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斯兰法的发展概要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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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伊斯兰法的概念
伊斯兰法是有关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法规。
亦称为穆斯林法或教法。
它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内容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形成于7-9世纪。
在中世纪政法合一的伊斯兰国家中,它起着国法和指导社会生活的作用。
以后,随各伊斯兰国家封建体制的瓦解和社会的变革,在多数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教法中有关社会问题的内容,有的已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化,有的已逐渐为现代法律所代替。
伊斯兰法是一种封建法律制度,又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教规。
伊斯兰法与伊斯兰国家的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宗教法,后者指除宗教法外还包括世俗性法律,如阿拉伯帝国政府的行政法令和地方习惯法。
二、伊斯兰法的产生
世界各国的律法可分五大法系,计有中国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属欧美的普通法系,而伊斯兰与别的法系最大的分别在于他所建立的神权法律。
公元6世纪至7世纪,居住在阿拉伯半岛上的贝都因人的氏族开始解体,部落之间为争夺绿洲和财富经常发生战争,外族的入侵和商业贵族的重利盘剥更加剧了阶级对立,社会秩序极度混乱。
为改善自己的处境,阿拉伯不同阶层的人都要求消除分散状态,尽快实现民族统一。
伊斯兰教的产生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
伊斯兰教的创始人是穆罕默德,公元610年,穆罕默德在批判地继承部落的原始宗教和借鉴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基础上,以反对多神的姿态在麦加开始创立伊斯兰教。
他把古来西部落的主神安拉奉为宇宙见唯一之神,要求人们放弃对各部落神的崇拜,而信仰唯一之神安拉①。
经过20多年的努力,穆罕默德及其拥护者取得对麦加贵族武装斗争的胜利,贵族和平民普遍接受了伊斯兰教,承认安拉是唯一之神,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和“先知”。
这样,穆罕默德用武力和宗①安拉为阿拉伯文的音译,通用汉语的穆斯林多称安拉为“真主”;也有称安拉为波斯通用语“胡达”的。
教把阿拉伯各族部落联合成为一个整体,建立了统一的、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
他本人既是伊斯兰教的创始人,也是统一的阿拉伯国家的第一位政治领袖。
伊斯兰教不仅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要求穆斯林相信安拉是世界唯一的主宰;而且还建立在行为的基础上,要求穆斯林遵守安拉通过使者规定的行为规则。
这样,在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里,作为政教首脑的穆罕默德代表安拉所宣扬的教义,就同时具有法律的性质,随着伊斯兰教和阿拉伯国家的形成,伊斯兰法也就产生了。
三、伊斯兰教的发展
(一)形成时期(7世纪至8世纪中叶)②
自公元632年至661年,历任四任“哈里发”,从第二任哈里发开始,历任哈里发不断向外扩张,到倭马亚王朝统治结束时,形成了地跨亚、非、欧的阿拉伯帝国。
伊斯兰法在帝国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
这一时期,伊斯兰法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已经初步确定,主要表现在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古兰经》得到了整理和汇编;“圣训”开始传述;哈里发政府的行政法令在教法以外取得重要地位;建立了早期的司法制度。
(二)全盛时期(8世纪中叶至9世纪中叶)
继倭马亚王朝之后统治阿拉伯的是阿拔斯王朝,阿拔斯王朝统治的最初一百年是阿拉伯帝国最繁荣强盛的时期。
这一时期,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法学获得迅速发展。
“圣训”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愈加重要;早期教法学派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最终形成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司法机构不断完善。
(三)盲从时期(9世纪中叶以后)
9世纪至10世纪,阿拔斯王朝日渐衰落,伊斯兰法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进入到“塔格利德”时期。
