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及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变更。

规划局规章制度

规划局规章制度

规划局规章制度【篇一:兰州市规划局工作制度】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工作制度二○一○年十一月目录技术规则和标准类1、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3、兰州市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管理办法(试行)4、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行政管理类1、党组决策制度2、行政决策制度3、中心组学习制度4、机关首问责任制度5、服务承诺制度6、岗位责任制度7、政务公开制度8、行政执法责任制度9、督办工作制度10、机关党总支工作制度11、机关党总支组织生活制度12、规划建筑专家会审制度13、测绘管理制度14、信访接待制度15、信访工作制度16、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17、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专项制度18、保密制度19、请销假制度20、值班制度21、考勤管理办法22、车辆管理制度23、档案借阅制度效能考核类1、中心组学习考核制度2、政务大厅收办件时效统计周报制度3、规划效能督察月报制度4、时效跟踪考核办法5、规划行政效能考核办法6、目标任务检查考核办法监督监察类1、综合监察制度2、执法监察工作制度3、过错责任追究办法4、机关党总支党员民主评议制度5、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规定技术规则和标准类一、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科 管理制度

规划科 管理制度

规划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科管理,推进科学规划工作,提高规划科绩效,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规划科是负责组织和指导单位规划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年度和长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协调各部门的规划工作。

第三条规划科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单位年度和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二)协调各部门的规划工作,组织统筹规划;(三)研究和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编制经济发展和调控政策建议;(四)推进规划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高规划科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规划科遵循科学规划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确保规划科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章规划科人员管理第五条规划科设有科长一名,副科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科长负责规划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分管副科长负责科室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规划科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规划科工作人员的选拔应当按照程序和岗位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九条规划科工作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单位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规划科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第三章规划科绩效管理第十一条为了提高规划科绩效,实现规划科工作目标,规划科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应当充分考虑规划科的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突出规划科的主要工作成果和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应当定期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年度绩效考核、季度绩效考核等。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规划科绩效工资、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规划科规划管理第十五条规划科应当制定规划工作年度计划,明确规划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规划科应当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工作,为单位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规划科应当组织研究各部门的规划需求,并向上级单位提出规划建议。

第十八条规划科应当组织编制长期规划,包括十三五规划、二十五年规划等。

规划办规章制度怎么写

规划办规章制度怎么写

规划办规章制度怎么写1. 引言规章制度是组织内部的一系列行为规范,旨在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权利和责任。

规划办(即规划管理办公室)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需要制定适合其职能和角色的规章制度,以确保组织的有序运转和高效管理。

本文将介绍规划办规章制度的写作过程和要点,帮助规划办能够更好地制定规章制度。

2.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背景在制定规章制度之前,首先要明确制度的目的和背景。

规划办作为一个专业的部门,其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提高规划办自身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规划办在组织内部的权威性和权力范围;•维护组织的稳定和秩序。

3. 规章制度的撰写步骤制定规章制度涉及多个步骤,下面是一个常见的撰写规章制度的步骤:3.1. 需求收集和分析在开始撰写规章制度之前,需要对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范围进行需求收集和分析。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需求收集:•召开规划办全体会议,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员工对规章制度的意见;•参考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了解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

3.2. 内容编写和组织在收集和分析需求之后,可以开始编写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

编写规章制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逻辑清晰:按照规章制度的逻辑顺序组织内容,确保各个章节之间的衔接和连贯性;•简明扼要:避免使用复杂的语言和术语,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表达方式;•全面细致:确保规章制度内容全面,涵盖规划办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准确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准确反映规划办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3.3. 内容审查和修改在编写完规章制度的初稿后,需要进行内容审查和修改。

可以邀请有关的专业人士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或者邀请规划办的内部员工对草稿提出修改意见。

在审查和修改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合规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的政策要求;•可执行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被执行;•一致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与组织的其他规章制度保持一致,避免冲突和重复。

规划局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

规划局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

规划局安全生产制度1、安全生产工作制度XX物业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及管理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章奖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从事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贯穿于日常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中心主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各所所长是直接责任人,对各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分别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所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各所要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所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所要采取各种形式,自觉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第十条中心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所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及管理第十一条中心及各所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制;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制;建立政治思想、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制,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二条中心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统筹、协调、指导中心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各所主要负责人分析、预测本所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安全管理体制的运行。

规划局城市绿线规章制度

规划局城市绿线规章制度

规划局城市绿线规章制度作为一种城市设计和规划方式,绿线已成为城市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生态环境的紧迫性,加强城市绿线的规划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本文将简要介绍规划局城市绿线规章制度。

一、规划局城市绿线规章制度的定义及作用城市绿线规章制度是指针对城市的绿地和绿化资源所制定的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对城市中各种公共绿地及城市生态环境的合理规划,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和对外形象。

二、规划局城市绿线规章制度的原则规划局城市绿线规章制度应遵守以下原则:(一)绿色规划原则城市绿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绿化资源的分布情况纳入城市功能区划并且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标准。

