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招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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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招生(二):
自主招生简介
高水平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即自主招生,经教育部批准始于2003年,是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大力选拔各类优秀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是多元化考试评价制度和多样化招生录取制度的新探索。
1、招生高校。2009年由教育部确定有资格进行自主选拔
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共76所(详见附件)。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试点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有免费师范生招生任务的主要招收免费师范生。
2、申报考核。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应届高中
毕业生,由所在中学或专家推荐,也可本人自荐,向试点高校提供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试点高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条件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由试点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入选考生名单。
3、入选公示。所有入选考生名单须在教育部“阳光咼考” 平台集中公示,同时,须在省招考办、试点高校及考生所在中学网站上公示不可少于两周。
4、投档录取。入选考生报名参加全国统考,且成绩达到我省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高考录取时省招考办将向考生选报的试点高校投档,试点高校审核录取。已开展自主招生试点满三年的“ 985工程”的高校,对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或在试点高校组织的测试中综合排名位居前列的少数特别优秀的入选考生,可自行确定对上述考生高考成绩的要求。
5、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责任属考生本人的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附件:
2009年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76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