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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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
综合处理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结果确认
谈判备忘录
汝州市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2017年5月23日
谈判备忘录
一、项目名称
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二、项目编号
汝财磋商采购-F-2017-001
三、采购人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
四、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五、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间
2017年5月23日下午15:00——18:00。
六、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地点
汝州市天瑞酒店二楼紫云厅会议室
七、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参与方成员
(一)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领导及成员单位:汝州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PPP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领导及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
1.市政府谈判工作组:
组长:范响立(汝州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万钦(汝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行政执法局局长)刘文旺(汝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何琼佩(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科员)
张朝军(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李爱珍(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文胜(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科长)
陈俊杰(市审计局投资中心主任)
张亚龙(市国土局规划科副科长)
宋昕磊(市环保局副局长)
蔡红彦(PPP中心主任)
吴剑(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技术专家)
李向阳(执业律师)
郭燕鹏(注册会计师)
2.成交第一候选方: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候选方代表:谷岩、申要杰、黄茜、赖道辉
3.咨询机构: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代表:穆振辉(执行总裁)、刘彦鹏、尹杰
4.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代表:郑兵(招标总监)
(参会人员具体见后附名单)
八、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结果如下:
(一)项目主要采购内容确认
1.项目概况
本项目总设计规模为日处理垃圾2750吨,分两期建设。一期总设计规模为2350t/d,主要包含“生活垃圾处理系统”400t/d、“餐厨垃圾处理系统”50t/d、“秸秆发电处理系统”300t/d、“建筑垃圾处理系统”1600t/d;项目二期将根据汝州市整体发展情况有选择的扩建400t/d的垃圾处理系统及污泥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处理系统。以上内容可根据汝州市发展情况及国家相关政策由市政府决定予以调整增减项目。
2.投资规模
本项目工程(一期)估算总投资为53000万元(以经过评审的工程概算总投资额为上限,最后以经审计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政府方投资评审确认为准)。
3.合作模式
BOT(建设-运营-移交),即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负责项目
融资、设计、建设和管理运营,政府方依约支付垃圾处理费用,合作期满后项目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政府方。
4.股权安排
项目公司(SPV)注册资本金初定10790.87万元,政府安排指定的国有公司出资287.65万元占股为2.66%,中选的社会资本出资10503.22万元,持项目公司97.34%股权。
5.回报方式
可行性缺口补助。本项目一部分经营收益来自于处理综合垃圾的过程所产生的有机肥、工业粗油脂、电能、标准砖等衍生产品的销售。对于项目公司经营性收益不足以满足日常运营维护投入成本并回收合理利润时,政府将根据项目公司运营绩效考核以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形式给予差额补贴。对于收益超出合理利润部分政府有权保留项目公司超额利润分配。
6.主要价格指标确认(采购竞价本次予以确认)
生活垃圾处理58(元/吨),餐厨垃圾处理150(元/吨),秸秆垃圾处理25(元/吨),建筑垃圾处理补贴4(元/吨),污泥处理132(元/吨),(无论最终设计垃圾处理量、总投资规模以及其他建设因素如何调整变化,该几项中标垃圾处理费标准不再调整,但正常按规定调价的除外)。
7.合作期
项目合作期30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为28年。
(二)合同主要内容确认(政府和社会资本为甲、乙双方)
1.合同全部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
(1)完成融资交割: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后6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2)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乙方应在签订PPP项目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3)本合同和项目建设获得当地政府审核同意。PPP合同应提交汝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出具审批文件,项目建设手续应通过行政批准或备案。
2.项目公司成立和出资
(1)项目公司的设立工作由乙方负责完成。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项目公司设立并取得公司合法运营证照,甲方应予以配合。
(2)乙方应于PPP项目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人民币4000万元;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应承担的资本金出资人民币10503.22万元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到位。
(3)乙方应于PPP项目合同签订的同时,将本方应承担的资本金出资10503.22万元存入乙方在汝州市开立的双方共同监管账户,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转入项目公司账户。该资金使用需双方共同监管。
(4)甲方应于项目公司成立后60日内安排政府方出资代表将本方应出资资本金人民币287.65万元出资到位。甲方为本项目支出的相关费用可以通过合适途径折抵出资,但须符合出资的相关规定。
(5)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乙方代表担任,甲方安排派驻一名代表出任项目公司董事并兼任项目公司副总经理。
3.融资安排
(1)项目融资任务全部由乙方(项目公司)负责,并由其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如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融资任务的,则乙方有义务自行通过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确保融资足额及时到位。
(2)本合同签订之日后6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并将完成情况及时汇报甲方,同时提供完成融资交割的证明文件。
(3)融资计划落实:乙方应于PPP项目合同签署后30日内,