(二)生态修复原则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应当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

对于原有的不良的生态环境,应当进行相关的生态修复,根除甚至抑制城市区域内的环境污染。

(三)生态优先原则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应当以生态优先为前提,尽可能地保持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率,增加城市覆盖率和森林覆盖率,并鼓励新的绿地建设。

(四)公共利益原则城市绿线和绿地是公共资源,应当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应当郑重对待并遵守规章制度。

公共利益应该优先于个人或部门的利益。

(五)经济可持续原则在绿化建设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把握可持续绿化经济的业务机会,保持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

三、规划局城市绿线规章制度的内容(一)城市绿线的划分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和生活需求,将城市绿地划分为休闲绿地、生态绿地、交通绿地、文化绿地、景观绿地和历史文化绿地等不同类型。

对不同类型的绿地,应给予异质和不同的规划要求与使用目的。

(二)城市绿线的保护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绿线的分布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保护标准,对于城市绿线的建设、改造和管理,要注重绿化、规范道路、保护树木等,保障城市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三)城市绿线的管理规划局应当对城市绿线实行全程管理,包括绿化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后期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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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规章制度【篇一:兰州市规划局工作制度】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工作制度二○一○年十一月目录技术规则和标准类1、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3、兰州市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管理办法(试行)4、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行政管理类1、党组决策制度2、行政决策制度3、中心组学习制度4、机关首问责任制度5、服务承诺制度6、岗位责任制度7、政务公开制度8、行政执法责任制度9、督办工作制度10、机关党总支工作制度11、机关党总支组织生活制度12、规划建筑专家会审制度13、测绘管理制度14、信访接待制度15、信访工作制度16、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17、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专项制度18、保密制度19、请销假制度20、值班制度21、考勤管理办法22、车辆管理制度23、档案借阅制度效能考核类1、中心组学习考核制度2、政务大厅收办件时效统计周报制度3、规划效能督察月报制度4、时效跟踪考核办法5、规划行政效能考核办法6、目标任务检查考核办法监督监察类1、综合监察制度2、执法监察工作制度3、过错责任追究办法4、机关党总支党员民主评议制度5、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规定技术规则和标准类一、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可以向市辖区、开发区设臵直属派出机构。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积极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城乡规划、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简称规委会)。

规委会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负责审议应由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事项。

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或主管市长担任。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其常设机构,设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委会的日常工作。

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研究、编制和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地制宜确定城乡发展目标和战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充分体现城乡规划的先导性、引导性与指导性。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应充分体现与保护好兰州市“两山雄峙,一河中流”的自然景观与城市特色,遵循“显山露水增绿,节【篇二:规划建设局工作制度】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科室岗位设臵按我委“三定”方案所设定的科室、单位职能和人员编制,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定岗位、定职责,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加强跟踪考核,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一)局系统全体人员必须共同遵循的岗位责任内容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党规、法律法规、经济、现代科技等知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准确理解和执行党务工作有关规定。

2、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3、管理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提高,公开承诺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得到落实。

4、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违法行政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纠正和查处,确保公正执法。

5、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审批、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各项廉政建设措施得到落实,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确保廉洁执法。

6、全面完成市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

7、按时完成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责任考核按我委效能考评制度的内容,对全体人员落实岗位责任进行考核;按失职追究制度追究失职人员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

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

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

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

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

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三、服务承诺制(一)承诺内容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2、严格遵守公务人员行为规范,工作中做到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循私舞弊。

3、坚持原则、恪尽职守。

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大事小事认真办,能办的事马上办;手续不完整的,一次讲明如何办;不能办的事耐心解释清楚;要热情为广大群众服务。

4、提高效率,在报送材料完备、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认真审查、审批,限时办结。

5、廉洁奉公。

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违诺处理1、在执行公务中、态度粗暴、言行不文明的,由科室负责人给予诫勉,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给予效能告诫。

2、没有按办事期限办完手续的,责令向当事人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篇三: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度汇编】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度汇编(试行)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印二〇一二年十二月目录一、总则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一)用地规划管理篇(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篇(三)道路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篇(四)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篇(五)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篇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用地篇(二)详规篇(三)市政篇(四)附录四、其他相关文件(一)《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9]8号)(二)《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27号)(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梅市发[2011]44号)(四)《关于加强梅州市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待颁发)(五)《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六)《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梅市规[2009]53号)(七)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规[2010]17号)(八)《关于加强梅州市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的通知》(梅市规[2010]44号)(九)《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规联[2011]1号)(十)《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2011-7)》(十一)《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高度、间距、面积误差处理的办法》(十二)《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十三)《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十四)《关于调整个人自建住宅维修加固等零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的通知》(梅市规[2012]58号)(十五)《梅州市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十六)《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建设,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外先进城市的做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梅县行政区域除外,下同)城市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遵守本制度,梅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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