随着四大教法学派权威的确立,教法学家只限于阐述前任的主张,不得创新。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近代法律改革。
四、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公元8世纪中期,伊斯兰随着军事扩张,迅速传播到半岛周边地区,伊斯兰②曾宪义,王利明, 等.外国法制史(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法自然地成为这些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
由于原阿拉伯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是从《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渊源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所以被称作伊斯兰法系。
这个法系至今仍影响着许多穆斯林国家。
五、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一)婚姻
1有效婚姻:丈夫在婚前或婚后要赠与妻子一定的聘礼,并赡养妻子和子女;妻子有义务听从和服侍丈夫,有权支配夫妻共有财产和私产;夫妻双方有权互相继承遗产;婚姻家庭生活受法律保护。
2无效婚姻:指违反教法规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已够成事实婚姻的,必须离婚。
如下七种情况被视为无效婚姻:①近亲通婚;②与妻子的亲属通婚;③同一乳母收养的子女通婚;④与婚前有过性生活者通婚;⑤以非法方式复婚(违反“待婚期”的规定);⑥纳妻超过四房;
⑦穆斯林女子与非穆斯林男子通婚。
3反常婚姻:指不合常规的,但在完善法律手续、克服婚姻障碍后,仍可视为合法婚姻。
如证婚人不在场的婚姻视为反常婚姻,但证婚人补救之后就可成为正常婚姻。
4离婚: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洁净期”(非月经期)宣布一次“休妻”,之后如连续了三个月与妻子分居,即为离婚。
分居的三个月称为“待婚期”,这期间丈夫回心转意与妻子复归于好,也可以复婚。
②、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洁净期”宣布一次“休妻”,然后又连续在两个月内宣布两次“休妻”,即为离婚。
丈夫欲想同妻子复婚,需要待妻子改嫁他人并再合法离婚后,才有可能复婚。
③、标新立异离婚:丈夫在一次连说三声“休妻”,妻子便被休了,即算离婚。
(二)刑法制度
1通奸罪:(告发者必须有四名见证人,否则为诬陷通奸罪。
)对于已婚者,判处100鞭刑,并处以石块击毙。
对于未婚者,判处100鞭刑,并流放一年。
2诬陷通奸罪:处80鞭刑,永不能再举证。
3酗酒罪:80鞭刑。
4偷盗罪:初犯断右手,重犯削左足,再犯则监禁。
5抢劫罪:断右手,削左足。
杀人越货者处斩首或绞刑。
6叛教罪:根据轻重,判决鞭笞、监禁或处死。
此外,还有正当防卫的原则、赔偿金钱的原则等都有详细的刑法规定。
(三)债权制度
伊斯兰法中关于债的发生,有因契约所生之债和因致人损害所生之债两种。
1 因契约所生之债,当事人必须具备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必须自愿同意缔结契约;契约标的必须合法;禁止利息,《古兰经》明确宣布“禁止放贷取利”,认为收取利息违背安拉的意志;信守诺言。
2主要指对他人物品的损害,也包括不履行契约所造成的损害。
因故意、疏忽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由家长负责;奴隶、牲畜造成的损害由主人负责。
(四)司法制度
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各省总督也兼管审判。
法院分为“沙里阿”法院和听诉法院两个系统,具有相对独立性。
前者一般由一名“卡迪”主持,主要管辖私法案件;后者由哈里发政府选派官员组成,审理有关土地、税收等公法领域的案件,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要求书面形式且民刑不分。
受宗教因素影响,各类证据中宣誓最为重要。
六、伊斯兰法的特点
伊斯兰教法有许多独特的优点,任何其它宗教不具备的。
14 个世纪,依然坚定、沉着地发展,将至安拉继承大地和大地其中的一切之时,都依然成立,具有永久性世界性的洗礼。
伊斯兰教认为这律法是安拉给予大地
上最后的律法。
伊斯兰教律法结束了以前所有的宗教,那么它就要有独特的特点和优越。
稳定、持续永远走在时代空间的最前列,因为伊斯兰教法律比世俗法律更全面、更广泛。
1立法基础是天启的
2包含了生活所有的要求
3在宗教上具有合法与非法判断的特点
4与道德紧密联系
5对于违法者实行今后两世的惩罚
6同时重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7是永久的、适于长期执行的法律
与中国古代相比,伊斯兰的安拉是阿拉伯国家人民的信仰,在古代中国里,作为百姓首先必须信仰的是皇权,皇帝的特赦令有时会超过法律的实行,伊斯兰法的法律体系分的还是相对于古代中国法的民刑不分还是相对清晰的。
我个人认为尽管伊斯兰法在某些程度上不能为人所接受,但是具有信仰的人其内心还是相当强大的,因此,就我个人来讲还是赞成保留信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